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专项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用药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医保用药管理制度
一、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符合限制使用范围,凡超范围使用视为自费药品,医保不予支付,同时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并签字。
二、临床用药应与本次住院的主要诊断和病历记载一致,不得在医嘱外开药,不得搭车开药和超限开药;控制用药品种,尤其是疗效不确切,价格昂贵的辅助药,要严格掌握用药指征和梯度,按照医保政策和抗病毒使用原则,尽量使用价廉质优疗效肯定的甲类药,不得引导病人使用高档进口药和新药、特药、广告药。
三、住院期间不允许开大处方,人情方,对于病员未用完的药品应及时予以退减。
四、原则上非急诊抢救药品应由主管医生开具。
五、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人由专科医生按制度限量用药,并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六、保证药品质量,执行公示的药品零售价。
七、药剂科要严把药品质量关,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度,确保基本保险临床用药需要。
八、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要求备库率达85%,目录药品使用率达90%。
2024年特殊药品管理制度(3篇)
2024年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____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____品和放射____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____品、精神药品、放射____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除放射____品可由医院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____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卫生局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
入库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____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____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
医疗用毒____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____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____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____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____到市卫生局办理《____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____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____品的制剂。
2024年特殊药品管理制度(2)引言:特殊药品是指那些用于治疗罕见病、特定疾病或由于患者群体特殊需要而研发的药品。
由于特殊药品的特殊性和稀缺性,其管理制度需要更加严格和细致。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合理使用特殊药品,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在2024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专项管理制度为保障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能够获得24种药品配售服务,本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制定。
以下是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总则1.本制度根据铁市人社发[转发《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铁市医保发《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36种药品使用管理经办流程》及相关规定制定。
2.门店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并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和高值药品用药服务的各项规定,保障门店24种药品的管理符合规范。
3.门店店长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药品销售登记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
营业员负责医保的日常操作。
全店人员共同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24种药品的配药率和配售药服务,全部药品必须规范定价、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保证参保人员能及时购买到此类药品。
4.门店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医保监管部门日常监督和调查工作,提供药品处方、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调剂记录、票据、与票据相对应的清单、处方、台帐、购(代购)药登记等有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5.全体人员要认真研究掌握药品管理法规、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药品专业知识,全心全意为参保购药人员服务。
二、计算机管理制度1.门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公司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门店配备熟练的计算机兼职操作人员及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
2.确保24种药品购销存实行电算化管理,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未经批准,门店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
不准将电话等移动设备连接到计算机上使用。
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计算机桌面及系统各项设置必须符合总部要求。
4.门店质量负责人(质管员)、采购员、验收员经总部质管部审核确认,由总部信息主管部门授权。
其变更,由门店提出,总部质管部审核确认,总部信息主管部门授权(门店无权自行授权)。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门诊使用“双通道”管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门诊使用“双通道”管一、背景及意义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药品创新的不断推进,一些特殊管理药品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这些特殊管理药品通常具有较高的药物费用和临床效果,对于患者来说,能够带来明显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改善。
然而,由于药品成本较高,对患者经济负担较重,同时也容易造成药品滥用和过度消费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对特殊管理药品的门诊使用采取“双通道”管理制度,以合理控制药品使用,提高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患者获得适宜的治疗,并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合理使用。
二、“双通道”管理制度的内容及安排1.门诊特殊管理药品的“双通道”管理制度包括线上预约和线下核销两个环节。
具体要求如下:(1)线上预约:患者在就诊前需提前通过医保系统进行药品预约。
患者可以通过就诊医院的医保自助机或医保APP进行预约,根据药品特点,预约周期为30天,即每30天可获得一次取药资格。
