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现价值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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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可变现价值的认定与运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变现价值,是指资产或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货币或其他等价物的价值。

第三条可变现价值的认定与运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可变现价值的交易、评估、认定等活动。

第二章可变现价值的认定
第五条可变现价值的认定,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一)市场价值原则:以市场条件下的成交价格为依据,反映资产或权利在正常交易环境下的价值。

(二)替代原则:以同类资产或权利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反映资产或权利在替代条件下的价值。

(三)预期收益原则:以资产或权利未来预期收益为基础,反映资产或权利在预期收益条件下的价值。

第六条可变现价值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资产或权利的性质、用途、权属、期限、风险等因素;
(二)市场供求关系、交易活跃程度、价格波动等因素;
(三)资产或权利的未来发展趋势、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

第七条可变现价值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市场比较法:以同类资产或权利的市场价格为依据,通过比较分析确定可变现价值;
(二)收益法:以资产或权利的未来预期收益为基础,通过折现计算确定可变现价值;
(三)成本法:以资产或权利的重置成本为基础,扣除折旧等因素后确定可变现价值。

第八条可变现价值的认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员负责。

第三章可变现价值的运用
第九条可变现价值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法进行可变现价值的运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双方在可变现价值的运用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诚信原则: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条可变现价值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资产重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可变现价值可以作为资产定价的依据,确保资产重组的公平性;
(二)债权转让: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可变现价值可以作为债权定价的依据,保障债权人权益;
(三)抵押贷款:在抵押贷款过程中,可变现价值可以作为抵押物价值的参考,确保贷款安全;
(四)保险理赔: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可变现价值可以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保障被保险人权益。

第十一条可变现价值的运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或权利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二)资产或权利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资产或权利符合市场交易条件,具有可变现性。

第十二条可变现价值的运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可变现价值的认定与运用;
(二)故意隐瞒、虚构可变现价值,误导交易对方;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导致可变现价值认定错
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可变现价值的认定与运用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件、方式,以及法律责任。

这将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2篇
一、引言
可变现价值是指资产或负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以合理价格快速变现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中,可变现价值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投资决策以及市场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可变现价值的确定、披露和运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可变现价值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可变现价值的定义与特征
(一)可变现价值的定义
可变现价值是指资产或负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以合理价格快速变现的价值。

具体而言,可变现价值是指在市场条件下,资产或负债的出售价格扣除必要的销售费用和交易税费后的净额。

(二)可变现价值的特征
1. 市场性:可变现价值以市场条件为前提,反映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格。

2. 快速性:可变现价值强调资产或负债的快速变现能力。

3. 净额性:可变现价值是指扣除销售费用和交易税费后的净额。

4. 实质性:可变现价值反映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

三、可变现价值的法律规定
(一)会计准则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可变现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

具体包括:
(1)存货:存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可变现净值计量,即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额。

(2)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处置时,以可变现净值计量,即固定资产的估计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3)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在处置时,以可变现净值计量,即无形资产的估计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可变现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
(1)存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等于其估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额。

(2)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等于其估计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3)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可变现净值等于其估计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二)税收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资产或负债的可变现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以资产或负债的可变现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税。

(三)证券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信息时,应按照可变现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信息时,应按照可变现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

四、可变现价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法律风险
1. 可变现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失真。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误导投资者。

3. 企业利用可变现价值进行避税。

(二)防范措施
1. 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可变现价值的准确性。

2.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 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防止企业利用可变现价值进行避税。

五、结论
可变现价值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可变现价值的确定、披露和运用进行了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高可变现价值的准确性,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可变现价值的认定和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变现价值,是指资产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货币的价值。

第三条可变现价值的认定和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可变现价值的合理利用,禁止非法认定和交易可变现价值。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可变现价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可变现价值的认定
第六条可变现价值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存在且具有现实的市场需求;
(二)资产具有明确的权属关系;
(三)资产的市场价格具有可参考性;
(四)资产转让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

第七条资产可变现价值的认定,可以由以下机构进行:
(一)资产评估机构;
(二)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资质;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可变现价值认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虚假评估;
(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估结果;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专家进行可变现价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无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可变现价值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可变现价值认定机构认定资产可变现价值,应当出具认定报告。

认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基本情况;
(二)认定依据;
(三)认定过程;
(四)认定结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可变现价值认定机构认定资产可变现价值,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三章可变现价值的交易
第十四条资产可变现价值的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五条资产可变现价值的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权属明确;
(二)交易双方真实、合法;
(三)交易价格合理;
(四)交易行为合法。

第十六条资产可变现价值的交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拍卖;
(二)招标;
(三)协议转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拍卖可变现价值的资产,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拍卖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资质;
(二)拍卖机构应当公开拍卖规则,接受监督;
(三)拍卖机构应当保证拍卖活动的公正、公平;
(四)拍卖机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招标可变现价值的资产,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资质;
(二)招标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规则,接受监督;
(三)招标机构应当保证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四)招标机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协议转让可变现价值的资产,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可变现价值的交易,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可变现价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变现价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可变现价值认定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认定可变现价值的;
(二)虚假评估资产可变现价值的;
(三)非法交易可变现价值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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