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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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管理,建立鞭策机制,增强在岗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主观能动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待岗人员条件:
1.违犯宾馆管理制度,违章、违纪、给宾馆利益造成损失和影响者;
2.责任心不强,完不成任务,已不胜任原岗位工作而又暂时无法重新安排者;
3.不服从宾馆工作安排者;
4.凡是各部门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经过上岗考核,优化劳动组合落选者。
二、到岗人员的管理;
1.待岗人员统一由培训部管理。
2.待岗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宾馆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每天按规定打卡、考勤、在培训不报到,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3.待岗人员提出:“停薪留职”,必须由本写出书面申请,经宾馆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其工资、福利待遇、社会劳动保险等按集团、总公司文件执行。
4.待岗人员要求辞职过调出宾馆,有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批准后按集团、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三、待岗人员的待遇:
1.待岗人员不享受劳保;
2.在原岗位工作满15天者,享受当月岗位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和效益工资);不足15天,按岗位工资发放。
3.待岗分配人员待岗两个月内,按照待岗工资发放(停发奖金),满两个月后改发生活费。
四、待岗工资支付标准:
待岗工资=技能工资+零岗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待岗工资率=待岗工资÷21.5天
一、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条件:
1.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者;
有突出表现,受到员工一致好评者;
2.
3.本人提出申请,其它部门愿意录用,经宾馆领导同意者;4.在待岗两个月内严格遵守宾馆各项制度,无违章、违纪、不迟到、不早退,宾馆领导可视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
二、其它未尽事宜按集团、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