(2)线下核销:患者在取药时,需携带有效的医保证件和预约号,前往指定的定点药店进行核销。
核销过程进行药品发放,并将核销信息上报至医保系统。
2.药店的选择与监管:医保局将根据药店的规模、设备、药师的专业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点和发放单位。
同时,加强对销售点和发放单位的监管,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三、机制创新及实施效果1.机制创新:本次“双通道”管理制度的引入,将实现医保系统和药店的信息互通,形成医保系统、医院和药店的联动。
患者通过线上预约,医保系统即可掌握患者的用药情况,药店在核销时也能将信息及时上报至医保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管理。
2.实施效果:实施“双通道”管理制度后,可有效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频次和数量,降低患者长期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风险,避免药物浪费和滥用。
同时,通过药店的参与,能够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和指导,合理用药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医院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1、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到指定的特殊病种定点科室就诊,必须出示《特殊病种证》。
2、医院要按照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诊治。
3、门诊特殊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必须建立门诊“大病历”。
医师在“大病历”中做好相应就诊记录,即:病情变化、用药和检查治疗情况等。
4、相关科室执行特病诊疗,要按照我县关于特病诊疗的有关规定进行。
医保慢病管理制度
1、有县医保认定的慢性病病人就诊,就诊时应先进行身份认定,核对“慢病证”,确定慢性病病种,使用与该病种有关的药品,不准使用与本病种无关的药品,不得弄虚作假。
2、慢性病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结算。
3、医师不得开与病人慢性病无关的药品,对违规处方药房不得划价,收款处不得记账、收费。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5篇》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5篇》第一篇: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医保特殊病种就诊管理(一)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到指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出示《特殊病种证》。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诊治。
享受特殊病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只能在我区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或在特殊病种定点药店购药(定点药店购药凭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生处方)。
不得在非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二)门诊特殊病种诊治医生应具有五年以上诊治该病种的临床经验,依据患者特殊病种审核表上填写的病种及并发症进行检查和治疗,所用药品、诊疗项目要注明具体名称,不得滥用辅助药品或扩大诊疗范围。
不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或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列入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门诊特殊病种用药一次购药量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单份发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350元。
(四)特殊病种门诊用药范围,按日照市岚山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乙类药品”和非医保类药品,其个人负担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时监督检查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情况。
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现象,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的,要予以警告,并按协议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属于参保人员责任的,将核销费用予以追回,同时取消其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篇:医保特殊病种管理制度湘潭市中医医院特殊病种管理制度各部门、科室: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及合同、协议精神,为维护各项医保特殊病种工作正常运行,加强对各项医保特殊病种患者诊疗的管理,增强医、护、药、核算各环节的责任心,努力完善我院医保特殊病种工作,参照各项医保特殊病种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医疗质控考核标准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特殊病种管理制度,请各相关科室、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管理
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管理在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管理方面,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政策和制度,以确保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医疗费用的可控性。
以下是对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管理的一些建议和措施:一、建立严格的特殊药品申请和审批制度为了确保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可以建立门诊特殊药品清单,明确列出可报销的特殊药品范围,并设定相应的审批流程。
患者需提交医生开具的特殊药品申请,由医疗保险机构进行审批,确保真正符合特殊病情的患者才能够得到报销。
二、设定特殊药品的限制使用条件特殊药品往往具有高昂的药价,为了控制医疗费用,可以对特殊药品的使用做出限制。
可以设置特殊药品的适应症范围、使用时机、疗程等条件,确保特殊药品只在必要时使用,并且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报销。
三、建立特殊药品报销比例和支付额度的调整机制特殊药品的价格较高,为了减轻患者负担和控制医疗保险支出,在报销比例和支付额度上可以制定相应的调整机制。
可以根据特殊药品的临床价值、新药性质、市场定价等因素,灵活调整特殊药品的报销比例和个人支付额度,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必要的治疗,同时也能够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四、加强特殊药品的监测和评估为了评估特殊药品的疗效和经济性,可以建立特殊药品的监测和评估机制。
可以通过临床研究、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特殊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为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医生的培训和指导医生在特殊药品的开具和使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需要了解特殊药品的临床应用、适应症、疗效和安全性等方面的知识。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学术讲座等方式,提高医生对特殊药品的认知和理解,避免滥用和不必要的开药行为。
