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西北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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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西北大学教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关于启用西北大学教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关于启用西北大学教务管理系统的通知教字[2008]22号各院系:为了促进我校教学信息化建设,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学校于2007年底引进了浙江大学正方公司开发的“高校现代教学管理软件系统”,该系统含有:教学计划管理、智能排课管理、学生管理、师资管理、实践教学管理、选课管理、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材管理、毕业生管理、教学质量评价管理等十一个模块。

该管理系统经过安装、调试和基础数据准备,现已测试完毕,计划从本月开始正式投入使用,现就使用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院系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并按要求正确、规范使用该管理系统。

一、教务管理系统的使用对象、内容及方法1.各院系教务员使用内容:各教学管理环节的系统化管理模块使用界面:由系统管理员在有关人员计算机中安装教务管理系统客户端软件使用方法:从教务处网页上“教学管理”栏目中下载使用指南2.教师使用内容:任课教师所授课程学生成绩的网上录入和提交、有关教学信息的查询使用界面:由教务处网页“教务管理系统”入口进入,网址为http://219.245.6.246使用方法:从教务处网页上“教师服务”栏目中下载教师操作手册3.学生使用内容:公选课网上选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学生成绩网上查询、全国性统考、全校性竞赛的网上报名等使用界面:由教务处网页“教务管理系统”入口进入使用方法:从教务处网页上“学生服务”栏目中下载学生操作手册二、教师使用安排和要求1.本学期授课教师所授课程学生的成绩必须由授课教师通过网上直接录入和提交,本学期成绩网上录入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至2008年7日14日(提前考试成绩录入时间由院系报教务处后另行通知),截止时间为考试周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第三天,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否则系统将自动关闭。

2.授课教师应按规定录入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为期中考试成绩或期中考察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在选择各部分成绩比例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总评成绩。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

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

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

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

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

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学生相关处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学生相关处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学生相关处理规定——摘自《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校发[2005]教字24号)第二十一条学生须提前10分钟凭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入场,以无故缺考论处,卷面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三条在考场上不听监考教师劝阻,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除该门课程卷面成绩10-30分,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有意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座位周围者;2.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者;3. 考试结束时,不听从监考老师的劝阻,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4. 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滞留,给他人传递信息者;5.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考试夹带者;2.传递、交换试卷及其答案者;3.经确认,桌面、墙壁、身体等地方有本人所写该门课程教学内容者;4.借机翻阅书籍、笔记本或他人试卷者;5.私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包括请、替校外人员考试);2.学生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3.盗窃试卷者;4.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谩骂、威胁、恐吓监考或管理人员者;5.考试结束后,诱逼、利诱、威胁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干扰评卷者;6.利用通讯工具作弊者;7.在毕业论文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利用其它手段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述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或二十五条做出处理的学生如果对自己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相关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实施细则

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实施细则

校发[]教字号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XX《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号文件)和西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党发[]号文件)精神,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搞好课程建设,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教学质量,并根据我校长期以来在课程教学状态评估中的经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第二章评估对象和类型第三条凡一学期课时不少于学时、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开设的各类课程均须接受评估。

第四条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在学校与院系两个层面上进行。

学校评估主要是在宏观层面上对全校课程教学质量进行重点抽查与监控;院系评估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教学质量的监督与保障。

第五条课程教学状态评估按照评估的方式,分为教师自愿申请评估和随机抽查评估两种类型。

凡自愿申请评估的任课教师,须作为主讲教师承担申请评估课程的教学任务在两轮以上,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

随机评估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院系要逐步加大随机评估的力度,在两年内达到每学年随机评估课程数量不少于本院系所开设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等级标准第六条课程教学状态评估的内容包括教风与学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教案、课件等教学文件与教材选用情况;、遵守教学纪律,教学计划的执行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投入,教书育人,教师综合素质状况;、课程讲授的概念准确、表达清晰、重点突出、讲清难点的程度;、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与前沿性,课堂信息量的大小;、教学方法得当,启发思维,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培养的程度;、教学手段的选用、运用与效果;、课堂教学秩序、氛围,学生到课率,师生互动效果,学生学习态度;、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掌握与知识运用的情况.第七条专家评估的内容和等级标准见《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评议表》(见附件).学生评价的内容与标准见《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学生评价表》(见附件)。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各类高校。

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考核,是指开设在本科层次的课程中,要求学生通过考试来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考核应体现课程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实用性,既要考验学生基础知识,又要考虑综合素质和动态性,以回应课程目标、核心素养和知识技能要求。

二、考试内容1. 考试内容应当围绕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主题、目标和核心素养进行设计。

