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墓年度检查办法》和《成都市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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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成府发[2000]18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11.09【实施日期】2000.11.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2000年11月9日成府发[2000]180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依法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社会公共墓地是为社会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本乡(镇)村民提供墓位的公共墓地。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墓管理工作。

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第八条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移风易俗的原则。

公墓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公墓建设应逐步实现园林化,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公墓应保持整洁、肃穆,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

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社会公共墓地的建立、扩大、迁移或撤销,由墓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批准机关。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成办函[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2〕2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全市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行业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全面提升”的原则,将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促进行业自律相结合,与切实改善民生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市殡葬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确保全市殡仪馆服务设施完善达标,管理更加规范,公墓及殡仪馆区域交通、环境明显好转;殡葬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公开,群众负担切实减轻,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救助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全市医院太平间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未经批准兴建、违规用地和占地的公墓得以清理整顿;引导群众更新丧葬观念,促进文明殡葬;加快形成殡葬行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以合理价位和优质服务惠及广大群众。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日至10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沟通协调,部署整治工作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10日至25日)。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细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提高整治工作实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3月25日至4月4日)。

对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自查、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不足、总结推广经验、巩固整改成果并研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成民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民发〔2021〕29号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市第一、二、三社会福利院,市精神病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以及国家民政部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现将《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2021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救助供养形式第七章救助供养内容第八章救助供养标准第九章终止救助供养第十章服务管理第十一章资金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以及国家民政部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殡葬事业十年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殡葬事业十年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殡葬事业十年规划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殡葬事业十年规划的通知(2001年6月15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民政厅提出的《四川省殡葬事业十年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2001年6月15日四川省殡葬事业十年规划推行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是党和国家一贯倡导的社会改革,是节约国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仅在0.8亩以下,只及全国人平耕地面积的一半,低于国际规定的最低警戒线标准。

全省火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

因此,依法制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对加大我省殡葬改革力度,有效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立足基本省情,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节约土地与森林资源、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及生存环境为目的,加快殡葬改革步伐,积极推行火葬,加强殡葬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推动我省殡葬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规划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

根据不同的地理、人口、交通、环境等因素,因地制宜,统筹、合理规划殡葬设施。

(二)新建殡葬设施选址要尽可能在城镇规划区外,作为单独选址项目安排用地,不占或少占耕(林)地。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公益性公墓检查方案

公益性公墓检查方案

公益性公墓检查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尊重逝者及公共资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同时公墓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为了推行公益性公墓管理,提高公墓的运营质量、管理服务质量,制定一个有效的检查方案变得至关重要。

1. 前言本检查方案是针对公益性公墓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监管让公墓达到良好的公共服务水平,以及防止不良企图中的性质弄虚作假,损害公墓的正常运营。

本检查方案全面考虑了公墓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等,旨在确保公墓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检查目标本检查方案的检查目标为公益性公墓,涵盖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

对于公益性公墓,将会依次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检查:•管理及安全措施•公共设施设备•墓园卫生与环境管理•服务质量3. 检查实施方式检查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定期检查,第二阶段为不定期抽查。

在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持有合法的证件,严格按照检查流程操作,确保检查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该在每年的某一期间进行,一般每次检查的时间间隔应不超过一年。

在定期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对公墓管理情况、卫生清洁、安全措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

检查表格应记录下来,以备不时之需。

3.2 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代码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

抽查点和次数视公墓的规模和情况而定。

抽查的内容与定期检查基本相同,但抽查时间来不及进行全面的检查可以选择异常检查,了解各部门的具体管理情况。

4. 检查内容和标准4.1 管理及安全措施公益性公墓由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或者企业管理,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等组织机构,以保障公墓的管理安全。

在检查中,应首先检查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其次,应对公到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防火、防盗、消防设施等是否齐全,是否进行了定期维修和检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一)将《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除《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三十三条。

(三)将《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94号)(二)《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成办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成办发〔2021〕78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0日附件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全市殡葬事业健康创新发展,全面推行绿色殡葬,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为契机,以深化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健全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的,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创新推动绿色殡葬工作,完善高品质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健全完善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实现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到2023年,全市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配套基本健全。

2024年经营性公墓检查实施办法

2024年经营性公墓检查实施办法

2024年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市场监管条例》《省行政检杳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符合条件的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实施年度检查适用本办法。

正在经营的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获得批准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建设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另行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四条县级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

第五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杳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经营审批方面;(二)总平面规划与配套设施方面;(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方面;(四)经营服务情况方面;(五)移风易俗方面。

第六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单位于每年4月15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经营性公墓自查工作,填写《市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二)县级民政部门对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进行联合检查,并进行评分。

根据实地检查及评分情况,县级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公墓年检提出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级民政部门。

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依法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权在县、镇级的,由县、镇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上级;处罚权在市级的,应向上级提出处罚的书面建议。

(三)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全市经营性公墓总数的50%(不含纳入必检范围的经营性公墓)。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成府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8〕4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46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3日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川委厅〔2014〕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16〕40号)等规定,设立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保护资金)。

