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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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三)报检程序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
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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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实施分类管理及诚信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
项目七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2 任务二出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
甲、口唇等)或者口腔钻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一)备案目的 通过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信息的掌控,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流向清 晰、可查询,健全进口化妆品溯源和召回机制,做到进口化妆品可追溯、 缺陷化妆品可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cities),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 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 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 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 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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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任务导入
[分析及处理]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
的,税率为7 %的规定,该乡办企业应适用7%的税率计缴城 建税。经计算,20 x 6年1月至20 x 7年9月,该企业因错用 税率少缴城建税2. 1万元,其中20 x 6年度少缴1. 2万元,20 x 7年1~9月少缴9 000元,应予以补缴。 本案是利用适用税率偷税的一个典型案例,从案件发生的 过程来看,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的规定是理解的,在先按7% 税率计提应缴纳的城建税后,再按1%的税率计算申报纳税, 存在着偷税的意图。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化妆品的国际贸易也成为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行业。

同时,消费者对于化妆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提高化妆品贸易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所涵盖的化妆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1.美容化妆品:指能够修饰、美化或改善人体容貌的物质或制品。

如口红、粉底、睫毛膏、香水等。

2.洗护化妆品:指用于清洁与护理皮肤、头发等人体表面的物质或制品。

如洗发水、护发素、沐浴乳、洗手液等。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申报1. 申报流程企业需要在进口化妆品前,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网站上进行申报。

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等。

此外,针对不同的化妆品种类,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如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

申报后,国家质检总局会根据化妆品的种类和危险等级等因素,对申请进行分类审核。

审核结果如下:1.不需要参加抽样检验的2.参加抽样检验的3.不予放行,需要进一步检验或鉴定的2.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保证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抽样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授权的资质,且对于同一批次的化妆品,只能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抽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根据采样计划进行采样,确保样品能够代表该批次化妆品的总体质量;•确保样品的标识完整、准确,以避免混淆;•采样时,需要遵守规定操作方法和时间限制,避免样品失去检验价值。

3. 检验结果对于检验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官方机构应当及时放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将采取以下措施:•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或限制销售等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公示,警示消费者;•拒绝该批次化妆品进入国境。

四、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官方机构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并引入了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诚信制度、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控(监测)制度、指定的场所存放等规定。

汕头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要确保产品符合新规要求。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的,相关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新办法强调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我公司从事进口化妆品批件多年,深知企业面对纷繁的申报法规,较长的周期,较高的花费,头疼不止。

现将影响进口化妆品批件周期的几点因素总结如下,以便各位同行朋友参考!化妆品申报的时间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四、监督管理(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通过上述备案管理系统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信息,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当做好化妆品销售记录(纸质或电子版,格式见附件5),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诚信管理和年审的依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当备案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地点、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企业承诺书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附件3或4,递交至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食品收货人备案企业还需登录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企业有关信息将录入不良信誉记录当进口食品收货人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登录“进境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申请取消备案,然后按照首次申请步骤重新提交申请。

2023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逐渐成为各国之间的重要商业活动。

然而,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因此,对于化妆品进出口过程中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在____年的背景下,对化妆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描述,以保证化妆品贸易的合法合规性和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

【一、前言】一、为保障化妆品贸易的合法和顺利进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二、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基本原则】一、国家标准优先原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才能进行进出口。

二、风险导向原则:对于高风险化妆品,将进行更加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信息透明原则:化妆品的生产商、进口商等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监管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化妆品的不同类别和特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法律依据原则:本办法的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法》,《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一、化妆品进出口企业资质管理:(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化妆品进出口业务。

(二)对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资质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化妆品进出口质量检验:(一)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强制抽检,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确保化妆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加强对高风险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三、化妆品进出口风险评估:(一)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和出口的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程序1.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化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名称、成分及用途、包装规格等。

2. 海关根据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化妆品的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抽样送检。

3. 海关抽样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

4.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决定是否放行或者作进一步处理。

5.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合规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要求1. 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认证,包括生产许可证、GMP认证等。

