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若干问题探析(张--斌)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逐条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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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逐条精解
合同编通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通则部分,主要是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下面我将逐条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通则部分的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通则部分主要包括了合同的一般规定和适用范围。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有权利和义务,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协助。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订立合同。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得利用强制、欺诈、威胁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则部分的逐条精解。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利用强制、欺诈、威胁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效力认定若干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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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认定若干争议问题(一)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153-1)1.强制性规定的范围(1)排除物权变动条件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项、第39条第2项(房屋建设用地投资不足25%)。
《八民纪要》第13条认为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6条为典型的私法权限规范。
强制性规范从属于民法典第143条第3项。
私法权限规范则从属于行为能力、代理权、代表权等规范。
(2)排除私法权限规范2.典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九民纪要》30)(1)行为禁止杀人、贩毒、赌博、洗钱;器官、毒品、枪支买卖等。
违反《土地管理法》之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让渡农地从事非农建设。
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职业放贷(九民53)(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违反《证券法》第142条场外配资(九民86)(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外,不得为用资人配资)。
(2)资格管制公共安全:违反《建筑法》,无施工资质承揽工程(建工合同解释一1-1-1、4);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无危化证经营。
违法移转特许资质:出借建筑资质(建工合同解释一1-1-2);出租危化证。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条(建工合同解释一1-1-3)。
(3)缔约方式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3)3.典型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九民30)(1)违反《教育法》第44条第2项“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参加社会活动。
北京高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2)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23条“储蓄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存款利率”办理存款。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_条文释义_概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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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义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对《合同编通则》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与探讨。
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合同编通则为合同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指引和规范。
然而,由于其中某些条文表述不够明确或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深入解读,以期对相关问题有更全面、准确的理解。
本章将首先概述本文的结构和目标,并简要介绍后续各章节内容。
随后,将进入正文部分对合同编通则中若干问题进行详尽阐述和探索。
1.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章节结构展开:第2章: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节:法律背景第2.2节:解释原则第2.3节:解释方式第3章:条文释义第3.1节:条文解读方法论第3.2节:典型条文解析第3.3节:条文修订建议第4章:总结与讨论第4.1节:主要研究发现第4.2节:对实践意义的探讨第4.3节:研究局限性和展望第5章:结论第5.1节:总结回顾主要观点和结论第5.2节:提出未来研究方向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同编通则》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讨论,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提供法学研究者、法律从业者及相关当事人在合同法领域的参考。
通过系统梳理、综合分析,我们将探索其中法律背景、解释原则和方式,并对具体条文进行详尽解读。
同时,本文还将总结研究发现,并就其实践意义进行探讨,以期为日后合同编通则的修订和适用实践提供借鉴和建议。
这篇文章拟希望能够准确解释《合同编通则》中若干问题,增进对合同法理论和实践应用的理解,并为相关立法、司法决策以及学术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2.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1 法律背景:合同编通则是指对于合同法中的一些模糊或争议性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适用和执行。
合同编通则的制定是为了填补法律条文在具体应用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以确保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实施。
2.2 解释原则:在解释合同编通则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原则:自由意思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安全效力原则等。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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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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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编通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部分。
在这部分内容中,包括了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来解释合同编通则中的一些问题。
首先,合同的定义。
根据合同编通则,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的定义主要强调了协议的自由原则,即合同是民事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
其次,合同的成立。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要约、接受、标的和形式等要素。