六、加强患者的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患者需要了解特殊药品的使用原则、使用方法、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等方面的知识。
可以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向患者传达相关政策和知识,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和使用特殊药品,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遵医行为。
总之,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医生和患者共同努力。
2024年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2024年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毁。
3、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殊药品的购进管理(1)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1)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殊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殊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1)特殊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殊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
(2)特殊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殊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并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医保药品的特殊药品管理
医保药品的特殊药品管理近年来,随着医保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特殊药品的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特殊药品是指那些在医疗保险范围内,具有特殊疗效和特殊用途的药品。
为了确保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医保部门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和规范。
首先,医保部门对特殊药品的审批进行严格控制。
所有申请使用特殊药品的医疗机构和患者都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药品使用需要,经过专业团队的审核后才能获得医保支付。
这样的审批制度可以避免滥用特殊药品和浪费医疗资源的问题。
其次,医保部门对特殊药品的价格进行规范。
特殊药品往往价格较高,如果没有一定的控制措施,可能会对医保基金造成较大的负担。
因此,医保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谈判,争取更加合理的价格,以保证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医保部门还对特殊药品的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管。
特殊药品往往需要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和使用,以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准确的用药指导和监测。
医保部门通过建立特殊药品的配送网络和购药渠道,保证患者能够方便地购买到所需的特殊药品。
此外,医保部门还加强对特殊药品的质量监管。
特殊药品的质量问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医保部门加强了对特殊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特殊药品管理方面,医保部门还积极推动技术与信息化的应用。
通过建立电子处方系统和药品追溯系统,医保部门可以对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一系列的措施不仅提高了特殊药品管理的效率,也为患者提供了更好的用药服务。
综上所述,医保药品的特殊药品管理是医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严格审批、规范价格、加强监管、提高技术与信息化水平等措施,医保部门可以有效管理特殊药品,保障患者的合理用药和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特殊药品管理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将为医疗保障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药管理
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药管理在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药管理方面,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合理使用,许多地方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规范门诊特殊特药的使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管理方法和效果评估等方面探讨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药管理的问题。
一、政策背景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药管理的政策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新药不断问世,特殊特药日益多样化。
这些药物多为高价药,患者需长期使用,并且需在医院进行用药,给医保基金带来巨大压力。
其次,不规范的用药行为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滥用现象,严重影响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因此,政府需要出台相应政策来规范门诊特殊特药的管理。
二、管理方法为了规范医保门诊特殊特药的使用,各地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方法。
首先,在药品准入方面,对门诊特殊特药的选择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药品只有通过了医保目录的审查,才可以进入医保支付范围。
其次,在用药环节,采取了医生签署特批申请、医院设立临床用药指导组等措施,确保患者使用门诊特殊特药的必要性。
另外,医保部门加强了对医生开具特殊特药的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同时,还实施了药品分级支付的政策,通过降低门诊特殊特药的报销比例,引导患者选择更为合理的药物治疗方案。
三、效果评估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药管理的效果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严格的准入审查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患者在选择治疗方案时,更加理性和谨慎,减少了对昂贵药物的过度依赖,提高了基金的使用效果。
其次,管理措施也规范了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遏制了滥用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医药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为患者提供了更高质量的医疗保障。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药管理是当前医保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可以有效规范患者对特殊特药的使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患者合理用药和医药安全。
2023年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2023年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特殊药品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特殊药品是指那些针对特殊病情和特殊患者群体的药品,其使用需要经过专业医生的评估和指导。
