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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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某某公司:

贵公司来函咨询,贵公司拟从社会渠道特定个人手中筹措500万元,初步接洽年息为7%,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8.6%一事,我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

“公民与非金融贵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认公民与贵公司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

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与特定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二、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年息为7%,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不属于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此外,为方便实践,《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且针对特定对象借款,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不属于非法集资。

依据贵公司反映材料分析,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不属于非法集资。

某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篇二:关于借款抵押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借款抵押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抵押借款意向做了初步的了解,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商业地产法律实务,对如何进行实际操作作出以下意见:

一、步骤:

1、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2、签署房产买卖合同(需到房产中介),并在网上备案锁定,防止该房产所有人将该房再次交易;

3、到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借款人委托出借人或其指定人员,全权代理有关该房产过户、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将以下“二”中所涉及的证件原件部分交由买受人保管;

4、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持证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最高额抵押”手续,出借人在

登记的七日后到交易所领取《他项权利证明》,并妥善保存。等到债权消灭时,双方再到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二、借款方需事前准备的材料:

该抵押房产的产权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银行贷款合同及近期对账单一份,如该房产证上有孩子的名字,若该孩子未成年,则需提供出生证;若已成年未婚,则需提供其未婚的单身证明(户口在外地的,到当地居委会开具;户口在本市的,需到民政局或派出所开具),若成年已婚,则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上证件均需原件)。

三、出借方的事前准备:

1、根据借款方提供的房产地址,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信息,除银行贷款外有无另行抵押、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预告登记;

2、根据借款方提供的身份资料,通过有关部门查询资信及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贷款情况,意在对其自身经济状况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对其偿还能力做一个评估,尽量的控制出借方的风险。但此项查询需另行收费;

3、

四、出借方的风险:

1、该房如有租约,因租约在前,抵押在后,以及“买卖不破了解该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租赁”原则,对抵押权的实现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障碍;并且租赁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有权提出撤销房东和我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2、如果借款人在外有大量的到期债务,其他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来执行其名下的包括该抵押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

3、一旦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势必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将房屋变现,其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但势必会因一些必要费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五、名词解释: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及时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沈琪2011/10/5篇三: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61132989

传真:(8621) 61132913 shanghai junyue law firm

61132989 fax: (8621)61132913

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房总:您好!

本所律师根据贵司的基本陈述和提供的文件以及贵司与我所律师的沟通交流,对贵司的解除租赁合同事宜提供以下初步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运用。

一、泰宇公司提供材料

1、租赁合同复印件。

2、物业移交标准复印件。

3、电力配套资金的借款协议复印件。

4、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光路215弄99号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5、公司人员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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