第二条生态保护资金是对集体公益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在经营管护过程中的营造、抚育、管护支出和因限制性采伐利用所造成的收益损失,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保护资金的建立主体为市政府和有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任务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成民发[2010]153号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成民发[2010]153号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成民发〔2010〕153号)各区(市)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经2010年11月10日第41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执行,有效期4年。

2008年9月11日印发的《成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裁量阶次(一)第1-8项违法行为1.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成府发〔2000〕180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依法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社会公共墓地是为社会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本乡(镇)村民提供墓位的公共墓地。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墓管理工作。

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第八条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移风易俗的原则。

公墓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公墓建设应逐步实现园林化,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公墓应保持整洁、肃穆,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

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社会公共墓地的建立、扩大、迁移或撤销,由墓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批准机关。

社会公共墓地的更名以及联办公墓的联办单位的变更,按程序报民政部门同意。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建立社会公共墓地,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和建墓的可靠性报告;(二)建墓单位的资格证明;(三)公墓建设规划图;(四)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五)负责城乡规划的部门的选址审查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来源:四川人大网【字体:大中小】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分享到: 更多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塔陵)年检报告书

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塔陵)年检报告书

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塔陵)年检报告书
(2007年度)
单位名称
证书编号川A 号
报告日期 2008年月日
四川省民政厅监制
说明
一、社会公共墓地(塔陵)要按本报告书所列栏目用蓝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真实无误。

也可登陆(四川省民政厅公众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打印)。

二、本报告书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三、“公墓(塔位、陵牌位)管理费”,是指销售墓穴(塔位、陵牌位)时收取丧家的年度管理费。

四、“材料成本”,是指建设穴位、塔位的石材(木材)运费、土地费用分摊等建设成本。

五、本报告书填写一式三份。

向省厅社会事务处(shiwuchu@)报一份电子表格和纸质文件。

六、随年检报告书,一并上报省厅一份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城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公墓(塔陵)使用土地圈定制作的“红线图纸”复印件
七、随年检报告书,一并上报省厅一份公墓(塔陵)设计规划的“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

各类合法证件年检
票据、证书使用情况
本年度公墓(塔陵)经营收入、支出情况。

成都市公墓陵园名单

成都市公墓陵园名单

成都市公墓陵园名单1、龙凤山花园公墓成都市龙凤山公墓,创立于一九九二年,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占地三百多亩,是经四川省、成都市和新都区三级民政部门批准,资质齐备,手续齐全,面向社会群众而建立的一座永久性骨灰安葬的现代化花园式公墓。

园区至成都市区仅有二十多公里,距新都城区七公里,交通便捷,四通八达:从龙潭寺经木兰;从北湖经木兰;从龙潭寺经成金(青)快道;走成绵高速;走川陕立交,过蜀龙路;走川陕立交,过大件路,到新都;走北新大道到斑竹园过新都等,均可到达公墓。

2、莲花公墓彭山县莲花公墓本着打造人文、环境“天人合一〞的理念,效劳公共民政,支持国家殡葬事业,在建设中因地制宜,结合毗邻的黄龙溪古镇、江口汉崖墓、彭山皇坟等一系列古典建筑风格,大胆借用古典元素,精心构筑,融古于今,融陵园、公园、庄园于一体;同时莲花山公墓在文化中小心求证,将乡村野史、古典传说与忠孝文化结合,对公墓内外员工及其他客户进行讲解,极大地丰富和普及了殡葬文化识。

3、院山公墓院猴子墓座落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院山坡,是经省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合法社会公墓。

公墓中还安葬着朱向离等十九位“院山坡殉国烈士〞,因此同时也是成华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以山为院,院于山内,院猴子墓注重环境的天然形状,依山造势,是一座花圃式生态型陵园。

园区花团锦簇,松柏环绕,区内墓型较多考究客家文明,将交椅坟、龟壳墓等蕴于其中,自然与人文相得益彰,极大地丰富了园区文明。

4、长松寺公墓长松寺公墓位于成都龙泉桃花沟,提供选墓专车接送效劳、骨灰存放效劳,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的永久性对外经营公墓,是通过IS、IS国际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双认证单位。

5、卧龙寺公墓6、大朗福寿园四川成都温江大朗福寿园实业开展是由四川省民政厅、成都市民政局批准,总投资10.8亿元的永久性大众墓地。

园区位于温江区金马河边,占地1000余亩,是现在成都市最大的园林式文明陵园。

陵园突破了单一墓葬模式,融古老的墓葬与新潮的植树葬、草坪葬、艺术葬、壁葬于一园,同时将游览观光引入了殡葬文化,园内曲径通幽,馨香满园,极尽江南名园之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公墓经营许可证》属伪造证书的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公墓经营许可证》属伪造证书的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公墓经营许可证》属伪造证书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7.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公墓经营许可证》属伪造证书的公告近期,社会流传一份四川省民政厅制发的《公墓经营许可证》,属伪造证书,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并正在调查处理中。

请社会各界注重殡葬法规制度咨询,提高鉴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伪造样式如图:
四川省民政厅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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