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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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申报须知

慢性病申报须知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一、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条件(一)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Ⅱ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二)脑血管疾病1、脑梗塞、脑出血(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有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Ⅳ级以下(不含Ⅳ级)},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三)心血管疾病1、冠心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复杂性心率失常: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4、慢性房颤、Ⅲ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四)泌尿系统疾病1、慢性肾小球、肾盂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肾病综合症: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五)内分泌系统疾病1、甲状腺机能亢进症: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范围,诊断明确,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

2、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糖尿病: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的,至少有连续不断1年以上每月1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3个月1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注意将验血糖收据一并留存。

(六)ⅡⅢ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七)消化系统疾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肝硬化: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我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进行实施的?下文是河北省关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欢迎阅读!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门诊慢性病暂行办法

门诊慢性病暂行办法

第六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享受 门诊慢性病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治疗门诊慢性病以外的其他 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范围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 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 时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谢谢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确认程序: (一)对符合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柳 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 表》,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 保中心)确认并在医疗保险证上加盖门诊 慢性病专用章。 参保人员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提供医疗保 险证(卡)、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 辅助检查报告单及病史资料等。
(二)市医保中心对有疑问和罕见的病例, 应将参保人员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市社会医 疗保险专家对参保人员相关疾病资料进行 鉴定,并明确检查治疗及用药范围。
第四条 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当年度有效, 市医保中心于每年6月进行年度审核。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诊疗范围 严格按《门诊慢性病名称和诊断标准及用 药诊疗范围》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员患慢性病在门诊就医的需求,减轻参保 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水平,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经市社会医疗保险专家议定, 参保人员在门诊(药店)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 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 疾病(见附件)。 门诊慢性病人群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 目的费用累计达到400元后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三级医 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 和一类药店95%。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特殊药 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先支付比例均为5%。

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申报办法

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申报办法

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申报办法一、引言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各地区普遍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广大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确保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居民的权益,对于慢性病的病种认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本文将介绍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申报办法。

二、申报条件1.患有慢性病的居民需具有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

2.患有慢性病的居民需在各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供确凿的医疗证明文件。

3.患有慢性病的居民需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慢性病病种目录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1.申报表格:患者需填写完整的慢性病病种申报表格,并加盖个人的真实签字。

2.诊断证明:患者需提供居民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证明患者确诊为慢性病。

3.相关检查报告:患者需提供相关的检查报告,如血常规、尿常规、血脂、肝功能等。

4.用药记录:患者需提供在医疗机构开具的用药处方记录,以证明患者需长期使用药物治疗。

5.住院记录:如患者曾住院治疗慢性病,需提供住院记录和出院小结。

四、申报流程1.患者填写完整的慢性病病种申报表格,并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

2.患者携带申报材料前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申报。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开具医疗证明文件。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给县级社保部门。

5.县级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认定患者为慢性病。

6.认定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并将结果报送给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

五、申报周期根据慢性病病种申报办法,患者在申报后,县级社保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出认定结果通知。

六、申报结果1.认定为慢性病:如果患者的申报材料符合慢性病认定条件,经过县级社保部门的审核,患者将被认定为慢性病,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不认定为慢性病:如果患者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慢性病认定条件,经过县级社保部门的审核,患者将不被认定为慢性病,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河北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认定平台参保单位端操作手册

河北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认定平台参保单位端操作手册

附件2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认定平台参保单位端操作手册目录一、运行环境 (3)二、系统概述 (3)2.1系统总体流程图 (3)三、参保单位端操作说明 (3)3.1账号说明 (4)3.2操作流程 (4)3.3登录 (4)3.4修改密码 (6)3.5慢性病认定名单 (6)3.5.1筛选查询慢病信息 (7)3.5.2审核慢病信息 (8)3.5.3查看慢病信息 (8)3.5.4批量审核慢病信息 (9)3.6特殊病认定名单 (9)3.6.1筛选查询特病信息 (10)3.6.2审核特病信息 (11)3.6.3查看特病信息 (11)3.6.4批量审核特病信息 (12)3.7审核人员管理 (12)一、运行环境一台接入Internet的计算机,无需任何安装操作,即可登录系统。

要选择系统干净的计算机。

统网址:https:///dist/#/login二、系统概述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认定系统,根据用户角色分为医保局端、医院端、参保单位端、医生端和小程序端(慢性病和特殊病申报平台)。

2.1系统总体流程图三、参保单位端操作说明参保单位端分为三个模块:慢病认定名单、特殊病认定名单、审核人员管理。

3.1账号说明管理员账号:由医保局创建下发,初始密码668800。

管理员权限:审核慢病和特病认定名单和管理审核人员。

3.2操作流程图 1 参保单位端操作流程3.3登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网址:https:///dist/#/login,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

图2 登录系统登录成功后,系统弹出审核时限提示弹框,仔细阅读,点击【已阅读】。

图3 审核时限提示初次使用,系统提醒“审核前请完善审核人信息”,点击【确定】,跳转审核人员管理页面,详细操作请见审核人员管理。

图4 提示添加审核人3.4修改密码点击页面右上角【修改密码】,弹出修改密码弹窗,输入“原始密码”、“新密码”、“确认密码”,点击【确定】完成修改密码。

图5 修改密码3.5慢性病认定名单点击左侧菜单中“慢性病认定名单”,进入该页面。

河北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认定平台参保单位端操作手册

河北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认定平台参保单位端操作手册

附件2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认定平台参保单位端操作手册目录一、运行环境 (3)二、系统概述 (3)2.1系统总体流程图 (3)三、参保单位端操作说明 (3)3.1账号说明 (4)3.2操作流程 (4)3.3登录 (4)3.4修改密码 (6)3.5慢性病认定名单 (6)3.5.1筛选查询慢病信息 (7)3.5.2审核慢病信息 (8)3.5.3查看慢病信息 (8)3.5.4批量审核慢病信息 (9)3.6特殊病认定名单 (9)3.6.1筛选查询特病信息 (10)3.6.2审核特病信息 (11)3.6.3查看特病信息 (11)3.6.4批量审核特病信息 (12)3.7审核人员管理 (12)一、运行环境一台接入Internet的计算机,无需任何安装操作,即可登录系统。

