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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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能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并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以下规定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也可以标注集团公司中文名全部列明,并标注含量;属于一般物质的,可用中文名或其他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列明,并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顺序排列。

标注术语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条 (净含量)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识由净含量、数字和计量单位组成。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体积标明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化妆品时,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标志)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标准号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第三章标签标识的形式第十六条 (基本要求)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化妆品标签标识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增强化妆品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的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三、术语和定义1. 化妆品标签:指包装物上直接印制或粘贴的文字、图形和其他标识,以及与包装物相关的所有信息。

2. 化妆品说明书:指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所编印的说明手册、说明书等。

3. 主要成分:指化妆品中占比较大的成分,并对产品的效果与品质起着重要作用的成分。

4. 药品功能性标示:指化妆品具有特殊功效,或含有药物成分的标识。

5. 可贴标签面积:指化妆品包装上可用于贴标签的面积。

6. 必要净含量:指一个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标示的净含量。

7. 特殊存储条件:指化妆品在贮存和使用过程中需要特殊注意的温度、湿度、避光等条件。

四、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1.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主要成分、净含量、使用方法、贮存条件等信息。

2. 化妆品标签应当采用标准的字体、字号、颜色,确保清晰可辨。

3. 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形应当与化妆品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标签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耐用、清洁,不褪色。

5. 化妆品标签应当与包装紧密贴合,不得容易脱落或剥离。

6. 化妆品标签上不得出现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内容。

五、化妆品说明书的基本要求1.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禁忌症、不良反应等重要信息。

2. 化妆品说明书的字体、字号应当符合阅读习惯,确保消费者容易理解。

3.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使用简洁、规范的语言,不得使用夸张、含糊不清的表述方式。

4.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采用清晰、直观的图示,辅助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产品。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之一,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成分表化妆品的成分表是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的重要途径,标识上应当明确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

成分表的百分比应当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或伪装成分信息。

3. 用途和功能标识上应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用途和功能,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

用途和功能的描述应当真实可信,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4.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化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过期化妆品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因此,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识别过期产品。

5. 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投诉或反馈。

生产厂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藏真实信息。

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或风险发生。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明确简明,不得含糊不清或宽泛解释。

三、标识形式1. 标签或包装盒化妆品标识可以采用标签或包装盒的形式进行,标签或包装盒应当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标识内容。

标签或包装盒的材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影响。

2.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识上的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字号应当适当,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阅读。

字体和字号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影响标识内容的准确传达。

3. 语言和表述化妆品标识上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理解和识别。

如果化妆品销售国际化,标识上的语言应根据销售地区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 1 —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第六条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第七条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八)使用方法;(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2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最新整理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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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六条 (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确保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了解和选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标签标识内容要求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真实、准确的反映化妆品产品的名称。

(二)化妆品功能:准确描述化妆品的功能,不得夸大其功效。

(三)成分:列出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对于特定人群禁用成分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四)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清晰、易读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确保消费者使用的安全。

(五)生产厂家:标注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使用方法:简明扼要地介绍使用化妆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净含量: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和规格。

(八)质量标识:贴有质量标识,标明合格证号、标志和负责人。

(九)储存条件:标明化妆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十)特殊警示:对特殊人群警示或特殊使用说明进行明确标识。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标签标识模板,不得篡改、伪造或掩盖。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进行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进行标注,但中文应当是主要标注。

第三章标签标识管理要求第六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建立合理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真实、合法。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具体标签标识的设计、印刷、贴在等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应当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与原产国的标签标识一致,或者按照我国的标签标识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检查和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于食品标签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收回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追缴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撤销相关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并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准确传达化妆品信息,确保化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化妆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标识应清晰、易识别、易阅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产品包装相一致。

2. 化妆品标识应用中文标注,特定产品可在中文标注的基础上,加注本国常用文字。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还应指明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 化妆品标识中不得使用与该产品性能、性质和功能无关的信息,并且不得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二、特定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防晒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SPF值、PA值,以及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美白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注意事项。

3. 抗皱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特殊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眼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婴幼儿专用化妆品等。

三、化妆品标识的核查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识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

2.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标识存在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通报批评、罚款等。

3. 消费者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标识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信息的认知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标识内容的核查和管理,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标识的信任度。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

化妆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阅读。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生产企业地址;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5.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6.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7.成分;8.净含量;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10.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4.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5.净含量;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7.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____例有效”,“____%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特进字(____)第____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备进字(____)第____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____)第____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指的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代码、符号等,用于标识、宣传和说明产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成分、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标签内容规定1. 产品名称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禁止使用无效或无科学依据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