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合法的要约和接受,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确定的,有些合同还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
再次,合同的履行。
合同编通则对合同的履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了履行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对于违约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此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也是合同编通则中重要的内容。
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的一致意见,合同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合同的终止则包括了履行完毕、解除、撤销、解除等情形。
总的来说,合同编通则是对合同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定,是合
同法的基础性部分。
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和终止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对你有
所帮助。
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初稿1汇总
![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初稿1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8d2144ff0b1c59eef8c7b4ac.png)
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提纲: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及类型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不同三、合同效力范围研究四、合同效力的表现特点与生效要件五、合同的效力未定六、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正文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
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
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
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
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及类型(一)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
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
合同解释的若干问题.doc
![合同解释的若干问题.doc](https://img.taocdn.com/s3/m/50655a41fc4ffe473368ab68.png)
合同解释的若干问题-论文提要:解释是法上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
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解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及时确定,进而影响到能否顺利履行以实现缔约目的。
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解释制度并保障其在实务中的良性运作,既是摆在现代法律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一个新挑战。
本文试以一个案例为切入点,论述了解释的概念、必要性、历史沿革和基本原则以及在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进行解释时,法律的价值取向在其中所起的调控作用。
先来看一个案例:1999年2月24日,被告汤鸿明、汤鸿柱兄弟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汤雪琴、林聘水、林光华及原告莫国兴签订一份租店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将分别属于两兄弟各自所有的大吉新市场东面由北向南依次排列的四间店面分别承租给莫国兴、汤雪琴、林聘水、林光华。
讼争店面为被告汤鸿明所有。
甲、乙双方合同第3条约定:“乙方预付给甲方3000元用于租用店面的装修费用,店面开始营业后,按店面开始营业时,抵扣月店租,扣完后,再交完合同期满的剩余店租费。
”第四条约定:“店面租用费用为每月每间230元。
”第五约定:“店面每间装修为间隔开来,能单独使用为止。
”第九条约定:“本合同书从市场店面开始营业起,计算每月店租费用,至公元2000年农历12月30日即除夕12点为止。
”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以店面开业时生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1999年2月24日预付给被告汤鸿明3000元,其他承租人也同时按约各自预付给店主3000元。
1999年5月1日市场开业时,汤雪琴等其他三人承租的店面有营业几天,后因市场萧条故很快就停止营业,原告承租的店面至始没有营业过。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已付的预付款3000元,被告不允。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承租的店面从未营业过,因此,租店合同没有生效,被告应将收取的预付款如数返还。
被告则提出,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租赁合同自大吉农贸市场开始营业时生效,而大吉农贸市场已于19995年5月1日正式开业一星期,后因种种原因市场萧条下来。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解读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51531f06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8f.png)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解读尊敬的读者: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的适用是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便于解析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本文将重点解读相关要点。
以下是对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解释:第一、合同成立方式合同的成立方式是影响合同效力和合同纠纷解决的重要规定。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进行。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成立方式,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合同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义务是合同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合同法》及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履行义务涵盖了货物交付、支付货款、提供服务等方面,务必确保各项义务得到有效履行。
当涉及到合同违约时,应依法审慎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合同效力及无效合同合同效力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标准。
当一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时,它对当事人具有约束作用,并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候,出于一些特殊原因,例如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合同当事人不满足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导致合同无效。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同的效力,以免无效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第四、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纠纷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常见且重要的问题。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利益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第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
