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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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成办函[2012]2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8【实施日期】2012.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2〕2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全市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行业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全面提升”的原则,将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促进行业自律相结合,与切实改善民生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市殡葬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确保全市殡仪馆服务设施完善达标,管理更加规范,公墓及殡仪馆区域交通、环境明显好转;殡葬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公开,群众负担切实减轻,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救助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全市医院太平间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未经批准兴建、违规用地和占地的公墓得以清理整顿;引导群众更新丧葬观念,促进文明殡葬;加快形成殡葬行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以合理价位和优质服务惠及广大群众。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日至10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沟通协调,部署整治工作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10日至25日)。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细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提高整治工作实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3月25日至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成办函[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2〕2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全市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行业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全面提升”的原则,将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促进行业自律相结合,与切实改善民生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市殡葬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确保全市殡仪馆服务设施完善达标,管理更加规范,公墓及殡仪馆区域交通、环境明显好转;殡葬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公开,群众负担切实减轻,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救助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全市医院太平间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未经批准兴建、违规用地和占地的公墓得以清理整顿;引导群众更新丧葬观念,促进文明殡葬;加快形成殡葬行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以合理价位和优质服务惠及广大群众。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日至10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沟通协调,部署整治工作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10日至25日)。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细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提高整治工作实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3月25日至4月4日)。

对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自查、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不足、总结推广经验、巩固整改成果并研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公墓是城市中处理尸体和进行葬礼的地方,是人们表达对逝去亲人哀思和祭奠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成都市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环境的安宁和亲属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内的公墓,确保墓地使用和葬礼仪式符合法规,营造崇尚生命、尊重亡者的社会氛围。

第二条:公墓的划定和分区1. 成都市政府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确定公墓的划定和分区范围。

2. 公墓划定范围内可根据葬式、亲属关系等要求划分相应的墓区或墓地。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维护1. 公墓的建设由成都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建设过程中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

2. 公墓使用期间,公墓管理部门应做好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持墓地环境的整洁和安宁。

第四条:墓地的使用管理1. 墓地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出售、租赁或转让。

2. 墓地的使用权归属于亲属,并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不得侵犯墓地使用权益。

第五条:葬礼仪式的管理1. 葬礼仪式应文明、庄重,遵守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2. 葬礼仪式的举行时间和方式应提前通知公墓管理部门,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公墓管理部门的职责1. 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公墓管理部门应为居民提供公墓使用咨询和服务,及时解答相关问题。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恶意破坏公墓设施、违规出售墓地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监督和投诉机制1.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墓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

2. 公墓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回复。

第九条:处罚和补偿1. 对于违反墓地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墓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罚款或其他相应处罚。

2. 对于公墓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因此受到影响的亲属进行合理的赔偿。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成府发〔2000〕180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依法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社会公共墓地是为社会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本乡(镇)村民提供墓位的公共墓地。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墓管理工作。

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第八条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移风易俗的原则。

公墓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公墓建设应逐步实现园林化,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公墓应保持整洁、肃穆,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

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社会公共墓地的建立、扩大、迁移或撤销,由墓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批准机关。

社会公共墓地的更名以及联办公墓的联办单位的变更,按程序报民政部门同意。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建立社会公共墓地,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和建墓的可靠性报告;(二)建墓单位的资格证明;(三)公墓建设规划图;(四)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五)负责城乡规划的部门的选址审查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公墓,作为人们生命终结后的安息之所,其管理至关重要。

良好的公墓管理不仅能够给予逝者应有的尊重和安宁,也能为家属提供心灵的慰藉。

为了实现公墓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公墓的规划与建设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避开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同时,要充分考虑交通便利性和周边环境的适宜性。

公墓的建设应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

合理规划墓穴的布局和规模,提倡采用节地型墓穴,如壁葬、花坛葬、树葬等。

建设过程中,要确保施工质量,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墓穴的销售与管理墓穴的销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向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出售墓穴。

购买墓穴时,需提供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正规的销售合同。

明确墓穴的使用年限,一般为 20 年。

在使用年限到期前,公墓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家属办理续期手续。

对于逾期未办理续期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严禁炒卖墓穴,对于违规销售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公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公墓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定期对公墓进行巡查和维护。

