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 定。
3
处理措施
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整改与预防措施
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原因,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整改措施。
预防措施
通过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 意识。
监督与检查
定期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效果。
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影响天气技术逐渐成熟,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为 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包括人 工增雨、人工防雹、人工消雾等。
定义与术语
人工影响天气
人工增雨
指利用气象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 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以达到防灾减灾、 服务经济社会的目的。
在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严格遵守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人员培训与资质要求
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书。
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定期复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安全防范措施
制定安全防范方案,包括防雷 、防火、防静电等措施。
配备安全设施和器材,如消防 器材、应急照明等。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 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作业现场管理
划定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
要求作业人员佩戴防护装备, 如防护服、安全帽等。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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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绪论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章将介绍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章将提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可行性、透明度、监管和责任等。
第三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为了有效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的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明确各方的责任。
本章将介绍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措施为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性,必须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章将介绍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技术审查、环境评估、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等。
第五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不当或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必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章将介绍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违规处罚、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六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国际合作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点,因此需要开展国际合作。
本章将介绍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国际合作机制和合作原则,并探讨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第七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本章将介绍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中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信息公开和宣传为了增强公众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认知和理解,必须加强信息公开和开展宣传活动。
本章将介绍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包括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宣传机制和开展科普教育等。
第九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必须进行监督和检查。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方式方法、时间地点等要素。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在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时,应建立安全保障系统,做好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理准备。
第九条在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过程中,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数据收集,确保活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实施后,应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和数据统计,提炼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活动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活动等。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部门应追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存在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合规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取得相关资质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应在一年内进行审核和审批,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____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
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天气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 原则: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依法管理。
三、主管部门和职责1. 主管部门:国家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的统一领导,地方气象局负责本地区的管理工作。
2. 职责:a)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b) 批准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c) 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应用的指导和推动。
d) 促进人工影响天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的科学技术安全。
四、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管理1. 项目审批:a) 申请人应当在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启动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项目计划、背景资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b)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做出合理解释并予以拒绝。
2. 项目监督:a)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监督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b)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技术操作、环境影响等。
c) 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风险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止项目实施、责令整改、撤销批准等。
五、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应用1. 技术研究:a)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提高科学性和可控性。
b)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2. 技术应用:a)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应当以科学实证为基础,确保安全性和可控性。
b)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c)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1. 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人工影响天气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2.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国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提升国家的科研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效防范和应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带来的潜在不安全和安全风险。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等。
2.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本企业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2.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负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共同构成。
3.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协调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职责1.企业负责人负责订立和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整体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2.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订立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员工应遵守公司订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乐观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自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三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1.企业应订立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责任。
2.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安全培训、作业安全掌控、应急预案等内容。
3.安全管理制度应依据具体工作环境和风险特征进行定制,并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掌控1.企业应订立认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掌控措施。
2.作业安全掌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资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作业程序等内容。
3.人员参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必需接受相关培训,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897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人类利用科技手段人为影响天气的行为,保障公众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利用科技手段人为影响天气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人为影响天气的行为时,应确保安全和健康,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人为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人为影响天气的行为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并严格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第五条安全检查人为影响天气活动需通过安全检查,并达到审批要求方可实施。
第六条安全风险评估进行人为影响天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管控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第七条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人为影响天气的行为前,应编制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规定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第八条安全信息上报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人为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及时上报安全信息,包括人员安全状况、设备运行状况等,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安全技术要求第九条设备要求进行人为影响天气的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将了解的设备状况进行记录,及时安排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安全操作进行人为影响天气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资质,操作过程应具备严格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意识,当发现安全异常时及时报警并停止操作。
第十一条作业环境人为影响天气的作业环境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危险预警标识并严格遵守。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进行人为影响天气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确保人为影响天气活动安全可控。
