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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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高标准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高标准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高标准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宁政办〔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高标准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高标准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6日西宁市高标准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为深入推进西宁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巩固和提升西宁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领会“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导向,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的水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统筹湟水流域(西宁段)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协同共治,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持续强化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感恩奋进、拼搏赶超,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为奋力谱写建设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新篇章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高标准循序推进水污染防治,筑牢湟水河生态安全屏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督管理,加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及老旧管网改造力度,提升污水、污泥处理能力,到2025年,全市实现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不低于100mg/L,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地表水国控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达到100%;湟水干流出市境小峡桥国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青政办[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07]4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省国土资源厅二00七年四月)为规范黄河上游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471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

一、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及补偿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黄河上游青海省境内在建和待建尚未实施征地的水电站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及与水电站建设相关迁改工程用地的征地补偿。

在黄河流域以外的移民安置区征(占)用土地的补偿应当按照其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附着物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结构类型、等级、成新度的评定参照城镇房屋拆迁评定的相关技术规程进行。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的,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给予解决。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宁政办〔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2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附件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5号),进一步促进西宁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将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无偿划转、置换、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视为涉地资产处置。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西宁市藏羊产业转型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西宁市藏羊产业转型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西宁市藏羊产业转型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宁政办〔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西宁市藏羊产业转型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0〕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关于加快西宁市藏羊产业转型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6日关于加快西宁市藏羊产业转型发展的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藏羊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0〕41号),进一步加快西宁市藏羊产业转型升级,转变传统生产方式,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推进藏羊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高农民增产增收,助力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藏羊是青藏高原独有物种,青海是全国藏羊主产区,养殖面广、历史悠久,饲养量占全国的40%以上。

西宁作为省会城市,依托“背靠大牧场、面向大市场”优势,努力成为全省藏羊及其产品集散的中心,着力推进藏羊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到2025年,推动藏羊产业实现质量向效益型发展,一产稳步增长,全市藏羊年末养殖量达到150万只,出栏达到80万只,出栏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能繁母畜比例提高8个百分点达到35万只以上。

加快二三产融合发展,促进藏羊集中交易、精细化分割、精深加工、冷链物流等建设,全面提升产业层次,以产肉为主,兼顾毛、皮和其他副产品的开发加工生产,肉产量增加0.25万吨达到1.4万吨。

产品加工率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0%,其中冷却肉比重由12%提高到25%,藏羊产品实现综合产值9.8亿元,将藏羊产业打造成我市生态保护的示范产业、科技兴农的样板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产业、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1.0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
现将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做好项目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21日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8•【字号】宁政办[2005]165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05]1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2005年10月)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适应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项建设都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设用地必须挖掘用地潜力,增强利用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通过土地的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

二、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的效应。

三、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场地、辅助设施和公用设施,盘活存量土地。

引导企业使用标准厂房,鼓励建造多层厂房。

停止对企业使用单层厂房的审批。

对建造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的开发业主给予相应的市政工程配套费优惠,其中属三层结构部分优惠20%,属四层及以上结构部分优惠30%。

四、实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

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要求,确定项目供地数量。

五、严格控制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对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可以依照《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的规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取得生产经营场所。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宁政办[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2〕1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大力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绿地景观和管理水平,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决定在全市开展园林绿地景观整治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改善城市绿地环境,提高绿地景观质量,营造良好的城市绿地景观环境,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为目标,按照《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精细化标准》要求对全市街道、河道绿地、公园、广场及街头绿地、城市出入口绿地进行景观整治,狠抓养护管理,落实各项养护措施,努力创造优美的绿地景观,使精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金九辰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周仁义市政府副秘书长张福军市园林局局长成员:景海程市园林局副局长刘毅市建委副主任王建国市水利局副局长徐亮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王健海湖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汪玉庆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赵建文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杨浩祥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甘占荣城东区政府副区长张启彪城中区政府副区长李琦城西区政府副区长安文斌城北区政府副区长李天录大通县政府副县长马吉祥湟中县政府副县长沙东海湟源县政府副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景海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青政办[2007]174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07]17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省级移民安置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规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履行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地区间移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牵头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制定有关年度计划。

