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工作条件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和《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放开搞活、完善服务。
第四条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培育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100家,并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六条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建立或引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中介服务。
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为科技中介服务提供支撑。
第八条我省境内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经费,根据申请机构的工作业绩择优支持:1.机构成立2年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具备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3.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5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部门设置合理;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5.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8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6.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可度;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1.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2—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春市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2016年)
长春市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2016年)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扩大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托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科技引领与支撑。
2.发展目标。
到2020年,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基本形成,协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更加突出(实现四个大多数。
即:大多数研发投入来自企业、大多数研发机构建在企业、大多数科技人员落户或服务企业、大多数发明专利出自企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现争先进位,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
——科技创新投入大幅提升。
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达到3%以上,全社会R&D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以上,规上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
——创新平台建设取得新突破。
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园区和科研机构集聚区。
国家重点实验室达到20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4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达到8个,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25个,国家级众创空间达到20个,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达到500个,行业中试(检测)中心达到30个,公共科技服务中心达到60个,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科技产业园区达到30个。
——创新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大中型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全市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比达到90%以上。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700户,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户。
——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加速集聚。
培养一批优秀创新型人才和企业家,吸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的创业领军人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6•【字号】闽政〔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学技术部《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实施推进方案》(国科基发〔2015〕199号)要求,全面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配置使用的社会效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是国家和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坚持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仪器资源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充分释放科研设施仪器服务潜能,满足创业者和创新企业需求。
