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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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
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以上人员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第五条煤矿企业各类从业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第六条安全培训要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宗旨,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规范程序、加强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五大省属煤炭集团、省煤炭运销集团、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以下简称: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照煤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大集团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原则上由各大集团负责,也可与当地市煤炭局协商,充分利用当地培训资源,委托培训工作。要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谁考核谁发证。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行政区域划分,对所辖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地方煤矿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八条安全培训严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
第九条安全培训按照考核管理权限,由考核主管部门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由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四级以上(含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严格按考核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办班,未经考核主管单位批准办班的,不得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组织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负责组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含复审培训)不少于48学时;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新工人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
第十四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内容,并对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培训条件,改进教学方法,完善培训档案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考核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考核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一律执行国家局制定考核标准;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标准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
B类和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矿隶属关系负责;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矿隶属关系负责。
第十九条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办法规定及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规范考核、发证及档案管理。
第四章证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