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淮安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淮安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我市科技创业载体建设,更好地服务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企业培育,依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淮发(2021)15号)、《淮安市科创综合体(科技产业园)管理工作指弓I(试行)》(淮科(2021)19号)、《淮安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淮科[2021]5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原则1.结果导向原则。
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各类型科技创业载体定位,以服务科技人才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导向,引导科创载体完善孵化链建设,专业化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科技创业载体孵化服务能力。
2.全面客观原则。
采取定性、定量、加减分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科创载体的基本软硬件条件、企业服务水平、孵化绩效、对全市重点工作贡献度等建设运营状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3.公平公正原则。
明确评价标准,严肃评价程序,组织专家评定并进行现场核查,评价结果公开发布,确保评价公平公正。
二、评价对象本市范围内所有经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创综合体(以下统称科技创业载体,简称科创载体)。
三、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得分由基础建设(定性考评)、能力与绩效(定量考评)、其他情况(加减分)共同确定。
1.基础建设。
用于评价科创载体的软硬件基本条件,采用定性评价方法,满足条件即得分,不满足条件不得分。
2.能力与绩效。
采用定量评价方法,依据完成情况获得相应分数。
3.其他情况。
采用加减分进行评价。
重点关注高质量发展关键指标、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相关重点工作等情况。
详见附件1、2、3。
四、评价的组织实施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每年度组织实施一次,一般于每年度上半年开展,评价时段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反映科创载体上一年度建设运营情况。
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和《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放开搞活、完善服务。
第四条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培育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100家,并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六条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建立或引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中介服务。
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为科技中介服务提供支撑。
第八条我省境内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经费,根据申请机构的工作业绩择优支持:1.机构成立2年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具备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3.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5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部门设置合理;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5.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8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6.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可度;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一、基本指标1、孵化企业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孵化器内,并与孵化器签订孵化协议,接受孵化服务;(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3)企业在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企业入驻时的实际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6)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2、在孵企业指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孵化器场地内的孵化企业。
3、毕业企业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统一毕业程序暂行办法》,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孵化毕业企业。
二、孵化环境1、孵化场地面积指包括孵化器办公用房、公用配套设施用房、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用房、入驻企业办公用房及入驻中介机构用房等建筑面积总额。
其中孵化企业办公用房应占2/3以上。
对各孵化器的孵化用房(包括自有产权、租赁或委托孵化服务的场地)由各孵化器申报备案。
2、资深孵化人员指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曾任中型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小型企业副职以上职务,并在此管理岗位上履职三年以上的人员,或获得科技部孵化器主任培训班证书、获得市孵化协会组织的孵化器培训合格证书且在孵化器内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3、孵化器管理人员数指在孵化器单位工作的全职管理岗位员工。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指孵化器内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职管理人员数与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比例。
5、孵化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指孵化服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相应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否通过ISO 认证。
6、网上服务与办公系统指孵化器建立的面向孵化企业的网络服务系统和孵化器自身使用的网上办公系统。
三、孵化服务1、当年获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企业占孵化企业的比例指孵化器所属孵化企业,当年从孵化器内、外获得过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的企业数量与孵化企业数之比(获得投资指获得风险投资、产业投资或孵化器投资,不包括一般股东增资或增加新的股东,企业贷款是指通过孵化器帮助获得的银行贷款)。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宜府办函〔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相关单位:《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宜宾市科创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创新引领作用,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切实增强产业发展智力和技术支撑,结合市科创中心建成后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创中心是指由市科教集团公司在临港经开区投资建设的科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及配套服务的创新创业综合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驻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市科创中心为主要运营场所开展业务的科技研发和科研服务机构。
第四条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资格审核、入驻程序、鼓励政策和措施以及考核机制等适用本办法。
入驻市科创中心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市科创中心的主管部门是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
市科技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及政策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入驻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经依法登记或注册成立开展业务,税务解缴关系和统计数据在宜宾市,符合宜宾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均可入驻市科创中心。
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从事与宜宾“8+2”战略性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特别是电子信息、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领域产品和技术开发应用的科技型企业,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入驻市科创中心。
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标准研究
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标准研究作者:赵甜蜜来源:《中国信息导报》2007年第09期[摘要] 科技中介服务业在首都经济创新服务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是促进科技中介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本文通过对科技中介现状的分析。
探讨了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的关键影响因素,提出了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关键词]科技中介;服务能力;评价标准1科技中介机构的现状科技中介机构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以知识、技术、经验、资金和信息等为创新主体提供实现技术创新和应用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科技中介机构具有服务的指向性、较强的专业性以及知识密集性、风险性、高收益性等特征,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过程中,起着其他中介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得到了长足发展。
根据科技部的统计,全国现在共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6万多家,从业人员约110万人。
其中,生产力促进中心850余家,从业人员1万多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460多家,包括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72家,大学科技园22家,在孵企业近1.5万家,累计育成企业近4000家;各类科技咨询机构1.3万多家,从业人员近30万人,仅2001年就完成咨询项目30多万项。