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专项工程项目计划,并根据批准后的计划组织实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移民资金,监督检查州(地、市)、县级移民安置部门的财务工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财务工作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编制移民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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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流 域 水 系 是 全市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重 要 生态 第



的 发 展 理 念 以 改善 辖 区 水 环 境 质量 为 总


屏 障 和 基 础 以 改 善 湟 水 水质 为 核 心 的 水 生态 环 境 标 以 大 力 实 施 重 点 污 染 防 治 工 程 和 贯 彻落 实 国 务







市 政 府 文j 牛
; ,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016



生态 状况有 所 好转 水 环 境 质 量 稳 中 趋 好 至


20 3 0
责任

统 筹 制 定 污 染 防 治 方 案 和 年度 实施 方 案 清

年 力 争 全 市 水 环境 质 量 得 到 总 体 改 善 水 生 态 系 单 落 地 突 出 重点 分 区 推进 分类 施 治 增 强 工 作
( )



治 理 工 作 保 障 辖 区 水 环 境 安 全 结 合 实际 制 定 本现 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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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C
绿 山 青 的 美丽 西宁



标而 努 力 奋斗


工 作 方 案 工 作 目


标 至

20 20
年 全 市 湟水 干 支 流 水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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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 要求 工作

全市 段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宁政办〔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7〕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9日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省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我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参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目的和畜牧业生产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二)因地制宜、协调一致。

各县区根据环境保护特点和畜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青政办[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4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湟水流域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湟水流域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2013年6月)为认真贯彻《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青人大常字〔2012〕52号)精神,加快推进湟水流域综合治理进程,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善湟水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水环境安全的目标,着力在源头治理、生态修复和开发利用上下功夫,大力实施集污染治理、生态建设、防洪泄洪、景观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努力恢复湟水河的生机和活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统一,将流域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开发建设活动的约束条件,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流域经济的持续发展。

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以水污染特征和水环境功能需求为依据,统一部署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综合治理,优先保障饮水安全,持续推进污染负荷削减,不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努力改善重点地区的水环境质量。

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以湟水西宁段污染治理为重点,结合流域内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污染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治理方案,有效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进程。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宁政办〔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8〕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8日西宁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青政〔2015〕100号)精神,进一步改善西宁市辖区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辖区水环境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水环境改善工作目标任务及《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2016〕161号)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水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标本兼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大力实施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和项目,确保到年底全市湟水干、支流水环境质量得到提高和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湟水流域(西宁段)水生态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主要目标:西宁市境内湟水干流扎麻隆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水平;黑嘴桥断面水质稳定保持2017年水平,达到水质Ⅲ类功能目标;出境小峡桥断面基本上达到Ⅳ类水质目标要求。

重点支流北川河峡门、塔尔桥断面稳定保持在Ⅱ类水平;润泽桥、朝阳桥水质稳定保持2017年水平,并有所改善。

重点支流南川河老幼堡、塘马坊(奉青桥)断面稳定保持在Ⅲ类水平;七一桥入湟断面稳定保持2017年水平,Ⅳ类水质目标,并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沙塘川支流入湟断面较2017年有所改善,稳定达到Ⅳ类水质目标;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达到50%以上;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Ⅲ类以上比例稳定保持在100%;全市建成区内完全消除黑臭水体并持续巩固和保持,达到“长治久清”目标;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逐步改善,控制在良好目标范围以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青政办[2008]150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二00八年十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兰青线兰州至西宁增建二线电化项目和青藏线西宁至格尔木段增建二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定如下方案:一、建设规模及征地情况本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条长3800米、宽45米的跑道,原跑道改为平行滑行道并向西延长800米,跑道两端各新建2条快速出口滑行道;新建航站楼39300平方米,新建站坪客机位18个(4B9C4D+1D),约21万平方米;配套建设货运、空管、供油、消防救援、生产辅助、办公生活服务等设施。

