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工程建设制度
担保工程建设制度一、总则1. 本担保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本公司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
2. 担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工期符合合同约定,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3. 担保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二、担保类型与范围1. 本公司提供的担保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质量担保、维修担保等。
2. 担保范围涵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设备安装等各个环节。
三、担保责任1. 本公司作为担保方,应对承接的工程项目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如因本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质量问题或其他违约情形,本公司应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四、担保期限1. 担保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根据不同类型的担保,担保期限一般为1至3年,具体期限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确定。
五、担保金的管理1. 本公司应设立专项担保金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担保金。
2. 担保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确定。
3. 担保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非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动用。
六、违约责任1.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1. 本担保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 任何因执行本担保制度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担保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公司保留对本担保制度进行修改和解释的权利。
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规定
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向发包方缴纳的一种担保金,用于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
为违约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至10%。
2.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通常为7个工作日)向发包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逾
期未支付的,视为承包商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承包商。
2. 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
违约金,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3. 如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1. 发包方应设立专门的履约保证金账户,对承包商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进行管理。
2. 发包方不得擅自挪用、占用或扣留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争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施工履约担保方案范本
工程施工履约担保方案范本一、项目背景为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我公司拟对工程施工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履约担保方案。
二、项目概况项目名称:XXX工程项目项目地址:XXX建设单位:XXX施工单位:XXX履约担保评估对象:施工单位三、履约担保评估内容1. 项目资质评估: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评估,包括施工单位的注册资金、资质等级、施工经验等情况。
2. 财务状况评估:对施工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等。
3. 信用状况评估:对施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近期是否有违约行为、涉诉情况等。
4. 履约能力评估: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施工管理经验等因素,并评估其在本项目中的履约能力。
5. 风险评估:对施工单位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合同风险等。
四、履约担保方案1. 保险担保:施工单位应购买相应的施工工程保险,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
2. 履约保证金:施工单位应按约定向建设单位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3. 担保公司担保:施工单位可委托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履约担保,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4. 银行担保:施工单位可向银行申请担保,作为履约担保手段。
5. 其他担保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其他担保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五、履约担保执行1. 建设单位应及时了解施工单位的履约担保情况,对担保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履约担保方案的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3. 如有履约担保问题或纠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风险提示1. 履约担保仅作为一种保障措施,无法完全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履行履约担保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建立信任,共同保障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工程保函管理办法
工程保函管理办法工程保函是指建设项目中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一种金融担保。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工程保函的发放和使用,提高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和业主的权益保障,特制定本《工程保函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程保函发放和管理,包括工程保函的申请、审批、发放、履约和解除等环节。
二、工程保函的类型1.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在中标后向业主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以确保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和价格完成工程。
履约保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指定期限内必须提供,并在工程施工期间有效。
2.质量保函质量保函是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业主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以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保函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有效。
3.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是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以确保业主提前支付的工程款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
预付款保函在业主支付预付工程款项时必须提供,并在使用期限内有效。
4.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是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向业主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以确保承包商能够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投标并履行中标后的合同义务。
投标保函在投标文件递交之时必须提供,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效。
三、工程保函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材料承包商在申请工程保函时,应向业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包括工程保函的类型、金额、有效期等基本信息;(2)企业资质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3)财务状况证明:包括最近一年度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信息;(4)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2.审批程序业主收到承包商的工程保函申请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初审:对承包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评审:由评审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查;(3)审批: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工程保函的发放,包括保函金额、有效期等具体内容;(4)发放:经审批通过后,业主向承包商发放工程保函。
工程履约担保金制度
工程履约担保金制度一、定义与目的工程履约担保金是甲方(业主)要求乙方(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缴纳的一种保证金。
