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工作年度评估考核标准
(2)超过3次,少于6次扣20分。
(3)第6次起,每增加2次追扣10分,直至扣满100分。
6、丢失数据和未备份的扣考核分10分,被检查时必须能够知道备份方法、备份时间、备份地点。7、未按规定执行的扣20分。
注:
1、考核指标未尽事项,按《协议》相关条款对应考核。2、《协议》考核指标,待全年数据统计工作完成后再对应考核。3、除门诊、住院病历扣分、扣款分别按险种计算外,其余各项扣分适用各险种。
1、建立健全成本报告、明码标价、内部价格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5分)2、未公示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的(10分)3、医疗服务价格(50分):①自立项目(10分)②分解收费(10分)③超标准收费(10分)④重复收费(10分)⑤不执行规定项目的(10分)。4、一次性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购进价格不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10分)5、特殊医用器材、特殊材料费未按规定差率计收。(5分)6、药品价格未按规定差率执行。(5分)7、药品价格未按文件规定及时调整价格。(5分)8、未向患者提供药品收费清单的。(5分)9、其他违反规定的。(5分)
1、未按规定执行的,查实一例扣10分。2、未按规定执行的、有收费无服务(无医嘱及记录)的、收费与服务不符的、多收费的,查实一项扣10分。3、未按规定执行的,查实一例扣10分。4、未按规定执行的,查实一例扣10分。5、未按规定执行的,查实一例扣5分。6、未按规定执行的,查实一例扣10分。7、未按规定执行的,查实一例扣30分。8、未按规定执行的查实一例扣5分。9、基金支付渠道错误的,查实一例扣10分。
医保中心考核情况
1、配合医保中心工作,认真完成医保中心布置的各项任务,按规定按时参加医保会议。2、严格执行“三个目录”,开药量符合《协议》规定。医疗服务与收费相符,相关记录完整。医疗服务与收费相符,相关记录完整。3、住院病人使用全自费项目应征求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救、抢救除外)。4、如实准确录入患者医疗费用各项明细及金额。5、诊断栏认真填写诊断病种,上传诊断必须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并做到真实完整。6、卫生材料费按规定录入明细。7、不得将不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8、不得将不属于医保支付的低质耗材纳入医保基金支付。9、严格执行基金支付渠道。
医保服务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服务管理,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以及提供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等医保服务机构。
第三条医保服务考核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过程监控和结果评估。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医保服务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质量考核1. 医疗机构:诊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2. 药店:药品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管理、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
(二)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考核1.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率、合规率、违规率等;2. 药店:医保药品销售量、医保基金使用率、合规率、违规率等。
(三)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考核1. 医疗机构:医保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政策落实等;2. 药店:医保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政策落实等。
(四)医保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考核1. 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设施建设、医保服务流程优化、医保服务信息化建设等;2. 药店:医保服务设施建设、医保服务流程优化、医保服务信息化建设等。
第三章考核指标第五条医保服务考核指标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服务质量指标1. 诊疗质量:诊断准确率、治疗有效率、治愈率等;2. 医疗安全:医疗事故发生率、医疗纠纷发生率等;3. 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环境等;4. 患者满意度:患者对诊疗过程的满意度、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等。
(二)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指标1.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率、合规率、违规率等;2. 药店:医保药品销售量、医保基金使用率、合规率、违规率等。
(三)医保政策执行情况指标1. 医疗机构:医保政策宣传覆盖率、政策执行率、政策落实率等;2. 药店:医保政策宣传覆盖率、政策执行率、政策落实率等。
(四)医保服务体系建设指标1. 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设施覆盖率、医保服务流程优化率、医保服务信息化建设进度等;2. 药店:医保服务设施覆盖率、医保服务流程优化率、医保服务信息化建设进度等。
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保证金的60%;考核得分<60分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考核年 度 被 挂 牌 督 办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另 行 扣 除 保 证 金 的
10%。 (二)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续签挂钩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与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协 议 续 签 挂 钩 ,60 分 ≤ 考 核 得
分<70分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整改 不 到 位 的 ,不 再 续 签 医 保 服 务 协 议 ;考 核 得 分 <60 分 的 ,暂 停 医 保 服 务 3个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续签医保服务协议。
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与 管 理 ,提 高 医 疗 保 障 监 管 水 平 ,规 范 医 疗 保 障 服 务 行 为 ,切 实 维 护 参 保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医 保 基 金 使 用 效 率 ,根 据 《河 北 省 医 疗 保 障基金监管办法》《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 结算办法》及协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 心 (以 下 简 称 “监 控 稽 核 中 心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为 省 本 级 参 保 人 员 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住院定点医疗 机构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考核 的指导和监督。监控稽核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核得分<60分的为 D 级。评为 B 级后须连续2年考核得分 ≥80分可评为 A 级。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挂钩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动态退出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两年考 核为 C 级的,暂停医保服务3个月,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 的,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连续两年考核为 D 级的,终止或解 除医保服务协议。 第八条 考核年度内因新增等原因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时间不 满3个月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不 纳 入 当 年 考 核,保 证 金 全 部 予 以 拨 付;已满3个月未满一年的,正常进行考核。 第 九 条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因 重 大 违 规 被 解 除 协 议 的 ,不 纳 入 当 年 考 核 ,在 协 议 解 除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扣 除 全 部 保 证 金 。 如 有 其 它 因 违 规 违 约 需 扣 除 的 费 用 ,应 在 协 议 解 除 前 将 不 足 部 分 资 金 予 以 追 回。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主要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优质、安全和有价值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