科技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服务使企业增加销售额644亿元,增加利税89亿元,共为社会增加就业175万人。
下面以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为例看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1.1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现状(1)政策环境日渐成熟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经历了初创阶段、发展阶段、首都创新服务体系形成阶段,目前已进入新型科技中介体系形成阶段。
透过这4个阶段的发展,可以看到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日渐成熟。
初创阶段:1979年,北京市科协率先创办了第一家咨询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服务部。
1980年,第一家民营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北京先进技术发展服务部在中关村诞生。
一些零散、初期的中介服务组织相继出现。
发展阶段;1998年我国陆续颁布了《技术转让暂行办法》、《技术合同法》等政策,1987年成立了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1996年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一系列政策法规,形成了以技术中介、人才中介、咨询中介、融资中介和研发条件中介为特征的科技中介体系基本框架,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了市场环境。
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苏科条[2006]367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科条[2006]367号)各省辖市科技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科技服务业是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服务业建设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支撑点。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为“十一五”期间我省科技服务业实现更快更大的发展打下扎实基础、提供重要支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省科技服务业工作现状和发展需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立并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各市科技局要按统一规划、科学分类、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方法,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科学合理、符合我省科技服务业特点与发展需要的统计工作体系。
要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指导,报送科技服务业统计报表时同时抄送统计部门。
二、进一步明确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明确科技服务业统计范围、统计内容与方法。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列为科技服务业统计对象。
具体包括部、省、市属各类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生产力促进、科技文献、科技孵化、技术市场、科技咨询、科技风险投资、科技评估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
根据全省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统计工作。
科技服务业统计指标主要包括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
主要内容为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详见附件1)。
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为了提高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促进科技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二、考核内容1. 服务态度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待和沟通过程中的服务态度、礼貌用语和沟通能力。
2. 业务知识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对科技创业政策、法规和相关领域知识的掌握程度。
3. 项目评估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对科技创业项目的评估能力,包括对项目的商业模式、技术可行性和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
4. 项目推荐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对科技创业项目的推荐能力,包括推荐的项目数量、质量和成功率等方面。
5. 合作交流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在与科技创业企业、投资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合作交流中的表现和能力。
三、考核方法1. 考核组成员:科技创业中心相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
2. 考核方式:结合现场考察和文件审核两种方式进行考核。
3. 考核时间和频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具体时间由科技创业中心确定。
4. 考核流程:(1) 提供材料: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科技创业中心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服务工作报告、项目推荐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2) 文件审核:考核组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知识和项目推荐能力。
(3) 现场考察:考核组赴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考察,包括对服务态度和合作交流能力的考核。
(4) 结果汇总:考核组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的结果,综合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表现,形成考核结果报告。
(5) 反馈和整改:科技创业中心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中介服务机构,对考核结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6) 考核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在科技创业中心的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2. 优秀等级:对于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创业中心将给予表彰,并进行多种支持和帮助。
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创业项目提供辅导、指导、孵化等服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服务中心应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本文将从评估内容、评估指标、评估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应涵盖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培育、资源对接、创业指导、投融资服务、市场推广等。
同时,应对服务中心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服务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
二、评估指标1.服务质量指标(2)项目培育: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项目的培育能力,包括项目技术指导、市场分析、商业模式优化等。
(3)资源对接: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项目的资源对接能力,包括对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的匹配性和及时性。
(4)创业指导: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者的指导能力,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规划、项目管理等。
(5)投融资服务: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项目的投融资服务能力,包括融资渠道的开拓、融资方案的设计、投融资协议的撰写等。
2.服务效果指标(1)项目输出:评估服务中心在一定时间内对创业项目的培育效果,包括项目成功率、技术成果转化率等。
(2)创业者满意度:评估创业者对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满意度,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的评价等。
(3)创业项目评价:评估创业项目在服务中心的孵化期间的发展情况,包括项目运作情况、市场反馈情况等。
三、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通过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流程、管理规定等内部文件的审查,对服务中心的制度、流程进行评估。
2.定量评估: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对创业者的满意度进行评估。
3.实地考察:对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其项目培育、资源对接等服务能力和效果。
四、评估结果及应用根据评估结果,服务中心可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优化。
1.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服务中心自身改进的参考依据,帮助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促进服务中心的提升和成长。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创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技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把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大幅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技支撑,现就进一步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对于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加速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为代表的我国科技中介机构迅速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等精神,加快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打造更为完善的科研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科研项目管理(一)优化科研项目指南形成机制。
紧紧围绕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市政府重点工作,面向重点培育产业需求和未来技术发展方向,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