不同教学环节(如理论和实践、课堂教学和实习)应根据不同要求推进考试并综合评价。

2. 考试形式可选测验、答辩、论文等,应根据学科特点、教学目标、教学环节合理选择。

考试时间、题目质量、评卷方法、测试方式等应公正公正公开。

不允许不合理的考试形式、考试难度、题目答案设计等影响统一公平的考试质量。

三、考试程序1. 考试安排应在公告上注明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考试教室、考试范围、注意事项、允许用辅助工具、整体标准、考试要求等。

2. 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考试签到,迟到者不得入场。

考生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应向教务处申请。

3. 布置试题应严谨、科学,考虑到课程目标和学科特点。

注意试题质量和命题质量评估。

4. 批改试卷时,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严格评分,如发现评分不合理,实行统一公正、公平的审核批改。

教师应该完全根据试卷成绩,选修课程知识体系,评分标准,综合考虑得分情况,达到科学评分的目的。

5.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应在1周内公布,由教师主持公布。

教师应根据学生试卷、考场纪律、抄袭等情况,公正地评价学生考试成绩。

四、违规行为处理1.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交谈,使用通讯工具,抄袭、作弊、更换试卷,否则将取消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教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记录在学生违规记录中,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严格按照处分方案进行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

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

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规范性及科学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流生等)。

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总结性考核相结合,相对性评价与绝对性评价相结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探索性学习、实践性学习。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非标准答案考试、口试、在线考试等方式。

课程考核一般由过程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性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灵活采用单元测试、课外作业、课堂辩论、撰写论文等方式,每学期一般不少于四次。

总结性考核一般在学期末以考试、考查的形式进行。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

总结性考核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成绩构成比例等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及学校和学院(含教学单位,下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由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明确告知学生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同一课程的平行班应统一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考核资格认定第九条学生成功选课并完成课程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学习任务,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不具有考核资格而参加考核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条无故旷课达到该课程 6 学时(迟到两次折合 1 学时)的、或无故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开课学时1/3 的,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该课程1/3 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分。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发扬我校的优良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按学期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学生均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

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学院(部)是课程考核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时间第四条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课内测试、创作设计、研究性学习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外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等,考核测评次数与课时数正相关;期末考核主要以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开闭卷结合考试、口试和上机考试等,其中重要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过程考核安排及平时成绩、阶段成绩、期末成绩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考试大纲中明确提出,承担课程的学院(部)、教研室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召集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确定考试大纲在本学期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开课时明确告知学生。

(一)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和培养方案确定为考试科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进行。

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为考查的课程一般在课程授课任务完成后,即可进行考核,由授课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应用性强、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要尽可能采用非闭卷的方式考核,并减少笔试考核所占比重,着重于过程性、阶段性考核。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9】教字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现对《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5】教字2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西北大学教务处

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西北大学教务处

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西北大学教务处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程考试环节,强化考试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加大整改力度,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发[2005]教字13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安排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既是对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以及对学生的学习状态测试的手段,又是对学校学风和教风的检查。

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每学期学校和院系都要召开考试安排专门会议。

第三条每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实验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进行考试。

全校通修课和院系学科核心课程统一实行考教分离制度,实行统一安排,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专业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由院系具体安排。

第四条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内进行。

考试具体安排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完成,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

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公布,不准无故变更。

第五条课程考试每一个考场应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其中该门考试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监考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要做好考前考风考纪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相关文件材料等。

在考试前,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牵头,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校团委等单位参加的学校考试巡视组,负责对全校各考场状况进行检查与督察。

各院系应成立院系分管领导牵头的考试巡查组,负责检查、规范本院系的考场秩序。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保密第七条课程考试命题坚持“严谨、科学、规范、合理”原则,由各院系具体组织。

命题教师要严肃认真负责,专业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试题审核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试题审核由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定签字。

未经审核的试题,不得进行印刷。

第八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

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获取知识与应用知识的能力,尤其是学生的创新能力。

西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手册

西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手册

教师教学工作手册院系姓名职称年月至年月使用说明1. 本手册由教师保存,用于记录教师教学过程情况,教师每次上课需如实做好记录。

2. 请院系将教师学期授课计划填入本手册课表栏内。

3. 内容写不下时,可写在空白处或加附页。

4. 每学期结束时,各任课教师将本手册交院系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交交院系教务部门归档保存,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学年第学期(共周)课表:教学院长(主任):电话:教务办联系人:电话:学生辅导员:电话:西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要求一、教师职责1.课程教学(含时间性课程)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

