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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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鄂政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和规范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行政执法权分散、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至目前,我省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武汉市、襄樊市、黄石市、宜昌市、仙桃市、谷城县及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地方。

这些地方的实践证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将城市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多支执法队伍合并为一支执法队伍,优化了执法资源,执法力量更为集中,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执法效率明显提高,有效地解决了过去多部门分散执法出现的执法推诿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都不管等问题,促进了行政执法关系的和谐,改善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巩固成果。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7•【字号】鄂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2009年6月27日鄂发〔2009〕1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要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政策规定,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各地实际,改革创新,积极探索。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突出各层级政府履行职责的重点。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鄂办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6月25日鄂办发〔2009〕36号)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理念,加强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1、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的行政服务新模式,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以省直部门办事大厅(办事窗口)为龙头,以市县行政服务中心为纽带,以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厅和便民服务室为基础的行政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但是,全省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认识不够统一,运行不够规范,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办公现代化水平较低,办事效率不高,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抓服务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必须抓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办事场所建设为基础,以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关键,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便民便商、优质高效,坚持民主公开、强化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办事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效保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鄂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或绩效评价考核。

第二章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履行和转变职能、行政决策、制度建设、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组织领导情况:(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的设立及适时调整情况;(二)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依法行政协调机制的落实情况;(三)依法行政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情况;(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落实情况;(五)政府法制部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顾问和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发挥的情况;(六)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实施情况;(七)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2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职责。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内各市州和外省各级人民政府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直机关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共性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行政房产的综合管理,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鄂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6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17日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部门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含分中心,下同)以及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便民服务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为核心,通过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打造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良的政务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本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监察厅负责。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评估与展望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评估与展望

2017年第4期法治研究143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评估与展望 栗燕杰* 摘 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轮改革,制度及其运行已明显改良优化。

行政审批事项大幅精简,流程再造优化,活动标准化、结果透明化,监督机制成效初见。

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未到位。

缺乏统一主管机构、政府自身阻力、审批流程繁琐复杂、配套支撑较为缺失、法律瓶颈障碍都构成严重阻碍因素。

为此,有必要在服务政府与法治理念的引领下,启动《行政许可法》的修订,通过加强顶层设计理顺改革体制,严格实施目录管理,规范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服务,审批流程标准化,避免溢出审批等举措,推动行政审批制度以适应治理体系现代化需求,并充分释放经济社会活力。

关键词: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 流程优化 立法*作者简介:栗燕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落实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对于打造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形成合力,成效显著。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并作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组成部分。

笔者参与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治国情项目组自2012年到2017年间对广东、浙江、四川、安徽、陕西、重庆、上海等地的调研发现,各地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了持续探索创新,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但也应注意到,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行政审批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仍存在一定距离,其深层次的问题值得发掘梳理,并积极应对,以进一步释放市场社会活力,完善现代治理体系。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较高级别政府、部门的自上而下部署落实与较低层级地方政府的自发改革相呼应,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特征。

一方面,中央有原则理念、部署安排,各级地方政府有类似的改革时间表、任务书,提出“压缩行政审批事项1/3以上”等刚性要求,表现出运动式改革的高效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鄂办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5]37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领导职数(含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下同)管理,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

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原则和重要纪律,是保证干部合理配备、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职数设置的有关规定(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领导职务职数一般按以下规定设置:1、省直部委办厅局的领导职务职数按机构改革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职数执行。

省直部委办厅局一般设正职1名,副职1—3名(不含兼职);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备领导干部。

省直部委办厅局、群众团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7名的设1正1副;8—19名的设1正2副;2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2、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2001)5号)执行。

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务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务职数为2—3人;编制在21人以上的,领导职务职数为3—4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鄂政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4日湖北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改革要求,大幅降低市场主体行业准入准营成本,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以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重点,优化制度供给,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集成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以此加快行业准营进程,打造“一证准营,全省通用”新模式,提高集成化服务效能,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主要内容(一)整合审批要件,实行“一次告知”。