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不仅要考虑效率和成本,还应考虑适用的法律和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356ea19c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a4.png)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合同编通则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对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然而,实践中对于合同编通则中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应用仍存在一定难度。
为此,本文将针对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进行解释性培训,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律知识。
一、合同编通则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依法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1)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问题:(1)解除合同的事由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2)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三、总结通过以上对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律知识。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遵循合同编通则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中的解释与争议
![合同中的解释与争议](https://img.taocdn.com/s3/m/cfa3a323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c2.png)
合同中的解释与争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解释与争议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解释与争议的问题,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类情况。
一、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是确定合同条款含义的过程,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解释原则:1. 文字表述原则:合同的解释应以合同文字表述为准。
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应当通过合同文字来体现。
2. 语言交流原则:合同中的语言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为参考,依据语言的普通含义理解。
3.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并以保护对方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行合同解释。
4. 习惯惯例原则:与特定行业相关的合同,可以参考该行业的习惯惯例进行解释。
5. 最大利益原则:对于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性的合同条款,应根据保护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解释。
二、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尽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经过反复商议和协商,但争议仍然可能发生。
当面临合同争议时,通常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合同争议。
协商解决是保持双方合作关系的良好方式,更有利于维护长远合作。
2. 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独立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调解员的介入来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3.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法律效力较高的解决争议方式,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
4.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解决争议方式,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决。
三、避免合同解释与争议的建议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合同解释与争议的发生,当事人可以注意以下几点:1. 清晰明确的表达:在合同起草中,双方应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表达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
2. 审慎选择合同条款:当事人在选择合同条款时,应详细考虑各种可能情况,并尽量确保条款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合同解释探析
![合同解释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389c14f3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99.png)
合同解释探析
黄飞;张立文
【期刊名称】《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1(003)001
【摘要】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时常对合同内容产生歧义,进而引起纠纷。
合同解释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中有争议条款的认定说明。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就合同解释权、解释范围、解释原则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其中,对合同解释权归属,明示、默示和格式条款解释意义以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等,提出了个人观点,意欲丰富合同解释之理论。
【总页数】4页(P74-77)
【作者】黄飞;张立文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 300072;天津市公证处,天津 3000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所有权保留若干疑难问题探析——以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为切入点[J], 李卫国;刘海波
2.合同解释原则的有关问题探析 [J], 刘兴华
3.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的构建与“不利于保险人”解释原则的正确适用——参考合同解释的法理分析 [J], 王祎
4.民法领域合同解释的基本属性和发展规律研究 [J], 卢志强
5.美国保险合同解释之“合理期待原则”探析 [J], 黄周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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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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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释问题研究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法中,合同解释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释问题,并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
首先,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释问题涉及到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原则。
合同中的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由于合同中存在一些含糊的词语或者不完全定义的条款,往往会引起争议。
因此,合同的解释成为当事人和法院常常面临的问题。
其次,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释问题还涉及到解释的标准和方法。
在合同解释中,常用的解释标准有语言文字解释和当事人意思一致解释。