任课教师的职责是:(1)负责推荐选用符合所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讲义)、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2)负责所任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程实习、实验、考核等环节的实施,保障教学质量。

指导、检查辅导教师备课、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3)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教学秩序;(4)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接受教研室、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对教学状态的检查和对成绩的复查;(5)主动与其他有关课程教师及所在院、系党政领导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2.辅导教师的职责是:(1)配合任课教师组织好各个教学环节,接受任课教师的业务指导;(2)按照任课教师的安排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批改学生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3)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确定教学进度;(4)向教研室、院系提出课程教学改革实验方案;(5)对教学评估和有关教学方面的奖惩结果逐级提出异议或申诉。

二、教学纪律1.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缺课。

任课教师如果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间在一周以内的要提前向所在院系请假,假满后要予以补课;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必须向院系及学校人事处请假,并在教务处备案,教师所在院系负责指派其他教师代课。

西北大学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西北大学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西北大学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校发[2006]教字27号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拓展学生的学习空间,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培养宽口径、复合型、适应性强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辅修专业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西北大学副修制教学管理细则》(校发[1994]教字8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与申办第一条辅修专业的设置,要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依托我校学科专业的优势资源与良好平台而设置。

第二条开办辅修专业,要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本的理念,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要为出发点,以增强学生适应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两年,文科专业总学时为450至540学时,总学分为25至30学分;理工科专业总学时为540至630学时,总学分为30至35学分。

第四条院系申办辅修专业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规划;2.实验室、实习基地等硬件教学条件能够满足教学需要;3.拥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含教学辅助人员)。

第五条申请开设辅修专业首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情况在内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分委会讨论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辅修专业的招生对象、条件与申请程序第六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已开课程的学习内容,学有余力并有兴趣爱好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七条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1.在主修专业课程学习中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违纪等原因,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应予以退学的;2.在主修专业学习中每学年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必修课程总学分的1/2(含1/2)以上者(体育课程除外);3.未缴清应缴学费者。

第八条辅修专业的报名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西北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课程编码规则

西北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课程编码规则

西北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课程编码规则一、课程编码说明
课程编码规则为:课程层次代码+12+课程分类代码+3+456
课程层次代码:
U:本科生课程
数字第1、2位:开课院系(单位)代码
课程分类代码:
G—通修课程
C—通识教育课程
M—学科专业课程
E—开放选修课程
O—其他课程
数字第3位:课程教学类型码
1—理论课(含少学时实验、上机)
2—实验/实践类课程(独立设课)
3—上机课
4—实习课
5—课程设计
6—其他
数字第4-6位:课程序号
二、其他说明
1、既有理论又有实验的课程在课程名后加“(含实验)”,双语教学的课程在课程名后加“(双语)”,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在课程名后加“实验”,独立开设的上机课在开设名后加“(上机)”,独立开设的课程设计在课程名后加“(课程设计)”。

2、同一课程如分多个学期开课,须在课程名后加Ⅰ、Ⅱ、Ⅲ、Ⅳ等罗马数字加以区分。

例如,形势与政策Ⅰ、形势与政策Ⅱ、形势与政策Ⅲ、形势与政策Ⅳ。

3、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新生专业导读、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等特殊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编码。

4、该课程编码规则仅适用于2018级及以后的本科生培养方案使用,2017级及以前的本科生依旧使用旧版教务系统里的课程代码。

三、课程代码编写示例
仅供参考,非实际课程代码。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课程指为本科生开设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TJ o第三条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和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所有课程都应进行考核。

第四条课程考核应当坚持学术诚信与品格塑造相结合、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过程性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引导学生自主性学习、探索性学习、实践性学习。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含闭卷、半开卷、开卷等)、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方式。

考查一般包括考勤、课堂讨论、课堂测验、作业、课程论文、调研(调查)报告、实验操作、艺术创作、表演等。

第六条所有课程都应当进行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

必修课程应当进行期中考核,鼓励其他课程也进行期中考核。

课程成绩一般由考勤、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核占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考勤占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o 第七条除改试点外,同一授课单位面向同一授课对象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的不同平行班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及成绩构成等应当统。

第八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改,探索非标准化考试等新型考核模式。

第九条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及成绩构成等应当在制定教学大纲时确定,选课时向学生公布,第一节课明确告知学生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命题规范第十条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课程教学要求,覆盖课程的主要知识点,考查学生对课程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综合应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应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第十一条命题应有一定的广度、难度、区分度,题量适中、题型力求多样,主客观题比例恰当,题量恰当,预期考试成绩大致呈正态分布。

含有实验的课程,实验内容应占一定比例。

试题与近三年同一课程试卷重复率一般不高于20%,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当出现重复的内容。

