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交易认定标准
一、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
一、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1)自成交: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2)对敲: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3)频繁报撤单: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4)大额报撤单: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5)实控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6)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7)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8)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自成交”的异常交易行为?指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则记作一次异常交易。
三、什么是“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1)大商所,郑商所,上交所及能源中心: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则记作一次异常交易。
(2)中金所:在股指期货合约上单个交易日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及以上则记作一次异常交易。
在国债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上单个交易日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则记作一次异常交易。
四、什么是“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以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为统计单位:(1)大商所:达到400次及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记作一次异常交易;(2)上期所和能源中心:以单笔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按一次大额报撤单计算,大额报撤单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记作一次异常交易;(3)郑商所:以每次撤销定单量800手以上记作一次大额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次数达到50次以上记作一次异常交易;(4)中金所: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记作一次大额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次数超过100次及以上记作一次异常交易。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中金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 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 示 1.当日闭市后 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 仓。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未平仓,交易所强平直 至合并持仓不高于规定值。 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限制开仓≥1个 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 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中金所
日内开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 同一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 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开仓量超过20手构成“日内 过度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 (国债期货无此项规定) 20150707日,IC开仓量> 1200手,包括投机及套利, IF及IH不受此限。20150826 日,中金所规定三个股指开 仓量改成>600手,套保不受 限制。20150828日,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100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50907日起,中金所规定 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10 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7年2月17日起,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20手,套保不受限制
中金所
自然人 客户违 规持仓 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 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 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 份持仓的行为。
大商所
×
上期所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
处理办法
影响交 割结算 价行 为:
未尽到义务的,交易 所已下发两次监管警 示函,第三次向该会 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 减少会员分类评分。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2017年2月17日制说明:1、郑商所规定,异常交易行为除上表中所列的情形外,还包括: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2、各期货交易所规定,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3、中金所(国债除外)、郑商所、上期所和大商所的套利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不能豁免。
4、客户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5、根据中金所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注1:郑商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补充规定:①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停板价位买单撤单量或者在跌停板价位卖单撤单量超过100笔的,属于频繁报撤单行为。
②客户有上述停板价位频繁报撤单超过100笔的行为且当日客户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撤单量累计达到10000手的,郑商所于当日闭市后,给予该客户全部品种限制开仓交易不低于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注2:上期所自2016年12月12日(12月9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热轧卷板HC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0手;自2016年12月1日(11月30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锌ZN1701合约和ZN1702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500手,在铅PB1701合约和PB1702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000手;自2016年11月29日(11月28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螺纹钢RB1701合约和RB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8000手;自2016年11月11日(11月10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天然橡胶RU1701合约和RU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500手。