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农民转移就业奖补实施方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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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更好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就业各项方针政策,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并鼓励各地进一步抓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象为成功实现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各级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输出经纪人等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劳务输出机构”)。

第三条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劳务输出机构在劳务输出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实现农民实际增收,成功转移就业人数与奖励补助资金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六条奖励条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务输出机构可给予奖励:劳务输出机构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内地、国外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的。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被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的。

第七条奖励标准:一、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给予奖励;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二、成功转移到内地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6 0元给予奖励;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80元给予奖励。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动态监测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动态监测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工作的通知各镇(处)人社中心、各行政村:为掌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及时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的农民工的变化趋势,不断完善就业创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是实施《就业促进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和XX省委省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也是对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乡镇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科学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经研究,在xx市12个镇(处)人社中心范围内选出典型行政村作为重点监测试点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行政试点村。

在农村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地区,选定有一定转移就业工作基础,软硬件条件较好的行政试点村。

详情请见附表。

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重点监测行政试点村》(附件1)二、监测内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

根据省厅就业信息化工作要求,监测相关行政村就近就业、村外市内、市外省内、省外、返乡创业等转移就业数量的增减变化、分布情况及就业创业情况进行监测并出具分析报告。

详情请见附表。

1.《重点监测行政试点村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表》(附件2)2.《重点监测行政试点村新增转移就业及返乡农民工情况表》(附件3)3.《重点监测镇(处)农民工创业及带动就业情况表》(附件4)三、监测时间以上监测内容实行季报制度。

每季度结束前5天开展统计调查,每季度结束后5天内(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上报数据。

第一次监测从1月份开始实行。

根据省厅及XX市局要求,在坚持季报基础上,适时布置开展部分或全部监测内容的旬报。

四、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就业局局长牵头,就业股、失业股配合,具体工作由就业局信息中心督办。

各镇(处)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各行政试点村、各人社中心具体负责执行。

请各人社中心将具体工作人员于会议后上报市就业局信息中心。

(二)实行专人专报。

对行政试点村监测内容实行专人专报制度。

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实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应按以下方案进行:
1. 加强政策支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贷款、补贴等
扶持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发展产业,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2. 做好调查研究:开展全面调查研究,了解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岗位需求和发展意愿,
为他们提供精准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扶持,挖掘本地潜在的劳动力需求,推动产业对接。

3. 加强职业培训:根据调查结果,开展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技
能和创业能力,通过举办技能培训班、开展现场指导等方式,提供实用的技能培训,
增加就业机会。

4. 搭建就业平台:建立返乡农民工就业信息平台,发布就业信息,促进供需对接。

同时,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合作,为返乡农民工提供更多就业
机会。

5. 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
他们的就业创业意识。

同时,加强政策宣传,提醒返乡农民工及时申请相关政策的扶
持和服务。

6. 组织帮扶:建立和完善返乡农民工的帮扶机制,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力量,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指导、就业推荐、资金支持等帮助。

7. 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相关考核机制,对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方案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全面做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实现农村产业发展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2020年底,新冠疫情全面暴发,导致返乡农民工就业出现严重问题。

为了帮助农民工解决就业问题,各地政府积极开展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

为了更加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各地政府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方案内容1. 宣传推广在本地媒体、政府官网、社交媒体等渠道,宣传转移就业政策及相关信息,通过各个媒体途径提高农民工对政府对其关注的认识。

2. 岗位信息发布建立岗位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全面公布招聘信息。

西部地区的企业会提供一些放宽入门壁垒的岗位,吸引更多的农民工进入就业市场。

3. 职业教育培训针对转移就业的农民工群体,根据他们的职业特点,制定适合的职业教育培训方案,提供包括厨师、服务员、烤肉师等在内的多项技能培训服务,增强其就业能力。

