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通部)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出租汽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好坏对城市形象和市民出行体验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是必要的。
二、考核目标和内容(一)考核目标:1.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3.建立健全信誉机制,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考核内容:1.服务态度:司机对乘客是否友好、礼貌、热情;2.安全意识:司机驾驶技术是否过硬、是否遵守交通规则;3.车辆状态:出租车的车况是否良好、是否定期维修保养;4.服务时效:司机的服务速度是否快捷,是否根据乘客的需求确定最佳路线;5.投诉情况:投诉的发生次数、原因及处理结果,以及司机的投诉解决能力。
三、考核机制和办法(一)考核机制:1.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每年对出租汽车公司及其所属的司机进行考核;2.考核结果将作为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的绩效评估依据,影响其续约与奖惩。
(二)考核办法:1.考核标准: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民需求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并公布给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2.考核周期:每年一次,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3.考核对象:出租汽车公司及其所属的驾驶员;4.考核内容:参考第二部分的考核内容,按一定比例分配权重;5.考核方法:采用网上投票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办法(一)考核结果:1.考核结果根据得分进行等级划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A 表示优秀,D表示不及格);2.考核结果将公布于市交通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和公众查询平台。
(二)奖惩办法:1.考核结果优秀的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等;2.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运营资格等;3.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立即取消其运营资格。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概述: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方便、舒适、安全的服务是司机们的基本职责。
为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我们制定了以下考核细则,并将其作为衡量司机服务质量的标准,以此促使司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服务质量考核指标1.安全指标:符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车辆维护良好、提供安全带等。
2.服务态度:提供礼貌、热情、真诚的服务,主动问候乘客并提供协助,处理乘客投诉反馈。
3.车辆卫生:保持车内清洁,提供舒适的座椅和空调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4.出租车标志:司机须悬挂出租车标志,并遵守交通规则停靠,准确显示车牌号码,避免运营非法状况。
5.收费准确: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计费,不乱收费、不变相涨价,提供发票和开具电子支付凭证。
二、考核办法1.定期考核:每季度对所有注册的出租汽车司机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2.随机抽查: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司机进行考核,避免司机预先准备,真实反映服务质量。
3.考核评分:每项指标设置对应的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分,最终得出综合评分。
4.考核结果通报:将考核结果以公示形式发布,让乘客知晓司机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三、考核结果及惩罚措施1.合格: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合格分数线的司机,将获得合格证明,并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2.不合格:未达到项或多项指标的分数要求的司机,将被视为不合格。
a.第一次不合格:要求司机进行再教育,参加服务质量培训,并设定合理的改进期限。
b.第二次不合格:暂停司机的运营资格,要求再次培训并参加考核,期限为一个月。
c.第三次不合格:限制司机的运营区域或时间,并记录不合格记录。
3.业务合作单位:考核结果也将纳入合作单位的评估指标,不合格的司机可能被限制或取消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关系。
四、激励措施1.优秀司机称号:每季度评出优秀司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以鼓励和激励各位司机提升服务质量和信誉。
2.优质服务奖励:乘客可以通过线上评价系统对优质司机进行好评,评价得分高的司机将获得一定奖励。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一、引言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质量信誉的提升对于满足乘客需求、改善城市交通环境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以确保服务质量能满足乘客期望。
二、服务质量考核指标1.安全指标-车辆安全检测:出租汽车每年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驾驶员安全驾驶:驾驶员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驾驶。
每年无违章记录为优秀,有1-2次违章为合格,超过2次违章为不合格。
-客户安全保障:车辆内设有安全工具,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服务态度指标-热情周到:驾驶员应友好待客,礼貌用语,热情回答乘客问题。
每月接到乘客投诉数少于3次为优秀,3-5次为合格,超过5次为不合格。
-援助行李:驾驶员应主动帮助乘客搬运行李,协助乘客上下车。
服务过程中无投诉为优秀,有少于3次投诉为合格,超过3次投诉为不合格。
-接送效率:按时到达预约地点,没有迟到现象为优秀,每月迟到1-3次为合格,超过3次为不合格。
3.车辆座椅舒适度指标-座椅清洁完好:车辆座椅干净整洁,无污渍、磨损等。
每月维持干净座椅为优秀,有少于3次座椅不干净为合格,超过3次座椅不干净为不合格。
-座椅舒适度:座椅软硬度适中,乘客不感到不适。
服务过程中无投诉为优秀,有少于3次投诉为合格,超过3次投诉为不合格。
4.清洁卫生指标-车内整洁:车辆内部干净整洁,无异味、垃圾等。
每月维持干净车内为优秀,有少于3次车内不干净为合格,超过3次车内不干净为不合格。
-车外干净:车辆外观无突出污渍、划痕等。
每月维持干净车外为优秀,有少于3次车外不干净为合格,超过3次车外不干净为不合格。
三、考核方法1.检查与评估:每月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包括安全检查、服务态度评价、座椅舒适度评估和车辆清洁度评估等方面。
2.乘客满意度调查:定期邀请乘客参与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以了解服务质量的实际情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 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 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 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等级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6.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南昌市出租汽车企业客运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客运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五章激励与约束第六章附则南昌市出租汽车企业客运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与经营权挂钩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企业客运经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抓大放小、扶强并弱”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序竞争、和谐发展的要求,鼓励经营者广泛应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精细化管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第三条南昌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客运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处)具体实施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客运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资格许可、车辆经营许可制度。
市客运管理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
第六条申请办理《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客运管理处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中标通知书或客运经营权出让(中标)合同书。
(五)符合规定数量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无偿使用的不需提供)。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障运输生产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 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1、管理制度。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应急预案(安全及突发性事件)、营运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等制度。