其目的是确保乙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从该担保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二、担保金的数额与支付1. 担保金的数额通常根据工程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约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担保金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 担保金不计利息,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发生违约情况下全额退还给乙方。
三、担保金的管理与使用1. 甲方负责担保金的专户管理,并确保资金安全。
2. 担保金只能用于以下情况:-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需支付违约金时;- 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需承担返工或修复费用时;- 乙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需承担相关责任时;- 其他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
3. 甲方动用担保金前,需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担保金,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索赔损失等措施。
2. 若甲方无故扣留或挪用担保金,应向乙方支付双倍金额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作为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专业担保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将在本市的各项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全部清理完毕后,凭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清理完毕证明注销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注销保证金账户不影响专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第十条采用企业担保的保证人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工程合同履约措施
工程合同履约措施合同编号:[填写合同编号]甲方(业主):[填写甲方名称]乙方(承包商):[填写乙方名称]一、履约保证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内,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额[百分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2. 履约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具体时间]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二、进度计划与监督1.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2. 乙方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调整进度计划的建议。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未能按计划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
三、质量要求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 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进行质量控制。
3. 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格工程,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至合格标准。
四、变更与索赔1. 工程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因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执行。
3. 如一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有权提出索赔,索赔金额应基于实际损失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五、争议解决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担保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项目按时、质量、安全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本项目的所有参与实施的工程项目担保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担保范围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
2.工程项目担保范围包括质量、进度、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
第四章担保形式1.保证金担保:指工程项目各参与单位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的履行。
2.保险担保:指工程项目各参与单位购买相应的工程建设保险,以进行风险防范和赔偿保障。
3.第三方担保:指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完善执行。
第五章担保责任1.建设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的全面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设计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达到法定标准。
3.施工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度的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按时、安全完成。
4.监理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
第六章担保管理1.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各参与单位的担保责任和义务。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3.建设单位应及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担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担保进行评估检查,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七章担保追诉1.项目合同各方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并及时追究担保责任。
2.有关单位在接到追究通知后应立即整改并做出相应的赔偿,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3.如有追究担保责任的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章处罚措施1.对于不履行担保责任、拖延工程进度、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单位,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或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履约管理制度
工程履约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履约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所有参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3. 公司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合同管理1. 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造价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3.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变更或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工程进度管理1. 承包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报建设方审批。
2. 工程进度计划一旦确定,承包方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程进度,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并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四、质量管理1. 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2. 建设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包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发现质量问题时,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安全管理1. 承包方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事故并报告建设方。
六、变更与索赔管理1. 工程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实施。
2. 对于因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或延误工期,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
3. 索赔事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一、定义及作用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为了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违约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进行了规定。
三、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和缴纳时间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发包人。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在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五、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
扣除履约保证金后,承包人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六、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七、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应由专门的保证金账户进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监管履约保证金。
