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和解的法律要义:功能、标的与协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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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3 ) 0 5— 9 8— 0 6
法 学 论 坛
税 务 和解 的法 律要 义 : 功能 、 标 的与协议 要 件
叶 金 育
摘 要 : 《 税务 行政 复议规 则 》 正 式将 和 解 制度 引入 税 务 复议 , 迎合 了社会 管理 不 断创 新 的 当 下
2 0 1 3年 9月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o u na r l o f Y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S e p, 2 01 3 Vo1 . 2 6 No . 5
第2 6卷
第 5期
作 为解决 税务 纠纷 的替代 性方 法 , 和解与 调解 在 主体 、 性 质 和效力 上 都有 所 不 同 : 调 解 的 主体 为复 议 机 关 和双方 当事人 , 而 和解 的主体 只 能是双 方 当事人
作者 简介 : 叶金育 , 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2 ) 。 ① 李婷婷 : 《 行政调解的制度价值 、 内生贫困与生长点》 , 载《 行政与"  ̄ 2 0 1 2年第 3期, 第2 9页。
( 一) 对 和 解与调 解的 必要 限定
些社 会经 济领 域 的撤 出 , 由行 政机关 处 理 的纠纷大 多 推 向法 院 , 行 政 调 解 及 行 政 裁 决 等 均 呈 现 出萎 缩 状 态 。而 随着 改 革 开 放 的不 断深 化 , 各 种 社 会 冲 突 激 增, 仅凭 司法 途 径解 纷 已不 堪 重 负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复 议法 实 施 条 例 》 ( 下文简称为《 复 议 法 实 施 条例 》 ) 第 四十 条首次 确 立 和解 在 行政 纠 纷 中 的运
税 收 法治环 境 , 不失 为立 法的一 大进 步。 立法并 未解 决好税 务和 解的 功能 定位 , 和解标 的 以及和 解协 议 内容的 准许要 件等 关键 问题 。将监 督权 力界 定为税 务和 解 的功能 无疑更 趋 法律 本 义 。对和解 标 的
的界定应突破 法律的形式要义 , 发现合理性背后 的“ 不明确的事 实状 态或法律 关系” 。与之 关联 , 对
法 裁判 。 ”
《 复议 法 实施条 例》 第 四十 条 和第 五 十条 采 用 分
别 立法对 “ 行 政复议 和解 ” 与“ 行政 复议 调解 ” 进 行 区
别 规定 , 行政 和解 的适 用范 围被严 格 限定在行 使 自由 裁 量权作 出的具体 行政 行为 , 行政 调解 的疆 域则 被拓 宽 至行 政赔偿 或 者行 政补偿 纠纷 , 体现 了立 法者 对公
② 本 文所探讨的“ 税 务和解” 仅 限于“ 税务行政 复议和 解” , 行文 简洁考虑, 除非特指 , 均统一 简化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务和 解” , 特此说明。
③
9 8
林莉红 : 《 论行政诉讼 中的协调—— 兼评诉讼调解》 , 栽《 法学论 ̄ 2 0 1 0 年 第5期 , 第4 _ 4页。
用 。2 0 1 0年 4 月 1日 实施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
十章具 化 了税务 和解 ②制度 。作 为 和解 的一种 类 型 ,
税 务 和解体 现 了服 务 行政 、 和谐 行 政 的时代 特 质 , 制
度价值 无论 如何 评 估 都 不 为过 。税 务 和 解 与 调解 如 何 配 给互 动 、 究 竟 以何 种 价值 为定 位 、 以及 内生 的制 度瓶 颈等 , 都存 在一 些 未 能解 决 的 问题 , 应 引 起 理论
权 和私权 博弈 的某种 纠结 。《 税 务行 政 复议 规 则 》 第 八 十六条 采用整 体立 法 , 对税务 和解 和调解 的适 用范 围未 作 区分 , 将其统一采用“ 列举加概括” 模 式 规 定 为: 行使 自由裁 量权 作 出 的具 体行 政 行 为 , 如 行 政 处 罚、 核定 税额 、 确定 应 税所 得 率 等 ; 行政赔偿 ; 行 政 奖 励; 存在 其 他 合 理 性 问题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问 题 在 于, 税务 和解 意欲何 为 ?其 与调解 存在 什么 区别 ?是 否 会导 致假借 和解 之 名 行调 解 之 实 而 规 避行 政 复 议 法 及实 施条 例? 这些 问题有 待我们 进 一步深 入考察 。
《 复议法实施条例》 与《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虽确
立 了税 务 和解和 调解 在税务 复议 中的地位 , 但对 两者 的内涵和外 延均 未 进行 界 定 。一 般来 说 , “ 调解 的基 本意 思 , 是 指在一 个 中立 而权 威 的第 三方 的 主持 、 引
与实 务 的高度警 惕 , 方可使 我们 不 至于 为引入 和解 而 沾沾 自喜 , 转 而 中立 地看 待 当前税务 和解 的处 境 。
一
导 和促进 下 , 通 过争 议 当事人 自己 的协 商 , 达 成 一致
的协 议 , 以解决 彼此 间纠纷 的一 种法 律机 制 。它 既不
、
适用 范 围 : 与调解 应有 所不 同
同于完全 基 于当事 人 相互 的协 商 、 妥 协 的和 解 , 也不
同于基 于第三 方 的权威性 裁决 的仲裁 、 行 政裁 决和 司
和解 协议 内容 的准许要 件 宜做狭 义解释 。和解 制度 入 法的价 值 值得 肯 定 , 但 其 所赖 以发挥 作 用 的核 心理 念并 未澄 清 , 相 关制度 并 未理顺 , 因此 , 只能谨慎 评估税 务 和解入 法 的进 步 空 间。
关键 词 : 税 务和 解 ; 适 用 范 围; 功能定 位 ; 和 解标 的 ; 协议 要 件 “ 行政 性 解 纷 方 式 曾是 我 国最 重 要 的社 会 治 理 和救 济机 制 。但在 法治化 进程 中 , 行 政权 力逐 步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