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七规范十不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3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投资浪费和损失,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各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项目业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永川府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16日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为推进永川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按照《重庆市2020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渝府发〔2020〕1号)的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紧扣“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要节点、重庆主城都市区战略支点”两大定位,围绕打造“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高品质生活示范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控大事故、防大灾害”为目标,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以标准化建设、专项整治为抓手,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以大宣传大培训为载体,推动社会共建共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自然灾害受损率“双下降”,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十不准”行为规范、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十不准”行为规范、文明服务行为规范一、不准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二、不准擅自否决申办项目;三、不准超期办理承诺件;四、不准将应在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拿回原机关办理;五、不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六、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和在工作日内中午饮酒;七、不准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和接受服务对象的礼物;八、不准对服务对象的评议、投诉、举报实施打击报复;九、不准在工作地点下棋、打扑克、玩电脑游戏、聚堆聊天;十、不准带子女进入工作场所。
对违反上述“十不准”之一的人员,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两年内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不得晋职晋级;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行为规范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行为规范为规范前台工作人员行为,树立良好形象,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服务用语规范1.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讲普通话。
2.见到服务对象时,要态度和蔼、语气亲切,并主动打招呼,要讲:“您好,请坐。
请问您有什么事”。
3.电话铃响时迅速接听,首先要讲:“您好,我是XX 服务前台”。
4.遇到本人无法回答的问题时,要讲:“对不起,请稍等,我帮您问一下别的同志”,或者把服务对象引导到应去的前台。
5.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要讲:“谢谢您,欢迎您监督和帮助”。
6.当受到服务对象表扬时,要讲:“谢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7.在办理有关手续、证件时,要讲:“请稍侯,我马上给您办理”。
8.本环节办完需到下一环节办理时,要讲:“下面的手续请到XX窗口办理”。
9.遇到服务对象不理解或情绪激动时,应讲:“请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对不起,您还缺少XX材料,我现在把补办件的清单给您”等文明用语。
10.办理完毕后,要说:“请对我的工作作出评价,谢谢!” “再见”。
二、工作态度规范1.接待服务对象时,要做到“六个一样”,即:干部群众一样尊重,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忙时闲时一样耐心,大件小件一样对待,受理咨询一样热情,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2024年便民服务十不准制度

2024年便民服务十不准制度摘要:本文将探讨2024年实施的便民服务十不准制度。
这个制度旨在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这十项制度分别是:不准迟到、不准推诿责任、不准服务态度恶劣、不准拒绝服务、不准收取额外费用、不准违规行为、不准放任不良现象、不准过度扩大权力、不准侵犯隐私、不准敷衍塞责。
本文将对这些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相关措施来实现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便民服务、不准制度、效率、质量、人民群众一、不准迟到为提高公共服务的准时性,减少群众等待时间,所有参与便民服务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表,不得迟到。
为此,要建立有效的考勤制度,对迟到者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措施:1. 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包括签到、签退等环节,严格记录工作人员的到岗情况。
2. 引入科技手段,如打卡系统、人脸识别等,准确记录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
3. 对迟到者进行纪律处分,包括扣工资、警告甚至解雇等措施,以起到警示效果。
二、不准推诿责任为了提升公共服务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得推卸自己的工作职责。
应当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做出积极的回应和解决。
措施:1. 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2. 强化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意识。
3. 建立反馈机制,以收集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推诿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惩罚。
三、不准服务态度恶劣为提高公共服务的服务质量,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得以恶劣的态度对待群众。
应当以友善、耐心、真诚的态度为群众提供服务。
措施:1. 建立服务意识培养机制,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
2. 加强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监督和检查,对态度恶劣的工作人员进行惩戒。
3. 提供心理支持服务,如心理疏导、工作压力缓解等,帮助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心态。
四、不准拒绝服务为了确保公共服务覆盖面更广,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得拒绝合理的服务请求。
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全市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勤俭朴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
二、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三、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四、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纠纷。
五、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六、不准不尽抚养、赡养、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庭道德。
七、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八、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九、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不准持有会员卡。
十一、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十二、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三城同创”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三城同创”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永川府办发〔2018〕138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三城同创”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138号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三城同创”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8日永川区“三城同创”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城区交通日益拥堵,群众期盼出行畅通。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永川“三城同创”工作要求,按照“一街四方”联勤联动工作要求,集中整治占道经营、非法营运、车辆乱停乱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城区街道整洁、交通秩序井然、车辆停放规范、市民文明守法。
(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观。
城区无乱停乱放车辆,未划定临时停车位的城区道路上无车辆停放;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良好。
(三)城区道路交通运输市场规范有序。
各种非法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行为得以有效遏制;客运车辆、出租车随意停车、随意掉头、上下客等交通乱象得到有效治理;乱停乱放、社会车辆占用公交车站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货车、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闯禁违法行为基本杜绝;营运车辆违法载人得到有效管理;各种在车站专门揽客的掮客违法行为受到依法打击,车站区域秩序良好。
(四)城区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
城区停车场(点)、视频监控系统、道路隔离设施、行人过街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各类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得以完善,城区道路功能逐步健全。
十不准实施方案