保持墓区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杂物。

对墓穴及周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无损。

如发现墓穴有损坏情况,应及时通知家属并协助进行修复。

加强墓区的绿化工作,种植适宜的花草树木,营造优美的环境。

同时,要做好绿化植物的养护工作,确保其生长良好。

四、祭祀活动管理倡导文明祭祀,鼓励采用鲜花祭祀、网络祭祀等绿色环保的祭祀方式。

在公墓内设置专门的祭祀区域,配备相应的祭祀设施。

在重要祭祀节日,如清明节、中元节等,要加强公墓的管理和服务,引导祭祀人员有序进行祭祀活动,避免出现拥堵和混乱局面。

严禁在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容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加强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墓区的安全。

五、收费管理公墓的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成办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成办发〔2021〕78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0日附件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全市殡葬事业健康创新发展,全面推行绿色殡葬,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为契机,以深化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健全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的,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创新推动绿色殡葬工作,完善高品质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健全完善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实现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到2023年,全市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配套基本健全。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10•【字号】川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2〕4号各市(州)民政局:现将《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9月10日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年检内容第四章年检程序第五章年检结论第六章公示复议第七章结果运用第八章备案公告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公墓年检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按年度对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经合法审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州)民政局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范围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第三章年检内容第六条经营性公墓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审批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公墓建设审批手续;公墓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权证;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等。

第八条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墓区;有无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墓穴;是否修建超标准墓穴;是否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等。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公墓是人们缅怀逝者、寄托哀思的重要场所,其管理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多个方面。

为了加强成都市公墓的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墓的规划与建设1、规划原则公墓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

规划应充分考虑人口规模、丧葬习俗、交通条件等因素,确保公墓的建设能够满足市民的丧葬需求。

2、建设要求公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墓区的建设应当注重绿化、美化,营造庄重、肃穆、宁静的环境。

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确保公墓的安全运行。

3、审批程序建设公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新建公墓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改建、扩建公墓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公墓。

二、公墓的经营与服务1、经营许可从事公墓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公墓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或者违规经营。

2、服务内容公墓经营者应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墓穴销售、骨灰安葬、祭扫服务、墓碑制作等。

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服务质量公墓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要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为丧属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对丧属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三、公墓的使用与管理1、墓穴使用墓穴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转让、买卖或者出租。

购买墓穴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的丧葬证明。

2、祭扫管理公墓应当为祭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祭扫秩序的管理。

倡导文明祭扫,禁止在墓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3、维护管理公墓经营者应当对墓区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保持墓区的整洁、安全。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墓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性墓地,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用于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公益性墓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确保公益性墓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建设、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布局设计、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土地使用证明;(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益性墓地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公益性墓地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益性墓地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公益性墓地;(二)爱护墓地设施,不得破坏墓地环境;(三)不得擅自改变墓地用途;(四)不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墓地使用权;(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来源:四川人大网 • 【字体:大中小】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分享到:更多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的背景下,公墓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规范成都市的公墓管理工作,提高公众对墓地的使用体验,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二、墓地使用申请1.合法身份:墓地使用申请人应为成都市户籍人员,或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居住满五年的非户籍人员。

2.使用权审批:按照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需向成都市公墓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并在取得批准后,按规定缴纳费用。

3.使用期限:墓地使用权期限分为长期和临时两种。

长期使用权期限为50年,临时使用权期限为10年。

三、墓地建设与维护1.规划设计:公墓应按规划要求,进行科学设计和布局,满足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的需要。

2.绿化景观:公墓应合理植被绿化,增加生态环境,提供宜人的墓地环境。

3.维护管理:成都市公墓管理部门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墓地环境整洁有序,墓碑墓志维修完好。

四、殡葬服务与设施1.服务内容:公墓管理部门应提供殡葬仪式、骨灰安葬等一系列殡葬服务,并尊重家属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

2.设施建设:公墓应配置适量的室内外殡仪设施,如告别厅、遗体冷藏设施、骨灰安葬区等,以满足家属的需求。

五、墓地费用管理1.收费标准:根据墓地不同地段、面积及使用权期限,成都市公墓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在公示的基础上执行。

