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设备和厂房保养维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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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公司闲置设备和闲置厂房管理,做好长期停用的设备和厂房处理工作,合理管控公司设备及随机备品备件,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闲置设备和闲置厂房。

3 定义

闲置设备和厂房是指按设计要求已安装施工并验收合格,在实际生产和工艺上暂时不需要或投产使用后,由于工艺发生变化而不再使用的或要经过再次改装升级要重新投产的设备和厂房。

4 职责

本管理规定由设备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6 内容

6.1闲置设备和厂房的确认和管理。

6.1.1设备使用生产车间根据生产运行实际情况及项目技改等上报闲置设备清单,由生产车间和设备技术部对闲置设备进行确认。

6.1.2为保持闲置设备的完好性和再次投产的效率性,设备工程部须拟定可行的维护保养方案,并指定专人对闲置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6.1.3原则上是不允许拆除闲置设备的备品备件,如急需配件可参考本规定。

6.2闲置设备备品备件拆除、转移流程。

6.2.1确认备件仓没有生产线所需备品备件;

6.2.2确认闲置设备备品备件可以通用;

6.2.3把需拆除或转移的备品备件报生产班长审核;

6.2.4生产班长审核后,交由生产经理和设备技术部经理批准;

6.2.5安装好备品备件后,向供应链申购此备品备件;

6.2.6待备品备件回来安装到闲置设备上并确认设备再次利用的效率性

6.3闲置设备的启用

6.3.1闲置设备启用前,需求车间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设备工程部、电力保障部和计量保障部的机、电工程技术人员确认;

6.3.2长期停用、闲置设备如果是短期使用,其开机、停机、使用应做好相关记录,停机后班组应进行详细检查,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6.4设备工程部将长期停用、闲置设备列入设备检查范围,每半年对长期停用、闲置设备和厂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设备和厂房的完整性。

5、管理内容与要

5.1

闲置设备的确认及管理

5.1.1

设备使用单位按每年度向调度室上报闲置设备清单,由调度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确认。

5.1.2

各单位上报的闲置设备经确认后,由调度室登记造册,并对设备给予封存。

5.1.3

闲置设备在使用单位原地封存的,由原使用单位保管,闲置设备在公司内部异地封存的由调度室委托相关单位保管。

5.1.4

闲置设备一经封存,任何单位和人员未经调度室批准,不得启用或拆卸设备配件。

5.1.5

为保持闲置设备的完好性,保管单位须拟定可行的维护保养方案,并指定专人对封存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闲置设备的处

5.2.1

公司闲置设备主要采取内部调剂利用、对外租赁、作价出让的三种方式进行处置

5.2.2

闲置设备的处置原则

5.2.2.1

先内后外原则。公司内部能够调剂或经简易改造,拼装后能够利用的要先保证公司内部利用。

5.2.2.2效益最大化原则。对外租赁和出让闲置设备必须进行评估,以保证收益的最大化。

5.2.2.3

评估与处置分离原则。参与闲置设备处置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闲置设备的评估工作。

5.2.3

各单位需添置设备,采购办应将添置计划提供给调度室一份,由调度室先从闲置设备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方可对外采购。

5.2.4

闲置设备在公司内部无法调剂利用的,经调度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对外租赁或出让。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闲置设备对外租赁或出让。

5.2.5

闲置设备对外租赁由调度室与有意向租赁方进行洽谈,并报公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价格由调度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公司批准。

5.2.6

为保证闲置设备对外出让价格的公平合理,闲置设备对外出让前必须办理资产评估,成套或综合性设备由财务部门聘请评估中介机构或临时抽调公司内部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单台设备由调度室根据市场

行情和设备状况评估作价。

5.2.7

已报废设备中可利用部分(含备件)的对外处理按本规定办理。

5.2.8闲置设备出让程序

5.2.8.1

调度室与设备受让方达成购买意向后,提出闲置设备出让意见报公司。

5.2.8.2

出让意见经公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或供销办对拟出让设备组织评估。

5.2.8.3

调度室依据评估结果通过招标、定价、洽谈等形式与

让方确定交易价格,并报公司批准,原则上交易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5.2.8.4

交易价格经公司批准后,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并出具收款凭证。

5.2.89.5

调度室凭收款凭证分别向闲置设备保管单位开具

《固定资产调拔单》《出厂委托书。

5.2.8.6

闲置设备保管单位凭《固定资产调拔单》发货,凭《出厂委托书》开具《物资出厂证》。5.2.8.7

财务部门进行损益财务处理。

已报废设备中可利用部分(含备件)的处理按本规定办理。

5.4奖惩

5.4.1

为鼓励各单位和盘活闲置资产,公司对闲置设备的处理,实行资金返还政策,在扣除保管、评估等费用后的10%

资金返还给活单位。返还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能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

挪作它用。

5.4.2

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处理闲置设备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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