二、界定科研设施仪器开放范围向社会开放的科研设施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2016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PS:此文为2016年最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天拓力行专家解读、整理、归纳、发布。
10月2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新征求意见稿,在2016年正式实施。
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相比2008版,主要在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改动。
1.不再要求大专以上比例符合30%;2.研发投入比例只以2亿元为分界线,2亿元以上为3%,2亿元以下为4%;3.明确了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需明确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提到了需要提供生产批文、行业认证、资质证书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4.财务年度审计需包括完整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5.增加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3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发展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科技中介科技项目申报代理服务调查及建模研究
基金项目: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2020-C Z -42)作者简介:倪添灵(1980-),男,博士,福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副所长㊁副主任㊁助理研究员㊁科技管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科技项目管理㊁科技政策实施评价㊁科技信息在科技项目管理中应用㊂科技中介科技项目申报代理服务调查及建模研究倪添灵(福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福建福州350007)摘 要:通过对福州地区科技企业申报材料㊁科技中介从业人员和科技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研,分析科技中介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项目申报代理服务的主要流程和关键环节㊂根据实际流程构建仿真模型,模拟在不同申报政策环境下,科技中介在以申报代理服务方式参与小微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申报等科技服务工作中时,其从业能力㊁从业道德等关键因素对科技项目社会效益的影响㊂结合实际案例,定性分析科技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对政府科技项目实施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建议㊂关键词:科技中介;代理服务;模拟中图分类号:F 71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3969/j.i s s n .1672-2272.2020110400 引言科技创新是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源泉与不竭动力,科技中介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纽带,其面向社会开展成果转化㊁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是优化企业创新的重要载体,对政策㊁科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与市场间的知识流动㊁技术转移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对国家和区域创新具有重要影响[1]㊂科技中介通常以市场需求导向,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相关服务,其中为科技企业申报政府项目提供帮助,是科技中介尤其是非公益性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业务㊂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越来越重视,每年有大量用于鼓励科技创新的政府资金通过科技项目申报㊁企业资质认定奖励等渠道流入企业等创新主体㊂科技中介在科技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㊁创新活动补助,以及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过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㊂尤其是小微科技企业,由于专业人才匮乏㊁对政策理解偏差等原因,倾向于求助专业的科技中介申报政府各种科技创新资金和企业资质认定等㊂科技中介的参与,对优化政府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效果,发挥科技政策资金的导向作用具有积极意义㊂例如,科技中介能充当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宣传科技政策㊁引导科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㊁规范科技企业财务管理㊁提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㊂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科技中介可能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帮助企业获取政策扶持,弱化了政府科技创新资金的引导作用㊂1 研究综述学术界对科技中介的探讨,大多集中在科技中介的内涵㊁分类㊁功能㊁绩效考评㊁人员素质㊁成果转化㊁技术转移等方面,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博弈演化㊁统计分析等[2-10],相关研究通常偏向理论和宏观层面㊂现实中,科技中介通过为科技企业提供具体服务影响企业科技创新,甚至影响整个地区科技创新生态环境㊂目前,通过构建仿真模型研究科技中介提供某项具体服务的文献鲜见㊂鉴于此,本文在对福州地区企业和科技中介提交的科技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科技中介提供科技项目申报代理服务(以下简称 