2. 化妆品的成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禁用的物质。

3. 化妆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有误导性宣传和虚假标签。

4. 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特殊检验和认证,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5.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标准和规定,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五、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措施1. 建立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

2. 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对不合格的进出口化妆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禁止进出口、罚款等。

4. 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化妆品质量的自查和监督。

5. 加强对进口化妆品原产地的检查和监管,确保原产地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六、工作机构和职责1. 海关负责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检验检疫和放行等工作。

2.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进出口化妆品的标准和规定。

3. 医药监管部门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4.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68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2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术语3.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进出口化妆品的贸易量不断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日益严峻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内和国际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背景和目的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此,我国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分类和管理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防晒化妆品、美白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分类,在进口和出口环节均需要进行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

四、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进出口化妆品需要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机构申报,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申报文件主要包括进出口合同、产品资料、检验检疫报告等。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资格审查、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等环节。

五、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出口化妆品需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对产品的原料、配方、包装等进行检测,并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安全评估。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标准和方法,并对进出口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六、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抽检和监督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

同时,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销售。

七、进出口化妆品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为了防范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我国建立了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体系。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对进出口化妆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加强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定 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 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进 口化妆 品 的抽样 应 当按 照 国家有关 规定
我 国尚未制定 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 以参 照国 可
家质检总局指定 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 第六条 进 口化妆品 由 口岸检验 检疫机 构实施 检验检 疫 。国家质 检总局根 据便 利贸易和进 1检验 工作 的需要 , 2 1 可 以指定 在其 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 进 口化 妆品 的收货人 实施备 案管理 。进 口化妆 品的收货人 应 当如 实记 录进 口化 妆 品流
及 其实施条例 、化妆 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 强 《 和《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 别规定 》 等法 律 、 行政法规 的 规定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 条 本办法适 用 于列入 《 出入境 检验检疫 机 构实
名称 、 重量 、 数/ 规格 、 产地 、 产批号 和限期使用 日期 ( 生 生产
案凭证 ;
( 国家没有 实施卫 生 许可或 者 备案 的化妆 品 , 当 四) 应
提供下列材料 : 1具有相关 资质 的机 构 出具 的可能 存在安 全性 风险 物 . 质 的有关安 全性 评估 资料 ;
21 0 1年第 5期

进 出口化妆 品检验检疫 监督 管理办法
1 3
年, 不合格样品应 当保存 至保 质期 结束 。涉及案件调 查 的
日期和保质期 ) 加 施包 装 的 目的地名称 、 施包 装 的工 厂 、 加
名 称 、 址 、 系 方式 : 地 联
施检验检疫 的商 品 目录》 及有 关 国际条 约 、 相关 法律 、 政 行
法规规定 由检验检 疫机 构检 验检 疫 的化 妆 品 ( 包括 成 品和 半成品 ) 的检验检疫及监督 管理 。 第三 条 国家质 量监督 检验检 疫总 局 ( 下简称 国家 以 质检总局 ) 主管全 国进 出 口化妆 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 国家质检总 局设在 各地 的出入境 检验 检疫 机构 ( 以下 简称检验检疫机 构 ) 负责 所辖 区域 进 出 口化妆 品检 验检 疫 监督管理工作 。 第 四条 进 出口化妆 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依照法律 、 行政 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 生产经 营活动 , 保证化妆 品安 全 , 社 对 会和公众负责 , 受社会监督 , 接 承担社会责任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1. 引言进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

2. 检验管理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并负责制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和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负责进行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工作。

3. 检验项目与标准3.1 检验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合规性、配方成分的安全性、微生物检验、重金属含量检测、稳定性测试、敏感性测试等。

3.2 检验标准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标准主要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4.1 样品送检进出口化妆品样品应由进口商或出口商按照规定程序向指定的检验机构送检,并提交相关资料。

4.2 检验准备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进行样品登记、编号等准备工作,并核对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4.3 检验过程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包括对样品进行外观检查、性能及安全性测试等。

4.4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明确检验结果,并将检验报告送交申请人或委托人。

5.1 合格产品对于合格产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关或发货。

5.2 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产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可以申请复检或者退换货。