4. 招聘会举行招聘会,吸引企业招聘农民工,也让农民工直接面对各大企业,增强就业信心。

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实现就业的零距离。

5. 股份合作与产业相关的领域中,根据不同项目特点,与企业进行股份合作,也让农民工不仅能够工作,也能分享企业的成果。

6. 贴息政策为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贴息政策也是不能缺少的一种政策手段。

政府要协调金融机构加强对转移就业工程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为转移就业农民工提供无息贷款。

7. 增加公共就业岗位政府要适当增加公共就业岗位,让农民工有多种就业途径,缓解就业压力,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服务。

8.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让返乡农民工感受到家乡的温暖,宣传正能量信息,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转移就业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民工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实施措施1. 各地政府要制定区域性的实施方案,为本地返乡农民工提供具体的转移就业服务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

2. 各级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立政府、企业、劳动力市场等不同领域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强化各方协同合作,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

3. 加强数字化引导,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网上化,开展网上求职、远程面试等服务,方便农民工就业极力减去流动性。

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实施方案

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实施方案

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实施方案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指农村地区存在富余的劳动力,而城市地区存在一定的劳动力需求。

为了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的目标,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实施方案。

下面是一个关于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实施方案的草案,主要包括政策支持、技能培训、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四方面。

一、政策支持1. 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相关政策,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土地流转等方面的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2. 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就业创业培训等方式,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积极性。

3. 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企业和机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包括税收减免、用地优惠和融资支持等方面的扶持。

二、技能培训1. 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基础技能、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方面,满足不同岗位的需求。

2. 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评价和认证,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和制度,为其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3. 鼓励和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技能竞赛和职业培训项目,提升其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

三、就业保障1. 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机会的调查和研究,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机会。

2. 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信息服务,通过建立就业信息系统和开展就业咨询活动,帮助他们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和情况。

3. 建立健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保障机制,加强对城市就业的咨询、培训和援助,确保其能够顺利转移就业。

四、社会保障1. 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2. 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社会保障宣传和政策说明,帮助他们了解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

3. 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确保其能够在转移就业过程中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

以上是关于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实施方案的一个草案,主要包括政策支持、技能培训、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四个方面。

福海县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助暂行办法(2020)

福海县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助暂行办法(2020)

福海县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助暂行办法(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各单位,一农场管委会:《福海县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31日福海县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激发转移就业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化、规范化管理,扩大长期稳定转移就业规模,实现增收致富,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就业促进法》和《阿勒泰地区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2020年)》规定,奖励补助资金由本县财政配套,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补助对象第四条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助对象为: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

劳务派遣机构:指在本县内注册,阿勒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地区外劳务派遣机构在我县域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向阿勒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在本县内注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各乡(镇、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

劳务经纪人:指拥有本县户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并取得劳务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带头人。

第三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实现一定规模劳动力转移就业,有效缓解本地劳务用工紧缺现状,无拖欠劳务费用或出现安全纠纷事故等情况,社会效益良好的劳动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可享受以下奖励:(一)一次性奖励:组织转移的劳动力年内每人累计就业30天以上,人均劳务创收1万元以上,按照转移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转移就业人员仅能确定一个被转移主体享受奖励,不得重复计算。

湖南省2020年湘西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持奖补资金拟安排计划表

湖南省2020年湘西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持奖补资金拟安排计划表

中方县玫瑰路舞水家园108号
园林绿化养护、施工、市政工用工程、房 屋建筑施工等
7
24
7
25
62 中方县易塑包装厂
中方镇同乐社区
编织袋印刷、塑料袋、封包线加工及批发 兼零售
8
36
8
26
63
中方县明强中药材种植 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泸阳镇桥上村
中药材种植、初加工
9
39
9
25
(十九) 鹤城区
30
125
30
100
麻阳苗族自治县龙池玩 具服饰有限公司
高村镇龙升家园易地搬迁集中 安置点
玩具服饰加工销售
吸纳易地扶贫搬迁户 为参与就业的易地扶贫搬 就业及家庭受益人口 迁人口发放的年工资金额
户数 (户)
人数 (人)
就业人数 (人)
2020年预计发 放工资金额 (万元)
50
195
50
55
10
42
19
40
8
24
8
20
32
户数 (户)
人数 (人)
就业人数 (人)
2020年预计发 放工资金额 (万元)
48
208
53
187
59
怀化星美洁现代家庭服 务有限公司
中方镇同乐社区同乐安置区
来料加工、保洁服务、家政服务等
19
86
19
75
60
中方县美宝电子有限公 司
铁坡镇铁坡村
电子产品、玩具的加工及销售
5
23
10
36
61
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 任公司
(三) 凤凰县
10
凤凰同康民族服饰有限 公司