申报代理服务 )实际业务流程,构建申报代理服务仿真模型㊂借助仿真模型,研究在不同申报政策环境下申报代理服务对科技项目申报的社会效益影响㊂本研究为政府部门对科技中介的规范引导提供理论指导,对完善科技项目管理㊁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具有较好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㊂2 申报代理服务本文将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㊁龙头企业认定等各种科技创新相关的资质认定㊁各级科技创新相关项目㊁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创造平台认定㊁补助等,以及其它和科技创新相关的项目㊁补助等统称78为科技项目申报㊂科技企业为了提高申报的成功率等原因,将某项科技项目申报全权委托给某家科技中介机构,甚至某个科技中介从业人员负责,科技中介从中抽取一定的佣金,本文将科技中介提供的这种服务称为申报代理服务㊂由于科技中介的专业性,申报代理服务可以使科技项目申报更加高效㊁公平㊁规范,也可能出于利益,科技中介通过包装㊁伪造等手段,使一些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获得政策扶持,严重影响政府科技项目管理,以及科技创新政策落实㊂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科技中介提供申报代理服务的内容㊁规范性㊁以及在企业中的认可度都有一定差异㊂但无论如何,科技中介提供申报代理服务是当前许多地方较为普遍的现象㊂以福建省为例,申报代理服务已经是福建省9地市科技中介提供的普遍服务㊂3 福州市申报代理服务调研福州市作为省会城市是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级战略规划建设中心城市之一㊂福州市聚集着福建省约30%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㊁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约80%的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㊂上述科技企业每年通过各种科技项目申报获得大量政府资金扶持㊂近年来,福州市吸引了大量科技中介机构和科技中介从业人员,为本地科技企业提供各种服务㊂许多科技中介机构业务范围遍及整个福建省甚至省外,所采用的服务模式㊁服务流程也大同小异㊂因此,以福州市科技企业为样本,分析研究申报代理服务,对整个福建省甚至国内其它省市深入了解及规范申报代理服务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㊂本文抽样研究2017 2019年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和组织评审的该市小微科技企业提供的科技项目申报材料,共计1568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㊁科技小巨人㊁众创空间认定㊁考核,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㊁创新卷补助等项目㊂以座谈㊁调查问卷等形式,对1568份申报材料涉及的企业相关工作人员㊁提供申报代理服务的科技中介负责人㊁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跟踪调查㊂走访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㊁福建省其他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㊁福州各县(市)区科技发改部门等各级科技项目受理㊁评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调查结果如下:(1)658份申报材料涉及申报代理服务,占比达41.9%,约60%被调查的企业找过科技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各种科技项目,但只有不到10%的企业平时找过科技中介机构购买其它服务㊂因此,可以说申报代理服务是科技中介参与福州市科技项目实施的主要渠道㊂(2)申报代理虽然服务内容多样,但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类:一是单纯地根据申报要求为企业组织申报材料,本文称之为科技中介的申报功能;二是科技中介通过提供申报代理服务挖掘暂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财务㊁管理㊁以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服务,使企业创新能力提高,本文称之为科技中介的辅导功能㊂(3)决策机制不同㊂约9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企业在购买申报代理服务过程的各种选择是随机行为,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者当时的意愿㊂以企业选择申报方式为例,多数企业不会认真研究申报条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理性判断后再作选择,而是先做选择,有意向自己申报后,才会研究相关问题㊂100%的被调查科技中介机构认为,科技中介在选择申报代理服务对象时经过理性判断㊂(4)影响申报代理服务质量的因素复杂㊂调查发现,影响申报代理服务质量的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从业人员素质,如政策熟悉程度㊁组织材料水平㊁协调能力㊁责任心等;二是申报政策留给科技中介的可操作空间㊂由于不同的科技项目申报涉及的申报政策以及申报程序等都不尽相同,相关因素影响权重随着科技项目不同而不同㊂(5)超过90%的申报代理服务佣金双方协商的金额收取,大多数情况下科技中介会承诺只有申报成功才收取全部佣金,如果申报不成功时,科技中介会为该企业下次申报同样的科技项目提供免费服务㊂少数科技中介机构以提供科技项目申报所需的知识产权交易㊁技术转让㊁管理咨询等其它服务为名义收取服务费,申报代理服务作为附赠服务本身不收任何费用㊂(6)从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角度,科技中介提交的申报材料总体质量高于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这是科技中介更加专业的表现之一㊂同时,无论是科技中介还是申报企业,都在利用申报政策和申报程序漏洞提高申报成功率,但科技中介的表现更加突出㊂4 仿真模型设计4.1 