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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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学 会 、 中华 护 理 学 会 、 中 国 医 院 协 会 、 中 国 医 师协 会
2 NN G E A1C I 。 1。 lOII M IL ̄AO v... C T N D U TN I N3 U C 3 2 2
维普资讯
医 学教 育主 管 部 门授 予 学分 。每 2 0 字可 授 予 1 分 。 由 00 学 全 国继 续 医学 教 育 委 员 会或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继 续 医 学 教 育委 员 会 制 定 或指 定 的杂 志 、音像 、 光 盘等 形 式 的 有 关 四新 的 自学 资 料 ,学 习后 经 考 核 ,按 委员 会 规 定 该
( ) 由全 国继续 医学 教育 委 员 会评 审 、批 准 并 公布 1
的项 目。
( ) 国家 级继 续 医 学 教育 基 地 申报 ,由全 国继 续 医 2
学 教 育 委 员会 公 布 的项 目。 2 省级 继 续 医学 教 育 项 目 、
合格 ,按6 , d 时授 予 1 分 。主 讲 人每 小 时授 予 l 学 学分 。每 个 项 目所 授 学 分数 最 多不 超过 1 学 分 。 0
教 育 委 员 会公 布 的 项 目。 ( ) H类 学分 计 算方 法 二 1 、凡 自学 与 本 学科 专 业有 关 的 知识 ,应先 定 出 自学
计 划 ,经本 科 室 领 导 同 意 ,写 出 综述 , 由所 在 单位 继 续
( ) 中华医学 会、 中华 口腔 医学会 、中华 预防医 3
( )项 目主办 单位 授予 相应 项 目类别 的学 分 ,学员 一
所 在 单位 负 责登 记 。
( )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继续 医学教育 委员 会应 统 二 国 外刊 物 1 0—8 学 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发布文号】全继委发 [2006]11号【发布日期】2006-12-18【生效日期】2006-12-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省卫生厅《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I、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I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I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主讲者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I类学分不超过3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杂志、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经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保障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为了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临床经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标准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次最多获取10个学分;2.参加医学培训课程,按课程时长授予相应学分,每学时1个学分;3.发表医学论文,根据被接收的情况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20个学分。

第四条学分的认定和管理1.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报告给单位或主管部门;2.主管部门应建立学分认定体系,对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管理办法的期限本教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另行修改或废止之日止。

第六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承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审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1.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请表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表3.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证书样本法律名词解释:1.继续医学教育: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课程、发表论文等形式,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过程。

2.学分: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用于衡量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单位,用于评估和认定其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的标准。

违约行为及认定:1.医务人员未及时报告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2.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足够的学分,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一经认定为违约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流程图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流程图

英文回答:In accordance with the scheme for the award of credits for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applications, clearances and awards are necessary for medical personnel to obtain credits。

At the application stage, medical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submit relevant materials, including basic personal information, educational and training project certificates, to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At the audit stage, the application was scrutinized by the management to verify the authenticity,effectiveness andpliance of the training programmes in which the medical staff participated with the relevant policy and regulatory provisions。

Following the review, the management will give medical personnel the corresponding credits for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This approach is designed to regulate the process of awarding credits to medical personnel and to guarantee the fairness and legality of the credits obtained。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方法

附件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治理方法为进一步增强和标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治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方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一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取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取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一年取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二、学分分类依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发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发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集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别离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布的项目。

3、推行项目推行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面向全部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式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一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㈡选派条件
⒈政治思想进步、事业心强,热爱所 从事专业,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⒉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刻苦钻 研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 临床实践经验,是本专业有培养前途 的业务骨干。
Hale Waihona Puke ⒊研究生毕业工作2年、大学毕业工作 4年、专科毕业工作5年、中专毕业工 作6年方可申请进修(护理专业及其他 特殊需要另行研究)。新调入的职工 必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又符合以上条件 方可申请进修。
⒋由于专业发展特殊需要,尤其是新技 术、新业务开展的需要,科室需要特殊 安排进修时,由科主任申请,经医务科、 科教科(护理部)同意,分管领导批准 后选派进修人员,人选不唯年限,不论 资排辈,可数次进修,可到省外、国外 研修。
⒌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2年内不得外 出参加进修。
㈢进修前必须先到科教科(护理部)办 理进修手续并签订合同后方可外出进修。
⒋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 班超过通知规定时间,由科室负 责从当年的工休假中扣除,当年 假期使用完者,从下一年度扣除。
五、外出进修管理办法
㈠基本要求
选送外出进修人员,要根据医院业务 发展规划及本科室专业发展需要,坚 持专业对口,择优选送的原则,每年 10月份各科室将下一年度外派进修计 划报科教科(护理部),经院务会研 究批准后实施。
四、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及短期 学习班管理办法
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班 审批程序
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获得学分情 况,持与个人专业有关的学术会议或短期培 训班通知向科主任(护士长)申请,经科主 任(护士长)同意签字后到科教科(护理部) 登记,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各科主任 (护士长)要根据科室工作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科室人员外出学习,并做好登记。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第一章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教育,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有关规定,从我院实际出发,特制订此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1.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师;2.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及科研人员;4.具有护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工作者;5.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含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辅人员);6.从事行政、党务管理工作及教育技术支持服务部门中的副科及其以上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上的人员;7.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见习期的在职会计人员。