2024年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年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年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2024年,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乡发展差距进一步缩小。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问题依然突出。

为了做好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目标是促进农民工就业及其社会保障,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二、主要措施1.完善政策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制定和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农民工就业创业扶持基金,并将其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用于为农民工提供创业资金和技能培训补贴。

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工提供贷款支持,并提供利率优惠政策。

2.推进技能培训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建立农民工职业培训基地,在农村设立职业教育培训点,提供灵活、多样化的培训课程,培养农民工掌握市场需求的技能。

3.拓宽就业渠道加强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对接,拓宽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渠道。

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农民工按需转产、转行。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和产业园,提供就业机会。

加强对农村互联网、电商的支持,鼓励农民工开展网络销售、农产品加工等创业活动。

4.提供社会保障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就业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对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参保率。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就医、养老等基本权益。

5.加强政府协调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推进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

加强地方政府、农民工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和分析农民工就业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三、宣传和推广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就业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向农民工群体宣传各项支持政策和相关培训机会,鼓励他们返乡创业和就业。

建立农民工就业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岗位信息、创业资讯和培训机会等,方便农民工了解就业机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宾县农民转移就业奖补实施细则(2020)

宾县农民转移就业奖补实施细则(2020)

宾县农民转移就业奖补实施细则(2020)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我县劳务输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黑龙江省农民转移就业奖补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0)75号)和《关于落实农民转移就业奖补政策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1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稳企稳岗。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县实体经济的冲击,积极稳企稳岗、扩大就业,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农民劳务输出、企业复工复产,激励企业扩大用工,促进农民务工增收。

(二)坚持优先奖补。

获得省市先进企业和农民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补偿。

(三)坚持不重复奖补。

疫情防控期间,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政策,遵照《黑龙江省扶贫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扶办联(2020)2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46号)相关规定,不得重复奖补。

二、工作目标通过奖补政策,鼓励农民外出务工,促进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吸纳农民就业,力争实现全年转移农村劳动力14万人,农村劳务收入达到22.3亿元的目标。

三、政策执行时限、奖补对象、实施步骤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到2020年5月1日结束。

奖补对象为政策时限内我县赴省外务工的农民、吸纳农民稳定就业的县内企业、吸纳本县农民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的当地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稳定就业指农民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

以2019年末和2020初各地上报数据为基数测算依据,下拨资金。

我县砍块下达的奖补资金970万元。

(一)对赴省外务工的农民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此项补贴资金规模按照黑龙江省下达农民转移就业奖补资金总额的30%左右确定,共计资金272万元。

1.确定奖补对象人员名单。

202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总结

202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总结

202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总结202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

在过去一年里,我市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在各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以下是对202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总结。

一、政策支持2024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提供了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服务,使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得到了提升。

政府还推出了一揽子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包括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和土地扶持等,鼓励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和创业。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就业渠道拓宽在2024年,我市积极拓宽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政府与企业合作,增加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

同时,政府还鼓励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并积极与其他地区合作,打造农村劳动力输出的产业基地。

这些努力使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得到了有效拓宽,为他们找到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就业环境改善在2024年,我市不断改善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环境。

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了黑中介和违法用工等行为。

政府还加强了农村劳动力的权益保护,落实了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了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这些措施使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环境得到了改善,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待遇。

四、创业带动在2024年,政府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

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创业扶持措施,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和创业资金等,为农村劳动力创业提供了帮助。

