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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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号令)、中编办《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在山西省境内依法取得一、二、三、四级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各监察分局(站)依法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其中煤矿安全培训一、二级资质由省局负责向国家局申报)和实施监督管理。

凡是未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资质认定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不得进行煤矿安全资格培训。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培训资质规定的培训对象和范围,搞好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

第二章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培训,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分四个等级。

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经省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由国家安监总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评估认定,报省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晋应急发〔2020〕92号培训管理办法2020

晋应急发〔2020〕92号培训管理办法2020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技能提升工作,通过学历教育、职称评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新型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和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保证安全培训质量。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开展安全培训。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基本条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应当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等有关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至少有3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根据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组织教师应当每年入企调研实践不少于一周,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二)培训教室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设置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三)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应当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场地等条件;(四)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应当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培训,在培训前应当将网络平台、教学管理、课程管理、档案管理及学时认定等情况按规定逐级报告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五)按照规定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加入时间: 2022/8/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秩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活动。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颁发。

第四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及中央以下各类)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属(及省以下各类)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9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原则】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通过学历教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

第五条【培训单位职责】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开展安全培训。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基本条件第六条【培训机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应当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等有关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至少有3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根据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鼓励培训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二)培训教室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培训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设置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三)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场地等条件;(四)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在培训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安全培训的教师、教材、档案生成及学时认定等情况;(五)教学、办公、后勤保障等场所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91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 ]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技能提升工作,通过学历教育、职称评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新型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和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保证安全培训质量。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开展安全培训。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基本条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应当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等有关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至少有3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根据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组织教师应当每年入企调研实践不少于一周,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二)培训教室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设置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三)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应当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场地等条件;(四)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应当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培训,在培训前应当将网络平台、教学管理、课程管理、档案管理及学时认定等情况按规定逐级报告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五)按照规定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山西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加入时间:2008/8/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秩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活动。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颁发。

第四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及中央以下各类)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属(及省以下各类)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9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煤矿从业人员七新培训题库

煤矿从业人员七新培训题库

“七新”培训题库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填空题:1、《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袁并在本单位公示;5、《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6、《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8、《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9、《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10、《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验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11、《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1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应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承揽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15、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使用条件应当符合要求;16、《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确认工作;单选题:1、《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自 2017 年(A)起施行;A、3 月 1 日B、10月1日C、1月1日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B)组织;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管部门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B)内,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A、5日B、15日C、20日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煤矿(A)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A、禁止B、必须C、看情况而定5、《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C)年;A、1B、2C、36、《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进行(B),检查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A、隐患治理B、岗位安全检查C、立即开展工作7、《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B)的监督;A、安全监管人员B、从业人员C、社会8、《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A)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100,2B、100,3C、300,29、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比例配备或者聘请(C);A、安全检查员B、监理人员C、注册安全工程师10、煤矿企业带班负责人(A)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A、应当B、可以C、必须11、以下选项中(B)属于从业人员的权利;A、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B、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C、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2、以下选项中()属于从业人员的义务;A、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B、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C、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1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或者换岗的,(C)重新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A、山岗后B、无需 C上岗前多选题:1、《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ABD)生产条件;A、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B、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C、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企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D、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采取(ABC)措施;A、定期对重大危源的有关装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并记录在案;B、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建立监控系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种类、数量、危险危害特性、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C、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向受影响的单位、区域以及人员进行公告;D、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三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演练;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享有(ABC)权利;A、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B、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C、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D、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护用品;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AD)义务;A、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B、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C、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D、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5、《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时的检查项目有(ABCD);A、设施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状态;B、所用工具符合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定要求;C、作业场地和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D、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齐全完好;6、《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A)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B)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D)罚款;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C、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D、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7、《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哪些安全生产条件;(ABC)A、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D、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可上岗后继续参加培训;8、《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哪些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ABCD)A、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B、安全生产例会制度;C、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D、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9、下列选项中,哪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ABD)A、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B、依法决定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C、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安全风险源头防控制度D、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10、下列选项中,哪些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BCD)A、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B、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C、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D、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安全风险源头防控制度1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B),并处(A)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C)的罚款;A、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B、停产停业整顿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断题:1、煤矿企业的安全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6、煤矿企业带班负责人不需要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7、所有企业都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只需要主要负责人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9、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10、生产经营单位只需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生产经营单位应的新上岗从业人员要抽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4、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5、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的,逾期未改正的,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16、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17、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或者换岗的,上岗前不需要重新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8、煤矿企业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简答题:1、《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利: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法律尧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安全风险源头防控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职责牵头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诚信、事故调查报告等安全生产事项;实行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建立专家选聘、使用、考核、退出等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填空题: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10、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单选题: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B)年组织 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A、1B、2C、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A)承担;A、事故责任单位B、人民政府C、事故责任人员集资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A)备案;A、本级人民政府B、市级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C)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A、《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B、《煤矿安全规程》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A);A、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B、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C、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多选题: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以下哪些单位和场所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ABC);A、矿山B、城市轨道交通运营C、建筑施工单位D、便民商店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下列(ABD)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B、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C、电影院D、应急救援队伍;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ABC)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A、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B、应急救援专家C、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D、事故发生单位分管负责人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ABCD)、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A、交通运输B、医疗卫生C、气象D、水文判断题:1、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2、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本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4、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5、有关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可不予赔偿(×);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简答题: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出现哪些情况之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尧法规尧规章尧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填空题: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较大事故袁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袁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单选题: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某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1人死亡、1.5亿直接经济损失,此煤矿事故可判定为(A);A、特别重大事故B、重大事故C、较大事故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程序,导致一幢13层在建楼房倒塌,致使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余万元人民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事件属于(B)事故;A、特别重大B、重大C、较大D、一般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某企业发生爆炸事件,造成15人死亡,65人重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事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各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班组长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及日常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是指以提高除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岗前培训是指煤矿生产作业人员上岗或转岗前,针对本矿安全生产及灾害特点等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由煤矿组织开展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活动;日常安全培训是指除上述以外,由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班组长应当接受班组长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除班组长以外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井下新工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六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指导和管理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具体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负责市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计划制定,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其他从业人员详细指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井下生产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平安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平安操作、应急处置等学问和技能;要做好培训方案和日常组织管理,未经平安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煤矿及属地平安监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