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总结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违约风险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通过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缴纳时间、退还条件以及监管方式等,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2. 公司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二、合同签订管理1. 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预算控制等关键条款。
2. 法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3. 合同签订应经过授权人员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内容或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
三、合同执行管理1. 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按期进行。
2. 质量监督部门需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3. 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转。
四、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1.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协商。
2. 对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收集证据,按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
五、合同结算与终止管理1. 工程完工后,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2. 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3. 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归档相关资料。
六、监督与考核1. 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将合同履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3)
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
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拿罩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液裤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
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
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闹敏简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
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
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
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预付款不遵循定金罚则,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
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
最后,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
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时,最容易与银行担保相混淆。
银行担保,是银行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保证,是一种新的人的担保。
而作为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
工程建设担保制度
工程建设担保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与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担保制度。
2. 本担保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 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通过经济手段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等各项指标的达成。
二、担保形式1. 投标担保:由投标单位提供,确保投标过程中的诚信及中标后的合同履行。
2. 履约担保:由承包商提供,保证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3. 预付款担保:由承包商提供,确保预付款用于本工程并按规定退还。
4. 质量保修担保:由承包商提供,确保工程竣工后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修复。
5. 其他形式的担保: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需要,可增设其他必要的担保形式。
三、担保金额和期限1. 担保金额应根据工程规模、合同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2. 担保期限自担保责任产生之日起至责任解除之日止。
四、担保责任1. 担保人应对其提供的担保内容负责,一旦发生违约或不履行责任的情况,应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 对于因担保人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担保人应负责赔偿。
五、担保的执行与管理1. 设立专门的担保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各项担保的执行情况。
2. 各参与方应定期向担保管理机构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3. 担保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违约事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
六、争议解决1. 担保相关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七、附则1. 本担保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项目法人单位。
2. 本担保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结束为止。
工程合同管理中关于履约担保的条款
工程合同管理中关于履约担保的条款
在工程合同管理中,关于履约担保的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证金:承包商需要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给业主作为履约担保。
这些保证金将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给承包商。
2. 履约保证金:承包商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给业主。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或者发生违约情况,业主有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使用履约保证金来弥补损失。
3. 履约担保函:承包商可以通过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履约担保函,作为对业主的履约担保。
这些担保函一般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担保和保证担保等形式。
4. 履约保险:承包商可以购买履约保险来保障合同的履约风险。
履约保险在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或发生违约情况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业主的损失。
5. 第三方担保:除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担保函和履约保险之外,承包商还可以选择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如担保公司或银行。
第三方担保可以加强业主对承包商履约的信心和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履约担保条款在每个工程合同中可能会
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此外,还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对履约担保的要求。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的法律规定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是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我国,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单位应当向发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应当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范围。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合同的履行过程,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二、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应通过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附有必要的附件和技术规范。
2.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进度计划、费用支付方式、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等相关条款。
3.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并签订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履约保证金1.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
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金额的比例来确定,一般为合同价款的5%至10%。
3.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缴纳,并由受款人进行管理。
四、工程进度管理1. 工程进度计划应明确工程各阶段的时间节点、工作内容和责任人。