以下是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的基本框架:1. 考核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的特点和定点服务的范围,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诊疗效果、医疗费用等方面。
2. 考核指标:每个考核内容都会有相应的指标,指标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定点医疗机构的规模、科室设置、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并与相关的医疗专业标准相衔接。
3. 考核标准:为了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考核标准需要明确、详细,并由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公布。
4. 考核周期:一般为年度考核,但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中期或临时考核。
5.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以采用定点医疗机构自查、医保机构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以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6. 考核结果处理: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7. 考核结果公示和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公示,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8. 考核结果监督:考核结果需要监督机构进行跟踪,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以上是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需要根据地区和国家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这份考核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是保障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和有效考核,可以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同时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到优质、安全和有价值的医疗服务。
一、医疗质量考核:医疗质量是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核心内容之一。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操作规范、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标准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指标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为了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套考核评估体系。
该体系主要用于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效率、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保定点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基本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指标标准:1. 基本服务能力:定点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水平,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2. 服务范围和种类:定点机构应提供一定范围和种类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的门诊、住院治疗、手术等服务项目。
3. 医疗质量和安全:定点机构在医疗质量和安全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严格遵守手术操作规范、药品使用规范等。
4. 医疗费用控制:定点机构应在医疗费用的控制上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不得擅自提高药品、检查和治疗的价格,不得诱导参保人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5. 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定点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对参保人员进行友好、细致、耐心的服务,及时解答疑问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6. 报销效率和服务效果:定点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费用的报销服务,并确保报销效率。
7. 医疗信息化:定点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医疗信息化建设水平,能够提供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电子化服务,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和管理自身的健康信息。
8. 违规行为监管:定点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报销、滥用医疗保险资金等。
9. 培训和继续教育:定点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
以上是基本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指标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能够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指标标准是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指标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1. 基本服务能力:定点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水平,确保能够提供参保人员基本的医疗服务。
无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无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单位:
2、市医保经办机构平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分中;
3、每项分值考核得分采用倒扣法,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4、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其预留的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5%考核费用全部结付,并予以表彰;
总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其考核费用全部结付;
总分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与80分相比每差1分扣除考核费用总额的3%;
总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其考核费用全部扣除,并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未能整改达标者,取消定点资格。
无锡市职工基本医疗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2、市医保经办机构平时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检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分中;
3、每项分值考核得分采用倒扣法,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4、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其预留的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5%考核费用全部结付,并予以表彰;