2、开展出租汽车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3、合同管理:企业与个体车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
4、驾驶员权益保障:企业公开收费情况,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险权的情况。
5、信息化建设。
企业有效应用出租汽车智能化管理平台、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电召服务系统。
6、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7、保险。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交公路发[2006]294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发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营运或者申请营运许可的出租汽车企业。
第二条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主要包括订车服务、行车服务、车辆维护及服务态度等四部分内容。
订车服务:对订车服务,要求企业在车辆安装离线GPS设备,实时监控订单的受理情况;要求企业按照客人的需求,给予一定的出行服务考核;以及要求企业在服务流程中,提供及时、细致的服务。
行车服务:应要求企业车辆每天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况符合安全和舒适性要求;要求企业及司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的规章制度;以及要求企业及司机按照客户的要求,安全有礼貌地提供出行服务。
车辆维护:应要求企业车辆每3个月进行一次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定期对内饰、机械系统进行检查保养,保证车辆性能可靠;以及要求客人在服务中遵守礼貌礼仪,减少客户投诉率。
服务态度:应要求企业服务人员在与客人接触时,表现出良好的服务态度,包括接待客人的问询,客观真实的回复等;要求企业服务人员认真负责的提供服务,对客户的投诉、反馈和建议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且要求企业服务人员在驾驶中,文明礼貌、驾驶规范、注意行车安全。
第三条为评价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根据其实际情况,设立综合评价分数,将所有企业按照分数额度排名,达到“质量优先、质量导向”的目的。
第四条出租汽车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取得服务质量评价报告,作为评价等级考核依据。
服务质量评价报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上报情况,二是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评分额度。
第五条取得较低服务质量评价成绩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建立服务完善机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服务质量情况,避免重复出现问题。
第六条租汽车企业可以积极抓住本办法的实施机会,努力改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信誉,为客户创造更好的服务体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公信力及形象度。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
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楚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
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按一下规定执行: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硕癘鄴颃诌攆檸
攜驤蔹鸶。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新增
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是,可优先考虑,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阌
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第三章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
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出租汽车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
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即使公布出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
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省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渗釤呛俨匀谔鱉
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石交[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石交﹝2013﹞97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管理处:《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5日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一)经营管理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车辆产权、收费管理、财政补贴落实、指令性任务执行、企业稳定、基础台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二)服务质量指标:企业形象、车容车貌、投诉管理、科技设备应用、车辆节能环保、经营违章违法率、有效投诉率、新闻媒体曝光情况以及企业荣誉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安全学习、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出租汽车服务行业是城市交通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对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交通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出租汽车行业普遍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信誉缺失等问题,影响消费者的乘坐体验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制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可以引导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加强服务品质,提高信誉度,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考核内容1.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准时接站、出车服务态度热情、礼貌、有礼让意识,配备沟通工具方便与乘客沟通。
2.服务质量:车辆保持干净整洁,内饰设施完好无损;行车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违章行驶。
3.乘客权益保障:服务人员应主动为乘客提供合理的行车路线、安全提示等信息,保护乘客权益不受侵害。
4.价格公正合理: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并提供明细账单给乘客,不私自涨价。
5.投诉处理能力:及时、准确地处理来自乘客的投诉,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三、考核方式1.随机抽查:每季度随机抽查一部分车辆,对示范车辆和普通车辆进行考核。
2.日常监测:建立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信息、乘客评价等进行日常监测。
3.投诉举报:允许乘客和其他相关方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有效的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标准1.随机抽查:根据出租车企业的规模和数量,按比例抽查车辆。
合格车辆达到90%以上,被视为及格。
2.日常监测:按照每年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和乘客评价情况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得分70以上为合格。
3.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得分70以上为合格。
五、奖惩措施1.优秀企业:根据考核得分高低,评选出服务质量信誉优秀的出租车企业,并给予奖励和宣传。
2.考核不合格企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暂停出车资格等,直至吊销运输证。
六、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公开,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台6月23日,交通部出台《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和企业管理五个方面,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级(优良)、AA级(合格)、A级(基本合格)和B级(不合格)。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
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
