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上海土地场
上海市购房人家庭人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A4版word可编辑空表)
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
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沪房管规范市〔2013〕11号文第一条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税收或社保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竞得人竞买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 上海土地市场-首页
竞得人竞买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地块名称 合同文号 保证金金额 (大写) 保证金退还金额 (大写) 第一笔土地出让 金金额(大写) ****地块 沪规土资****** ***万元 ***万元 ***万元 地块公告号 保证金交纳币种 (人民币/外币) 非税收入一般缴 款书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20*******
竞买保证金的交纳及退还情况 申请人 1 竞买申请人名称 保证金交款人名称 出让金缴款人名称 按比例支付的第一笔土 地出让金金额(大写) ***公司 ***公司 ***公司 ***万元 申请人 2(联合)
申请人 3(联合) 开头
批注 [z6]: 详见注解第①条 批注 [z7]: 详见注解第④条
*竞买申请人名称、保证金交款人名称、出让金缴款人名称发生不一致的原因说明: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 (盖章)
注:保证金金额指的是出让文件上规定金额,保证金退还金额指的是竞得人实际交纳金额。 若第一笔土地出让金金额小于保证金金额,竞得人还须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让合同复印件 (以骑缝章的方式加盖) 。 ③若竞买申请人与出让金缴款人名称不一致,则必须填写带*项。六个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申江 两岸办、上海综合保税区、临港新城、长兴岛、市化工区)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代 为出让的地块,必须经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④非联合竞买的,不必填写申请人 2(联合)和申请人 3(联合) 。若联合申请人多于 3 名的,可按 本表格式添加附页。
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填表说明:1、房屋情况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泥砖房”;
2、权属人:自有的直接填写权属人姓名,共有的需填写全部权属人的姓名;
3、房屋现状:填写"完好"、"基本完好"、"一般损坏"、"严重损坏"、“危房(包括泥砖房)";4,房屋现状为"严重损坏"、“危房(包括泥砖房)"的
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中。
5、类别若是空宅基地,最后一列无须填写。
申请人姓名(指模):
村(居)委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第222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第222号1997年3月19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建委,市土地费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为保证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现对本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租金所含的土地收益收缴作如下通知:一、出租房屋收缴土地收益的范围:凡《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但已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下列情形除外: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3.已签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4.已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其他房屋。
二、缴纳土地收益的原则:1.非涉外地块上的房屋,未补办外销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出租给境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2.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向境内单位和个人出租(向在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租只限于住宅),出租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专用)(上海市)
住房坐落
产权人姓名
建筑面积
区 路(新村) 弄 支弄 号 室号
以下权证号(二选一)
房地产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沪房地 字(
)第
号
沪房 字第
号
申请人授权和申报承诺
1、本人已全面如实填写本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若有不实申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本人承担由此引起
的所有法律责任;
2、本人同意并授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核查(包括定期核查)时向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
询比对本人名下产权住房状况。
申请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见
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
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申请提取公积金并授权我中心在办理核查时查询比
对其名下产权住房状况(受理编号为:
)。我中心已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现请你中心
协助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申报的产权住房信息进行查询比对。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盖章)
年月日
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专用)
申请人姓名
业务类型
查
姓名询申请人信息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曾用名 关系
证件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证件号码 □本市居民 □外省市 □境外
公积金账号 证件名称
□本市居民 □外省市 □境外
公积金账号
申请人名下产权住房情况
(□有:请填写名下产权住房情况 □无:无需填写名下产权住房情况)
《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合同金额是否含税
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征
额
本期应补 (退)税额
……
复核日期
房屋信息 房源编号
评估价格(不含税) 交易信息
合同编号 交易面积 承受方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名称
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承受方)
不动产单元代码 权属转移对象
不动产权证号码 权属转移方式
合同金额 申报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权属登记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 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共有方式
承受方套次
本期是否适用 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印花
税减征
…… 承受方税款信息:
纳税人名称 征收项目
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 率)
应纳税额
其他减免扣除 金额
减免税额
…… 金额小计
纳税人声明:以上申报情况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税收法律责任。
承受方(代理人)签章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盖章)
受理日期
申报日期 复核人
报表(承受方)
不动产权证号码 权属转移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权属登记日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上海市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申请区县用表
1
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1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复印件
1
7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复印件
1
8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复印件
1
9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
复印件
1
10
房屋勘测报告(实测)
复印件
1
11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项目)
复印件
1
12
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上海市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申请区县用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
传真
填报人
姓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人
身份证号
商品房项目
名称
10个工作日
幢号
备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本案前的操作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上网勾选楼盘,明确用于销售、用于租赁和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并打印预约单,窗口需凭预约单条形码受理。
二、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