在不改变各相关部门规定的准入许可条件前提下,对一个行业所有涉企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简并申报材料,实行“一表申请”。

基于集成后的行业准入条件和信息要素,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将一个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

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推行告知承诺制。

(三)优化受理流程,实行“一网通办”“一窗受理”。

各地政务管理部门设立“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线上“一网通办”“一事联办”,线下“一窗受理”“统一出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鄂政办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5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7月24日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全面提升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复议为民为宗旨,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为重点,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为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全省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主要任务(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权利告知。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机关要抓紧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尽快修订和完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函[2016]13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函[2016]13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函〔2016〕13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改善发展环境,较好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了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和廉政建设,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为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将改革不断推向深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再取消下放一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审批事项,对量大面广、市县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实质性下放,并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彻底下放终审权和发证权,对关联性强的审批事项,推进同步取消下放,增强简政放权的协同度。

适时取消、下放、调整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职权事项。

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相关证照的年检,改革部分年检管理方式,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全面推广网上审批和网上办事,实行网上咨询、申报、受理和办复,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动态调整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中介机构清单,制定出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平台,从严整治“红顶中介”,推进脱钩改制,规范服务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鄂政办函〔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30号武汉市、黄冈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5日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定于省本级和部分市县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通过清理规范行政备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任务统筹推进,厘清行政备案的基本概念及内涵外延,明确备案种类和基本要求,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目录,制定行政备案事项管理办法,探索网上备案、智能备案新模式,防止和杜绝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为全国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基本概念。

组织相关省直部门、试点市县、第三方机构开展研讨,从理论和法理上厘清行政备案的基本概念及内涵外延,为深入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强化理论支撑。

(二)摸清基本底数。

坚持“条块结合”,省本级及武汉、黄冈市本级和武昌区、江岸区、蔡甸区、麻城市、黄梅县、蕲春县等地开展试点,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政备案、报备、年报等事项做全面清理,深入开展自查摸底,梳理形成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鄂办文[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鄂办文〔2007〕59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中央和省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擅自设置机构、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任务仍然很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等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三个一”制度,即: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

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章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鄂政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3日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制定我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坚持高效便民。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坚持协同推进。

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9日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要求,现制定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任务“一事联办”是指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多环节多事项联办,通过“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跑动”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围绕企业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选取办件量大、涉及面广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在巩固提升2020年9项“一事联办”工作成效的基础上,2021年12月底前新增10项“一事联办”事项全省推广实施,推荐100项“一事联办”事项由市州试点后择优在全省推广。

二、工作措施(一)持续巩固提升9项“一事联办”事项办理成效。

在2020年9项“一事联办”事项全省推广落地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线审批单位的业务指导,会同各地统一受理审查标准、优化办理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巩固提升成效。

(二)新增10项“一事联办”事项全省推广落地。

1.拟订建议方案。

省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配合部门和省政务办对照《湖北省2021年“一事联办”事项清单(10项)》,全面梳理所涉及具体事项,提出流程优化再造建议方案。

(完成时间:2021年3月31日前)2.市州试点推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24号)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优化发展环境,按照“三抓一促”活动的有关要求,现就在省政府有关部门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是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科学配置权力、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强化监督检查、预防治理腐败、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自觉站在推动实现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三集中”改革作为体现“抓作风、抓环境、抓落实、促跨越”活动成效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注重方法省级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总体任务是,按照“依法整合、审管分离、精简效能、积极稳妥”的原则,对部门内设机构审批职能进行调整和归并,逐步建立权责一致、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省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于今年底前,在原则上不增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将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处(室)集中,同时建立健全部门内部行政审批工作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工作新机制。

一是分段实施。

改革工作分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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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3日
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和“五个湖北”建设目标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坚持简政放权与提高效能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审批事项最少与发展环境最优的关系;坚持转变职能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科学管理与强化服务的关系;坚持规范权力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将湖北打造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发展环境最优省份。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体系。

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权力科学化和目录化管理。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进一步精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
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以外的所有行政审批),始终保持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省份的位次。

2013年重点清理和调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投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各类前置交叉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2.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行为。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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