模型构建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申报代理服务主要流程和关键环节,以及关键因素变化对相关政策落实的影响,根据福州地区申报代理服务的实际流程为原型构建仿真模型[11],同时借用蒙特卡洛模拟计算概率分布的思想[12],计算申报企业通过仿真模型后出现各种88情况概率分布,具体仿真流程见图1㊂模型假设企业和科技中介都能及时获知申报信息,并积极参与科技项目的申报;企业有足够时间做各种选择;科技项目申报以企业实际科技创新能力作为评价标准㊂模型中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有两种路径:一是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完成申报程序(仿真流程图中企业申报路径);二是购买申报代理服务(仿真流程图中申报代理路径)㊂图1 仿真流程4.2 模型参数解释(1)政策阈值Y z ㊂政府出台的申报指南㊁补助政策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企业必须达到的最低申报条件㊂(2)评审阈值Y p ㊂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最终获得政策扶持企业的实际条件㊂一般情况下Y p ʈY z ,某些情况下如择优入选的项目Y p >Y z ,由于某些原因评审放宽条件时Y p <Y z ㊂(3)企业创新能力N q 1㊂企业实际的科技创新能力,当N q 1⩾Y z 时,申报企业满足政策阈值㊂(4)科技中介从业能力N z 1㊂即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申报政策留给科技中介的可操作空间在影响申报代理服务质量的具体体现㊂在模型中体现为企业经过申报代理服务后,最终评审得分与企业实际科技创新能力评分间的调整系数,当N z 1*N q 1⩾Y p 时,项目申报成功,反之失败㊂(5)企业申报能力N q 2㊂与N z 1类似,N q 2在模型中体现为企业经过企业申报后最终评审得分与企业实际科技创新能力可以得到的评分之间的调整系数,当N q 2*N q 1⩾Y p 时,项目申报成功,反之失败㊂(6)科技中介从业道德N z 2㊂N z 2越低科技中介越能接受条件差的企业委托㊂4.3企业选择规则在模型中企业有4个环节需要选择,根据调查结果,模型中企业选择以随机决策为主㊂企业收到申报信息后,有P 1的概率随机选择 企业申报 ,1-P 1的概率购买申报代理服务㊂当企业选择 企业申报 时,企业会判断项目难易程度,如果满足N q 2*N q 1⩾Y z ,则说明企业有能力自己申报该项目,企业会确认 企业申报 路径㊂反之,企业有P 2的概率终止申报,1-P 2的概率继续申报㊂如果企业选择继续申报,企业有P 3的概率购买申报代理服务,1-P 3的概率选择继续自己申报㊂对于科技中介的建议,企业以P 5的概率接受,1-P 5的概率拒绝㊂4.4 科技中介选择规则考虑成本㊁违约金等因素,科技中介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选择,并且一旦接受企业委托,一般不会在申报过程中终止㊂当企业满足政策阈值N q 1⩾Y z 时,科技中介100%接受企业委托㊂当不满足上述阈值时,科技中介会根据科技中介从业能力㊁从业道德等因素作出选择㊂模型中,选择阈值设为N z 1*N q 1⩾N z 2*Y z 时,接受企业委托㊂反之,中介有P 4的概率建议企业放弃本次申报并为其提供辅导,1-P 4的概率不接受企业委托㊂4.5 模型参数设置(1)模拟企业数选择㊂模型随机产生N 个N q 1和N q 2服从一定分布的申报企业,通过仿真模型最后统计申报企业的状态㊂模型前期经过大量运算,兼顾稳定性和效率,取模拟申报企业数N=1000000㊂(2)企业各种选择概率㊂P 1㊁P 2㊁P 3㊁P 4㊁P 5是不确定的,随着项目㊁时间㊁人员等因素变化而变化㊂为了更贴近现实情况,模型通过对福州地区相关企业㊁科技中介分项目㊁分时间抽样调查,确定P 1㊁P 2㊁P 3㊁P 4㊁P 5的取值范围㊂P 1㊁P 2㊁P 3㊁P 4㊁P 5在取值范围内随机变化,反映企业选择概率的不确定性㊂模型取P 1=[0.34,0.65],为0.34~0.65之间的随机数㊂同理,取P 2=[0.12,0.46],P 3=[0.42,0.74],P 4=[0.44,0.69],P 5=[0.33,0.74]㊂(3)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分布㊂一个地区的科技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是不平衡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级分布近似于正态分布[13]㊂因此,模型假设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N q 1服从正态,即N q 1~N (μ1,σ21),其中,μ1为均值,σ1为方差㊂(4)申报能力分布㊂企业申报能力N q 2和科技中介从业能力N z 1的分布,没有相关研究可以参考㊂通过对2017-2019年A 地区科技企业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㊁科技小巨人㊁众创空间㊁科技企业孵化器㊁创新卷补助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分析,并对相关企业科技中介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无论是企业申报还是申报代理,大部分从业人员都会围绕企业真实情况和申报政策的可操作性准备申报材料,N q 2㊁N z 1的98等级分布呈现 中间高㊁两边低 ,类似正态分布㊂因此,模型假设企业申报能力N q 2和科技中介从业能力N z 1服从正态分布,即N q 2~N μ2,σ22 ㊁N z 1~N μ3,σ23 ,其中μ2㊁μ3为均值,σ2㊁σ3为方差㊂(5)从业道德分布㊂与申报能力类似,从业道德N z 2的分布形态也没有相关的研究可以参考㊂通过对申报材料分析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调查发现,当企业创新能力N q 1<Y z 时,可能申报失败产生相关成本,科技中介会综合考虑从业能力N z 1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N q 1,多数科技中介围绕N z 1*N q 1ʈY z 作决定㊂因此,模型假设从业道德N z 2服从N z 2~N μ4,σ24 的正态分布,其中μ4为均值,σ4为方差㊂(6)参数相关性㊂通过福州地区相关企业㊁科技中介机构㊁从业人员的调查研究发现,N q 1与N q 2,N z 1与N z 2之间不存在明显相关性,即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未必熟悉科技项目申报;业务能力强的科技中介从业人员,未必从业道德高㊂因此,模型假设N q 1㊁N q 2㊁N z 1㊁N z 2分布是独立的㊂4.6 社会效益模型统计各种情况下企业数分布情况,总社会效益Y s 计算如下:Y s =P s 1*N s 1+P s 2*N s 2+P s 3*N s 3+P s 4*N s 4+P s 5*N s 5P s 1表示符合政策阈值企业获得政策扶持的概率,P s 2表示符合政策阈值的企业未获得政策扶持的概率,P s 3表示不符合政策阈值的企业获得政策扶持的概率,P s 4表示不符合政策阈值企业未获得政策扶持的概率,P s 5表示不符合政策阈值企业获得中介扶持的概率㊂N s 1㊁N s 2㊁N s 3㊁N s 4㊁N s 