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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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38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38页)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知识体系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中的基本概念(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理解)(一)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涵义股东——公司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三)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1.对外投资限制(了解)2.担保限制★★★(注意案例)3.借款限制★★★(注意案例)(1)所有公司: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或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2)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例题·案例题】(2013年)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

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问:(1)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例题·单选题】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与其他四个自然人股东一起出资设立了C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持有60%的股份,派B公司的董事甲行使股东权益,其余四个股东各持10%的股份,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上甲与另外两个股东赞同作出以下决议,另两个股东表示反对,其中能够获得通过的是()。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4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4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考点6】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P151)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考点7】股东诉讼(P152)1.股东直接诉讼(2008年案例分析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公司)诉讼(P152)(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PA注会经济法重点框架第六章 公司法

CPA注会经济法重点框架第六章 公司法

组成
任期
1.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2.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长产生办法
章程规定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15 日以内
(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解释: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召集: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会议:
(1)董事会(主持: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1)董事会(主持: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 推举一名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执行董事
(2)监事会
(2)监事会或监事
(3)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1)年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017注会《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2017注会《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组建的企业法人。

其含义有如下三点:1.公司是法人。

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地位独立于股东和管理人员。

除法律规定须经政府许可才能经营的项目外,公司可以自己名义从事章程设定范围内的各种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

公司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签订合同,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见《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外投资(《公司法》第十五条),起诉和应诉。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2.公司是企业。

一般来说,追求利润、实现营利,是企业的典型特征,因此也是公司的典型特征。

但我国公司法并未将“营利目的”设定为公司的必要条件,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自行设定为“非营利目的”的公司。

3.公司须依法组建。

公司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并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能成立。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须依法组建自然包括依照法定类型组建之意。

传统理论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

公司属于社团法人这一看法,来源于欧陆民法典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类。

社团法人是人的联合体,人们组织起来利用投资形成的财产组合,实现一定经济或非经济的目的。

财团法人是财产的聚合体,一旦成立为法人,这些财产就脱离原所有人的控制,而仅仅服务于法人章程设定的特殊目的。

财团法人旨在设立一个脱离原所有人控制的、服务于特定目的财产组合;社团法人尽管也有自己独立于社员(股东)的财产,但社员仍然对法人事务享有管理权和收益权。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有其合理性和实践意义,但是我国法律中并无此一分类,故公司法并未将社团法人作为公司的一个属性。

综上可见,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专指企业法人类的公司,不包括非企业类法人或公司,也不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二)公司的特征在实践中,公司成为人们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人们选择公司,显然是因为公司制度带来了商业经营上的便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六章公司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六章公司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六章公司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六章公司法导语: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下面和店铺来看看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六章公司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

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

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

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

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3、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6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6章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5分以上,大多数年份会考查综合题,并很有可能和证券法结合考查。

本章近几年连续调整,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优先股等,今年主要做的是结构性调整,实质内容未变。

2.本章需重点把握出资制度、股东和股权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3.本章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建议边学边记,不要把记忆的任务全部留在考前。

【考点一】公司法人资格(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中的“法人人格否认”是今年新增内容。

本考点在11、13年考查过案例题,07、09考查过客观题,重点为担保的处理。

一、公司的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投资能力的限制: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数额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

——约定事项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担保的限制: 【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3.借款的限制:决议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股东会的同意,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对象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补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2.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正在表决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该项表决应由全体股东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B.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C.该项表决应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D.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确认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无效,应当以()为被告。

A.公司B.出席会议的董事C.董事会D.对该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4.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显名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B.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D.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5.A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10人,其中张某和田某为A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派出的董事。

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拟向A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下列有关A公司董事会对此交易进行表决程序的情况中,可以通过该事项的是()。

A.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4人出席,4人全部通过B.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6人出席,3人通过C.全体董事均出席了会议,除张某和田某外的其他董事均未通过D.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7人出席,5人通过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设立及股东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一单元公司清算【考点2】清算程式(p190)2.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未依据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准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支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尚未支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见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支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解释】公司清算程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3.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1)自行清算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指定清算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製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係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解释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解释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恳求主见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範围内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33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33页)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复习备考重点关注出资制度、股东和股权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是重点章节,《公司法》与《证券法》易结合考案例分析题;预计分值在12分左右。

2019年关注“公司法修正案”中股份回购的内容以及《民法总则》中“设立阶段的合同之债”的规定。

专题一公司基本理论专题二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专题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决议制度专题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专题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专题六上市公司及股份转让专题七有限责任公司专题八公司利润分配、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和清算专题一公司基本理论知识点概要知识点公司的定义和特征1.公司: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法人。

【解释】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公司的特征(1)公司拥有独立人格;(2)股东享有有限责任;(3)股份自由转让;(4)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5)投资者所有等。

知识点公司法律人格1.对外投资的限制(1)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投资;【提示】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解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决议机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依“公司章程”规定。

(3)投资额度: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意思自治)。

例: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

问:A公司对股东丁担保,股东会决议能否通过?说明理由?『解析』不能通过。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丁)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甲乙丙)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本案例中甲丙通过只占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甲乙丙)所持表决权的1/2,没超过半数,不能通过。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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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01 公司基本概念与制度借款限制: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的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设立阶段的合同债务(主观题):设立阶段的侵权债务(主观题):1.公司成立后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2.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股东出资制度:1.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可出资。

