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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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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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资料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实行国家政策和法令和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法律法规。

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行政行为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所采取的具体的行政举措。

比如,公安机关颁发的行政拘留令、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处罚决定等。

行政行为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有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权益。

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规范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所依据的法律规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诉讼的过程。

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并得到行政机关审核的程序,行政诉讼则是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涉案行为、起诉的条件、行政诉讼的程序及其裁判、诉讼的结果等。

行政诉讼的目的则是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对于行政机关和律师而言,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资料至关重要。

对于律师而言,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明确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和方法。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需要掌握行政法和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然,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不断变化。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行政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和尊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1、行政法学的逻辑体系行政法基本概念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总论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行政主体:权、名、责行政机关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公务员行政法规行政立法部门规章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章行地方政府规章政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命令、决定等法学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行为法行政征用行政奖励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政府采购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应急行政复议其他行政相关行为: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监督法行政诉讼国家赔偿2、行政行为的逻辑顺序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国家赔偿行政权与行政法1、行政与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形式行政:以国家机关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行政司法行为公行政议会行政实质行政:以是否具有行政职能为标准执法行政非国家行政司法行政2、权力与行政权私权力权力社会公权力:社会自治组织、NGO立法权公权力国家公权力行政权司法权国际公权力:UN、WTO3、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之区别行使机关权力性质权力功能权力特征价值基础立法权议会决策权权利分配主动性民主行政权政府执行权权利落实积极性效率司法权法院判断权权利救济被动性正义4、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宪法狭义公法行政法公法刑法诉讼法法律体系组织法民法私法商法5、公、私法的主要区别调整关系适用领域关系特征基本原则能否推定法律要求公法(行政法)涉及权力之间政治国家命令服从法无明文即禁止权力不得推定职权法定(附属性)私法(民法)平等主体之间市民社会平等协商法无明文即自由权利可以推定私法自治(自主性)案例:在2008年4月14日召开的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动员会上,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动员大家要把握发展大势,冲破“准我干我才干”、“唯上”、“唯书”的僵化思想,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不断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已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行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行为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模型模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经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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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造成的 • 2,必须是依职权行为 • 3,必须是违法行为 • 4,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 • 5,赔偿法定的
• 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选择)
• 违法归责原则
• 四,行政赔偿的范围(案例分析)
• 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 • 职权无关行为、受害人自己行为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 二,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例分析)
• 国防外交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
、 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 • 四,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简答)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案例分析)
•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及其诉讼地位(案例 分析)
• 享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权提出请求、有权提出上诉
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证据
• 一,证据的涵义 •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案例分析) • 三,原告的举证事项(案例分析) • 四,采用证据的规则(案例分析) •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案例分析)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程序
• 发明专利案件、海关案件 • 被告是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
• 二,一般地域管辖(案例分析)
• 由最初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
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 三,特殊地域管辖(案例分析) • 不动产、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念 • 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 二,原告的范围(案例分析)
第三十二章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 一,申请期限 • 二,执行中止 • 三,执行终结情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概述行政法是指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是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行政法主要涉及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程序性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则是规定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的采取和执行应当符合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4.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尊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立法性行政行为: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所作出的行为,例如执法行为、审批行为等。

3.处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权利救济原则: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2.程序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在公正、公平、独立的程序下进行。

3.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应当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4.效力保全原则:对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损害,行政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五、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当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1.行政复议:即对行政行为提起内部复议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

2.行政诉讼:当行政复议不满意或超过规定时间限制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赔偿: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

六、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存在一定的关系,主要包括:1.刑法:行政法与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些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整理

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辨析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是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

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包括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其内涵较行政机关更为丰富多彩。

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是当然的行政主体,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在某种特定的范围内,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

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并列。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

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

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即实行强制与执行性强制2.强制性。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

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3.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1.行政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版)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9、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执行和解决行政事务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体系,而行政诉讼法是指在行政纠纷产生时,由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程序规定。

本文将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原则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同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以及行政程序等相关制度。

它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依据,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责任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政活动。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行为要公正,不得歧视、滥用职权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办事效率上进行优化,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对错误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原则行政诉讼法是相对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而言的,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纠纷的审理程序、当事人权利及行政法院的管理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格原则和乐意原则。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诉讼的进行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拒绝或搁置行政纠纷的合法请求。

适格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法院只能受理符合适格条件的案件。

乐意原则要求行政法院对行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时,要善于调解,积极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案。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的存在与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则保障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了救济的途径,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实践运用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版)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 .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15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9.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精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精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精典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齐建辉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个人、1件事、4个程序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国家权(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立法权= 公共行政 = 执法权司法权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无法律无行政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种类裁量权二、合理行政原则 —→理性→产生原因是裁量权→ 幅度裁量权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程度裁量权2.考虑相关因素:即正当考虑原则。

例1:1998年,国务院发布通知,禁止各级政府审批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

2002年,某港资企业与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某市政府予以审批,并通过规章《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资企业承诺固定回报。

2005年,市政府单方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而国务院原通知要求“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对某市政府的做法进行评论,论述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06/4/5/论述)例2:中国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35.91%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当事人和解后以撤诉结案。

总体上看,法院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

谈谈你的意见。

(10/4/7/论述)三、程序正当原则1.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2.公众参与: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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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9、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10、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

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即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在政府系统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职务同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1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4、行政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1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法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17、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29.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到实际生活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裁决双方纠纷的活动。

3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定方式、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生效的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35.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主体有明显或者重大违法的情形,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36.行政行为的撤消: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一般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下,申请后,被有权机关撤消的活动。

37.行政行为的废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某种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动。

38.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和对于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任何公民都是可以去了解的制度。

40.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法,可以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1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使行政许可权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主体。

44.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5.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19、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0、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8.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住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9.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50.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2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3.行政合同的变更:行政主体对于现有的合同主体、客体或者内容所作出的相应的修改、限制的活动。

54.行政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

22、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23、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7.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精神上的谴责和警戒。

58.人身罚: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59.行为罚: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处罚形式。

60.财产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与的剥夺财产的处罚形式。

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2.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24、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64.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的客观评价和报告的监督活动。

65.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25、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6、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69.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

70.司法机关救济: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作为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其责任的救济途径。

27、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72.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3.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7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7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76.行政复议管辖: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

7.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是侵犯了向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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