5表示对应的社会效益㊂其中P s 5*N s 5为中介辅导功能产生的社会效益(下文简称 辅导效益 )㊂模型根据是否产生正面的社会效益进行简单假设,具体情况见表1㊂模型将计算出的社会效益作归一化处理,将社会效益最大化,即所有满足政策阈值企业都获得政策扶持,所有不满足政策阈值企业都获得科技中介辅导定义见表1㊂表1 社会效益假设企业条件N q 1⩾Y z N q 1<Y z 最终结果获得政策扶持未获政策扶持获得政策扶持未获政策扶持获得中介辅导假设社会效益1-1-115 模拟结果5.1 评审阈值取μ1=10㊁σ1=1㊁μ2=0.9㊁σ2=0.1㊁μ3=1㊁σ3=0.1㊁μ4=1㊁σ4=0.1,图2(a )取Y z =8.36,即95%的申报企业都能满足政策阈值,文中称为普惠性项目;图2(b )Y z =10,即50%的申报企业都能满足政策阈值,文中称为一般性项目;图2(c )Y z =11.64,即只有5%的申报企业能满足申报政策阈值,文中称为高政策阈值项目㊂为方便比较,列出有科技中介参与㊁没有科技中介参与,以及科技中介辅导效益的模拟结果(下同)㊂从图2(a)可知,对于普惠性项目,随着Y p 的增加,越来越多满足政策阈值的企业得不到政策扶持,导致社会效益快速下降㊂对于一般性项目,随着Y p 的增加社会效益呈先缓慢增加,再快速下降,最后趋于稳定㊂对于高政策阈值项目,随Y p 增加,未达到申报政策阈值而获得政策扶持的企业数量逐渐增加,社会效益随之增加,最后趋于稳定㊂对比图2(a )㊁(b )㊁(c ),没有中介参与时,社会效益随Y p 增加的变化趋势和有科技中介参与时相似,科技中介辅导功能产生的社会效益不受Y p 变化的影响,Y z 越高科技中介辅导功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突出㊂相比于一般性项目和高政策阈值项目,普惠性项目可以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在政府对每家企业投入资源一样的情况下,普惠性项目意味着政府更多投入㊂然而,普惠性项目申报政策阈值很低,无法激发科技中介的辅导功能,模拟结果从另一个角度验证了现有研究结果,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不是越大越好[14]㊂高政策阈值项目最能激发科技中介的辅导功能,如果高政策阈值项目所得到期望回报足够大,能够得到企业广泛认可,就可以有效调动企业和科技中介的积极性㊂图2 不同政策阈值下评审阈值变化对社会效益的影响095.2 科技中介从业能力取μ1=10㊁σ1=1㊁μ2=0.9㊁σ2=0.1㊁σ3=0.1㊁μ4=1㊁σ4=0.1,在普惠性项目申报过程中(图3(a ),Y z =Y p =8.36),社会效益随着N z 1均值μ3的提升快速增加,科技中介的专业性可以弥补企业申报能力不足所带来的损失㊂当μ3增加到一定水平时,进一步提升对社会效益的影响不大,因为在普惠性项目中大部分企业都符合申报条件,μ3的增加虽然可能导致不符合政策阈值企业获得政策扶持的概率增加但数量占比不大,所以对社会效益的影响不大㊂在一般性项目(图3(b ),Y z =Y p =10)申报中,社会效益随着μ3的增加呈现先增加而后下降的趋势㊂当μ3增加时,符合政策阈值企业获得政策扶持的概率增大,同时不符合政策阈值企业获得政策扶持的概率随之增加,被中介辅导的概率下降,产生的负面效益随着μ3增加逐渐增大㊂在高政策阈值项目(图3(c ),Y z =Y p=11.64)申报过程中,社会效益随着μ3的增加呈下降趋势㊂当μ3增加到1.2以上时,科技中介参与对整体社会效益起显著负向作用㊂究其原因,随着μ3增大,不符合申报政策阈值企业获得政策的概率随之增加,其带来的负面效益超过辅导所带来的正面效益㊂μ3的变化,体现了地区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素质整体提高,更多的反映看申报政策可操作性变化,导致科技中介从业人员整体从业能力提升㊂图3 不同政策阈值下科技中介从业能力均值变化对社会效益的影响5.3 科技中介从业能力分布取μ1=10㊁σ1=1㊁μ2=0.9㊁σ2=0.1㊁μ3=1㊁μ4=1㊁σ4=0.1,图4(a )㊁(b )㊁(c )分别表示在普惠性项目(Y z =Y p =8.36)㊁一般性项目(Y z =Y p =10)㊁高政策阈值项目(Y z =Y p =11.64)申报过程中,N z 1的方差σ3从0.05增加到0.5时社会效益变化情况㊂总体而言,科技中介从业能力差次不齐,大量低申报能力科技中介的参与,导致符合政策阈值的企业得不到政策扶持的概率增加,而高申报能力科技中介的参与导致不符合政策阈值企业得到政策扶持的概率增大㊁被科技中介辅导的概率降低㊂因此,对于普惠性项目㊁一般性项目㊁高政策阈值项目,总体社会效益和辅导社会效益都随着σ3增加而下降㊂对于一般性项目(图b )㊁高政策阈值项目(图c),在模拟取值范围内,科技中介的参与具有显著积极意义㊂现实中,一个地区如果不断有新的科技中介参与,就会导致σ3增加,不合格的申报代理服务产品显著增加㊂图4 不同政策阈值下科技中介从业能力方差变化对社会效益的影响5.4 中介从业道德取μ1=10㊁σ1=1㊁μ2=0.9㊁σ2=0.1㊁μ3=1㊁σ3=0.1㊁σ4=0.1,图5(a )㊁(b )㊁(c )分别表示在普惠性项目(Y z =Y p =8.36)㊁一般性项目(Y z=Y p =10)㊁高政策阈值项目(Y z =Y p =11.64)申报过程中,N z 2的均值μ4从0.5增加到1.5时社会效益变化情况㊂对于普惠性项目,μ4变化对社会效益的影响不大,因为大部分企业满足政策阈值,科技中介的激进行为对整体社会效益的影响有限㊂对于一般性项目㊁高政策阈值项目,随着μ4的增加,从业道德水平高的科技中介数量增加,导致不符合条件企业获得科技中介辅导的概率显著提高,不符合政策阈值企业获得政策扶持的概率下降,从而导致总体社会效益显著提升㊂19图5 不同政策阈值下科技中介从业道德均值变化对社会效益的影响5.5 中介从业道德分布取μ1=10㊁σ1=1㊁μ2=0.9㊁σ2=0.1㊁μ3=1㊁σ3=0.1㊁μ4=1,图6(a )㊁(b )㊁(c )分别表示在普惠性项目(Y z =Y p =8.36)㊁一般性项目(Y z =Y p =10)㊁高政策阈值项目(Y z =Y p =11.64)申报过程中,N z 2的方差σ4从0.05增加到0.5时社会效益变化情况㊂在中介从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中介从业道德水平差次不齐会显著影响不符合政策阈值企业获得中介辅导的概率,而对不符合政策阈值企业获得政策扶持概率的影响不显著㊂同样,大部分企业的普惠性项目在模拟取值范围内,σ4的变化对社会效益的影响不大㊂相较于普惠性项目,一般性项目和高政策阈值项目中,σ4的变化对社会效益的影响更显著,主要原因是企业获得中介辅导的概率随着σ4的增加而下降㊂图6 不同政策阈值下科技中介从业道德方差变化对社会效益的影响5.6 企业申报能力取μ1=10㊁σ1=1㊁σ2=0.1㊁μ3=1㊁σ3=0.1㊁μ4=1㊁σ4=0.1,图7(a )㊁(b )㊁(c )分别表示在普惠性项目(Y z =Y p =8.36)㊁一般性项目(Y z =Y p =10)㊁高政策阈值项目(Y z =Y p =11.64)申报过程中,N q 