语言文字解释是依据合同文字的常规含义进行解释,而当事人意思一致解释则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在具体解释方法方面,可以采用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或从实际行为和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解释。
再次,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释问题还包括合同解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平衡不对等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制定方往往具有更强的议定权。
因此,在保险合同解释中需要兼顾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解释结果符合公平原则。
同时,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循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原则。
最后,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释问题还需要与其他法律和法规进行协调和统一。
在实践中,保险合同常常涉及到其他法律和法规的适用,如合同法、民法总则等。
因此,在合同解释时,应统一法律和法规的适用,避免出现矛盾和不一致的解释结果。
综上所述,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释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有效解释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解释中,需要明确条款的含义、确定解释的标准与方法,同时兼顾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此外,还需要与其他法律和法规进行协调和统一。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释问题,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做出贡献。
合同中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的问题探讨
![合同中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的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7a0c794d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19.png)
合同中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的问题探讨一、引言在商业交易和法律关系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解释和适用法律是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就其中的若干关键点进行深入分析。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1. 文字表述原则在合同解释中,文字表述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条款明确的文字表述为准。
如果合同的表述清晰明确,各方应当按照文字表述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2. 意思表示原则合同解释中的意思表示原则是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真实意图的原则。
即使合同文字表述不够明确,也要通过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在此过程中,可以参考订立合同的背景、当事人的行为和交际方式等因素。
3. 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强调合同解释应当保持上下文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即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与整个合同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并保持合同整体的合理性。
这样可以减少合同解释的歧义和争议。
三、适用法律的问题1. 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国际商业交易中,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合同往往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
一般来说,合同中会包含选择适用法律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适用特定的国家法律或国际经贸组织的统一法律原则等。
选择适用法律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国际法律原则进行,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2. 合同适用法律的解释当合同争议发生时,对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也是重要的问题之一。
特别是在跨国合同中,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可能存在差异,这会对合同解释产生重要影响。
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应该注重国际公认的法律解释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考虑公平合理的因素。
3.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对于涉及国内和国际法律的合同,需要考虑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存在冲突时,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但在一些具体情况下,国内法仍可能适用于涉外合同。
具体的判断需要考虑国际公序和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中的解释与适用问题研究
![合同法中的解释与适用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50665c6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72.png)
合同法中的解释与适用问题研究在商业和民事交易中,合同法是至关重要的,它确保了交易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保护和遵守。
在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方面,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标准。
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一、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是为了确定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便各方能够理解和遵守合同的约定。
在合同解释方面,主要有以下原则:1. 文字解释原则根据文字的明确和简明措辞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合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文本,应当以此为依据进行解释。
如果合同的字面表述明确,不能随意进行解释。
2. 双方意图原则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如果合同条款的表述存在歧义或不明确,可以通过推定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
3.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合同解释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诚信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符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恶意或不公平的方式进行解释。
4. 优先条款原则如果合同中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整体精神和目的,以及相对重要性来确定优先适用的条款。
二、合同适用的问题合同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在合同适用方面,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对象合同的对象是指合同约定的交易内容和权益范围。
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对象,才能够具备合同效力。
如果合同的对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将无效。
2. 合同的期限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间。