十不准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十不准实施方案,以明确工作中不允许出现的行为和情况,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不准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是严格执行的,迟到早退会严重影响
工作效率,不得擅自迟到或早退。
二、不准擅自离岗。
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保持高
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三、不准无故缺席。
工作日程安排好后,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
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得到批准。
四、不准拖延工作。
工作任务要按时按量完成,不得拖延工作进度,否则将会严重影响整个工作计划。
五、不准擅自更改工作内容。
工作任务分配后,不得擅自更改工作
内容,如有需要,需得到相关主管的批准。
六、不准擅自调整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安排是有序的,不得擅自调
整工作时间,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工作。
七、不准擅自处理公司资产。
公司资产是需要严格保护的,不得擅自处理或私自使用公司资产。
八、不准擅自外借公司物品。
公司物品是需要合理使用的,不得擅自外借公司物品,必须经过相关程序。
九、不准擅自泄露公司机密。
公司机密是需要严格保密的,不得擅自泄露公司机密,必须保护好公司的利益。
十、不准擅自决定公司事务。
公司事务是需要经过审批的,不得擅自决定公司事务,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
以上就是十不准实施方案,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谢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所管辖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二)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单位)名义发布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统称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第(二)项统称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永川府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永川府发〔2015〕4号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将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禁火期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
三、禁火内容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烧田坎草、烧灰积肥、违规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二)严禁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它生活用火;(三)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四)严禁烧山驱兽、蚊虫和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五)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六)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七)其它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举报电话:************。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28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基层组织廉政建设,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机构设置,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一)健全管理领导机构。
按照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各镇街和区政府各部门均应组建“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相关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要规范权力运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把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项目安排、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合同管理、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列为领导小组议事决策的重点内容,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的交易管理和议事决策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应将议定事项以纪要或批复文件下发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小型交易中心)和监督小组,重大事项应报党委(党工委、党组)研究,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应根据监督清单的要求,强化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执纪监督。
(二)调整完善监督机构。
根据纪检监察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各镇街和区政府各部门的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担任监督小组组长。
邀请镇街人大主席(部门应为行政副职)担任监督小组组长,充分发挥人大、组织、财政、工会等监督作用,调整和完善监督小组成员;镇街的村(社区)集体交易项目,村(社区)代表作为项目监督人员应当进入监督小组并参与交易监督。
窗口服务准则之“十不准”、“十必须”

窗口服务准则之“十不准”、“十必须”
“十不准”:
1、不准无故迟到或者擅离职守。
2、不准浓妆艳抹、衣衫不整、穿背心短裤拖鞋上班。
3、不准在诊疗活动中出现“冷、硬、横、推、拖”问题。
4、不准漏收、错收患者就医费用,私自涂改患者信息。
5、不准泄露患者的任何信息。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7、不准在诊疗活动中“吃、拿、卡、要”。
8、不准在工作期间长时间接听私人电话。
9、不准在收费室、药房等工作区域会客和办理无关事务。
10、不准在办公电脑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必须”:
1、必须仪态端庄,仪表整洁。
2、必须语言温和,举止文明。
3、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医德。
4、必须细致周到,耐心服务。
5、必须有问必答,清楚告知。
6、必须廉洁自律,爱岗敬业。
7、必须按时、按质、按规定办理相关收费、取药、检查等业务。
8、必须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二
9、必须虚心接受患者及其家属意见。
10、必须遵守岗位职责,恪尽职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永川府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永川府发〔2019〕1号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一)永川中心城区沿一环路、永师路、凤龙大道、昌龙大道、和畅大道、文昌路、昌州大道围合区域(含道路)为禁放区域。
(二)禁放区域周边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和人员聚集场所纳入禁放区域管理,包括文博书香小区、中铁梧桐苑小区、碧桂园·翡翠湾小区、永川区博物馆、神女湖公园、御景国际小区、山水林涧小区、植物苑小区、宏帆棠麓源小区、香海温泉度假景区、吉之汇国际农贸物流城、利安·凰城御府小区、永南物流园、回龙苑小区、恒大·悦府小区、乐和乐都主题公园(见附图)。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七)森林防火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上述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永川府办发〔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6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永川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5日永川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货车非法超限超载治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五部局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96号)和全国、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部署安排,结合永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工作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开展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路面治超执法监管、车辆运输车治理等专项行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健全公路治超工作机制。
通过全面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国省县道公路超限超载,乡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工作内容(一)加强车辆货运监管1.区交委、区经信委、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货运车辆的准入管理和货物源头装载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维修监管制度,落实源头单位治超主体责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非法改装车辆、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行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永川府办发〔2019〕118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0日永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
(六)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永川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见附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按照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告-永川府发〔2020〕1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告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告近年来,我区坚持依法查处违法建筑,但违法建设行为仍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城市风貌,侵占了公共空间,侵犯了公共利益,危害了公共安全,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
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违法建筑依法进行集中整治。
现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指的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二、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等处理决定。
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基础设施预留地内,存在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依法予以拆除。
对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
对拒不停止建设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由区人民政府责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四、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为10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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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即:一是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二是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等,都应一视同仁;三是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四是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五是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私密;六是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七是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十不准”即:一是不准收受、索要红包或回扣;二是不准乱开大处方;三是不准推诿或有偿介绍接收病人;四是不准私收病人现金;五是不准私自外出行医;六是不准开单提成;七是不准在业务往来和经济活动中以权谋私获取不正当利益;八是不准利用手中职权或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九是不准给病人作无适应症的各类医技检查;十是不准擅离职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