第十三条安全奖惩对于在人为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未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职责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对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取得显著安全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表彰和奖励。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简易版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简易版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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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五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各级气象部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参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气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如下:(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分管负责人对分管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生产负责。
(四)操作人员对所从事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生产负责。
第八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对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定期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选择和使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第十三条定期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等程序。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Y-AQ-00578(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weather modification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人工影响天气(简称“人造雨”)是一种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云层进行干扰,使其产生降雨或调整气候的技术。
这项技术的应用可以在干旱、洪涝等自然祸害时供给有效的救援措施,但同时也具有肯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订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一、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必要性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范围广泛,可以有效缓解自然祸害给人类生产和生活造成的影响,具有紧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但是,这项技术本身也存在肯定的不安全因素,如下:1.难以精准把握技术参数,导致人工影响天气效果难以保证;2.环境影响成本高,可能会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肯定的影响;3.可能导致水资源挥霍,对当地的水资源造成影响;因此,依据以上不安全因素,必需订立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保证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运用是安全的,并最大限度地削减不安全因素。
二、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一)技术规定1.订立必要的技术标准,明确技术的安全阈值和使用方法。
2.确立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原则,明确合格的技术员必需拥有相应的证书。
3.建立日志记录和数据收集制度,每次操作都必需记录参数和操作过程。
4.严格评估可能导致的环境风险,并订立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安全管理规定1.建立专门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测机构,每年对技术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发觉问题适时矫正,并公开调查结果。
2.订立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需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反应。
3.明确产品的售后服务体系,必要时需要供给技术支持和服务。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管理方案,确保运用人造雨技术安全牢靠。
(三)审批资格管理规定1.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审批制度,明确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使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
2.订立人工影响天气审批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全部批准后的技术使用都符合标准要求。
3.审批决策要充分考虑公众参加,汲取社会看法,建立透亮有序的审批流程。
4.规定预警指示灯在云层途中不能再提前颁发,为避开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审批程序和决策必需严格在预期日期前完成。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引言天气是一个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
然而,由于气候变化的原因,天气异常事件的频发已经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应运而生。
然而,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天气安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一、立法背景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管理和监管,强化安全意识,减少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实施,必须以安全为第一原则,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原则,确保不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 实施可行性研究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实施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各项技术措施必须经过科学验证、实验和模拟先行,确保技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 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成立天气变化监测中心,建立完善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和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效果,确保技术的实施与管理的有效性。
4. 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准备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准备机制,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技术实施中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并减少损失。
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1. 政府责任政府是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对相关技术的监管和指导,保障天气安全。
2. 科研机构责任科研机构是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实施的主体,应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确保技术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科研机构也应加强对技术实施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是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实施的具体操作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技术,确保技术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同时,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省气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工作所需的人员应当列入地方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
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和增雨防雹气象服务,为防灾减灾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科研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九条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档案,做到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确保档案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应当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获取资质证后方可实施作业。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5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飞行管制、通信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指挥协调、联合作业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能。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水平,拓展人工影响天气的应用领域。
第七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其他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八条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人工安全操作天气管理细则范本
管理制度相关系列之市区人工安全操作天气管理细则(标准、完整、实用)适用部门:生效日期: 年月日编号:FS-QG-XXXXX 市区人工安全操作天气管理细则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 切实做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设备弹药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规定, 强化对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架及弹药的安全管理。
认真执行省《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固定炮站(火箭站)建设技术规范》(DB61/441—2021), 非作业期间的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架必须存入符合标准的库房内并做好维护保养, 弹药必须存放在经所在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专用弹药库房, 或由驻地军队、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协助存储。
作业期间的弹药必须存储在作业站点弹药库房。
要突出抓好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存放安全管理, 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严格弹药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 抓好弹药库房的防火、防锈蚀等工作, 严防弹药误用、丢失、爆炸、被盗等事故发生。
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存放专用柜必须是经过中国安保CCC 强制性认证、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认定企业、保安服务中心在产品上附加监制标牌的产品。
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管理人员、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强化高炮、火箭操作技术培训, 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坚决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三、认真开展安全检查近期由市气象局牵头, 开展一次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 查找隐患, 堵塞漏洞, 督促解决相关问题。
有关县区要尽快开展自查自纠, 对存在问题抓紧整改, 确保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细则(试行)》和《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不断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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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
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
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
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
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
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
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
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
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
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
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
管。
第八条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
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
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
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
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
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
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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