2.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安排施工,并定期向监理单位和业主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3. 如遇到工期延误或其他有关工期变更的情况,应及时向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五、质量管理1.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质量管理,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并及时整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 如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六、费用支付与索赔处理1.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付款方应如期支付应付款项。
2. 如发生工程变更或索赔事项,应及时向业主提交变更或索赔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据和报价表。
3. 双方应在接到变更或索赔申请后进行协商,并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支付或补偿相应的费用差额。
七、合同纠纷解决1.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采取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
2. 双方可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履约保证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管理办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做好履約保證工作,保障企業平穩有效運轉,促進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管理辦法依據《合同法》、《公司法》、《進出口合同慣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要求,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与客户签订履约保证合同,履行履约保证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條定义1.履约保证:在合同签订后、履行期内,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所采取的措施。
2.履约保证合同:是履约保证的书面表现形式,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方法以及保证期限,保证义务的强弱、担保方式和范围等。
3.保证人:指承担履约保证义务的一方。
第二章履约保证的类型第四條保函形式履约保证可以采用保函形式,保证金形式或者其他保证形式。
第五條保函形式保函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履约保证,保证人不得反悔、变卦或炒作。
第六條保证金形式保证金形式的履约保证,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用于承担向收款方支付的违约赔偿金或是履行合同所需的各种费用等。
第七條其他保证形式其他履约保证形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用其他保证措施,如租赁的存货、保险、抵押等。
第三章履约保证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第八條履约保证合同的签订履约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中应包含保证人名称、保证金额、保证期限、保证形式、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等内容。
第九條履约保证合同的变更1.保证人和收款方可以协商变更履约保证合同,变更内容应签署书面协议,并将协议交与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2.经当事方协商同意,变更履约保证合同后的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原保证期限。
第十條履约保证合同的解除1.履约保证合同自然履行到期。
2.如果履约保证合同终止或解除,保证金应及时退还。
第四章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條保证人的权利履约保证期内,收款方违约或默认,保证人有权向收款方追偿,也有权追究履约保证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條保证人的义务1.保证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工程管理工程质量担保3监理合同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预防、控制、转移工程监理合同履约风险,规范担保工程中工程监理的管理职能。
强化在担保工程管理中工程监理的配合、协调、管理责任,从而更好的发挥监理公司在担保的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担保法》、《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工程监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担保公司和监理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相互配合、积极协调。
双方工作的结合是自始至终,贯穿于项目工程建设和工程保修的各个阶段。
第一章第三条根据项目的情况,建设单位可以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主持召开由担保公司、监理公司参加的工作会议,在会上三方进行工作交底。
担保公司向监理公司提交《担保实施细则》和有关担保工作程序性文件、资料。
当《监理规划》编制完毕,监理公司提交担保公司一份。
第四条担保公司项目负责人定期参加监理公司组织的监理例会。
监理公司应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对现场监理会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及时将与会方签字确认的《监理会议纪要》送担保公司一份。
第五条监理公司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组织召开相关的进度、质量问题的专题会,并应提前通知担保公司参加,会后应及时将与会方签字确认的《监理会议纪要》送担保公司一份。
第六条建设单位工程现场代表、担保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公司委派的监理工程师须遵守本办法,并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工程管理。
第七条监理公司应编制工程进度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对施工计划的编制要求;何时完成计划;分包计划和总包计划的结合;计划报审程序;计划的执行、统计、评价原则;计划预警;计划延期管理办法;违约和奖罚原则等。
第八条监理公司应对承包单位编制的施组、总体计划、年度施工计划、季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周计划以及分包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等有关施工现场进度的计划进行审核、签认和管理,计划的审核、签认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合同管理与履约担保的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合同管理与履约担保的规定一、引言工程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出招标文件,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从而选择最优承包商来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
合同管理与履约担保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重要且不可忽视的环节。
本文将针对工程招投标中合同管理与履约担保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合同管理规定1. 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及时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质量标准、工期、报酬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2. 合同履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的履行,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并积极配合监理人员的监督和检验验收工作。
3. 合同变更: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变更手续。
4. 合同解除:当合同违约或发生重大争议无法解决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索赔和补偿。
三、履约担保的规定1. 保证金: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作为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凭证。
保证金应在中标人签署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交纳,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退还。
2.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相应确定,并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退还。
3. 保函:中标人可选择向招标人提供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函等形式的履约担保,以确保中标人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保函应在履约期限内有效,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使用和退还。
4. 履约保险:中标人可购买工程履约保险,将履约保险金额视为履约担保,以减少履约风险。
履约保险的购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工程履约期间保持有效。
四、合同管理与履约担保的重要性1. 保证工程质量:合同管理与履约担保能够约束中标人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预期标准。
2. 保证工期进度:中标人在合同管理与履约担保的监督下,必须按照工期安排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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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有效防范建
设工程担保风险,明晰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在建设工
、《关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建
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以及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
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投标人投