总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其考核费用全部结付;
总分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与80分相比每差1分扣除考核费用总额的3%;
总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其考核费用全部扣除,并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未能整改达标者,取消定点资格。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1、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物价、财政、药品监督等部门,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进行考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
2、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定期检查原则上每
1、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物价、财政、药品监督等部门,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进行考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
2、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不定期抽查可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医疗费用结算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随时进行,抽查结果纳入年终总评。
3、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4、考核结果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控制指
标预留费用挂钩。
年终考核达不到总分60%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5、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拒不接受考核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2]77号)发布日期: 2003年1月15 日执行日期: 2003年1月1 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增强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意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原则是:(一)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三)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结构特点,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
统筹地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自查情况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监控情况。
(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统筹地区最高级别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备药率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
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药品费用、个人自费费用及住院和门诊费用控制情况。
(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门诊和住院管理,以及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收费管理、外配处方管理等情况。
(五)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开展多种形式政策宣传
1
无扣 1 分
现场检查 2020 年宣传材料
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名
称、价格
1
无扣 1 分。不相符一处扣 0.2 分,最多扣1 分
现场抽查结算价格与公示价格比对
医保政策学习培训情况
2
经常组织医保政策学习,培训资料保存完整。一级医院集中学习,二级以上可科室组织学习(医保协议应集中学)。年度下发文件学习有缺项,每项扣 0.2 分,组织不严密扣 1-2 分
六、社会评价(满分 3 分)
序号
项目
主要内容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18
住院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
参保人员对医院服务质量、就医
环境等方面的评价
3
满意度低于 90%,每降 5%扣 1 分,最多扣3 分
问卷调查与电话回访相结合。5—10 人
以现场抽查的病历为主
是否存在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
现象
12
发现一例扣 2 分,最多扣 12 分
现场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以日常检查为主
3
知情权
目录外诊疗项目、药品使用,患
者有知情权、同意权
2
无费用一日清单或清单内容不完整、自费未告知等违规现象一例扣 0.5 分,最多扣2 分
以现场检查为主
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满分 28 分)
5
根据医保住院统计,较上年住院就诊率降低2个百分比扣1分,最多扣5分
查阅医保住院
17
上转诊率
医共体牵头单位上转诊率
5
根据医保系统统计较上年住院就诊率提高2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查阅医保住院
下转诊率
医共体牵头单位下转诊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1. 引言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旨在保障国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
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供应端,定点医疗机构的质量与效率对待保险参与人的医疗体验和保险可持续性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说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旨在确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优化保险参与人的医疗体验,并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2. 考核目标和原则2.1 考核目标本考核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统一标准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医疗服务,维护保险参与人的权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2.2 考核原则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时,将遵循下列原则: - 公平:考核标准适用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不偏袒任何一方。
- 公正:考核结果真实准确,不受主观因素干扰。
- 动态:考核内容和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透明:考核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开透明。
3. 考核内容和指标3.1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服务质量: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包括诊疗精度、诊疗效果、医疗安全等。
- 服务效率: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高效,包括候诊时间、医疗流程等。
- 成本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 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水平和制度建设等。
- 服务创新: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等。
3.2 考核指标为了对上述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评估,制定了一系列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治疗成功率: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成功率,根据疾病种类和治疗性质进行评估。