2.股权可以出资。

不得用于出资的情形:(1)设立股权质押;(2)股权所在的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股权转让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3.债权出资债权出资目前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债转股”。

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履行对应义务,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2)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3)列入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

4.瑕疵出资违反出资义务责任:1.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对公司:该股东应该补足,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发起人)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其他股东: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该股东:应当补足。

(2)董事、高管未尽忠实义务,应承担责任,后向该股东追偿。

3.出资不足即股权转让(1)出让人:应当补足。

(2)受让人知情的:承担连带责任。

4.名义股东对出资不足的责任(1)债权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

(2)名义股东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5.冒名登记股东的法律责任(1)行为人:冒用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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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考情回顾及考情预测本章是教材中的重点章节,每年直接考查的分值在15-18分左右,考查题型全面,涵盖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考点分布广泛,几乎教材上的所有知识点都会被纳入考查范围。

近十年来,本章几乎每年都会与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相结合考查一道案例分析题,这两章的“联袂出演”已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命题惯例。

值得提出的是,2018年通过并实施的《公司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在2019年的考试中被考查的概率较大。

本章重难点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股权回购、股东代表诉讼、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公司的财务会计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一)公司法人财产权行使的限制1.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1)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注意】《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因此:①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成为普通合伙人;②所有公司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投资规模:“公司章程”(非法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1)担保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决议方式①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无权表决)。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不包括半数本身)通过。

【注意】公司法排除董事会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权,是考虑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是董事会成员,很容易操纵董事会通过担保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编 商法法律制度——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编 商法法律制度——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法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比例较大,并且考查细致,尤其是客观题考查较多。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大多数年份会结合证券法进行综合题考核。

本章需重点把握的是组织机构以及股权(份)转让的知识。

(2)学习建议本章知识较为零散,但理解难度不大。

学习时要做好对比记忆。

建议考生边学边记,切勿将记忆任务留到考前。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难度:中√重要性:中√重点:担保的限制一、公司的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2.担保的限制:★【补充1】控股股东VS实际控制人:【补充2】表决权的确定:【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例题·单选题】(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

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

甲、乙公司的下列借款不予禁止的是( )。

A.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借款的限制。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14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14页)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公司债权人(1)未尽出资义务①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案例分析题)考点03: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P163)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2017年《经济法》第六章高频考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2017年《经济法》第六章高频考点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高频考点1】公司法人财产权(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对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的限制1.对外投资的限制(1)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担保的限制(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3)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非公司自身)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高频考点2】发起人(一)一般规定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

2.人数(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P184)3.发起人与公司章程的制定(1)制订(2)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4.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1)外部责任(2)发起人内部的责任5.发起人对公司设立阶段合同的责任(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6.发起人因履行设立职责而引发的侵权赔偿(1)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重要数字归纳资料

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重要数字归纳资料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重要数字一、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二、3%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5%(1)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回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10%(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11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11页)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考点1】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借款的限制: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担保的限制:(1)一般公司:(2)上市公司的担保:下列由股东大会审批:【考点2】公司的设立要求1.申请者:2.公司设立条件:【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必背法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有约束力。

【考点3】出资责任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1)★首次出资:【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2.抽逃出资:(1)表现: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与股东连带3.其他后果:(1)抽逃、未依法履行出资:股东权利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考点4】设立阶段其余问题1.设立公司失败:(1)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费用:对外连带,对内按份(除了能找到责任人,其余:约定→出资比例→平均)2.★侵权赔偿的处理:有公司找公司,没公司找发起人(发起人对外连带,对内找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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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考点6】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P151)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考点7】股东诉讼(P152)1.股东直接诉讼(2008年案例分析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公司)诉讼(P152)(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1·单选题】郑贺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

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1)选项AB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先找“监事会”;(2)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不受1%的限制。

【例题2·多选题】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

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 .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答案】BD【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选项B: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3)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考点8】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P157)(2007年多选题)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解释1】(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解释2】“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管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解释3】股东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2007年)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B.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C.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的D.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答案】BCD【解析】(1)选项A: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选项B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3)选项CD:“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管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销。

【考点9】解散诉讼(P187)(2009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对解散申请仍应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例题1·多选题】甲为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2009年新制度)A.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D.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答案】CD【例题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特定情形的是()。

(2011年)A.甲公司连续2年严重亏损,已濒临破产B.乙公司由大股东控制,连续4年不分配利润C.丙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持续3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D.丁公司2年来一直拒绝小股东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答案】C【解析】(1)股东以知情权(选项D)、利润分配请求权(选项B)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选项A),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选项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例题3·多选题】疏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拥有十辆货车的运输企业,甲是该公司股东。

2015年4月1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汽车全部卖掉转而从事广告制作,甲认为广告制作业没有前途而坚决反对,但因甲只有10%的股权,该决议仍得以通过。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拟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可以有效维护自己利益的有()。

A.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B.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并分配剩余财产C.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D.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出公司【答案】CD【解析】(1)选项A: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本题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2)选项B: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本题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3)选项C: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属于转让主要财产。

3.解散诉讼程序(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2)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4)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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