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交易所成为了各类资产交易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交易所规模庞大、复杂多样的交易活动,存在一些不合规或异常的交易行为,可能对市场秩序和交易者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交易所需要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一、监控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的目的是识别和监测交易所中的违规交易行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帮助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有效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异常波动等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监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1. 合规性监控:监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制度规定,包括交易准入、信息披露、交易报价、结算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2. 市场操纵监控:监测市场操纵行为,如虚假申报、集中委托、涨跌停板操作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打击操纵行为。
3. 内幕交易监控:通过交易行为数据和相关信息的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交易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4. 高频交易监控:对高频交易策略进行监控,包括交易频率、交易量、交易模式等,防范异常波动和市场失灵风险。
5. 交易异常波动监控:通过设定合理的波动限制和预警机制,监测市场价格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及时发现市场异常情况,减少投资者风险。
6. 跨市场交易监控:监控跨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市场互联互通带来的风险,确保各个市场的稳定和协同运行。
三、监控标准的实施流程1. 数据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的数据收集和整理机制,获取交易所内外相关数据,包括交易记录、报价数据、交易者信息等。
2. 数据分析和模型建立: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建立交易行为的模型和指标体系,识别和筛选出异常交易行为的特征和规律。
3. 异常交易监测:运用建立的模型和指标体系,对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生成报警信号。
4. 信息报告和处理: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配合调查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者利益。
员工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员工行为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政策,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交易行为,提高员工合规意识,确保我行交易安全。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违规交易;2. 员工与外部人员串通,进行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3. 员工交易摘要涉及敏感字眼,如“违规”、“违法”等;4. 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授信客户之间、员工与对公账户之间等交易存在异常情况;5. 员工交易金额、频率、对手方等与常规业务不符;6. 其他可能影响我行交易安全、损害我行合法权益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章异常交易行为排查第五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异常交易行为排查机制,定期对员工账户交易流水进行排查。
第六条排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授信客户之间、员工与对公账户之间的交易;2. 员工交易摘要涉及敏感字眼;3. 员工交易金额、频率、对手方等与常规业务不符;4. 其他可能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
第七条排查方式包括:1. 调阅员工账户交易流水;2. 行内授信资料;3. 组织员工访谈;4. 查询工商、法院等机构信息;5. 其他必要手段。
第四章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第八条发现员工异常交易行为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3. 处罚与违规行为相匹配。
第九条对违规员工,根据违规程度,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 追究经济责任;3.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4.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员工合规教育第十条我行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教育,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第十一条合规教育内容包括:1. 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政策;2. 员工行为规范;3. 异常交易行为识别及防范;4. 案例分析;5. 其他相关内容。
异常交易行为须知
异常交易行为须知期货交易所出台了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引,明确了对异常交易的定义,规定了对客户及会员的处罚措施。
为防止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投资者受到处罚,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异常交易,请您悉知并严格防范: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包括关联账户之间的互相成交)。
2、日内过度交易犯罪行为:股指期货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开仓量少于500手,单个客户在相同公司开户的其开仓数量分拆排序。
3、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4、大额报下单犯罪行为:中金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下单次数少于100次,且单笔下单量达至或者少于交易所规定的销售价格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80%;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下单次数少于50次(含50次),单笔下单的下单量达至300手以上(含300手);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下单次数少于400次,且单笔下单的下单量少于合约最小下单手数的80%;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下单量500手以上且下单笔数10笔以上。
5、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
其中,股指期货单个合约上的合并持仓超过100手。
6、影响交易结算价犯罪行为:客户利用对好像、对敲打等手段交易,导致交易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至该合约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易结算价。
7、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8、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量犯罪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易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开市时仍留存该交易月份持仓量。
如果累计两次发生以上行为,公司将关闭您的交易权限。