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健康和权益,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于2023年出台。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分别是特殊药品的定义和分类、使用管理的原则、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以及管理制度的评估与完善。
一、特殊药品的定义和分类特殊药品是指那些用于治疗特殊病情或者特殊人群的药品,其使用需要经过专业医生的评估和指导。
特殊病情包括但不限于罕见病、严重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等,特殊人群包括但不限于孕妇、儿童、老年人和免疫功能低下人群等。
根据特殊药品的特性和使用需要,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罕见病用药:用于治疗罕见病患者的药品,包括相关的诊断试剂和治疗药物。
2. 儿科用药:用于治疗儿童疾病的药品,包括适合儿童使用的剂型和规格。
3. 孕产妇用药:用于治疗孕产妇相关疾病的药品,需要考虑对胎儿的安全性和母体的疗效。
4. 免疫功能低下人群用药:用于治疗免疫功能低下人群的药品,如HIV感染者和器官移植患者等。
二、使用管理的原则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特殊药品的使用应以患者的安全为首要考虑。
在使用特殊药品前,医生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确保患者没有禁忌症和潜在的不良反应。
同时,在特殊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医生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和药物反应。
2. 有效性原则: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基于科学的病因和治疗机制,并且经过充分的临床验证。
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特殊药品,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疗效调整药物的剂量和疗程。
3. 公平性原则:特殊药品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合理的用药指导,并且对患者给予必要的关怀和支持。
三、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了加强对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临床路径管理:制定和执行特殊药品的临床路径,明确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流程,规范特殊药品的使用。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特殊病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殊病,是指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疾病。
第三条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特殊病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特殊病管理制度,加强对特殊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特殊病的认定第五条特殊病的认定范围包括:(一)重大疾病:如癌症、尿毒症、器官移植等;(二)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三)罕见病:如血友病、渐冻症等;(四)其他特殊情况:如意外伤害、残疾等。
第六条特殊病的认定程序:(一)申请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认定为特殊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申请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特殊病的治疗和管理第八条特殊病患者在认定后,可在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特殊病患者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医疗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标准、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特殊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支付。
其中,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特殊病患者的管理,建立档案,定期跟踪病情变化,确保医疗费用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特殊病患者在治疗期间,如病情发生变化,需重新认定特殊病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特殊病基金来源:(一)医疗保险费收入;(二)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三)医疗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医保特定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特定药品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二)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三)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
二、医保特定药品范围第四条医保特定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第五条医保特定药品范围包括:(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二)国家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定药品。
三、医保特定药品管理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职责:(一)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特定药品的合理使用;(二)加强医保特定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三)建立健全医保特定药品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四)定期开展医保特定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零售药店职责:(一)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特定药品的合理销售;(二)加强医保特定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三)建立健全医保特定药品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四)定期开展医保特定药品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医保特定药品采购与配送第八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程序和渠道采购医保特定药品。
第九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与具备资质的药品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确保医保特定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特定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及时、准确、安全地送达。
五、医保特定药品使用与销售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特定药品使用和销售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特定药品使用和销售记录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定期对医保特定药品使用和销售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医疗保险药品的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药品的管理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和慢性疾病的增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越来越受到关注。