政府还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劳动力的创业,通过与农村合作社合作、设立创业扶持基金等方式,帮助农村劳动力实现创业梦想。

这些措施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的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带动了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

综上所述,202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政府的政策支持、就业渠道拓宽、就业环境改善和创业带动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37号(农业水利类230号)提案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37号(农业水利类230号)提案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37号(农业水利类23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人社提字〔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37号(农业水利类230号)提案的答复人社提字〔2020〕73号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深入推进就业扶贫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近年来,各地普遍将本地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加强援助帮扶。

为做好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岗工作,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明确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8号),要求加强就业帮扶,将就业转失业的贫困劳动力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服务,落实企业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优先帮助尽快转岗就业。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明确失业农民工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培训项目推介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其中大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重点帮扶。

开展农民转移就业实施方案

开展农民转移就业实施方案

开展农民转移就业实施方案一、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包括就业培训补贴、创业扶持政策等,鼓励农民参与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

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转移就业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农民就业技能。

为了提高农民的就业竞争力,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力度,包括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等,提升农民的就业技能水平,增强其适应市场需求的能力。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机制,促进农民就业技能的持续提升。

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农民就业多元化。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就业市场的拓展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民参与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家庭农场等多种就业形式,促进农民就业多元化发展。

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的发布和服务,帮助农民了解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就业渠道的拓宽。

四、加强产业扶贫,促进农民稳定就业。

政府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产业扶贫支持力度,通过发展特色产业、扶持农民合作社等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同时,还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农民的就业援助,帮助他们稳定就业,脱贫致富。

五、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就业氛围。

政府应加强对农民转移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农民宣传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与转移就业。

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民就业创业成功案例的宣传,树立榜样,激发农民的就业创业热情。

综上所述,开展农民转移就业实施方案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农民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农民转移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政策引导、职业培训、就业渠道拓宽、产业扶贫和政策宣传等一系列措施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农民转移就业工作的良性发展,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力。

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的简报

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的简报

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简报概述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是指将农牧民从传统的农牧业生产中转移到非农产业,实现就业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简报将从政策背景、工作目标、实施措施和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介绍。

政策背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要求,鼓励农牧民参与城镇化进程,并通过提供培训、创业扶持等方式促进他们在城市找到稳定的就业岗位。

工作目标1.实现农牧民增收:通过转移就业,帮助他们脱离传统的农牧业生产模式,获得更高的收入水平。

2.推动乡村振兴:通过引导农牧民参与城市化进程,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解决贫困问题:将贫困农牧民纳入转移就业工作,帮助他们实现脱贫致富。

实施措施1.培训与技能提升:通过开展各类培训课程,提升农牧民的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增加他们在城市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2.创业扶持政策:为有创业意愿的农牧民提供创业培训、贷款支持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办自己的企业。

3.就业信息发布: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农牧民传递城市就业机会和岗位需求信息,提高他们的就业匹配度。

4.就地就近安置:鼓励将农牧民转移就业安置在离家较近的地方,减少他们对家庭的影响,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5.联合扶贫工作:与相关部门合作,将转移就业与扶贫工作相结合,确保贫困人口得到优先安置和关怀。

效果评估1.就业人数增加:通过统计数据可以评估转移就业工作的效果,包括参与转移就业的农牧民人数、就业率等指标。

2.收入水平提高:通过调查农牧民的收入情况,比较转移就业前后的变化,评估转移就业对他们收入水平的影响。

3.经济发展推动:通过分析乡村经济发展情况,评估转移就业对当地经济的推动作用。

4.脱贫成效:通过比较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率等指标,评估转移就业对脱贫工作的贡献。

结论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是乡村振兴战略中重要的一环,通过培训、创业扶持、信息发布等措施,帮助农牧民实现增收和脱贫致富。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社指〔2020〕49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社指〔2020〕49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社指〔2020〕499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有关要求,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28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要求(一)就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有基础因素(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常住人口、就业困难人员)、投入因素(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因素(资金使用绩效、新增就业人数)、重点工作因素(就业扶贫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等。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各地滚存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相应扣减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