工程总投资210868万元。

其中:机场工程项目202941万元,民航青海安监办项目728万元,空管工程项目4311万元,供油工程项目2888万元。

需征用互助县高寨镇东村、西村、中村、曹家堡村土地2570亩(实际征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原则(一)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青政[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3]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在湟水流域全力推行污染物“全测控、全收集、全处理”治理措施,先后投资近23亿元强力推进治污工作,2012年10月湟水干流控制断面水质达到国家控制标准,流域治污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由于受去冬今春严重干旱的气候影响,流域缺水性污染进一步凸显,加上西宁城区污水主干管网改造和少数重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等原因,致使湟水河水质反弹。

同时,受新建污水管网与老管网不匹配、原有管网老旧失修、雨污管网合流以及部分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低、管理运营滞后的影响,流域水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

2012年省政府107次常务会议和《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1-2015)》要求2015年末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是:全面消除流域劣Ⅴ类水质,西宁段以上水质稳定达到国家Ⅲ类标准,西宁、海东段主要控制断面水质达到国家Ⅳ类标准,国控断面小峡桥达标率80%以上。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尽快扭转湟水水质反弹趋势,按期实现流域水环境治理目标,结合《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现就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

在省有关部门指导下,西宁和海东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认真研究制定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提高雨水排涝功能,统筹调配城市污水的收集和处理。

当前,要加快实施西宁市海湖桥至团结桥输水箱涵工程,抓紧实施西宁市第四、第五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等在建工程,解决城区路段收集污水外溢问题。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明确“河长制”管理职责的通知-宁政办〔2016〕2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明确“河长制”管理职责的通知-宁政办〔2016〕2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明确“河长制”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明确“河长制”管理职责的通知宁政办〔2016〕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还西宁人民一条清澈母亲河的庄严承诺,全力做好湟水流域(西宁段)截污纳管及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于2015年11月23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西宁市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15〕207号),按属地责任分段明确了各区县政府的河道管理职责和各部门的工作任务。

同时,市政府于2016年1月29日召开专题会议,对湟水流域(西宁段)截污纳管及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下发了《湟水流域(西宁段)水污染防治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6年第10次),制定了责任清单,再次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各园区的工作职责和整改时限,并将存在的问题于2月4日以《督办通知》形式下发至各区县和各园区管委会。

2月18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前往贵南桥等14处排污点,对全市截污纳管、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进行了现场督导,并提出了四项工作要求,一是迅速摸清现有排污口来龙去脉,立即开展截污纳管改造,于2月底进行再督导,届时对无人认领的“无主排污口”坚决封堵,决不让一滴污水排入湟水河。

二是落实河长制,迅速开展河道及两岸垃圾清理整治,建立清扫保洁长效机制。

春季对沿河绿带补种补植,增加绿量。

三是制定沿河两岸各类养殖场“出川上山”方案,实施养殖厂搬迁计划,加快养殖业污染治理。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5.03
•【字号】宁政办〔2017〕94号
•【施行日期】2017.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7〕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青政办〔2017〕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要求的时限、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整合方案,做好项目前期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二、严格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三、切实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明确监管内容,建立健全自查、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切实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完善市级全查、县级自查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协调解决建设困难,顺利推进易地扶贫搬迁。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库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宁政办〔2015〕118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库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宁政办〔2015〕118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库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库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宁政办〔2015〕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进一步巩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成果,认真吸取大通县景阳水库垃圾污染的教训,全面提升全市水源地、河道、水库、旅游景区等区域环境卫生,美化城市形象,积极维护干净、整洁的城市品牌,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源地、河道、水库、旅游景区等区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从8月10日至10月10日,组织各区县政府、水务、林业、旅游、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源地、河道、水库、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加强环境卫生监管,及时劝阻和纠正不文明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区域周边“农家乐”、“生态园”以及野炊等管理,严防垃圾污染和溺水、火灾、毁坏林木、破坏公共设施等事件的发生,全面改善水源地、河道、水库、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周边环境卫生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加大对水源地、河道、水库、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周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宣传,在重点区域设立宣传标语、劝导牌等明显标志,教育引导市民文明休闲、文明旅游,自觉维护好区域周边环境卫生;继续做好“文明旅游,西宁人要带头”专栏的宣传。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二)建立严格的水源地、河道、水库、旅游景区卫生保洁制度,及时清除河道、渠道、林地、景区等周边垃圾;取缔重点区域内乱搭、乱建、乱放各种设施;景区内全部实现垃圾集中处理,解决无厕所或改善厕所卫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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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
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6]10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0
【实施日期】201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6〕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
随着西宁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呈增长趋势,对湟水流域(西宁段)水环境带来一定的压力,污染影响凸现。