医疗保险药品的管理制度是指对医疗保险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审批和监管的制度。
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保障医保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保险药品的分类管理1. 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医疗保险药品按照其临床作用、临床价值和使用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了在医疗保险范围内必须使用的药物品种和规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保部门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指导本地医保基金使用,同时在临床使用、用药指导等方面加强管理。
2. 医保药品目录管理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医保药品目录》,将更多的符合临床需要的药品纳入医保目录,以提供更广泛的选择范围。
医保药品目录分为基本医保目录和补充医保目录,基本医保目录中的药品由医保基金全额承担,而补充医保目录中的药品则由医保基金在一定比例内承担。
3. 抗癌药管理在医疗保险药品管理中,抗癌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
由于抗癌药价格昂贵,患者用药需求迫切,因此抗癌药的管理制度需要更加注重患者的用药需求和个体化选择。
医保部门制定了《抗癌药品目录》,将符合条件的抗癌药纳入医保目录,并对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用药和报销服务。
二、医疗保险药品的审批管理1. 医保药品审批管理医保药品审批管理是指医疗保险药品的审批程序和标准。
医保药品的审批管理包括药品入目录审批、药品价格审批和药品使用审批等环节。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审核医保药品时,会根据药品的临床效果、价格、用药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2. 抗癌药审批管理由于抗癌药价格昂贵,患者用药需求迫切,因此在抗癌药的审批管理中需要更多地考虑患者的用药需求和个体化选择。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简介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是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管理患有特殊病的患者的医疗保险报销。
特殊病是指罕见疾病、慢性病、恶性肿瘤、艾滋病和肝炎等重大疾病。
目前,我国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已建立完善,有利于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医保保障水平,降低特殊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管理机构医保特殊病管理机构包括国家卫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卫生等部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生产企业等相关部门。
这些机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共同负责医保特殊病管理工作的开展。
报销范围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中规定了特殊病的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保证患有特殊病的患者能够获得必要的治疗和医疗保障。
特殊病的医保报销范围根据患者的医疗费用情况而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特殊病的诊断和治疗费用,如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辅助检查费用:包括特殊病的辅助检查费用,如CT、MRI等影像学检查费用,病理检查费用等。
•康复和康复辅助器具费用:包括特殊病患者的康复治疗费用,如康复理疗费用,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等。
报销比例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中规定了特殊病的医保报销比例,以保障特殊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
特殊病的医保报销比例根据患者的医疗费用情况而定,一般为以下几个方面:•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根据特殊病的种类和治疗费用而定,一般为50%至80%之间。
•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根据特殊病的种类和治疗费用而定,一般为80%至100%之间。
•辅助检查费用的报销比例:根据特殊病的种类和检查费用而定,一般为50%至80%之间。
•康复和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的报销比例:根据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而定,一般为50%至80%之间。
认证流程为了确保特殊病患者享受到医保报销的优惠政策,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规定了特殊病患者的认证流程。
特殊病患者需要经过以下步骤进行认证:•诊断:特殊病患者需要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疾病的诊断,取得诊断报告。
医保特殊药品登记制度范本
医保特殊药品登记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的申请、审核、登记、变更、终止和查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合法利益。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殊药品登记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特殊药品登记第六条特殊药品登记包括特殊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范围、适应症、用量、用药时间、费用负担等内容。
第七条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应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医疗保险凭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四)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五)相关病历资料和检查报告。
第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特殊药品变更与终止第九条特殊药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第十条特殊药品登记有效期为1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参保人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续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方。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登记终止后,参保人员不得继续使用该特殊药品。
如有违反,医疗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特殊药品查询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保险凭证,向医疗保障部门查询特殊药品登记信息。
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接到查询请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特殊药品登记信息。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医疗保险法及其实施办法,对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保障其健康,保障其生命安全的制度。