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主动布局技术攻关项目。
通过开展调研、需求征集、技术预见、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广泛吸收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以及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凝练项目编制指南内容,逐步推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二)健全科研项目遴选机制。
精简项目门类,形成竞争性、普惠性和引导性相结合的科技计划体系,实施分计划分类遴选方式,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承担各级科研项目。
竞争性项目要集中力量办大事,对“卡脖子”技术难题可通过定向择优方式进行遴选;普惠性项目要设立标准,突出面上支持;引导性项目要发挥各地区科技工作积极性,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组织实施。
(三)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机制。
建立健全宁波市科技专家库,及时补充高层次专家,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领域专家参与评审。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和《关于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1 号)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高水平“创新之区”,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1.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在上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根据建设进度和绩效评估情况,给予经费支持;引进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
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2.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对在绍兴市级考核评价优秀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资源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给予每家综合体不少于50万元奖励。
已建成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对引进具有一定资质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三年内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服务收入的5%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每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3.推动科技创业服务。
安排曹娥江科创走廊建设专项资金和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贷款贴息。
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经年度考核后给予考核优良的机构第二年房租减免,每家机构每年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200 万元、10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20 万元、10万元。
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加快发展科技重点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范围。
(一)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机构。
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科技融资担保、科技检测等科技管理和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本办法认定的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申报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成立1年以上,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认定或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专家咨询队伍。
(三)综合性法人机构人员有9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或专业性法人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具有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占比达60%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
(四)有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年度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额为依据。
(六)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四条申报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表;(二)附件材料1.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内设机构需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院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基础条件和我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需求,以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基地为目标,搭建产学研交流合作平台,构建区域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提升,更好地孵化和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区科技创业创新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中心职能第二条中心功能定位为:(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二)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孵化基地;(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中试基地;(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保障基地;(五)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六)区域特色产业支撑发展中心。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良好形象的科技型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驻企业(院所)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驻企业(院所)提供以下服务:1、为入驻企业(院所)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2、为入驻企业(院所)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物业管理等服务;3、为入驻企业(院所)在研发过程中遇到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4、为入驻企业(院所)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评审、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为入驻企业(院所)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6、为入驻企业(院所)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六条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招商、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有关工作由区科技局管理和指导。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鲁科字〔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9〕93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八大发展战略、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创新平台建设,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9月12日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山东具有国内领先优势的产业,推进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建设思路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省重大需求,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省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围绕产业链建立开放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辐射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
(二)建设原则需求导向,聚焦关键。
面向省重大区域战略和“卡脖子”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主动引导,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技术瓶颈制约,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科学布局,突出特色。
统筹考虑不同区域、产业的技术优势和特色,以济南、青岛、烟台“三核引领”为重点,优先发展,率先突破,带动其他城市特色产业的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共进的格局。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大多产生于80年代,从功能上大体可划分为三类: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主要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知识为创新主体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各类科技咨询机构等;主要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常设技术市场、人才中介市场、科技条件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
尚属新兴的小产业,收益不高这一点以技术经纪业最为典型。
技术经纪机构是协助技术供需双方在最有利和有最大盈利可能的条件下开展接触,实现技术交易,其工作流程包括技术评估、市场评估、技术定价、投资可行性分析、寻找许可对象、谈判、签订协议等,整个过程耗时长、成本高,且项目还有失败的危险。
经营主体多元化,日益强调企业化运作各种科技中介由于服务功能和性质的不同,经营主体可能不一样。
有的科技中介服务适合私人公司式的商业化运作,有的适合政府、大学和研究机构以非营利机构的形式经营,还有的是谁都可以做,属于混合型。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更多地依靠政府的力量发展中介组织。
各国的技术转让类中介组织普遍得到政府的大力促进和支持。
政府、大学、研究机构支持的技术转让机构基本上是非营利性的,但也日益强调企业化运作,甚至出现了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
兼营性机构或公司数量多,科技中介只是其众多服务项目中的一种企业的技术创新是多阶段活动、多角色参与复杂过程。
