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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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煤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岗位责任制
总经理岗位责任制
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总经理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井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认真组织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公司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3、建立健全各级领导、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保证公司各矿井的安全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8、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9、切实监督各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0、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公司各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1、积极监督各矿井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公司各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13、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培训计划,安排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

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
二、责任追究
1、未依照有关规定监督公司、各矿井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各矿井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9、各矿井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各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双突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1、各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12、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13、未安排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总经理应负主要责任.
14、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5、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7、在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8、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9、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常务副总经理岗位责任制
常务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常务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工作.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必须加强对各部室的领导,对各部室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4、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部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编制各部室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6、坚持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现场.
7、负责公司各矿井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监督工作。

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8、坚持在公司各矿井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9、对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10、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1、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常务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常务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公司各矿井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常务副总经理负管理责任.
5、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未对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9、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常务副总经理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副总经理岗位责任制
副总经理是公司、各矿井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及时向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提出各部室安全管理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公司的安全工作需要。

3、协助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督促检查总工程师、各部室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4、参加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管理会议,并对公司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5、对公司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及双突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矿井井下现场,及时组织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6、及时监督公司各矿井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7、建立健全公司各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认真实施。

8、搞好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安全监督检查任务。

9、认真组织本公司员工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察处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公司安全管理部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负直接责任。

4、公司各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副总经理负管理责任。

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未履行公司各矿井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7、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未及时监督公司各矿井“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9、未及时监督各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副总经理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1、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没有认真实施,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2、没有按时研究分析安全监督检查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或没有及时落实到相关部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没有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基建、双突防治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措施的编制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全面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矿井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监督好各矿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各矿建立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3、主要抓好各矿井采掘工程规划的审批、防治水、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灾、双突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认真组织研究、监督各矿井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各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5、监督各矿井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6、对矿井的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双突治理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及时签报。

7、负责组织相关本单位部门对矿井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8、积极在矿井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9、按时参加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召开的有关安全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10、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11、组织编制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坚持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现场,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下井制度。

13、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并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关键问题.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按时组织进行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4、总工程师对公司各矿井技术管理负管理责任
5、公司各矿井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6、各矿井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7、在矿井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8、总工程师批准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1、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2、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集团公司的直接领导下,负责采掘部的全面工作。

2、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

3、加强与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的团结协作,工作分工不分家,促进集团公司全面向前发展。

4、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积极为各矿采煤、掘进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5、加强与各矿采掘部门经常性沟通,增加相互之间的团结协作,相互配合,促进采煤、掘进工作的有条不紊发展,实现安全生产.
6、熟悉采煤、掘进施工现场,为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符合现场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7、积极参与各矿的采掘工程设计和采区设计,遵循实用、经济、客观的原则,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设计人员落实公司提出的优化方案。

8、认真监督好各个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实施及施工过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质量标准化各个方面的落实,确保管理上层次、质量标准上台阶。

9、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并限期整改.对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责令停止作业,立即进行整改,并报请有关领导决定后进一步采取措施.
10、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立即停止并加以改正。

11、对于现场检查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不仅要限期整改,而且要积极协助,出主意想办法,共同完成。

12、积极深入区队和现场,掌握安全生产的第一手资料,协助区队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13、严格遵守和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的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献计献策.
14、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学习、掌握和推广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并推行到采煤掘进现场安全生产中,变成促进安全生产的生产力。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并监督实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4、对各矿井采煤、掘进、设计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管理责任。

5、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部长负直接责任.
6、各矿井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负管理责任。

7、在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采掘部负管理责任。

8、巷道严重失修率超过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负管理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10、不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负直接责任.
11、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12、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13、各矿井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矿井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负直接责任.
1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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