特殊病是指病情严重,治疗费用高昂,需长期治疗的疾病,如癌症、肝病等。
下面就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医保特殊病是很多人的疑问,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医保特殊病疾病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患有特殊疾病的人民的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是切实维护患有特殊疾病人民的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实施可让患有特殊疾病的人民能够及时得到医学救治,提高了其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医疗机构、患者和家属等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
政府应该加强特殊病预防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快特殊病药品审批程序,同时通过制定更好的特殊病医疗报销政策,以缓解贫困患者的负担压力。
医疗机构要加强疾病诊疗技术水平,提高疾病治疗质量。
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患者来说,应该密切配合医生治疗,遵守医嘱,同时用良好的心态去面对疾病。
家属应该积极支持治疗,关心病人心理健康,减轻病人的压力和痛苦。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医疗服务制度,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才能得以顺利实施。
中国医疗保险的实行能够为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同时,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宣传,提高特殊病防治意识,切实维护患病人群的合法权益,为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可持续性提供有力的支持。
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是为了保障患有特殊疾病的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为了稳定和发展社会的一项有力举措。
各方面应加强协作,积极贯彻落实执行政策,为特殊病人群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助力实现全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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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专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二、计算机管理制度三、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四、请货管理制度五、验收管理制度六、存放检查管理制度七、配售管理制度八、配售操作流程九、配售服务标准十、收银及财务管理制度十一、冷藏药品管理制度十二、便捷式保温箱操作规程十三、冷藏药品应急处置预案十四、参保人员购药须知一、总则1.为保障对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做好医疗保险24种药品配售服务,依据铁市人社发[转发《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铁市医保发《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36种药品使用管理经办流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门店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特别要认真宣传并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和高值药品用药服务的各项规定,保障门店24各药品管理符合规范。
3.门店店长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药品销售登记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
营业员负责医保的日常操作。
全店人员共同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24种药品的配药率和配售药服务,全部药品必须规范定价、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保证参保人员能及时购买到此类药品。
4.门店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医保监管部门日常监督和调查工作,包括提供药品处方、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调剂记录、票据、与票据相对应的清单、处方、台帐、购(代购)药登记等有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5.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药品管理法规、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药品专业知识,全心全意为参保购药人员服好务。
二、计算机管理制度1.门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公司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门店配备熟练的计算机兼职操作人员及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
2.确保24种药品购销存实行电算化管理,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未经批准,门店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
不准将电话等移动设备连接到计算机上使用。
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计算机桌面及系统各项设置必须符合总部要求。
4.门店质量负责人(质管员)、采购员、验收员经总部质管部审核确认,由总部信息主管部门授权。
其变更,由门店提出,总部质管部审核确认,总部信息主管部门授权(门店无权自行授权)。
5.医保用计算机的安全管理①非经医保培训的人员,不得操作医保用计算机。
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互联网(上外网)相连或打游戏。
③不得接受外来的任何U盘或安装其他电脑软件。
④必须定期进行杀毒,避免电脑病毒的侵袭。
⑤如果市医保信息中心通知,需要进行网络维护、升级,则按其通知要求执行。
三、执业药师管理制度1.配备执业药师,药师资质证明必须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明示。
当执业药师变更时,及时上报医保监管部门并及时维护药师信息。
2.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上岗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其姓名、资格、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3.执业药师应履行的职责是:①审核购药参保人员的《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三者缺一则不预配售。
②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当所持社会保障卡与本人不符,必须仔细询问缘由,如果确因本人不能前来购药,需认真办理代购手续,如代购者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有其它疑问时谢绝购药调配。
③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购药处方,其处方医师需是该定点医院的责任医师,处方须有责任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正当购药请求,对不合格处方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责任医师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④做好购药登记,包括时间、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药品通用名、单位、数量、用法、单价、金额、医保卡号、疾病及病史情况、要求购药人签名。