大多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需要外部提供各种各样的创新支持服务,而科技中介只是企业需要的外部服务中的一种。
因此,很多企业技术服务组织尽可能拓展其服务范围,力求为企业提高包括技术、资金、管理、市场营销、人才、法律在内的多种多样的创新支持服务,以吸引客户。
这种一体化的服务由于考虑了企业的全面需要(技术的和其他的),故更受企业的欢迎,这反过来又促进了那些适合企业发展的技术的选择和吸纳。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苏科计[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计[2006]102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为加强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现将修订的《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二00六年三月九日附件: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宁科[2007]129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宁科[2007]129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完善科技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服务业的规范管理,加快培育我市骨干科技服务业机构知名服务品牌,促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苏科条【2007】178号)要求,现在全市开展2006年度科技服务业情况的调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科技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和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要求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具体包括:1、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企业性研发机构等。
2、科技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推广机构等。
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科技测试服务机构、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科技评估与科技招投标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科技风险投资相关机构及担保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科技培训机构等。
4、其他相关机构:各类行业协会(科技咨询业协会、风险投资协会、软件产业协会、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等)、技术监督机构等。
根据省科技厅对南京市科技服务业具体被调查机构的要求,本次列入被调查机构共395家,现按行政地域划分到各区县和高新区(一区多园),具体名单见附件2。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方案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方案科技转化是指将科技研究的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和产业化的过程。
在科技转化的过程中,科技转化中介服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技术申报、技术评估、技术转让、项目孵化、融资对接等一系列服务,帮助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下面我将就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方案进行阐述。
一、建立科技成果数据库。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建立起科技成果的数据库,包括技术领域、技术成果、技术市场需求等信息,以便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对接,也方便企业和投资者寻找适合的技术。
同时,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提供科技市场的趋势和发展方向,为科技转化提供参考和决策支持。
二、进行技术评估。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包括技术的技术水平、创新性、应用前景、商业化潜力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的结果可以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依据。
同时,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还可以为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改进和优化建议,以提高科技成果的市场竞争力。
三、进行技术转让。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帮助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化产品和服务。
服务机构可以与企业、投资机构、政府部门等进行对接,进行技术转让、合作研发、技术引进等合作模式。
通过技术转让,能够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
四、提供项目孵化服务。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项目孵化,协助科技成果转化为创业项目。
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创业指导、商业模式设计、市场营销、融资对接等一系列服务,帮助创业者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创业项目,并推动项目的孵化和发展。
五、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和技术合作项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通过技术交流和合作,可以促进不同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共享,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能力。
六、提供融资对接服务。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融资支持。
服务机构可以帮助科技项目寻找投资机会、制定融资方案、进行融资谈判等,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资金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机构管理体系,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xx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考核目的
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科创中心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
入驻xx科创中心的科技中介机构、配套服务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科技创新载体等,包括为孵化企业配套的风险投资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科技信息等)、人才中介机构、银行、证劵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贷款担保公司、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
第三条评估考核设置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第二条所列对象)入驻科创中心一年后,对该单位工作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入驻时间以科创中心开具的入驻通知单为准。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单位,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一年或延长至公历整年度;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需在入驻科创中心半年后根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提交自评表(见附件二)一份。
第四条评估考核程序
科创中心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科创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到相关被服务单位了解情况→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
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xx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每次考核由管委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5人以上组成),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
评估考核内容分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管理水平三个方面。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被评估考核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
4、各类服务或销售合同;
5、被考核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6、被考核单位评估考核自评表(见附件二);
7、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评估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九条孵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的;
2、不按规定交纳房租、能源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费等费用的;
3、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等);
4、企业未能在中心正常开展工作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考核材料或递交材料不真实的(如财务数据等);
6、中心认为考核不合格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企业获得以下荣誉的,在评估考核时可酌情加分:
1、获得(行业)先进集体的,按中心/县部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
2、4、6、10、20分;
2、获得(行业)先进个人的,按中心/县部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1、
2、3、5、10分;
3、在某项考核指标上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酌情加分。
以上各类加分相加后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房租奖励。
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享受房租奖励。
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劝其退出科创中心,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科创中心场地,房租按市场价收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x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委会
xx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200 6年6月25日
附件一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二孵化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