此外,客户严禁利用减仓、科熊、对敲打等手段,避免交易所的持仓量管制,超量持仓量,掌控或企图掌控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严禁利用几个相同交易账户通过对敲打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迁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严禁以逃税为目的,在不能活跃合约上,通过对敲打,催情药发单生产价差,展开资金迁移。
经典范本-基金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
**********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内部控制制度,指定信息技术部负责异常交易的牵头组织工作,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二章异常交易的认定与监控第三条基金销售异常交易的认定(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
(二)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频繁”系指开立和撤销账户之间相隔两个交易日以下,包括两个交易日)。
(三)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发起赎回的交易行为)。
(四)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
(五)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
(六)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七)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或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四条基金销售柜台业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异常交易报告管理制度。
(一)在日常业务中,柜台业务人员应注意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二)在首次为自然人客户办理开立基金账户业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同名有效银行结算账户原件,并进行审核、预留复印件并在系统内进行登记。
(三)在首次为法人客户办理开立基金账户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它部门颁发的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并进行审核、预留复印件和系统登记。
(四)在客户身份信息或预留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时,要求客户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资料,进行审核、重新预留复印件和系统更新。
(五)首次开户后,客户再次临柜办理业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与代销系统内的原始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业务。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认定和处理流程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认定和处理流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波动是否属于异常,二是确定异常波动的原因。
1.确定波动是否属于异常异常波动的判断一般以以下指标为依据:(1)涨跌幅度:涨跌幅度超过10%以上;(2)成交量:成交量明显异常,比平时大数倍以上;(3)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明显异常,比平时大数倍以上;(4)市盈率:市盈率异常波动,比平时高出较多;(5)其他指标:如大宗交易、股权转让等重大事件的发生,也可能引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2.确定异常波动的原因确定异常波动的原因,需要对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内部原因:如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2)市场环境变化:如宏观经济形势、政策调整、行业规范等;(3)投资者行为:如资金流入流出、投资者情绪等;(4)技术分析:如价格走势、交易量等技术指标。
二、交易异常波动的处理流程一旦发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
1.立即暂停交易交易所应当根据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决定是否暂停交易。
一般来说,如果有公司内部原因或者市场环境变化等重大事件,会立即暂停交易。
如果只是投资者行为或者技术分析等原因,可以在交易时段结束后暂停交易。
2.发布公告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公告,通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并说明暂停交易的原因和期限。
3.调查核实交易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异常波动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特别是公司内部原因或者虚假信息披露等情况,需要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4.保护投资者利益交易所应当及时通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并采取措施,防止投资者恶意炒作或者操纵市场。
5.恢复交易在调查核实结束后,交易所应当恢复股票交易,并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再次发生异常波动。
【决策参考】异常交易的认定、红线与处罚
异常交易的认定、红线与处罚一、《证券法》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防止上述情况,《证券法》授权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了十三种异常交易行为(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简介二、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和分类三、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规定四、违反异常交易规则的处理和处罚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两家证券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 年,主要负责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上交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异常交易规则,以防止和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异常交易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频率等出现异常波动,且可能影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异常交易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涉嫌操纵市场的交易行为,如对敲、对倒、虚假申报等;2.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如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等;3.涉嫌虚假陈述的交易行为,如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4.涉嫌恶意操纵股价的交易行为,如利用资金优势、虚假信息等手段拉抬或打压股价;5.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针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对涉嫌操纵市场的交易行为,上交所将采取限制交易、责令改正等措施;2.对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上交所将报请证监会进行查处;3.对涉嫌虚假陈述的交易行为,上交所将要求相关当事人澄清事实、更正信息;4.对涉嫌恶意操纵股价的交易行为,上交所将采取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5.对其他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违反异常交易规则的处理和处罚主要包括:1.限制交易:上交所可以限制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最长可达6 个月;2.责令改正:上交所可以要求涉嫌违法违规的当事人改正行为,消除影响;3.通报批评:上交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4.纪律处分:上交所可以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如警告、罚款等;5.移送证监会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上交所将移送证监会进行查处。