如为代购,代购人必须出示参保患者及本人的身份证并对代购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购药时间、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并要求代购人签名。
⑤指导并检查本店医保24种药品管理情况,督促店长做好医保管理日常工作。
四、请货管理制度1.全部药品必须由公司统一调入,不得自行从其它渠道采购。
2.门店请货计划由门店采购员通过计算机系统生成,经店长审核同意系统上传总部。
请货数量应该根据顾客需求、门店销量、单品潜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请单进。
3.该请货计划经店长审核同意后,系统自动生成此类药品请货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产地、规格、生产企业、数量、请货日期等。
4.该请货计划如计划不当,造成经营断档、商品积压、滞销或近效期等,门店承担相应责任。
五、验收管理制度1、此类药品到货,收货人员首先查验随货同行单,核对件数、数量。
收货人员与运输员交接后,准备验收。
属冷藏药品到货,收货人员检查运输方式和运输过程的温度,如不符合规定,必须拒绝收货。
2、验收人员对照公司配送随货同行单,在待验区验收,逐批核对药品实物,做到票、帐、货相符。
属冷藏药品的,在冷藏柜待验区验收,并需在规定时间内验收完毕。
2.1核对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项内容;2.2检查药品包装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药品破损、短缺等问题。
2.3验收人员必须做到未见到随货同行单拒收;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收货单位、收货地址批号票货不符拒收;药品包装外观质量不否符合规定拒收。
3、验收员通过公司计算机系统查验同批号药品《检验报告单》。
4、验收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应当以中文注明品名、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5、验收发现实货与随货同行单不符(基础信息、数量、批号、效期)、破损、近效期等问题,经与物流部确认后,可按配送差异处理。
6、药品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确认,作为门店验收凭证留存备查。
7、验收员完成验收的同时在系统中确认入库,系统自动生成此类药品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差异数量、差异原因、验收人及验收日期等内容。
8、此类药品每次的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必须单独管理,确保有据可查,与清单须对应一致(验收记录);六、存放检查管理制度1.此类药品专区经营,全部药品必须按其储存要求存放于相应设施设备中(如冷藏柜),不得有任何药品区外存放。
2.每一药品规范定价,整齐摆放,做到价签准确,一货一签、签货对位,对参保购药人员负责。
3.定期卫生检查和设施设备检查,必须保证存放药品设施设备整洁卫生、性能完好。
经营区内不得存放与销售药品无关的物品。
4.全部冷藏药品,必须存放于冷藏柜中,每天至少上下午两次检查冷藏柜运行情况,监控和记录冷藏柜内温湿度情况,保证其温度范围在2-8℃间。
发现停电或冷藏柜故障,立即报告,执行《冷藏药品应急处置预案》5.全部药品避免阳光直射,与地热和采暖设备保持10cm以上距离。
有“避光、暗处”保存要求的药品不得拆包装陈列存放。
6.门店执业药师于每月末药品盘点的同时进行药品质量的全品检查。
由计算机系统生成检查养护记录。
七、配售管理制度1.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以及执业药师注册证、资格证等。
2.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时应佩戴有照片、姓名、药学技术资格、职务(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3.药品配售由执业药师实行如下操作:①审核购药参保人员的《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三者缺一则向参保人员说明原因,不预配售。
②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当所持社会保障卡与本人不符,必须仔细询问缘由,如果确因本人不能前来购药,需认真办理代购手续,如代购者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有其它疑问时谢绝购药调配。
③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购药处方,其处方医师需是该定点医院的责任医师,处方须有责任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正当购药请求,对不合格处方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责任医师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④做好购药登记,包括时间、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药品通用名、单位、数量、用法、单价、金额、医保卡号、疾病及病史情况、要求购药人签名。
如为代购,代购人必须出示参保患者及本人的身份证并对代购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购药时间、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并要求代购人签名。
4.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时需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方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用量。
处方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对24种药品处方分帐管理,单独装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5.营业人员只有在购药参保人员《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情况下,才能协助执业药师进行药品调配,调配后必须经执业药师复核。
6.要求参保购药人员,购药一律用现金结算,购药结束,向参保人员提供专用药品销售票据、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数量、批号、有效期、价格、规格等,并请参保人员在票据上签字。
药品销售记录由系统自动生成。
7.类如按支配售的药品必须保留药品原包装至该批号药品销售完为此,同时,配售时必须为购药参保人员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配售由系统自动生成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人、复核人等。
8.禁止假冒责任医师签章、签名、开具处方并予配药,不得明知处方有误仍予配售药品。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患者年末转诊,不得收取参保人员任何不合理费用,不得冒购药品,不得推诿、拒绝参保人员正常购药。
八、配售操作流程1.参保人员购药由门店执业药师负责接待,并监管药品配售全过程。
2.资格审核:审核参保购药人员的《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当三者缺一、姓名不一致等不符合要求情况发生时,由执业药师向参保购药人员说明情况,不预配售。
3.处方审核:①审核处方医院、购药者姓名、医师签章、品种、用法用量、配伍及期限②处方医师需是该定点医院的责任医师,处方须有责任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③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处方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用量。
④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⑤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⑥书写有明确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⑦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⑧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规范。
⑨审核处方合格,执业药师在处方上签字后方可配售4.开票收款:①营业员根据执业药师审核合格的处方和参保购药人员意向开票,并指导购药人到收银台交款,开票数量不得大于处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