2、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校验,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如需提交规定以外的补充资料,请填写在相应空栏中。
3、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否则要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4、若为委托申请或代理申请,需附委托书或代理资格证书。
4、若为委托申请或代理申请,需附委托书或代理资格证书。
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
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按照《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填写自有资金构成情况,自有资金金额应不低于本地块起始价。
2、申请人申报的自有资金结构中涉及关联方的,应根据《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填表说明第9条的规定,附材料说明资金从最终关联方账户流转至申请人账户的具体情况。
3、申请人除提交《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的相关资金来源情况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自身及资金来源关联方的所有银行存款明细账等。
4、申请人申报的自有资金构成须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并由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签字。
5、申请人应于注册会计师签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书。
6、申请人应提交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原件一份,并将扫描件纳入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及其附件的电子光盘中。
7、申请人申报自有资金构成所附证明材料可与提交的本地块《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所附证明材料相同。
附件3-1
房产项目销售收款进度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等30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现将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1973年11月23日2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1976年1月1日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结束——。
(国土资发[2011]2号)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2011-03-11 | 作者:| 来源: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城市住房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2011年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已有总体部署,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今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稳预期、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严监管、促开发”,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土地用地申请报告范文
土地用地申请报告范文篇一:土地用地申请报告范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国土资源部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4.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辅助资料。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篇二:土地用地申请报告范文申请人:胡xxx住所地:xx省xx市xxx村法定代表人:胡xx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建养鸡场需要,特此依法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养殖用地30亩。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已毕业的大学生,大学期间通过自学与实践掌握了一定的养殖知识与技能,形成了自己的养殖理论体系,并决定开办自己的养殖场,同时带动本村村民一起走发家致富的道路。
特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建立一座存栏量为一万只的肉鸡养殖场,建设完毕后可以向本村村民提供工作岗位,提高部分村民的经济收入。
【新】房产-交易-上海市房地产交易涉税情况表(存量房)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涉税情况表(存量房)
注:1、出售方、购入方如委托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缴纳税款、领取票证的,请填写背面《委托声明》。
2、需要核实购房人、同住人家庭原有住房情况的,购房人、同住人同意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申请核实表填报的住房信息。
同住人信息
委托声明
卖出方被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声明人签章:
日期:
购入方被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声明人签章:
日期:
备注:出售方、购入方如委托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缴纳税款、领取票证的,需填写委托声明。
全国土地出让收支情况(2011年)
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及使用情况(1)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情况。
土地出让收入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拨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2007年之前,土地出让收入先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再将扣除征地补偿和拆迁费用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余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从2007年开始,国家对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财政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编制范围,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第三季度,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每年年度终了,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上年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县财政部门先分别按规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余下的部分统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其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计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中省级最高可以集中30%),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土地开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向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收入,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标准向中央和省级缴纳。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5: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填表说明一、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写;纳税人是个人的,则填写姓名。
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二、承受方性质: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填写情况点击选择。
三、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纳税人微机代码;没有微机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四、承受方、转让方联系电话: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填写办税人员常用电话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为本人常用电话号码.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五、权属转移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土地及存量房权属转移时间为签订协议、合同时间,增量房权属转移时间为纳税人申报时间。
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六、合同名称及编号:指双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名称及相关编号。
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七、土地、房屋地址:为产权转移的土地、房产的座落地址,有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注明的详细地址;暂无产证权的,按合同注明的详细地址填写。
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八、权属转移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征契税的五种行为和其他等六种类型: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地产交换和其他。
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及资料审核后下拉选择。
九、房屋性质:是指权属转移为房屋的,根据用途及面积等规定划分为以下几类:1。
商铺;2.非普通住房;3.普通住房;4。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5.其他房产。