2.收费透明:公墓管理部门应公开费用收取标准,严禁乱收费或变相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

3.资金用途:公墓管理部门应将所收取的费用用于墓地建设、维护及殡葬服务的改善上,保证公墓的良好运营。

六、监督与投诉1.社会监督:公墓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2.投诉处理:对于公众的投诉,公墓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提供回复。

七、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成都市在公墓管理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成都市烈士陵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成都市烈士陵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成都市烈士陵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保障烈士纪念建筑设施完好
1、烈士纪念建筑物无破损、腐蚀,纪念建筑物上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字清晰。

2、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烈士主要事迹记述清楚。

3、有良好的凭吊活动场地和服务设施。

二、褒扬烈士精神,发挥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
1、烈士纪念堂、馆陈列展示做到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

2、积极收集、整理、展示与陵园名称有关的文物、烈士事迹资料和遗物。

3、设立文物库房。

对所藏革命文物、烈士遗物、成都区域范围内的革命史料做到分级建档、帐物一致。

妥善保管,保证“四无”(无丢失、无损坏、无虫害、无霉变)。

三、实行科学化管理,坚持规范化服务
1、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

2、建立群众瞻仰凭吊制度,做到接待热情周到,行为符合礼仪标准。

3、保持园容园貌整洁美好,道路干净,道瞻标志到位,标记工整。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职工经常性思想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干部职工热爱烈士褒扬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要求职工好学上进,热爱本职,刻苦钻研业务,各负其责,工作到位。

3、要求各级各类业务人员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公共墓地管理办法

公共墓地管理办法

公共墓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墓地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墓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共墓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二)节约土地资源,提倡节地生态葬;(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四)尊重和保护丧葬习俗,满足群众合理需求。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共墓地的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公共墓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墓地安全、卫生、环保。

第六条公共墓地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公共墓地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共墓地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墓地管理规范有序。

第九条公共墓地应设立明显标志,标明墓地范围、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公共墓地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墓地用途;(二)破坏墓地设施;(三)非法占用墓地土地;(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使用与服务第十一条公共墓地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第十二条公共墓地管理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一)墓地选择和安葬服务;(二)骨灰存放服务;(三)墓地维护和管理服务;(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使用公共墓地的个人或单位应遵守墓地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公共墓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1017(颁布时间)19980101(实施时间)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谈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基建设第三章公墓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基的建设管理活动。

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

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基建设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

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成民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民发〔2021〕26号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170号)文件有效期将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川民发〔2016〕126号)、《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川民发〔2019〕55号)、《四川省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化川渝殡葬服务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0〕149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成办发〔2021〕7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一)补贴对象凡在四川省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四川省和重庆市内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成都市户籍居民,以及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内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下列人员,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补贴。

1.非成都市户籍的在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2.驻蓉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3.在成都市居住并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4.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5.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惠民殡葬政策针对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进行补贴;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丧家自行承担。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土地资源的有限,公墓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面临着大量人口的死亡与墓地的紧缺之间的矛盾。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墓,并满足市民的需求,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公墓管理办法。

一、墓地规划与布局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首先强调了墓地的规划与布局,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根据人口统计数据和城市发展规划,公墓需按照一定比例在不同地区进行分布。

同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公墓的规划也应充分考虑自然风光和生态景观,将墓地与自然融为一体。

二、建墓标准与审批程序公墓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建墓的标准与审批程序。

按照相关标准,墓地的面积、深度、墓碑高度等都有一定的规定,以确保公墓的建设质量。

此外,墓地的建设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批准建设,以保证公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维护与管理公墓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墓地的维护与管理。

根据公墓的不同区域和功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例如,对于文物墓地,应加强保护与修缮工作;对于寺庙墓地,要与寺庙进行有效的协调;对于烈士陵园,要进行安全管理与社会教育。

此外,公墓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公墓的公益性质,墓地的使用权归社会和家庭成员,而不是个人所有。