合同的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内容的需要和双方的意愿来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约定期限的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
3.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法的规定,包括要约的有效性、接受的方式和途径等。
如果合同的成立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将无效。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交易。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有具体的规定和条款。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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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编通则是对合同法相关条款进行概括和解释的一份规范文件,它在各种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对合同编通则中的一些问题并不太了解,因此需要进行解释和培训。
本文将对合同编通则中常见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培训,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规。
一、关于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协议的一种。
合同编通则对合同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合同是确定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定”字体现了合同必须具有确定性和约束力。
根据该定义,合同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协议,即各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二是确定当事人,即合同必须有特定的参与主体;三是确定内容,即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签订合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的定义和要素,确保在约定内容上清晰明了,双方都能够理解和接受。
只有在合同具备以上要素的情况下,合同才能被认定有效。
二、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各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确定各项权利义务的过程。
在合同编通则中对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些基本条件,如主动达成协议、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定代表资格等。
在签订合双方必须遵循这些条件,确保合同的成立合法有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点。
一般来说,合同的生效取决于各种因素,如签订时间、约定的生效条件等。
在签订合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期,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约束力和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各种因素,如协议内容是否确切明了、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等。
在签订合双方要特别注意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和合法性,确保合同的效力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实现。
双方也要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进度和结果,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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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若干问题探析张斌上传时间:2002-6-12在社会交易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有时并不能充分表示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语句含义模糊或有歧义,或是订立合同时没有考虑某些事项,而这些事项日后显得很重要。
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契约自由原则,探求当事人意思为唯一目的的合同解释制度应运而生。
“显而易见,只有在同意主义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才有必要去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愿,从而确立有关合同解释的制度。
”[1]合同解释是为了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消除歧义和误解,由有关人员对合同中内容进一步明确真实含义的过程。
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有人认为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内容含义的理解和探讨[2],未限定解释主体。
反对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释,非指合同当事人蚱渌魏稳硕院贤跷幕蛩梦木渌鞯慕馐停底ㄖ甘芾戆讣姆ㄍセ蛑俨猛ヒ榔渲叭ǘ院贤跷乃梦木涞恼泛逅鞯慕馐汀!?script>WriteZhu('3');一般理解,合同解释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
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
法院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用语句的含义,从而依法确定其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就是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
因此,诤贤馐褪导校笔氯思洳环⑸贤榛蛩溆姓榈研探饩龅那榭鱿滤械囊话阋庖迳系暮贤馐停敲挥蟹杉壑档模辉诎讣罄砉讨校览涤诘笔氯思捌浯砣说人咚喜斡肴说慕馐停参薹ㄊ迪趾贤馐偷哪康摹U嬲哂蟹梢庖宓暮贤馐停荒苁窃诖砗贤婪坠讨校宰魑门幸谰莸氖率邓鞯娜ㄍ缘乃得鳌!?script>WriteZhu('4');各国立法、司法均以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为着眼点,研究合同解释的问题。
本文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解释的理论,对合同解释中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同解释的性?合同解释为事实问题或是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历来有不同看法。
大陆法上有三种观点。
事实说认为,违反交易上一般观念的解释是违法,证书文字的解释是法律问题,除此之外的合同解释均是对事实的确定,因此合同解释一般是事实问题,日本司法实践中多持此说。
[5]法律说认为,合同解释不是对事实的确定,而是运用解释规则,对合同文字、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理明确和补充,确定表示行为在社会上所应有的合理,因而合同解释是对意义的确定,是法律问题。
折衷说把合同解释治嚼啵焕嘟馐徒鼍秃贤囊馑急硎镜氖率档目凸坌越信卸ǎ鞘率滴侍猓黄涠嵌院贤馑急硎镜姆杉壑底鞒雠卸希跃龆ㄊ欠窀璺杀;ぞ燃茫死嘟馐褪欠晌侍狻?script>WriteZhu('6');普通法在理论上认为合同解释是明确当事人赋予合同的合理意思,因而是事实问题,但在实践中,法院经常把解释作为法律问题。
和大陆法上的法院职能统一说(即法律与事实由同一法官作出决定)不同,英美法上的法院职能采分割说,即由陪审团审理事实,法官则负责对法律的审理,上诉法院一般只就后者进行复审。
[7] 普通法上合同解释性质的定位可能导致下面的情况,即解释由陪审团决定还是由法官决定;上诉法院审理范围;对其后案件的约束力。
结果是,普通法国家的法院对合同解释实用态度,根据上述情况的影响来确定合同解释是什么性质。
合同解释是个复杂问题,如果合同解释只是探求当事人真意而言,合同解释应该是事实问题,是对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公开确定。
但是,法官在解释合同中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和一定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公平等都是法律的原则,合同解释中混杂融入了大量的法律成分,法官必然会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对合同作出解释,合同解释也是法律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解释过程中的法律判断、价值判断必须以确定的合同事实内容为基础。