公交卡管理办法:异常交易监测与处理手册
公交卡管理办法:异常交易监测与处理手册1. 异常交易的定义和分类1.1 重复交易重复交易是指同一张公交卡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进行乘车刷卡的行为。
这种交易可能是持卡人在一次行程中多次刷卡导致的,也可能是异常使用者盗刷卡片进行的。
1.2 持续消费持续消费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频繁使用公交卡进行乘车刷卡,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频率和范围。
持续消费可能涉及持卡人的滥用和异常使用。
1.3 异地交易异地交易是指公交卡在短时间内在不同的地点进行刷卡使用,且这些地点之间距离过大,超出了正常的交通出行范围。
异地交易可能涉及卡片的非法转让和异常使用。
1.4 无效交易无效交易是指公交卡在刷卡过程中出现错误或数据异常,使得交易记录无法正常存储或进行统计分析。
这种交易可能会给公交卡系统的数据分析和运营带来困扰。
2. 异常交易监测2.1 实时交易监测通过监测公交卡刷卡行为的时空分布,识别出重复交易和异地交易等异常行为。
该监测可通过车载终端、门禁系统等设备进行实时数据获取和分析。
2.2 数据异常监测通过对公交卡交易数据进行周期性检查,发现无效交易和持续消费等异常情况。
该监测可通过后台数据分析系统进行自动化处理和警报。
2.3 前端设备异常监测定期巡检公交车载终端和售票机等前端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这样可以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异常交易情况。
3. 异常交易处理对于发现的异常交易,公交卡管理办法应制定相应处理措施,保护公交卡合法使用者的权益。
3.1 冻结卡片对于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可暂时冻结涉案卡片,以防止进一步的非法使用。
3.2 调查核实建立专门的异常交易调查团队,对异常交易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与持卡人联系,了解他们的行程和交易情况,判断是否为合法行为。
3.3 解冻封锁卡片根据调查结果,对于被确认为合法行为或误判的冻结卡片,及时解冻。
对于涉嫌非法使用的卡片,可以进行封锁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3.4 维权服务对于公交卡持卡人遭受非法使用而导致损失的,提供维权服务,协助其追回损失或补偿。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三)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
取消其相应资格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
对敲转移资金
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九
自成交影响价格
利用自成交手段,影响市场价格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四)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
虚假套利
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一)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二)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三)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十一
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
十二
套期保值持仓超仓
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第二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
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
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二、处理程序(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五大类11种行为将被认定为科创板异常交易
营销界五大类11种行为将被认定为科创板异常交易上半年4款新药获批 翰森制药上市大涨6月14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对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监控标准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或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在内的五大类11种典型行为被认定为异常交易,并明确了其交易特征和量化监控标准。
其中,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拉抬打压股价,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资深业内人士表示,这五大类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从交易模式看,行为特征典型,异常模式完整,均可能对市场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另一方面从量化标准看,均需具备一定的资金或持股优势,且交易规模或市场占比较高。
(来源:上海证券报)6月14日,港交所迎来今年重磅药企翰森制药,首日登陆港交所股价涨49%(收盘涨36.78%),市值1113亿港元。
翰森制药在医药行业内知名度高,其生产的格列卫是格列宁的仿制药。
这家药企背后的实控人是钟慧娟,15日收盘之后,她个人持股市值高达672亿元人民币。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与报告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与报告前言为了维护账户的安全性并防范金融风险,本文旨在介绍账户管理办法中关于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与报告的要求和流程。
通过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测和及时的报告,可以帮助机构和用户及时发现和阻止可能存在的非法和风险交易,确保账户的正常运作。
1. 异常交易定义异常交易指的是与账户历史交易行为不符,或者与账户注册信息、交易习惯明显不一致的交易行为。
例如:大额交易:超过账户常规交易金额的交易行为;频繁交易:在短时间内进行多次重复交易的行为;异地交易:交易发生在账户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不寻常交易:与账户注册信息以及日常交易习惯明显不一致的行为;涉及高风险行业的交易:例如赌博、毒品交易等。
2. 异常交易监测2.1 基于规则的监测机构可以设置一系列的规则和阈值,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数据进行实时检查。
例如,设定单笔交易金额阈值,如果某笔交易金额超过该阈值,则触发异常交易报警。
2.2 数据分析和挖掘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的分析和挖掘,机构可以发现账户的异常交易模式。
例如,通过分析用户的交易行为,可以建立用户的正常交易行为模型,进而对异常交易进行识别。
2.3 技术手段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可以对大量的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这些技术手段能够更加精确地识别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发出预警。
3. 异常交易报告3.1 报告要求异常交易的时间、地点、金额等具体细节;账户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异常交易的类型和特征描述;异常交易的风险程度评估。