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及资料审核后下拉选择。
十、权属转移面积。
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占地面积和房产的建筑面积。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第一章:登记主体】1.1 房地产所有权人登记1.1.1 登记资格要求1.1.2 登记材料准备1.1.3 登记手续办理1.2 共有产权房登记1.2.1 登记条件1.2.2 登记程序1.2.3 登记材料【第二章:登记类别】2.1 商品房登记2.1.1 商品房预售登记2.1.2 商品房现售登记2.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登记2.2.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2.3 农民住宅登记2.3.1 农民住宅建筑物登记2.3.2 农民住宅土地使用权登记2.4 二手房登记2.4.1 二手房交易登记2.4.2 二手房转让登记【第三章:登记流程】3.1 申请登记3.1.1 登记申请书填写3.1.2 申请人联系明材料3.1.3 房屋原始证明文件3.2 审核审批3.2.1 审核申请材料合法性3.2.2 现场核实3.2.3 经济性分析3.3 登记备案3.3.1 登记备案手续3.3.2 缴纳登记费用3.3.3 办理登记证书【第四章:登记时限和费用】4.1 登记时限4.1.1 登记申请受理时限4.1.2 审核审批时限4.1.3 登记备案时限4.2 登记费用4.2.1 登记费用标准4.2.2 缴费方式【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见附件清单。
【附件清单】1、登记申请书样本2、联系明材料要求3、登记备案手续清单【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房地产所有权: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归属。
2、登记资格要求:指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相应的资格要求方可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3、商品房预售登记:指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未完工时,提前获取购房者信息并办理预售许可证的登记手续。
4、二手房交易登记:指二手房买卖双方对房屋交易进行登记备案的手续。
5、登记申请书:指申请人根据法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进行房地产登记的书面申请。
【1、本文档涉及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见附件清单。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宝兴路949弄8号地块土地储备及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投资估算的批复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宝兴路949弄8号地块土地储备及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投资估算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宝兴路949弄8号地块土地储备及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投资估算的批复
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西宝兴路949弄8号地块收购储备项目投资估算的请示》(虹土发〔2019〕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区域发展,原则同意你单位对西宝兴路949弄8号地块进行前期基础性开发,实施土地储备。
二、储备地块占地面积约103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1142平方米,具体范围和面积以规土部门划定的红线并经测绘部门勘测定界确定后为准。
三、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为土地储备、场地平整及必要的前期基础性开发,总投资估算3273.7万元,所需资金由区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列支。
请抓紧开展土地前期开发各项准备工作,合理控制开发成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土地出让实际情况平衡推进,妥善做好土地收储及前期基础性开发工作。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并承诺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完整。
2、申请人应确保申报的各项交易资金来源真实存在,并在竞得地块后可用于支付本地块土地价款。
3、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指申请人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中注明的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及监管账户银行账号。
4、“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本地块的起始价。
5、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经营性资金”、“筹资性资金”、“投资性资金”应为来源于境内的资金,境外申请人可填写“来源于境外资金”金额。
6、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金额均应为人民币。
若境外资金为外币的, 应将外币金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填报,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以本地块公告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为准。
7、若为独立竞买的,无需填写“联合竞买保证金支付方式”、“联合竞买各方名称及其投资比例”两栏。
8、若为联合竞买的,联合竞买各方应分别提交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
9、申请人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经营性资金、筹资性资金、投资性资金和境外资金,是指申请人本人的资金来源类型。
若经营性资金、筹资性资金、投资性资金来源涉及关联方的,应明确资金来源最终关联方的名称和资金来源类型(可复选),并附材料说明资金从最终关联方账户流转至申请人账户的具体情况,包括流转路径、资金流转时间和金额明细、银行账号等。
10、申请人申报的本人资金来源和最终关联方资金来源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时应符合出让人对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普通商品房建设有关要求”规定“募集资
金用途仅限于房屋建设开发,不得用作土地款等其他用途”;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80号)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第十三条规定“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本款前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
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投资开发或销售商业住宅;……(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
11、申请人须就其申报的本人资金来源和最终关联方资金来源提供指向清晰、真实的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中,涉及项目销售的,应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大产权证、已售项目的银行流水单、房产项目销售收款进度表(详见附件3-1);涉及出租收入的,应提供房租收入资金流水单和资金入账的进账单。
筹资性资金中,涉及借款资金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协议、银行受托协议等;涉及投资者资金的,应提供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等。
投资性资金中,涉及利润分配的,应提交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的银行进账单、分配利润单位当年的审计报告;涉及其他投资收益的,应提供投资协议、资产凭证、收益证明、银行流水单等。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金额应与其对应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金额保持一致。
12、申请人申报的本人资金来源和最终关联方资金来源发生时间应不早于本地块公告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13、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须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并由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签字。
14、申请人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各项资金来源不得存在重复申报的情形,具体要求详见本地块出让须知中相关的条款。
15、申请人应于注册会计师签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
16、申请人应在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各项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该序
号须与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填写的各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附件序号一一对应。
17、擅自改动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文本内容、格式或填写内容擅自涂改的,则填写无效,若本表为多页的,须加盖申请人本人及会计事务所骑缝章。
18、申请人应提交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原件一份、电子光盘五份(包括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扫描件及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光盘内容应为不可删除的,且电子版的房产项目销售收款进度表应为Word或Excel格式文件,其内容为可编辑的文本。
19、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为申请人参与土地出让活动所提交的要件之一,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