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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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单位正常运转秩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没有具体工作任务而在岗等待安排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任务,确保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待岗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准备接受工作安排,不得懈怠、逃避工作。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主动学习、提升自身能力,提高工作素质,为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卫生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损坏公共设施。

第九条待岗人员要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定,如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正式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公平公正的工作安排,不得歧视待岗人员。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不能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待到规定下班时间或者经单位批准方能离岗。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不得泄漏给他人。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要时刻保持与单位和同事的良好沟通,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困难。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要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展示个人风采,增进工作氛围。

第三章待岗人员工作评价和考核

第十七条单位应对待岗人员进行定期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应客观公正,不能对待岗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歧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一、概述

待岗人员是指因岗位调整、业务调整、项目暂停等原因暂时没有工作任务的员工。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二、管理原则

1. 公平原则: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原则,不得因任何个人原因导致不公平待遇。

2. 保障原则:对待岗人员的基本权益应进行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3. 激励引导原则:对待岗人员应进行激励引导,积极引导他们主动寻求岗位变动或技能提升。

三、待岗人员管理程序

1. 待岗登记:待岗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待岗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离岗原因等。

2. 岗位调整: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或重新分配工作任务。

3. 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相关的岗位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岗位竞争力。

4. 岗位变动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待岗人员发出岗位变动通知,告知他们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5. 工资待遇保障:待岗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因待岗而减少相关福利和津贴。

四、待岗人员权益保障

1. 社会保险:待岗人员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假期休假: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假期休假权益。

3. 岗位机会优先:人力资源部门应优先考虑待岗人员的岗位需求,为其提供岗位变动机会。

4. 职业指导与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五、违规处理

1. 工作拒绝:待岗人员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如有不合理要求可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待岗人员管理范围

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1.2 待岗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休假、调离、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待离岗等情况。

1.3 待岗人员的管理应以保障公司及各级机构正常运行为准则,充分利用资源和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

2.1 尊重待岗人员的人身尊严和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2.2 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时间,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专长。

2.3 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待岗人员管理措施

3.1 充分了解待岗人员的情况和需求,根据其个人特点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

3.2 建立待岗人员的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能力特点等,为后续调岗和重新安排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3 定期进行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估和能力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4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薪酬福利,确保其合理收入和生活保障。

3.5 加强与待岗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待岗人员管理责任

4.1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确保其工作任务的完成。

4.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待岗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和实施各项管理措施。

4.3 公司领导层对待岗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实施。

以上为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

医院__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__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医院整

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因各种原因处于待岗状态的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

调整、因病休假、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等。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分类及管理

第四条待岗人员分为以下几类:

1. 因工作需要调整待岗人员;

2. 因病休假待岗人员;

3. 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待岗人员。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分类及管理如下:

1. 因工作需要调整待岗人员:

(1)医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待岗人员的工作岗位,确保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

(2)待岗人员应服从医院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职;

(3)待岗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

2. 因病休假待岗人员:

(1)病休假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病假证明,经医院审批后,方可休假;

(2)病休假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

(3)病休假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按时参加体检,恢复健康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3. 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待岗人员:

(1)暂时离岗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参加培训或完成工作任务;

(2)待岗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

(3)暂时离岗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或培训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考核与待遇

第六条待岗人员的考核:

1. 医院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晋升、调整岗位的依据。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待岗人员的行为、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待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维护医院形象。

第四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服从医院的管理,听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或旷工。

第五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医德医风,不得向患者索取财物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保护医院的公共财产、设备和设施,不得私自挪用、损坏医院资产。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分类

第九条医院待岗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分为以下几类:

(一)实习医生:指在医院实习学习的医学生或卫生专业学生,受聘于医院,按照规定的

时间和要求进行实习。

(二)护士:指在医院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护理资格证书。

(三)药剂师:指在医院从事药物管理和配药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药剂师资格证书。

(四)其他医务人员:指在医院从事其他医学相关工作的人员,如检验师、放射师等。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主动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服从岗位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听从医院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如接到工作指令需及时反馈和执行。

北京市有关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待岗的规定

北京市有关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待岗的规定

北京市有关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待岗的规定—、待岗对象

(一)不服从医院管理,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交付的工作任务,经常性不能完成者;

(二)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常出医疗差错、常与病人发生医疗纠纷者;