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章投标担保
第四条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申请
本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
本公司的投标担保业务,只为申请企业按照80万元/ 年担保额出具担保函,按照
2%标准收取担保费1.6 万元;担保函仅限应用于投标保函有效期内在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使用。
1、受理对象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
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依法经营的施工企业。
2、企业需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需从工商登记部门复印)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
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简介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或股东会
申请担保的会议纪要;建筑行业相关资质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曾获
奖项证书等复印件;
7)企业简介(含企业人数、人员结构、部门,部门
设置以及成立以来代表性工程统计等)
8)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电脑查
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本年度当期的企业财
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和财务情况说明等;
10) 近两年承建的工程合同前三页复印件;
11) 反担保措施说明及资料;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
验)
3、业务操作流程
1) 投标人(企业)符合投标担保受理条件,持招标
文件及以上资料向我公司申请投标担保并填写《工程担保申请书》,经部门经理初审后报请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立项;部门经理确定项目经理A、B 角,项目经理接到任务后收集资料进行尽职调查;
2) 在投标人资料提供完全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A、B 角意见;
3) 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同意并联
签后即可为企业办理担保手续
4) 由项目经理办理与企业签订担保合同事宜
5) 企业交纳担保费并办理完毕反担保抵押质押等手
续后, 我公司为企业出具担保函;
6) 项目经理将担保函交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7) 项目经理将担保项目有关情况尤其是反担保措
施形成书面材料报,与担保函一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项目资料存档;管理部门应向我公司开具收到担保函的证明;
8) 项目经理对企业保后进行监管,旁听投标会,掌
握担保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保后监管报告后定期上报;
9) 建设管理部门向我公司出具同意解除企业反担保
的意见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解除反担保手续。
该担保项目终结后,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终结报告书,并与项目相关资料
并存档。
第三章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五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本公司为保证承包商履行工
程承包合同,向业主(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承诺,用于保
证承包商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使业主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遭受损失。
本公司提供的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
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0%。
1、受理对象
1)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具备较强履约能
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依法经营的施工企业。
2) 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3 年。
3) 申请担保金额不低于50 万元。
2、企业需提供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
2)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需从工商登记部门复印)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
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简介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或股东会
申请担保的会议纪要;建筑行业相关资质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曾获
奖项证书等复印件;
7) 企业简介(含企业人数、人员结构、部门,部门
设置以及成立以来代表性工程统计等)
8) 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电脑查
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 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本年度当期的企业财
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和财务情况说明等;
10) 企业近期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11) 近两年承建的工程合同前三页复印件;
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信用评级公司出具的信
用等级证明;务所出具的反担保物评估报告;
13) 反担保措施说明及资料;提供本公司指定评估事
14)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或资料系复印件的,客户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业务操作流程
1)承包商(企业)符合承包商履约担保受理条件,
持中标通知书、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以上资料向我公司申请承
包商履约担保并填写《工程担保申请书》,经部门经理初审后报请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立项;部门经理确定项目经理A、B 角,项目经理接到任务后收集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进行尽职调查;
2)在承包商(企业)资料提供完全的情况下,项目
经理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意见;
3)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同意并联签后
即可为企业办理担保手续
4)项目经理负责与承包商(企业)办理签订履约担
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手续;
5)承包商交纳担保费并办理反担保抵押质押手续
后,项目经理为承包商(企业)办理出具保函事宜,并亲自将保函送交建设管理部门确认备案;建设管理部门向我公司出具收到保函的证明;
6)项目经理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7)项目经理进行保后监管,并定期形成保后监管报
告后上报;
8)建设管理部门向我公司出具同意解除企业反担保
的意见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解除反担保手续。
该担保项目终结
后,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终结报告书,并与项目相关资料
并存档。
4、担保公司承担责任范围
担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围: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
担保暂行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1)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
续履行合同义务;
2)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
余部分,业主仍按原合同支付建设工程款;
3)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
5、收费标准
按照担保金额的2%收取保费,此保费按单收取
6、中途退保
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在办理完担保手续或已经出具保
函,但未使用保函并要求退保的,我公司扣留保费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四章反担保措施
第六条主要反担保措施可接受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
抵押(质押)担
保、保证金担保等。
具体为:
1、信用担保:包括申请企业股东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和其他第三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房地产和动产(包括工程机械设备等)的抵押(质
押)、权利质押 (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单、仓单、 提单、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出口退税单等 附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 (收益权、经营权、 承租权、期权)等。
3、根据项目风险度可以要求企业按照保函金额
10%提供
保证金担保。
公司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项目
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哪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反担保措 施。
第七条 抵押(质押)率
抵押率需要根据抵押物具体情况确定,主要为:
第五章 其 他
第八条 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我公司上
年度末净资产的 50%。
第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业务
管理办法执行。
)、 1、 房地产抵押率不高于评估值的 70%。
2、 设备、车辆等动产抵押率不高于评估值
50%。
3、
以权利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