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笔录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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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作好调查笔录和写好处理决定书.
1、要有一个明确的标题。一般把调查的主要内容作为标题,如:“关于×××参与赌博情况的调
查笔录”。不要不论调查的内容是什么都用“调查笔录”这四个字做标题。
2、开头要写明与调查相关的情况。如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记录人姓名,被调查人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等。如调查的内容较简单,这些相关情况也可以不写。
3、正文要将被调查人提供的主要情况准确地记录下来。记录可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也可只记录
调查人提供的主要情况。如记录不太清楚,可当场进行整理,整理后的记录必须无误。
4、应将笔录当场交被调查人审阅(如被调查人因文化低等原因不能审阅,应当场将笔录读给他听),
允许本人修改和更正。本人同意后,应在调查笔录上签上“上述笔录经我审阅,无误”或“上述笔录已读
给我听,无误”,并签名盖章(或留指印),然后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在调查笔录上注明被调查人的职务、
政治情况等,并加盖公章。最后由调查人、记录人分别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并写明调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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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第三十五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
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应取得证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