-病人满意度:通过病人满意度调查,评估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 平均候诊时间:评估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
- 医疗费用控制指数:评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合理性和可控性。
- 医疗事故率:评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情况。
- 医疗技术创新项目数量:评估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创新能力。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苏人保医〔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苏人保医〔2016〕3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订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9月7日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促进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要求,制订本检查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医院、护理院和门诊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以及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查考核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协议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参保人满意度调查及绩效评价等纳入综合考核管理。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定点医药机构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对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依法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服务质量考核方法»的通知沈劳发〔2001〕44号各区县(市)劳动局、财政局、卫生事业治理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沈阳市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方法为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参保人员的差不多医疗权益,依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规定»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理暂行方法»,特制定本考核方法。
一、考核目的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宽敞人民群众的差不多医疗服务需求"的差不多医疗保险总体目标,确保统筹基金收支平稳。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核内容包括十二个方面,采取百分制,具体分配如下:1.医保治理方面,标准分8分;2.综合服务方面,标准分8分;3.门诊诊疗及处方方面,标准分10分;4.入、出院标准方面,标准分10分;5.住院诊疗及病历方面,标准分10分;6.专门检查治疗及服务方面,标准分10分;7.转诊转院方面,标准分6分;8.收费标准方面,标准分10分;9.结算治理方面,标准分10分;10.财务统计治理方面,标准分8分;11.医疗资料储存方面,标准分4分;12.电脑操作及爱护方面,标准分6分;具体评分标准及扣分标准详见附表。
三、考核方式、方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审计、工会和经办机构等部门,按照考核内容,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两次定期考核(年中、年末各一次)。
平常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觉的问题或群众举报查实的问题,年度考核总评时予以扣分。
考核采取听院方汇报、观看医疗现场、查阅各种医疗活动资料、召开病员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的把握程度等方式。
医保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办法
保政策不熟的扣3分。挂 名 住 院 属 或 查 看 运 行 病 医 保 病 人
效和考核结果的真实, 必须具备
2.现场抽取医护人员,者 发 现 一 历,了解超范围医 满 意 度 调
24
较强的信度和效度,并 能为被考
检查 发放医 保知识答题 ,例不符,此 药服务预告、签字 查表,统计 方法 答错一题扣1分。 项不得分。 制 度的 落实 情 况,满意度 ,满
扣4分。
低1%扣 0.5 分。
量方面的绩效考核办 法,主要包
分/例。
括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是确保医 疗保险服 务质量的重中之重,医 院根据所 在城市定点医疗机构目 标规范化 管理考核要求,制定了 科室医保 服务环节质量考核及评 分标准和 科室医保服务终末质量 考核及评 分标准,作为医保服务 质量绩效 考核的考核标准,而 考核的内容 则侧重于环节质量 、终末质量及 工作量三个方面。
90分 85- 89分
+ 100 - 100
质量保证金兑付办法,每月 医保收 入的90%计入科室收 入,另 外10%的 收入作为科
的 医保 服务 质 量 评价 体 系, 调动了 临床医务 人员的 积极 性 ,通过 有 效沟 通、交流 ,及
80- 84分 75- 79分 70- 74分
- 300 - 600 - 900
项目
综合管理
病人身份
自费项目
病人 满意度
笔 者 长 期从 事 医 院 医保 管 理 工 作,对该领域绩效考核 办法进行 了积极的探索。
考核方法直接影响 考核的成
检查 科 室 对 医 保 政策 的 人证相符 超范围医药服务预 病人满意
内容 宣传、落实情况
情况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质量(占比30%):评估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技术水平和诊疗效果,包括手术成功率、住院感染率、病人满意度等指标。
2.医疗费用控制(占比20%):评估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节约,包括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指标。
评分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费用控制能力和比较分析得出。
3.医生和护士的资质与培训(占比15%):评估医疗机构的医生和护士的职业资质和培训情况,包括医生和护士的执业证书、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等指标。
4.医疗设备和设施(占比15%):评估医疗机构的设备和设施的完善程度,包括医疗设备的先进性、精密度和维护情况,还有医疗环境的卫生程度等指标。
5.医疗纠纷处理(占比10%):评估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能力和效果,包括纠纷处理流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以及纠纷处理的满意度指标等。
6.信息化建设(占比10%):评估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和电子病历等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化设备和系统的完善程度、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指标。
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占比10%):评估医疗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效果,包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完备性和应急演练的情况,以及突发事件处理的满意度指标等。
以上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的主要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补充。
不同地区和不同医保机构可能会有具体的细节和指标要求,因此具体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是为了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控制情况、医生和护士的资质与培训、医疗设备和设施的完善程度、医疗纠纷处理能力、信息化建设进展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等关键指标。
通过年度考核,可以及时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023年度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保障绩效考核细则表
3.未建立处方外配制度扣3分;未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的,每查实1例扣0.1分,扣完为止。
4.积极宣传使用医保电子凭证(5分)。