二、合同解释的标准和理论法官或仲裁机构只有依据一定的主客观标准,在一定的指导思想指引下,按照特定原则和方法的,才能适当地解释合同内容。
大陆法合同解释理论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一部分或具体化。
[8]明确合同的含义,其实是明确构成合同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对合同法律行为的解释,可称为合同意思表示的解释。
大陆法系对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合同解释存在对立的观点。
一是主观标准的意思说,另一个是客观标准的表示说。
大陆法系的意思说基本枷朐醋缘鹿?8世纪的理性学派,19世纪时在德国的法律行为学说中居支配地位。
[9]该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的实质本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它是“被视为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因素,……意思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10]探求行为人在行为时的真正主观意思应该成为解释法律行为的目标。
而从缔约时或缔约后的各种客观情况出发,只能证明该当事人的地位或可有某种意思,而不能发现其真实意思。
上述理论在《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得到典型表述:“解释时,应探求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
在经济上奉行放任政策,政治上以自由主义哲学为指导的时代,西方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绝对贯彻,契约就是法律,而契约效力源于当事人自由意志。
合同的解释只能从当事人缔约时的主观去认定,否则就违背了探求真意的法定规则,带上了替当事人创造合同的色彩,干预了合同自由。
至今仍有人主张应把主观主义作为解释合同的第一标准加以考虑,[11]事实上,意思主义体现了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过于保护表意人,对交易安全则考虑不周。
表示说,即表示主义理论是19世纪末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在20世纪居主流地位。
该理论主张,行为人内囊馑肌安槐匚馑急硎境闪⒁酝獠勘硎局馑甲阋猿闪ⅲ涫欠裼行г蛭行б侍狻薄9式馐鸵馑急硎居Υ涌凸坌粤⒊〕龇ⅰ8腥颂岢鲆浴氨曜家馑肌被颉翱凸垡馑祭斫狻比ァ爸な怠蓖庠谑率档拇嬖冢怀莆熬钥凸鄣谋硎局饕濉薄=馐图记缮献⒅卮佣┰际被蚨┰己蟮目凸矍榭鋈ネ贫ǎ酉喽匀俗阋院侠砜凸哿私獾谋硎灸谌菸迹员;は喽匀说男爬道妗?script>WriteZhu('12');《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则规定:“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为纯粹客观的标准。
此种情况下,合同的解释不再是解释意思,而是制定规范。
表示主义兴盛于20世纪的时代背景下,资本主义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
合同解释从探求当事人真意向维护交易安全转移。
合同的解释不再限于探求当事人究竟如何思想,而是以某种客观标准去认定当事人应该如何考虑,即以一个合理人(reasonable man)的标准为当事人设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因此,当事人的意愿可能会因诚实信用及交易安全的理由而遭到否定。
以上两种关于合同解释标准的观点,各有优势与不足,舍弃任一标准,都不符合民法的精神。
放弃意思说而不考虑当事人意志,就是否定合同自由,放弃表示主义又与当代民法诚信、公平原则不相容。
所以,现代学者倾向于折衷。
在实践中大陆法系各国是如此,但偏重不同。
多数国家和地区,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偏重表示主义,日本法以意思主义为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词”,这是德国法对表示主义的限制。
[13]这条规定就是要求在解释时应先就辞句进行斟酌,言为心声,如果有模糊歧义,则可参考交易环境、诚信原则等而为合理解释。
[14]对合同解释的标准,英美法系学理上也有两种对立观点。
即主观解释标准理论和客观解释标准理论。
主观理论认为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所共同赋予合同文句的含义,探求当事人内心意思,“毫无疑问,在所有案件中,法院的目的都是要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只要他们曾经共同具有这种意图。
”[15]客观理论认为,解释合同不是去探求当事人难以捉摸的内心意思,而应以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行为以一个“合理标准”(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确定合同内容,合意不是一种心理状态,而是一种行为,是从行动中推断出来的。
因此,判断当事人的合意,不是看他们说过什么,而是看他们做过什么[16]。
现代普通法的合同法采纳了折衷的客观主义。
实践中,法院也基本奉行的是将上述两种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即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图,又在这种意图不明时,依客观标准确定合同内容,即采折衷说。
显然,解释合同采纳的标准是基于并反映了一定的价值判断。
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强调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为合同法第一追求,意思主义居主导地位。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交易的频繁与复杂,要求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维护社会利益的必要性就会对个体意愿进行限制。
表示主义的提出就反映了这种价值取向。
应该看到,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依当事人共同意愿解释合同符合合同本质,只要不违背强行法或公序良俗,不能在当事人意愿外另行确定合同的内容,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肯定这一点。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序良俗,学者主张:在意思表示解释问题上应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补充[17]。
一是在不能探明当事人真正意图时,只能以客观标准去判定合同内容。
二是大量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使依当事人共同意愿去确定合同内容失去了基础,客观标准在格式条款解释中有重要意义。
所以,折衷的观点被广泛接受。
德国学者拉伦兹指出,意思表示的解释本质上是个性的,这一解释首先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真意,“法律没有任何理由把当事人共同理解的意思之外的另一个意思强加给双方当事人”,但在当事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必须求助于客观解释原则。
[18]我国学者一致主张对合同的解释,应当采取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方法。
既要根据合同的语言文字,又要注意研究有关证明,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实事求是,妥善解决。
[19]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建议草案中“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的内容被删除。
但还是说明我国合同解释采用的标准是偏重于表示主义的折衷说。
“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是表示主义的体现,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显然是对表示主义的限制。
三、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罗马法以来主要有三种特别解释规则,一是误载不害真意,二是言行不一的矛盾行为不予尊重,三是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
[20] 各国编纂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法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释规定很详细,确立了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解释规则。
19世纪后期随时代发展,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确立合同解释的诚实信用规则。
经常提及的文义、整体、习惯、目的、公平、诚信等解释规则根据适用的抽象程度分为原则和方法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