(二)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执行中收入请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7款“就业补助”科目,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省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列入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黑龙江农民转移就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表

黑龙江农民转移就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表
绩效 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计量单位
目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农民转移业人数达到上年 度同期水平
万人
赴省外转移就业农民人数达 到上年度同期水平
万人
奖补资金受益农民人数(直 接和间接)占全年农民转移 就业人数比例
%
^75%
质量指标
奖补资金执行率
%
^90%
奖补资金使用重人违规违纪 问題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黑龙江省农民转移就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0年度)
资金名称
黑龙江省农民转移就业奖补资金
省级主管部门
省农业农村厅
市县财政部门
和县财政局市县主管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
项目资金 (万元)
详见附件1
年度总体目标
1.积极引导调动农民外出务工:
2.大力引导企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吸纳农民稳定就业的积极性,促进农民 增收和经济发展。
农民转移就业劳务收入达到 上年度同期水平
亿元
社会效益指标
5月初农民转移就业人数 达到上年度同期水平


5月中旬企业开工复工率 达到上年度同期水平


服务对象满 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指标
奖补对象抽样调査满意度
%
^85%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奖励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6.29
•【字号】黑财预〔2020〕51号
•【施行日期】202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
金的通知
黑财预〔2020〕5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预〔2020〕6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下达给你们。

此项补助列入“1100202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通过2020年省与市县年终结算办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附件:2020年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分配情况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9日。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解读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解读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解读一、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我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在区内创办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在税收减免、融资担保、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载体建设、社保政策支持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

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的创业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二、转移就业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外出务工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

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劳务中介组织带动就业作用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1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四、驻外劳务工作站开展转移就业充分发挥驻外劳务工作站协调作用,搭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与输入地政府就业服务平台,全方位提供就业、培训、维权等服务。

对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突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自治区每年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转移就业工作补贴。

各市、县(区)根据驻外劳务工作站的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可给予驻外劳务工作站不超过5万元的工作补贴。

上述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购买“铁杆庄稼保”凡具有我区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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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子河区农民转移就业奖补实施方案(2020)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农民劳务输出、企业复工复产,决定对我区农民转移就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企稳岗。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区实体经济的冲击,积极稳企稳岗、扩大就业、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农民劳务输出。

企业复工复产,激励企业扩大用工,促进农民务工增收。

(二)坚持砍块下达。

资金分配参考区人社局监测的农村劳转数据,2019年末至2020年拟出区务工农民数量为基数测算,,砍块下达到两乡。

二、实施目标
通过奖补政策,鼓励农民外出务工,促进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吸纳农民就业。

三、政策执行时限、支持对象和重点环节
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到2020年5月1日结束。

奖补对象为政策时限内我区赴省外务工的农民、吸纳农民稳定就业的域内区直企业、吸纳农民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的当地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稳定就业指农民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

(一)对赴省外务工的农民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此项奖补资金规模原则上占下达资金总额的30%左右。

(二)对吸纳农民(本区)稳定就业的域内区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优先支持涉农企业和服务企业)。

此项奖补资金规模原则上占下达资金总额的50%左右。

(三)对吸纳农民(本区)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的当地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补。

此项奖补资金规模原则上占下达资金总额的20%左右。

疫情防控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生活费补和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政策,遵照《黑龙江省扶贫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扶办联(2020)2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46号)相关规定,不得重负奖补。

两乡奖补政策兑现完成后,要及时总结相关情况,奖补对象清单等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强化绩效管理
要建立相应管理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评价。

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填报绩效目标表(见附件1),及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五、保障措施
区劳务输出专班将组织成员单位随机抽查两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奖补对象台账和相关佐证(抽查占比10%)。

对虚报冒领奖励资金,不按规定申报、审核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申报资金或虚报冒领的机构,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另行分配。

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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