2. 功能、用途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明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禁止夸大产品功能或虚假宣传产品的预防、治疗功效。

3. 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清楚明示产品的成分。

主要成分按照含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列,使用通用名称或者化学名称,禁止使用模糊不清、伪造或者隐瞒某些成分的情况。

4. 规格、数量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规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

5.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用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存储、使用期限。

6.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特殊产品应当标明产品适用人群、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部位等特殊使用要求。

7.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确保标签上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二、标签形式规定1.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应当适中,不得使用迷惑性或模糊不清的字体。

2. 标志和图形化妆品标签上的标志和图形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能迷惑消费者的标志和图形。

3. 色彩化妆品标签上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不得使用迷惑性或过于夸张的颜色。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围) 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有关规定标注,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容第六条(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标识中标明,以示区别。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化妆品包装上携带的信息,主要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方法、成分等内容。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和使用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以确保标签标识的真实、准确、清晰和可读性。

以下将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供参考。

一、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规定1.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产品的性质、用途、成分、效果等关键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夸大、误导宣传。

2. 化妆品标签标识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字号和字体应当标准规范,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看到和理解标签标识上的信息内容。

3.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成分表应当清晰明了,列出所有主要成分和辅助成分,并标明其含量、来源和用途等详细信息。

二、标签标识的规格和尺寸要求1.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格和尺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标签上的信息能够容易地辨认和阅读。

2. 标签标识的文字和图案的大小、颜色等要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和视觉设计原则,提高标签可读性和美观度。

3. 化妆品标签标识上的文字和图案应当牢固、平整地粘贴或印刷,不得有横贴、歪贴、脱落等现象。

三、标签标识的语言要求1.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语言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语言或通用语言,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和使用。

2. 在国际化的趋势下,也可在标签标识上同时使用多种语言,满足不同国家、地区消费者的需求。

3. 标签标识上的文字内容应当简练、明了,使用通俗易懂的词语和句子,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和复杂的语法结构。

四、标签标识的色彩要求1.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与产品的性质、用途相符合,体现产品的特点和个性。

2. 在选择标签标识的色彩时应注意它们的视觉效果和心理感受,比如红色可以引起关注和激发购买欲望,绿色可以给人一种安全、健康的感觉等。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二)准确权威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具备准确、权威的信息。

(三)易识别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四)完整一致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完整、一致,并与化妆品实物相符。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化妆品名称;(二)化妆品净含量;(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四)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五)用法用量;(六)保质期或有效期。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中文标识,如有需要,可在中文标识旁加用其他国际通用标识;(二)标识应采用不易脱落、不易模糊的方式制作,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三)标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应与化妆品实物的名称相符,不得与其他化妆品混淆。

第七条化妆品净含量应以克、毫克、升、毫升等实际计量单位标示,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第八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列明法定注册名称和详细地址,不得使用缩写、简称或模糊不清的方式。

第九条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应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过期、已吊销或伪造的标识。

第十条用法用量应简明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内容,不得宣扬超标或过量使用。

第十一条保质期或有效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在标识上明确说明储存条件。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可能相对较小,为了便于消费者阅读,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良好的对比度。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备案和管理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化妆品标识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六条(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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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签标识定义)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
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标识中标明,以示区别.
第八条(厂名及地址)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并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以下规定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也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厂名及地址和分装者名称及分装地址.
第九条(化妆品成分)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成分表。

属于国家规定的限用物质以及表明用于主要功效的物质,必须用中文名全部列明,并标注含量;属于一般物质的,可用中文名或其他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列明,并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顺序排列。

标注术语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条(净含量)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识由净含量、数字和计量单位组成.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体积标明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化妆品时,还应标注化妆品的数量或件数。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保质期限)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应当印制在化妆品或者化妆品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

第十二条(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签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必须在标签或使用说明上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标志)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标准号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明产品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五条(禁止标注的内容)化妆品标签标识不得标注如下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产品名称。

第三章标签标识的形式
第十六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化妆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七条(标签标识位置)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在产品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

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位(包装)内.
第十八条(透明包装标签)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标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文标注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如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则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且同时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第二十条(包装标签要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化妆品标签标识中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

8毫米。

除注册商标之外,标签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或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15毫升的,其标签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其它应当标注的内容必须标注在说明书上.
第二十一条(禁止采用的标注形式)化妆品标签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不标注化妆品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化妆品名称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不依法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不正确标注国家限用物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条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不标注成分表、标准术语和计量单位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者不标注净含量、净含量标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化妆品标签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文字及内容标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变更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局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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