备注:凡年龄在60岁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做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的要求。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备注:凡年龄在60岁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做为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的要求。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四、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1.参加各类项目学习2.获各类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省部级奖等3.带论文参加学术交流会4.出国(境)学习:5.教学6.7.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指由医学部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各种形式的继教活动或各学科申报、继教处初审合格,上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在本学科或全院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活动,每3学时,授予1学分。

内容包括:(1)医学部举办的知识型、能力型的专题讲座、培训班、干训班等(2)结合医、教、研的热点,难点,院内讲座和培训(3)院内组织的各类国家政策等内容的培训(4)医院组织的学术年会(二)Ⅱ类学分的计算1.自学:(1)有计划的自学与本专业相关知识,并写出综述。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流程图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流程图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流程图表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CME) credits are essential for physicians to stay updated with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in medicine. 继续医学教育 (CME) 学分对于医生来说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他们跟上医学发展的最新动态。

It allows them to enhance their knowledge and skills, keep pace with advancements in medical technology, and provide better care to their patients. 它使他们能够增进知识和技能,跟上医学技术的进步,并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

The process of awarding CME credits involves various steps that need to be carefully followed. 授予 CME 学分的过程涉及许多步骤,需要仔细遵循。

Firstly, physicians must attend CME activities such as lectures, seminars, workshops, or online courses. 首先,医生必须参加CME 活动,比如讲座、研讨会、讲习班或在线课程。

These activities are designed to help them acquire new knowledge, learn practical skills, and stay updated with the latest medical research. 这些活动旨在帮助他们获取新知识,学习实用技能,并保持对最新医学研究的了解。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标准)[教育]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标准)[教育]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l、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外出进修等;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在市级以下刊物发表论文等;。

4、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Ⅰ类学分规定如下:三级医院、一等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1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7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学分。

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I类学分暂不作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五)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与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水平,加快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与学分授予、学分审核登记、年度考核、执业注册期内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对象主要为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及管理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

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和学分证书(证明)发放。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等情况。

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进行学分登记确认。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规定格式记录当年所获学分,并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且I类学分达到相应规定,否则,确定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

六、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验证工作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

原则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平均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且I 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发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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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稿件来源: 本站提交时间: 2012年03月05日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
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
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外出进修等;
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在市级以下刊物发表论文等;
4、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I类学分规定如下:三级医院、一等防保机构不低于1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7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学分。

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I类学分暂不作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五)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
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l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

10、9、8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1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
物 6、5、4学分
省级刊

5、4、3学分
4.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5、13、11、9、7学分
省(部)级课题 10、8、7、6、5学分
市(厅)级课题 8、6、5、4、3学分
5.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奖:一至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省(部)级奖:一等奖20、19、18、17、16学分
二等奖15、14、13、12、11学分
三等奖10、8、7、6、5学分市(厅)奖:一等奖10、8、7、6、5学分
二等奖9、7、6、5、4学分
三等奖6、4、3、2、l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上述3—5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二)II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l学分。

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单位评审合格后,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学习由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到外单位(合国外)进修6个月以内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
5、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市级刊物 4、3、2学分
内部刊物 3、2、1学分
6、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l学分;译著按每l,500汉字授予l学分。

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l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参加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l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上述II类学分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学分证书外,其余均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授予学分。

(三)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
授予标准记分。

编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件脚本,按项目主讲人的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由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学分登记由各单位负责。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单位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年度验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晋升技术职务前,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职周期验证,合格者将获得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

学分授予的佐证材料的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和任期合格证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卫生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四)各单位要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记入其个人档案。

五、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按学分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六、本办法由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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