2的均值μ2从0.9增加到1时社会效益变化情况㊂总体而言,μ2的变化对中介辅导功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影响不大㊂对于普惠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社会效益随着μ2增加而提高,随着μ2的增加,虽然会导致不满足政策阈值企业获得政策扶持的概率增加,获得中介辅导的概率下降,产生负面社会效益,但满足政策阈值企业获得政策扶持的概率增加,产生的正面社会效益更加显著㊂高申报政策阈值项目则相反,不满足政策阈值企业获得政策扶持的概率增加,产生的负面社会效益更加显著,所有整体社会效益呈略微下降趋势㊂对于普惠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随着企业申报能力增强,科技中介申报专业优势逐渐丧失,有科技中介参与和无科技中介参与情况下,社会效益逐渐接近㊂图7 不同政策阈值下企业申报能力变化对社会效益的影响6 实例研究以A 地区众创空间考核为例,定性分析申报代理服务对该地众创空间考核政策落实的影响㊂众创空间是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后,各地重点建设的创新创业平台,目的是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线上线下空间和创业所需的资源对接平台㊂众创29。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创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技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把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大幅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技支撑,现就进一步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对于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加速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为代表的我国科技中介机构迅速发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2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
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苏科技规〔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科技规〔2016〕132号各省辖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5月12日附件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及《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审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等。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内容:(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
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项目资金预算可行性和偿还能力等。
(二)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科技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
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四)预算执行情况。
包括预算科目尤其是省拨经费预算科目的执行情况,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设备购置预算的执行及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开放共享等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等问题。
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加快发展科技重点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范围。
(一)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机构。
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科技融资担保、科技检测等科技管理和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本办法认定的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申报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成立1年以上,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认定或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专家咨询队伍。
(三)综合性法人机构人员有9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或专业性法人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具有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占比达60%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
(四)有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年度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额为依据。
(六)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四条申报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表;(二)附件材料1.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内设机构需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省科技厅)
事项编码:070038300000248209011330000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服务指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属有关单位适用对象: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96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科发成〔2010〕110号)精神。