二、待岗管理程序

(一)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待岗申请交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政联席会。

(二)人力资源科按党政联席会决定下发待岗通报文件,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科和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和考核,原则上在其主管部门待岗,主管部门可根据其专业特点及工作需要进行工作安排。

医院关于待岗、停岗的规定

医院关于待岗、停岗的规定

医院关于待岗、停岗的规定

根据**附院(2021)院字第38号《关于实行待岗、停岗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现阶段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责任制,维护正常的医、教、研工作秩序,现对待岗、停岗做如下规定:

一、待岗、停岗人员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待岗人员。

1.医院机构、科室撤并、编制缩减或其他原因(如调整充实技术人员)造成的富余人员,不服从分流安排者。

2.未被聘任、被解聘或不应聘者。

3.停职检查或停岗人员经学习,认识有了提高,医院同意其复岗或重新上岗,但无科室接受者。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

5.其他无法安排岗位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停岗人员。

1.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服从医院或科室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滋生是非,影响或干扰医院或科室正常工作。

2.由于其不当行为给医院、科室、他人造成损失或有其他方面的问题,经科室批评教育无效,被责令停职检查的。

3.出现医疗质量问题的(详见医疗质量控制方案)。

二、待岗、停岗人员的确定程序

1.有所在科室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科室盖章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查。

2.有关职能部门在调查了解情况后,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报院长审查备案。

3.对某些科室实行优化组合时,未被聘任的人员为自然待岗,不需经以上程序审批。

三、待岗、停岗人员的管理

1.待岗、停岗人员在待岗、停岗期间由人力资源处管理。待岗、停岗明确后,当事人应于当日到人力资源处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旷工;逾期30天不报到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院管理,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严肃院规院纪,建立对全院职工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院在职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制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待岗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的,擅离职守、脱岗、脱班三次及以上的,群众意见较大的;

2、在工作场所打牌、酗酒闹事、打架、干扰破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

3、对患者及家属发生争吵、打架、服务态度恶劣的;

4、对患者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违反医疗原则的;

5、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分配的;

6、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机构改调、人员定编定岗及科室优化组合中被减员,本人又找不到新岗位的;

8、不认真贯彻路线、方针、政策和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命令、决定的;

9、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损害单位社会声誉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0、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推诿患者(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重大医疗抢救通知不到位的;

11、违反规定私自收费的;

12、在患者名下“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治疗”,以及少收或不收各种费用的;

13、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出具假证明,假诊断,假报告的;

14、收受患者、家属“红包”的;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私自收受各种“红包”“回扣”和“好处费”的;

15、未经医院许可将患者介绍到院外检查、治疗、手术、住院,从中谋利;

16、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外出会诊、手术、私收费的;

17、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被群众举报并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执行办法

1、违反上述条例1至7条的,待岗1至3个月;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待岗人员管理机制

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机制包括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培训转岗、社会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待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待岗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待岗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鼓励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做好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待岗人员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待岗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婚姻状况、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被歧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能擅自离开待岗岗位,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

医院待岗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待岗管理行为,促进医务人员规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待岗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待岗管理制度是医院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医院待岗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院工作纪律。

第五条医院待岗管理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院待岗管理应强化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医院待岗管理应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八条医院待岗管理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九条医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待岗工作,确保各科室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岗前培训,提高其岗位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值班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按时到岗,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应及时调整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适应医疗服务需求的变化。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医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异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督促和培训。

第十四条医院应注重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强化他们的服务理念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医院应加强对待岗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作台账和档案。

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医院应加强对待岗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工作失误和事故发生。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在医院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者;

(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者;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被所在科室解聘而又未能应聘到其他岗位;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六)、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被有理投诉,并已造成医院不良影响;

(七)、因个人原因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八)、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沟通不到位等原因被有理投诉≥2次/月;

(九)、因违反医疗制度或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医疗纠纷,产生一种不良影响;

(十)、有打架或打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回扣者或者索收受患者红包的。

第四条:待岗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党办、医务科、护理部等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医院调岗者,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医疗单位待岗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单位待岗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单位待岗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守劳动纪律,解决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消极现象,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待岗对象

(一)不服从医院管理,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交付的工作任务,经常性不能完成者;

(二)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常出医疗差错、常与病人发生医疗纠纷者;