四、服务与便利在公墓管理办法中,还重视了为市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与便利。

公墓应提供便捷的交通和停车设施,以方便亲友前往扫墓祭拜。

此外,公墓还应提供水电等基础设施,并建设合理的公共厕所,以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五、公墓收费公墓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墓的收费标准。

公墓的收费应由市政府制定,并透明公开。

收费应包括墓地基本费用、维护费用和管理费用等。

同时,公墓管理办法还强调了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禁止将墓地用于投机炒作和不正当经营。

六、文化遗产与公墓作为历史悠久的城市,成都市还有许多具有文化遗产意义的古墓。

公墓管理办法也对这些古墓进行了保护与管理。

公墓管理办法规定了古墓的保护措施,如修缮、整理等。

公墓工作管理制度

公墓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公墓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墓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公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生命,关爱逝者;2. 公开、公平、公正;3. 优质服务,文明管理;4.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墓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墓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安保部、绿化部等部门。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内部协调等工作;2. 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核算、资金筹措等工作;3. 业务部:负责公墓规划设计、墓位销售、服务咨询等工作;4. 安保部:负责公墓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秩序维护等工作;5. 绿化部:负责公墓绿化养护、环境美化等工作。

第三章墓位销售与管理第七条墓位销售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墓位销售前,应向消费者提供公墓的相关信息,包括墓位位置、价格、服务内容等。

第九条墓位销售过程中,应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墓管理规定。

第十条墓位销售完成后,应与消费者签订《公墓墓位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墓位管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墓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墓位使用者应遵守公墓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墓位用途。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公墓服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服务态度良好,热情周到;2. 服务内容全面,满足使用者需求;3. 服务质量高,用户满意度高。

第十四条公墓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公墓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使用者反映的问题。

第五章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公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七条公墓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公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公墓应加强对噪音、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治理。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等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等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等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成民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成民发〔2010〕111号)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分局)、物价局、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通过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广大群众用先进的殡葬理念、文明的殡葬方式取代落后的丧葬习俗,满足我市农村居民骨灰安葬需要,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为我市建设“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一体”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我市农村公益性墓地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集约用地、财政出资、生态美化、体现公益”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应遵循的原则(一)主体原则。

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办殡葬单位兴建和管理,以保证其公益性质。

不得以招商引资形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农村公益性墓地提供给企业、自然人经营。

(二)规划原则。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殡葬(公墓)管理法规,依据《成都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进行布局。

对已规划需新建的,要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按时限组织实施,满足群众需要;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充分论证并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禁止违反《成都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公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墓管理,维护公墓秩序,保障公墓内逝者安宁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墓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服务社会,规范管理,注重节约的原则,促进公墓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公墓的安全、整洁、有序,为逝者家属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公墓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公墓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殡葬发展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公墓内墓位排列、墓型设计和墓碑样式应符合规定,墓碑文字、图案应规范、文明,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族风俗。

第七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墓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公墓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加强公墓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公墓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墓进行绿化、美化、清洁工作,保持公墓的环境整洁、优美。

第十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墓位使用情况的监管,墓位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墓位。

第十一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墓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墓位销售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管理单位在销售墓位时,应与购买者签订墓位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墓位使用人提供祭祀、扫墓等服务。

第十四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祭祀活动的管理,禁止在公墓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公墓内的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墓位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墓位的安全和整洁。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公墓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参考文档】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版】-推荐word版 (6页)

【参考文档】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版】-推荐word版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版】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X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的政府同意,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的政府核准。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外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的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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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0]18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09
【实施日期】2000.1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9日成府发[2000]180号)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依法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社会公共墓地是为社会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本乡(镇)村民提供墓位的公共墓地。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墓管理工作。

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第八条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移风易俗的原则。

公墓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公墓建设应逐步实现园林化,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公墓应保持整洁、肃穆,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

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社会公共墓地的建立、扩大、迁移或撤销,由墓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批准机关。

社会公共墓地的更名以及联办公墓的联办单位的变更,按程序报民政部门同意。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建立社会公共墓地,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建墓的可行性报告;
(二)建墓单位的资格证明;
(三)公墓建设规划图;
(四)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负责城乡规划的部门的选址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应提交的材料,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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