西北大学本科专业通识课程申报工作指引

西北大学本科专业通识课程申报工作指引

西北大学本科专业通识课程申报工作指南一、课程要求通识课程要求打破专业局限,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培养文化通感和科学精神,要求教师能对自己专业领域的知识有深入系统的把握,对研究前沿动态有敏锐的眼光,并善于深入浅出地讲解,保证课程既有深度又有新意,同时对不同学科学生有广泛吸引力和思维启发性。

通识课程不同于专业课程。

专业教育主要关注学生某种专业知识的传授及其职业能力的培养,而通识课程的目的在于通过重组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多方面能力的训练,发展其思维能力,提高学生表达思想、判断和鉴别价值等方面的能力,并以此促使学生的感情和理智都得到发展,使其全面发展,塑造完整人格。

通识课程也不同于素质课程。

素质教育更多地强调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强调提高学生的人文精神和人文素养,以提高大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通识课程的特点在于不同学科的知识相互通融,遇到问题时能够从比较开阔的、跨学科的视角进行思考,收集资料,与人交流合作,达到不同文化和不同专业之间的沟通融合。

结合本校特点,本校通识课程内容将着力确立以下五个基本特性:1.基本性:课程内容涉及人类文明中最根本、最重要、最不可或缺的质素;2.主体性:课程内容直接或间接地建立人的主体性,引导学生能以本身为主体去看待知识,通过讨论、思辨、批判与比较,去了解自己,以及与自己相关的自然世界、社会环境及时代与文化;3.多元性:课程内容该拓宽学生视野,养成尊重多元差异的人格与精神;4.整合性:课程内容整合不同领域之知识,以启发学生的心智,拓展专业知识之直观与创意,并赋予新的诠释和内涵;5.趣味性:课程内容探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深度,能激发学生求知的兴趣。

但问题的设定,不以学生须已修读系统性专业知识为前提,而讲授方式深入浅出,借由问题的探讨深化思维方法的训练。

教学形式方面,积极探索研究性教学,强调大班授课与小班研讨相结合,注重考核方式多样化。

二、课程管理1.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面向全校公开聘任开课教师,按照教师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学校审定的原则,由各单位组织专任教师申报,申请课程应具备明晰通识教育理念、教学目标明确、教学文件齐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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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程考试环节,强化考试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加大整改力度,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发[2005]教字13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安排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既是对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以及对学生的学习状态测试的手段,又是对学校学风和教风的检查。

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每学期学校和院系都要召开考试安排专门会议。

第三条每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实验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进行考试。

全校通修课和院系学科核心课程统一实行考教分离制度,实行统一安排,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专业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由院系具体安排。

第四条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内进行。

考试具体安排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完成,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

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公布,不准无故变更。

第五条课程考试每一个考场应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其中该门考试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监考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要做好考前考风考纪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相关文件材料等。

在考试前,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牵头,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校团委等单位参加的学校考试巡视组,负责对全校各考场状况进行检查与督察。

各院系应成立院系分管领导牵头的考试巡查组,负责检查、规范本院系的考场秩序。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保密第七条课程考试命题坚持“严谨、科学、规范、合理”原则,由各院系具体组织。

命题教师要严肃认真负责,专业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试题审核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试题审核由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定签字。

未经审核的试题,不得进行印刷。

第八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

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获取知识与应用知识的能力,尤其是学生的创新能力。

试题的覆盖面要广,知识点分布要科学,难易程度要适当,题型结构要合理,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每门课程应同时命就A、B两套试题,其题量与难度应大致相同,并避免与近四年试题雷同。

所有课程考试应建立试题库。

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从试题库调用的试题应占50%以上。

第十条考试形式一般以笔试(闭卷或开卷)为主,也可采用口试、课程论文等方式。

非笔试方式,非通修课,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提出院系分管负责人审批,通修课由院系提出并报教务处审批,并在考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命题应使用全校统一的试题纸。

试题表达要简练、清晰、准确,试题内容必须打印,并在命题的同时给出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以及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各院系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制度。

严格履行试题登记手续,每一环节交接都应有文字记录。

院系教务员凭教务处试题印刷审批单,按商定时间到指定地方印刷试题。

试题从命题、审批、印刷、保管全过程均需专人管理,严格保密。

如出现泄密等问题,按《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考场要求与纪律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必须是学校在岗教师或管理人员,并要求认真负责、穿着整洁、举止端庄,并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试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考试正式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对学生座位进行编排。

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应指导学生按编排就座,要求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及相关物品放在讲台或指定地方,核对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

