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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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办发〔2003〕2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办发〔2007〕214号)精神,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5〕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辖区内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由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含个体参保的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目标任务是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从单位管理服务转入社区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业务指导,紧紧依托街镇乡社会保障服务所和社区组织,以人为本,完善服务,资源共享,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促进社区建设相结合,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移交给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镇乡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为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大足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县社保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委办《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足委办发〔2003〕38号)的要求,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第六条由县府办牵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和督促各街镇乡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通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主要工作内容

第七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配合县社保局做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2﹒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3﹒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县社保局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

4﹒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死亡待遇;

5﹒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7﹒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8﹒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等活动;

9﹒指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

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

第三章服务机构、办公场地、设施

第八条县社保局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各街镇乡依托社会保障服务所,建立社区居委退管站,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街镇乡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办公及活动场地、信息网络管理等设施。

第十条各街镇乡社会保障服务所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活动经费向企业征缴,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第四章经费的筹集

第十一条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来源:

1﹒企业缴纳;

2﹒财政预算;

3﹒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劳社发〔2005〕5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关闭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经费和人事档案管理费由县财政解决;**劳社发〔2005〕5号文件下发之后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经费一次性缴纳288元/人(2元/每人每月,缴纳12年);另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缴纳人事档案管理费。以上两项经费列入破产清算成本费用。关闭破产以外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缴纳768元/人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经费和人事档案管理费。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后应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参照关闭破产企业的缴费办法执行,由本人承担所需经费。

第十三条积极争取市级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和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的补贴,县财政也要将配套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由县社管办负责征收,使用财政票据。

第五章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接收

街镇乡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所必须的支出。按每年人均50元安排。

第十六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社保局进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费主要用于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利用。按每年人均25元安排。

第十七条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人事档案管理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由县社管办在年初根据各街镇乡社保所开展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以及社保局档案管理工作等情况,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报经县财政审核后,拨付执行。

第六章移交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体是:

关闭、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清算组(破产企业清算组已解散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镇乡;

关闭、破产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和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镇乡;

县社管办为监交方。

第十九条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先由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向县社管办提出申请,并做好移交前期准备工作:

1﹒企业或主管单位应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退休人员的稳定。

2﹒关闭破产转制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费及其补偿费用等,必须移交前付清。

3﹒企业或主管部门核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理清资产状况并按规定计算出移交的经费,列表造册;按照《**市档案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档发〔2004〕34号)要求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规范整理。

4﹒企业或主管部门与所在地街镇乡就退休人员移交工作进行沟通,达成同意交接的一致意见。

第二十条在县社管办的指导下,企业或主管部门和街镇乡社会保障服务所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移交协议》,同时移交有关资料档案,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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