3.2 报告流程员工发现异常交易后,应立即通知上级并向内部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内部风险管理部门对异常交易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报告给监管机构;如果决定报告给监管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提交异常交易报告;监管机构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结论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与报告是账户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和及时的异常交易报告流程,可以帮助机构和用户发现和阻止非法交易,保障账户的安全和正常运作。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
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
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银行客户行为或交易异常划分标准
银行客户行为或交易异常划分标准银行客户行为或交易异常划分标准:
1. 交易金额异常:交易金额大于单笔交易限额、客户历史交易金
额最大值等。
2. 交易频度异常:客户一天内累计或持续交易次数超过限制次数,或客户一段时间内交易频率超出历史同期均值或标准作比较。
3. 交易习惯异常:客户对某一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与历史交易习惯
不一致;客户在历史无记录的行为发生。
4. 资金来源异常:客户交易的资金来源不明或资金流转异常。
5. 客户反馈/投诉异常:账户出入金未能付款成功或被拒绝;支
付被取消;客户未收到销售回执等。
6. 账户异常:账户被举报多次;账户出入金频率异常;账户内金
额抬高超过一定数额;账户内出入金超过一定限额;账户被冻结等。
7. 信用卡异常:客户累计使用信用卡余额超过规定值;客户连续
使用信用卡余额超过规定次数;客户刷卡通过率变化异常等。
8. 电子支付异常:网上商城流水金额突然增长;客户支付流水时
间间隔太短;客户经常使用低额支付方式等。
9. 关联交易异常:交易关联,如客户A与客户B之间频繁交易,
而这些交易模式与客户历史交易模式不符。
10. 风险变动异常:客户风险等级变化,或客户投资策略变动超
过规定幅度,可能有洗钱嫌疑。
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对《XX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如下: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由于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5.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认定为出现一次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
6.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相同。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异常交易指标公式
异常交易指标公式异常交易指标一直是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一旦发现异常交易,金融机构就必须立刻采取措施,以保护客户和自身利益。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异常交易指标的公式及其指导意义。
异常交易指标公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交易金额的,另一类是基于客户行为的。
以下是两种指标的公式:1. 基于交易金额的异常交易指标平均数(M): M=(X1+X2+X3+...+Xn)/n标准差(D):D=[(X1-M)²+(X2-M)²+(X3-M)²+...+(Xn-M)²]/n当一笔交易金额超过平均值M+3D时,就被视为异常交易。
2. 基于客户行为的异常交易指标Z分数:Z=(X-M)/S其中X为某客户的行为指标,M为该指标在所有客户中的平均值,S为标准差。
当某客户的Z分数高于2或低于-2时,就被认为存在异常交易。
以上公式说明了管理层如何利用统计学的方法,对于产品或服务的交易量、价格、时间等因素进行量化评估,以识别并预测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
异常交易指标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 预防风险异常交易指标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识别潜在风险,以早期预防潜在损失,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
2. 保持合规在合规方面,异常交易指标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合规监管并满足法规要求。
对于那些超出合规范围的异常交易进行及时的识别、监控和报告。
3. 提高客户体验异常交易指标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减少因交易失败或受欺诈事件影响而对客户造成的不便和损失,从而提高客户体验和忠诚度。
总之,异常交易指标的公式是衡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的关键工具。
通过定量的分析和预测,可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保护客户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因此,各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异常交易指标的认识和应用,以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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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细化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认定标准
2012年05月24日 03:11
深交所抑制新股炒作再出重拳。
今日,深交所发布《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A10版),对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控的相关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指引》,新股上市初期,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10个交易日。
《指引》明确,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一)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显著高于新股发行价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二)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或申报买入价格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10万股以上的;
(三)连续竞价期间,买入申报价格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且单笔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5万股以上的;
(四)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价格申报买入,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五)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累
计申报数量在20万股以上的;
(六)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10万股以上的。
《指引》还明确了新股后续交易期间(新股上市次交易日起)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
其中就包括,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次数在3次以上或日内反向交易数量达到当日新股成交量5%。
《指引》规定,对于深交所会员单位,一旦有客户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可以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并向深交所报告。
对于一年内有多个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限制交易的,将受到“连坐”处分,如:有2个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有3个以上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视情况向会员发送监管函;有5个以上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