4.依据2023年12月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情况,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笔数占总结算笔数比例为100%的,加5分;75%(含)以上的,加3分;50%(含)以上的,加2分;50%以下的,扣5分。
4
1.病历、处方、门诊登记册、病案首页、医保结算清单书写不清楚或不准确每例扣0.5分。
2.病历及处方(含门诊慢特病处方)真实可靠(2分)。
2.查实虚假病历及处方一次者不得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扣分标准
得分
5
年度考核
医疗资料保存及网络管理和维护
1.妥善保存参保人员病历、处方(含门诊慢特病处方)(2分)。
4.查看学习记录,医保知识培训每少1次扣0.5分。
5.悬挂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2分)。
5.未悬挂统一标牌的扣1分。
6.设有医保政策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2分)。
6.未设宣传栏的扣2分,宣传内容与现行政策不符的扣1分。
7.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和投诉电话,医保资料的建档(2分)。
7.无投诉箱和投诉电话的各扣0.5分;资料不全扣1分。
2.医保药品、谈判药品备药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3.国家、自治区和统筹地区飞行检查、互查、等方式查实的问题(6分)。
3.每查实1例,扣1分。
4.定点医疗机构重要信息发生变动及时向医保经办部门备案(4分)。
4.发生重要信息变更未及时备案扣2分。
三级医院医保DIP绩效考核制度
三级医院医保DIP绩效考核制度1. 引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规定,我们医院特制定本医保DIP绩效考核制度。
2. 考核目的通过对医保DIP(按病种分值付费)的绩效考核,旨在促进医院规范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3. 考核对象本考核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参与医保DIP付费的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
4.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分为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医疗安全、费用控制和满意度五个方面。
4.1 服务质量- 诊断准确率- 治疗方案合理率- 医保政策知晓率4.2 服务效率- 平均住院日- 床位周转率- 预约就诊履行率4.3 医疗安全- 医疗差错率- 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 病历质量合格率4.4 费用控制- 医保基金使用率- 药品占比- 检查化验项目合理使用率4.5 满意度- 患者满意度- 医保经办机构满意度5. 考核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其中,定量考核数据来源于医院信息系统和医保结算系统,定性考核通过问卷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6.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将作为医务人员绩效分配、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直至达到考核要求。
7. 附则本制度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医院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8. 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三级医院医保DIP绩效考核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各科室和医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武劳社[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武劳社[2001]126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评定。
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组织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考核方式主要是平时抽查、问卷调查和年度综合考评,并按《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核评定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兑现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一)考核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兑现100%;(二)考核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兑现90%;(三)考核评分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兑现80%;(四)考核评分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兑现70%;(五)考核评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兑现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其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划归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名,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落实整改措施;对考核低于60分的,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职工、退休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有关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果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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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的医疗服务行为,提供医疗服务质量,采用具体量化考核指标的管理形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总分百分制。
第二条哈尔滨铁路局医保中心每月将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中审核合理部分的90%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另10%作为保证金,根据考核评分结果,于次年第一季度给予相应支付(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考核主要内容:
1、宏观管理工作;
2、门诊管理;
3、住院管理;
4、诊疗项目及药品管理;
5、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6、信息系统管理。
以上内容每大项中小项分数可在多次检查中反复扣除,直至本大项分数扣完为止,大项分数扣完后,入仍出现违规,可在其他大项中
继续扣分,直接扣除全部分数。
第四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费用审核情况及定期与不定期考核情况,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评分,分值采用百分制。
保证金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年度总评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将保证金全部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并有评选先进的资格;
2、年度总评分在90分(含90分)---- 94分为良好,将保证金的90—94%(每扣1分扣除保证金1%)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
3、年度总评分80分(含80)-- 89分为一般,将保证金的80—89%(每扣1分扣除保证金1%)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
4、年度总评分60分(含60分)--79分为合格,将保证金的50%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并限期整改;
5、年度总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扣除全部保证金,同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标准的,终止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6、考核表中带“*”项为极严重违规项目,如出现此类项目违规,直接扣除该大项的全部分数。
第五条对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中心将给与一定形式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