(三)服务态度恶劣,职业道德差,多次被病人和职工投诉,给医院造成极坏影响者;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无故旷工连续三天以上十天以下者(十天以上另行处理):

(五)工作失职、渎职,发生工作重大差错,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六)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

(七)其它:符合上级规定或部门规定等,按照要求须实行待岗的。

二、待岗管理程序

(一)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待岗申请交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政联席会。

(二)人力资源科按党政联席会决定下发待岗通报文件,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科和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和考核,原则上在其主管部门待岗,主管部门可根据其专业特点及工作需要进行工作安排。

三、待岗人员待遇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在编职工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70%,其余工资保留不变,非编职工发放基本工资的70%,其余工资保留不变,停发奖励性绩效,各种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待岗人员管理

(一)待岗时间1一3个月,期满后,待岗人员填写《医院待岗人员考核评价表》,完善手续后交人力资源科存档。

(二)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评价及用人科室是否接收意见,重新安排上岗,上岗后按岗位性质核定工资福利待遇。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1)待岗条例:

①不服从护理部安排,不服从护士长的正确领导,干扰护士长行使管理职能及日常

工作,对护士长的正确批评、帮助不接受,经护理部处理不改正者。

②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医院形象或患者举报2次以上,调查情况属实,经帮助、教育不能改正者。

③经常不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做私活、脱岗、串岗,私自调班,经护士长处理

不改正,上述现象累计达二次者。

④护士着装、仪表不符合要求(如裙子长于工作服,浓妆,上班期间佩带戒指、手

链、耳环,指(趾)甲涂色,工作时间不戴手表),违反本条中的任何一项,超过三次者。

⑤护士涉及下述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即待岗:

a.基础理论考试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b.基本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c.第一次无故不补考罚款100元,第二次无故不补考者。

⑥在工作中不踏实,不执行护理常规,弄虚作假(如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患

者巡视、观察记录等)致使危重患者因未及时观察病情,而延误抢救时机者,或一

般患者未及时观察,经查实,护士长帮助、教育不改正者。

⑦护士涉及上述任何一条,由护士长报护理部,提交院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备案。

(2)待岗人员待遇:

①待岗之日起,由护理部组织举办待岗人员学习班一个月。

②学习期间不拿奖金。

③待岗原因记入护理技术档案。

④学习期满考试合格,本人认识态度较好,经科室护士长同意回原科室上班。

(3)离岗条例:

经待岗处理后,对护理部、护士长的帮助、教育不能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经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离岗,报人事科、财务科备案。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一、绪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企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待岗人员的情况。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势在必行。本文将就待岗人员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在实践中得以完善和应用。

二、待岗人员的定义与分类

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就业或者停工留薪,在企事业单位内进行管理和安排的人员。根据待岗人员的不同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 经济困难类待岗人员:由于企事业单位经营情况不佳,无法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暂时安排在待岗状态的人员。

2. 疾病休假类待岗人员:由于健康原因需要请假治疗的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工资待遇。

3. 学历技能未达标类待岗人员: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自身学历技能未达到单位要求,需要通过学习提升后方可重新上岗。

4. 改革调整类待岗人员:企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改革、调整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人员。

三、待岗管理职责及制度建设

待岗人员的管理应由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职责明确的管理条例是待岗管理的基础。

1. 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 研究制定待岗管理规章制度。

- 高度重视待岗人员的培训和职称申报。

- 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关注其困难和需求。

- 组织开展与岗位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待岗人员的就业技能。

- 对待岗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及时调整其待岗状态。

2. 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待岗人员有权获得企事业单位给予的待遇,在各项福利制度中享有平等待遇。

- 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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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在医院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者;

(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者;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被所在科室解聘而又未能应聘到其他岗位;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六)、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被有理投诉,并已造成医院不良影响;

(七)、因个人原因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八)、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沟通不到位等原因被有理投诉≥2次/月;

(九)、因违反医疗制度或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医疗纠纷,产生一种不良影响;

(十)、有打架或打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回扣者或者索收受患者红包的。

第四条:待岗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党办、医务科、护理部等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医院调岗者,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

待岗期间绩效工资、津贴、年终绩效奖、责任奖等一律不发,只按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

1、医、药、技人员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其它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待岗员工应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工作总结,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准予重新上岗。重新上岗后按新岗位执行工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考核不合格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医院管理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做辞退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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