四、受理机构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各设区市科技局五、决定机构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无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联系电话:0571-********办公地址: 浙江省科技厅(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717室;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90工作日承诺期限:36工作日时限说明: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十五、审批结果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文件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无需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结果。
(二)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0571-********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0571-********或12345投诉热线网上投诉: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浙江省科技厅(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717室办公时间: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其他季节: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0571-********网上查询: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次数说明:附录1 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流程图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3. 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1. 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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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经办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注:
1.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本申报书,其内容一律打印,涂改无效。
2.申报书中各栏数据,均指申报机构上年度数据,并应以年报数据为准。
附件2
2016年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
申报单位名称
法人类型
经济性质
成立时间
人数/技术经纪人数
上年度促成交易项数
促成交易金额
/万元
营业收入
万元
组织、参与大型
科技活动数量
次
大型活动中科技中介服务项目成交数量
项
大型活动中科技中介服务实际成交额
万元
上年度
财务情况
营业性总收入
万元
工作经费
万元
科技中介服务收入
万元
利税总额
万元
科技中介服务收入占营业性收入的比例
%
利税总额占营业性收入的比例
%
上年度经费
投入与来源
□ 国家财政万元□地方财政万元
□ 单位自筹万元 □ 其 它万元
□ 获得政府财政补贴或项目经费支持情况
计划名称年度金额万元
计划名称年度金额万元
二、申报理由(1500字以内)
(主要介绍申报单位的服务规范、服务业绩、服务能力、人才队伍、内部管理等)
三、审查意见
县(市、区)科技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科技局(委)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盖章)
人员情况
总人数
硕士
(含以上)
人
高级
职称
人
专职人员数量
人
人
大学本科
人
中级
职称
人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
%
大专
人
技术
经纪人
人
科技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
%
上年度科技中介服务情况
科技中介服务
项目签约数量
项
科技中介服务
成 交 数 量
项
合同金额
万元
实际成交额
万元
促成技术转让和开发(含网上、大型活动)数量
项
技术合同成交金额
附件1
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盖章):
填 写 日 期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制
2016年6月
一、申报机构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名称
成立日期
年 月
法人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法人内设机构
法人代码
主管单位类型
□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 □行政机关 □行业协会 □其他
经济性质
□国有 □民营 □股份制 □理事会制 □其他
服务类别
□专业服务类机构 □综合服务类机构
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情况
□成果转化中心 □生产力促进中心 □孵化器
□创业服务中心 □科技信息所(中心) □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注册资金
(万元)
注册地区
省 市
法人内设
机构情况
□无单独部门 □已设立单独部门 □预计未来一年内改制为独立法人
□正在改制为独立法人 □已改制为独立法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
办公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姓 名
职 务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网址
主营业务
(可复选)
□技术开发 □技术集成与转化 □技术转移与扩散 □技术投融资
□技术产权交易 □技术咨询与服务 □技术评估 □网络及信息服务
□企业孵化 □培训 □其它,请注明
经营条件
□办公面积平米 □独立网站 □数据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