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农民转移就业奖补实施方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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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子河区农民转移就业奖补实施方案(2020)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农民劳务输出、企业复工复产,决定对我区农民转移就业给予一次性奖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企稳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区实体经济的冲击,积极稳企稳岗、扩大就业、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农民劳务输出。企业复工复产,激励企业扩大用工,促进农民务工增收。
(二)坚持砍块下达。资金分配参考区人社局监测的农村劳转数据,2019年末至2020年拟出区务工农民数量为基数测算,,砍块下达到两乡。
二、实施目标
通过奖补政策,鼓励农民外出务工,促进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吸纳农民就业。
三、政策执行时限、支持对象和重点环节
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到2020年5月1日结束。奖补对象为政策时限内我区赴省外务工的农民、吸纳农民稳定就业的域内区直企业、吸纳农民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的当地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稳定就业指农民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
(一)对赴省外务工的农民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此项奖补资金规模原则上占下达资金总额的30%左右。
(二)对吸纳农民(本区)稳定就业的域内区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优先支持涉农企业和服务企业)。此项奖补资金规模原则上占下达资金总额的50%左右。
(三)对吸纳农民(本区)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的当地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补。此项奖补资金规模原则上占下达资金总额的20%左右。
疫情防控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生活费补和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政策,遵照《黑龙江省扶贫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扶办联(2020)2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46号)相关规定,不得重负奖补。两乡奖补政策兑现完成后,要及时总结相关情况,奖补对象清单等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强化绩效管理
要建立相应管理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填报绩效目标表(见附件1),及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五、保障措施
区劳务输出专班将组织成员单位随机抽查两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奖补对象台账和相关佐证(抽查占比10%)。对虚报冒领奖励资金,不按规定申报、审核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申报资金或虚报冒领的机构,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另行分配。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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