5.3 监督抽检对于合格产品,检验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抽检,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检验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或撤销相关资质等。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妆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加强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二、检验检疫要求1. 检验检疫基本要求化妆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且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评估和认定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化妆品安全可靠。

2. 化妆品进口要求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需要进行技术评估、化学成分分析、安全性评估等检验检疫流程,并获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书。

3. 化妆品出口要求出口化妆品需要符合国外的有关标准,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方可发货。

同时需要出具出口化妆品卫生证书、产地证明等相关证书。

三、运输和包装管理1. 包装材料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采用与产品性质相适应的外包装材料,同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尽可能保证不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 运输管理企业在选择运输方式时应根据产品属性和品质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保证运输车辆的卫生条件。

同时,需要保证化妆品在运输途中避免受到刺激、碰撞等损坏。

3. 包装标识进出口化妆品外包装必须标注清晰准确的中文或英文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和地点、成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并符合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

四、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流程1. 申报材料和手续企业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和手续,包括进口批准文件、检验检疫申报表等。

2. 必要的检验检疫企业根据申报情况的不同,需要进行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安全性评估等相关检验检疫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 发证和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进行证明,并追溯全过程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进入进出口化妆品管理信息系统。

五、总结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保障意识和技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化妆品是指经国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的涂抹、喷洒、摩擦等方式,以美容为目的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

第三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原则是保护人民生命健康,防止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进口,维护进出口贸易的公平性和顺畅性。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主管机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化妆品包括原料药及制剂两个类别,适用于该类进出口化妆品。

第六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才能经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备案通过,并获得批准文号。

第七条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严格执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化妆品进口备案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九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订检验检疫协议,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供进口化妆品的相关配方、成分表、质量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通报检验检疫结果,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拒绝进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2〕223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发你局,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此规定可转发所辖地区商检局。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化妆品;(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

出口化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进口化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报验第四条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二十天向商检机构报验;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之后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按报验规定向商检机构报验。

报验人为取样、检验提供工作条件。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检验。

第五条属于危险货物类化妆品报验出口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附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合格单。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成份表。

特殊化妆品必须提供临床实验报告。

化妆品成份有变动的须提前三十天向商检机构备案,并附变动说明。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报验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卫生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三章检验第七条检验依据出口化妆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附件一)。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2000字的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化妆品是指用于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用于清洁、美容、改变外貌、调节体臭或者保持良好状态的日用品。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和化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进出口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化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质量和安全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及定义:明确了该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义了相关术语,使其具备统一的概念。

2. 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规定了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生产企业或贸易商必须在发货前向境内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3. 海关监管和清关手续: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监管和查验的程序及要求,以确保化妆品的合法进出口。

4. 检验检疫要求: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5. 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处理: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检验结果的处理方式和后续措施。

6. 监督管理和责任要求: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加强了对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监督和管理。

三、实施效果自《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该法规文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提升化妆品质量和安全: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要求,有效提升了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市场秩序:该办法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海关监管和清关手续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力遏制了非法进口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3. 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加强了对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监管,形成了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我市决定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升食品化妆品监管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管力度1.各市辖区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及通报等工作的及时和准确。

2.加大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监管力度,加强进出口门户和海关的协作,共同研究制定食品化妆品进出口监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严厉打击偷逃、走私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抽检力度,确保市场上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严格信息采集、检验和核实工作1.各进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和登记备案义务,确保向质检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信息。

2.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抽检工作,及时将抽检的结果反馈给企业,并认真核实和调查有关不合格食品化妆品的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加强信息发布和通报1.质检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不合格信息进行及时发布,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合格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不合格项目等,提醒市民注意避免购买和使用不合格产品。

2.各区县要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报告质检部门,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性。

四、加强宣传教育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并做好相应工作。

同时,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促和指导,帮助企业提高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通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成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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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223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发你局,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此规定可转发所辖地区商检局。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化妆品;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

出口化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进口化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报验
第四条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二十天向商检机构报验;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之后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按报验规定向商检机构报验。