道路客运企业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其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 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 AAA级,申请继续经营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将予以许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许可机关将收回10%以上的到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许可机关将收回30%以上的到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附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总18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障运输生产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1、管理制度。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应急预案(安全及突发性事件)、营运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等制度。
2、开展出租汽车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3、合同管理:企业与个体车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
4、驾驶员权益保障:企业公开收费情况,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险权的情况。
5、信息化建设。
企业有效应用出租汽车智能化管理平台、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电召服务系统。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济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济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有管理职能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做好配合,参与所在区考核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保险、企业文化、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等情况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应急保障、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二)信息数据指标: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情况,由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测评。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所属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划和双流国际机场、机场高速公路范围内本办法的实施,其他区(市)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属地范围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 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机构或岗位、人员设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落实管理制度、落实行业要求、政府及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等情况:(二)安全营运: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媒体表扬、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设加分分值。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吉林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证照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保险、培训教育、组织协调、文明创建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安全行车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企业经营、车辆运营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奖励表彰、社会公益、公车公营、驾驶员考核、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不低于850分的,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通部)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运发[2011]463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 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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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运发[2011]463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 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6.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试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没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十三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即使公布出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查询系统。
第十四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建立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即使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从业人员数量、出租汽车数量、车辆运营证件等情况;(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电召服务系统及车载终端设备、企业文化与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
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违章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数及后果等;(四)经营行为情况,包括对驾驶员极爱同违法行为、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车辆能耗和使用节能减排技术等情况;(七)稳定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时间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八)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
发现有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对公式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想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诉或者举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式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考核等级为AAA级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并与3月31日前报交通运输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即使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四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二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楚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
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五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经核实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信息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件领取和变更记录等情况,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佳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奖惩措施第二十七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按一下规定执行:(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是,可优先考虑,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不能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三年为AAA级的,交通运输部择优评为出租汽车行业优秀企业。
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视情颂发标牌。
AA级以上出租汽车企业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导下,可在出租汽车顶灯或者门外侧等显著位置表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责任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者要责任的(二)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