根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我市决定三年内完成湟水河两岸养殖场(小区)的搬迁工作,停止在川水地区批建高密度集中圈养式养殖场,合理布局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养殖业出川上山。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户)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湟水河沿岸规模养殖场的基本情况
我市湟水河沿岸的规模养殖场共有33家(湟源县6家、湟中县7家、大通县17家、城西区2家、城北区1家)(见附表1),其中生猪14家、奶牛4家、肉牛8家、肉羊4家、家禽2家、獭兔1家,现存栏畜禽17.2万头只(其中猪存栏2.48万头,牛存栏0.29万头,羊存栏0.24头,家禽存栏14.16万头),33家养殖场占地1302亩,畜棚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25.5万平方米,其中湟水河沿岸800米以内的养殖场距西宁30公里以内的14家(见附表2),以外的19家。

在农牧、环保等部门的扶持治理下,畜禽粪便及死亡畜禽基本做到了无害化处理。

二、搬迁工作的目的、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搬迁工作的主要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污染,改善湟水流域(西宁段)水环境质量,确保湟水流域(西宁段)达到水体功能要求,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Ⅵ类水平。

(二)搬迁的工作原则。

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原则,对湟水河沿岸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采取不同的方式逐步搬迁或转产。

一是动员拆平。

对基础设施建设相对简陋,经营效益不好的养殖场动员拆平。

二是引导搬迁。

对发展前景好、继续养殖愿望强
烈的养殖场,按照“出川入山”的要求,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土地,争取国家、省、市项目重点支持,引导其在新选址建设养殖场,原有场址按照业主意愿处理,也可做为农畜产品加工用地。

三是鼓励转产。

对不愿意搬迁,也不愿拆平的养殖场,动员其将畜禽出售,转办其它产业,对转办的产业按照扶持小微企业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三)目标任务。

在湟水河沿岸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二年全面搬迁或转产。

对在城市建设、道路等重点建设规划范围内及基础设施建设较为简陋、经营效益低下的养殖场首先动员搬迁;对暂未搬迁的养殖场,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切实做好粪污及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搬迁计划,确保2016年搬迁7家养殖场(小区)(见附表3),2017年计划搬迁14家规模养殖场(小区)(见附表4),2018年计划搬迁12家规模养殖场(小区)(见附表5)。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

县区政府是整治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养殖场(小区)整治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市“十三五”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养殖场用地选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3〕10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合理界定养殖区、禁养区和搬迁场地,精心制定方案和搬迁时间表,并采取措施确保搬迁后新建养殖场的土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推动整治搬迁工作有序落实。

整治搬迁工作中,要统筹谋划、大力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确保畜禽存栏数量和肉、蛋、奶产量的稳定增长,提升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和自给率,要做到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两兼顾。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农牧部门要紧密沟通联系,落实措施,各负其责,支持县区政府做好搬迁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通过广播、电视、标语等形式,加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小区)搬迁工作宣传力度,并深入做好养殖场(小区)的思想工作,既要确保整治搬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又要确保全市大局和谐稳定。

(三)从2016年起停止在川水地区的禁养区和湟水河沿岸批建规模养殖场,对在上述地区已建的规模养殖场,今后在项目上不再予以扶持,并衔接省相关部门不予项目和资金支持。

附表1
33家养殖场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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