报验人为取样、检验提供工作条件。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检验。

第五条属于危险货物类化妆品报验出口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附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合格单。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成份表。

特殊化妆品必须提供临床实验报告。

化妆品成份有变动的须提前三十天向商检机构备案,并附变动说明。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报验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卫生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三章检验
第七条检验依据
出口化妆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附件一)。

进口化妆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出口国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

进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方式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应以商检机构自验为主,其它检验内容可以由商检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共验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

第九条取样
(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必须由商检人员取样,并做好详细的取样记录;
(二)以生产批作为商检批次;
(三)取样开箱数按GB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抽样方案确定开箱数;
(四)取样份数的确定:按开箱数×瓶/箱计算,所取份样数必须满足细菌、化学元素等卫生安全检验和留样的足够数量。

第十条包装
(一)检查商品名称、规格、包装、标记、生产日期和批号是否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相符;
(二)产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最小包装要完整、清洁,标签要清晰、规范、端正;
(四)特殊化妆品应按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注明使用要点及主要成份等。

(五)出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属于危险品的出口化妆品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属于危险品的进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要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数(重)量检验
清点件数及最小包装数,并核实重(容)量,查对与有关单证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品质检验
(一)化妆品品质检验内容
(1)化妆品的感官指标,包括色泽、香气、结构、外观等;
(2)化妆品的理化指标,包括PH值、粘度、泡沫、耐热、耐寒、清晰度、有效物、离心试验等;
(3)化妆品的卫生化学指标,包括铅、汞、砷和甲醇等;
(4)化妆品的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对微生物的检验,要求每批最少做三个份样,细菌检验结果按实测结果报最高值,微生物检项目不重验;
(5)化妆品中某些化学成份的检验。

注(1)、(2)项内容保按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检验;(4)项内容在合同无要求时,可不定期抽量。

(二)检验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方法检验。

采用自动化仪器或其它方法替代标准方法检验,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三)品质检验需使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单。

(四)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并组织重验,只许重验一次(微生物项目除外)。

(五)检验人员应对进出口化妆品定期做质量分析。

商检机构向国家商检局报年度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报告及质量分析。

第十三条检验结果评定
(一)整批的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整批不合格,出口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进口的出具索赔证书.
(二)整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出口的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给予放行;进口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

上述证(单)稿,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项目,填写实际结果,用语准确,文字简练、工整、清楚。

第十四条批次管理
(一)发货人对出口化妆品必须标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唛头、批号和标记。

(二)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商检机构统一编码规定(附件二),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刷印批次号。

(三)发货人对出口化妆品要按批次堆存,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四)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化妆品的“换证凭单”必须注有批次号、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数(重)量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五)口岸商检机构依照换证凭单进行查验,对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及唛头不清或有其它问题的不予换证放行。

(六)在口岸并批出口的化妆品需要重新申请检验。

第十五条检验管理
(一)商检机构对认可的检验机构要进行工作指导,定期考核,并抽查、复核其检验结果。

(二)《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化妆品,商检机构可以定期抽查检验。

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并报告国家商检局。

(三)检验有效期:进出口化妆品一般为六个月。

第四章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要做好检验过程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并将原始记录保存二年。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商品档案,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化妆品的种类及名称、产地、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及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储存条件、检验标准等。

尽可能收集国内外市场销售动态、国外对商检证书的反映、重大事故的处理经过、国内外先进的检验技术、国内外技术交流情况、出国访问及质量分析材料等等。

第五章检验周期
第十八条化妆品的检验工作应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完成:
(一)出口化妆品
(1)查验换证:2-4个工作日。

(2)检验放行及出证:10-15个工作日。

(二)进口化妆品:15-20个工作日。

注:检验周期是指从现场检验并取样结束到拟证(单)完毕的时间。

第六章样品管理
第十九条样品管理应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规定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样品应按产品的特点保存。

一般样品应储存在温度不高于38℃、避光、通风干燥的样品间内。

(二)样品保存期为六个月。

附件一:检验依据(略)
附件二:出口化妆品批次编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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