第十五条学生座好后,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考场要求与纪律,要求学生检查桌面上、抽屉内等是否有与本门课程有关的内容或非考试用品,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第十六条监考人员应在试卷发放前,清点、检查试题,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务处或院系教务员联系。

第十七条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在试卷上的固定位置用圆珠笔或钢笔写清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并核对准确。

第十八条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不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擅自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聊天等),不回答学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

如发现学生有作弊现象,应立即制止并作好考场纪录,考试结束后及时报院系或教务处,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考试剩余时间。

考试结束时,督促学生按时交卷。

试卷清点无误后,封装,并交相关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院系教务办公室归档并提供阅卷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须提前10分钟凭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入场,以无故缺考论处,卷面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二条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与管理,遵守考场纪律,按指定座位入座,及时清理桌面、抽屉中与本门考试有关的内容,并将所有非考试用物品放在指定区域,不准干扰考场秩序。

第五章考试违纪与处理第二十三条在考场上不听监考教师劝阻,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除该门课程卷面成绩10-30分,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有意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座位周围者;2.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者;3. 考试结束时,不听从监考老师的劝阻,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4. 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滞留,给他人传递信息者;5.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考试夹带者;2.传递、交换试卷及其答案者;3.经确认,桌面、墙壁、身体等地方有本人所写该门课程教学内容者;4.借机翻阅书籍、笔记本或他人试卷者;5.私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包括请、替校外人员考试);2.学生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3.盗窃试卷者;4.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谩骂、威胁、恐吓监考或管理人员者;5.考试结束后,诱逼、利诱、威胁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干扰评卷者;6.利用通讯工具作弊者;7.在毕业论文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利用其它手段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述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或二十五条做出处理的学生如果对自己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相关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二十八条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者,按《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如有异议,向学校相关部门或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试卷评阅与要求第二十九条试卷评阅工作由各院系具体组织负责完成,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当场开封试卷,集体评阅,分工负责,减少主观因素造成的偏差。

第三十条在试卷评阅过程中阅卷人应参照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及评分标准的要求,认真细致得评阅,保证评阅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试卷一律采用红色笔批改。

阅卷记分方式保持前后保持一致,得分点明确,分数计算准确,卷面分数一旦判定,不得改动。

如需要改动,阅卷老师应在旁边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阅卷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含电子成绩单)交院系教务员。

对有特殊原因的成绩应用红笔注明“考试违纪、无故缺考、缓考”等字样,并签署评卷教师姓名。

第三十三条试卷评阅完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试卷分析报告,结合学生答题情况和分数构成,分析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分析试题难易程度、覆盖面、题量等以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评卷工作应在考试后三天内结束(全校统一考试课程在5天内交教务处),阅卷教师应及时将成绩登记表报院系教务员。

第七章成绩登记与管理第三十五条课程考试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采用百分制。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公布学生的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的管理按照《关于加强本科生课程平时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的通知》校发[2004]教字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成绩登记表中的成绩分数一旦确定,任何人不准擅自更改。

如需改动,阅卷老师应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由院系组织另请老师评阅。

第三十七条阅卷结束后,各院系教务员尽快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并将其不及格课程以及相关学籍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三十八条如果学生对自己成绩有异议,有权向院系和学校教务部门反映,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院系负责核实。

根据需要,由教务处组织本校其他老师或其他学校老师对该生的试卷进行重新评阅。

最终有效成绩按照核实或重新评阅后的成绩计算。

第八章试卷抽查与处理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试卷抽查制度。

抽查分三种方式进行。

一是院系自查,各院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上学期试卷评阅及试卷分析情况进行自查;二是学校抽查,每学期开学第四个星期,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对上一学期的试卷进行抽查;三是校外专家审查,根据需要由教务处负责进行。

第四十条试卷抽查范围包括全校所有本科生课程的考试试题、试卷、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学生成绩表、平时成绩原始记录、考场情况登记表、缓考申请等全部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对于试卷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人事处会同相关院系进一步调查、核实。

一经查实,按照《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考试资料归档与保存第四十二条考试相关资料均需归档保存。

学生成绩单、毕业总成绩单应采用全校统一格式,原件归入在学校教务处学籍档案室,院系教学档案室保存复印件,属永久性保存文件。

第四十三条各类考试相关资料的保存具体办法,按照《西北大学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其他第四十四条本细则中课程考试的范围包括《西北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以及国家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和各类学生竞赛等。

对于本细则部分条款不适合某些课程(如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的考核,参照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缓考和重修相关规定按照《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西北大学考试管理条例》校发[1996]教字29号文件和《西北大学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发[1997]教字15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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