其次章培训第六条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由具备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平安培训机构担当。

第七条培训要本着"就近培训、工学结合'的原则,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可就近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八条培训按国家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推举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同时,可结合详细工种要求选取规范的帮助教材组织教学。

第九条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井下新工人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十条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要重点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新工人培训要仔细落实跟班实习制度。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改换工种岗位或离开本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转岗培训或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平安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培训方案组织培训,严格考勤管理,规范培训建档。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 1 -生产经营单位该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技术晋升事情,通过学历教育、职称评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历考试、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新型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和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保证安全培训质量。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开展安全培训。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根本条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该当吻合《安全培训机构根本条件》(AQ/T 8011-2016)等有关标准,并吻合以下要求:(一)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至少有3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根据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组织教师应当每年入企调研实践不少于一周,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2 -(二)培训教室该当固定、自力和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较机、白板、音响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设置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三)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应当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场地等条件;(四)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该当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培训,在培训前该当将网络平台、讲授管理、课程管理、档案管理及学时认定等情况按规定逐级报告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五)按照规定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煤矿员工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能源公司员工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矿是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有义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技能操作水平、专业知识深度、经营管理思维、政治站位高度。

第三条培训工作基本原则是:政治统领,服务大局;以德为先,注重能力;精准培训,全员覆盖;改革创新,共建共享;联系实际,从严管理。

切实做到:服务企业发展,联系工作实际,提升员工素质,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改革创新。

第四条矿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层实施的模式,全面建立“TCD”培训体系(培养型培训、训练型培训、发展型培训),形成矿、科区、班组三级培训体系。

第五条本制度是矿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指导性文件,涵盖岗位安全、岗位技能、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政治理论、学历教育等六个培训板块,适用于矿全体员工。

第二章培训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成立员工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矿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成员:矿长助理、各科(区队、厂)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矿安全培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

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部长办公室成员: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及矿兼职教师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矿长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培训的安全副矿长全面统管,各科(区队、厂)负责人及培训办公室成员具体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及督促改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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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以上人员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第五条煤矿企业各类从业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第六条安全培训要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宗旨,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规范程序、加强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五大省属煤炭集团、省煤炭运销集团、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以下简称: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照煤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大集团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原则上由各大集团负责,也可与当地市煤炭局协商,充分利用当地培训资源,委托培训工作。

要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谁考核谁发证。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行政区域划分,对所辖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地方煤矿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培训第八条安全培训严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

第九条安全培训按照考核管理权限,由考核主管部门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由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四级以上(含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严格按考核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办班,未经考核主管单位批准办班的,不得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组织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煤矿企业负责组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含复审培训)不少于48学时;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新工人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

第十四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内容,并对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培训条件,改进教学方法,完善培训档案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考核第十六条安全培训考核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一律执行国家局制定考核标准;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标准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B类和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矿隶属关系负责;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矿隶属关系负责。

第十九条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办法规定及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规范考核、发证及档案管理。

第四章证书管理第二十条参训人员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具备任职或上岗资格后,由考核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煤矿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后,颁发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拟担任煤矿矿长的,经考核合格后,一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两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班组长,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按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监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免费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省厅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书编号办法按国家局统一规定执行;《培训合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办法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自取得证书次年起每年要参加1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每2年复审一次,证书到期复训换证;第二十五条《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如证书丢失或损毁,要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所服务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刻制相应的“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和“证书专用章”,明确培训考核职能部门,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培训、考核管理权限,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

罚则第三十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开展培训的,取消其培训办班资格。

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㈠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无证上岗的;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的;㈢无安全培训工作计划或培训计划未得到有效落实的;㈣安全培训经费得不到落实和有效使用的;㈤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㈥编造虚假安全培训档案,伪造证书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资格证书:㈠因安全违法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㈡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所列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㈢有关部门明文要求吊销证件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此前下发的山西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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