要选择系统干净的计算机。

统网址:https:///dist/#/login二、系统概述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认定系统,根据用户角色分为医保局端、医院端、参保单位端、医生端和小程序端(慢性病和特殊病申报平台)。

2.1系统总体流程图三、参保单位端操作说明参保单位端分为三个模块:慢病认定名单、特殊病认定名单、审核人员管理。

3.1账号说明管理员账号:由医保局创建下发,初始密码668800。

管理员权限:审核慢病和特病认定名单和管理审核人员。

3.2操作流程图 1 参保单位端操作流程3.3登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网址:https:///dist/#/login,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

图2 登录系统登录成功后,系统弹出审核时限提示弹框,仔细阅读,点击【已阅读】。

图3 审核时限提示初次使用,系统提醒“审核前请完善审核人信息”,点击【确定】,跳转审核人员管理页面,详细操作请见审核人员管理。

图4 提示添加审核人3.4修改密码点击页面右上角【修改密码】,弹出修改密码弹窗,输入“原始密码”、“新密码”、“确认密码”,点击【确定】完成修改密码。

图5 修改密码3.5慢性病认定名单点击左侧菜单中“慢性病认定名单”,进入该页面。

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评定患者须知及流程

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评定患者须知及流程

医院门诊慢(特)病评定患者须知
我院作为门诊慢(特)病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秉承“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服务理念,为了更好地向患者服务,特制定了患者须知。

1.慢(特)病患者申请门诊慢(特)认定请事先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进行在线注册,填报申报人基本信息和申报病种,同时上传原发病历资料及近1年能佐证所申报病种住院、门诊病例和相关检查、化验等资料。

2.线上提交申请后,患者或者代办人需携带相关纸质病史资料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认定。

3.经初审医师审核后,如需补交申请材料的,申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如不符合评定标准的,予以驳回;如初审医师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予以认定,线上提交给复审医师,由复审医师线上审核。

初审医师受理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认定工作。

4.复审医师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工作,结合初审医师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进行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填写驳回理由。

5.申报人(或代办人)可在受理申报20个工作日后,在系统里查询认定结果,认定之日起,即可按规定享受慢(特)病待遇。

6.如申报人为特殊人员(异地安置、年老、行动不便、居住偏远的本人不能现场认定的特殊参保人员可通过他人帮助完成网上申报)需在认定系统里选择特殊人员选项,填报不能前往认定的具体原因并作出个人承诺,由医师直接进行线上认定
河北省门诊慢(特病)评定流程。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冀劳社[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6]13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团体):经省政府同意,对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的医疗保健对象等七方面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做了部分调整。

现将《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该意见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二○○六年四月六日附件: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发[2003]37号)精神,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省直实际情况,现就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的医疗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七方面人员”)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面作如下调整:一、范围:(1)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2)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3)“两院”院士;(4)省直省管优秀专家;(5)享受省直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模;(6)获亚洲以上冠军运动员;(7)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被确定为省直医疗保健对象人员(原行政14级以上干部、92年9月以前正高、83年以前副高)。

二、原则:省直七方面人员要执行《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

特殊门诊起付线河北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范围报告

特殊门诊起付线河北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范围报告

特殊门诊起付线河北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范围报告【导语】大为大家“河北省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范围报告”以供参考,感谢大家的阅读与支持,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省本级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省本级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省本级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9.02
•【字号】冀医保办〔2022〕31号
•【施行日期】2022.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省本级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办〔2022〕31号驻石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做好石家庄市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期间省本级医保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简称慢特病)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特病门诊用药实行线上购药方式
按照石家庄市疫情防控通知要求,在居住小区(简称社区)封闭管理期间,省本级享有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可从已开通线上服务的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详见附件)实施线上渠道购药,定点医药机构配送药品并出具购药发票,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社区封闭结束后,参保人员应及时(社区封闭结束后30日内)持购药发票到配送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退费转医保相应待遇结算。

省本级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及驻石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二、相关要求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本着因病
施治原则规范用药;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在符合用药规范、保障用药安全的条件下,按照医保管理规定为患者配送药品。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石家庄市社区封闭管理结束止。

附件:省本级医保门诊用药线上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发病率也逐年增加,这给医保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特别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中包括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

具体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范围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管理措施1.疾病诊断和鉴定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果怀疑自身患有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需要先就医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疾病诊断和鉴定。

只有经过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才能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2.定点医疗机构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管理效果,各地将设立一定数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

这些定点医疗机构将具备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

3.就医报销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就医时,需要将相关的费用凭证和病历资料等提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医保部门将根据实际病情和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费用核算,将符合条件的费用予以报销。

4.用药管理针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医保部门将制定相应的用药管理政策。

这包括药品清单的确定、用药限额的设定、用药方式的规范等内容,旨在提高用药安全性和经济性,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5.健康管理为了提高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医保部门将加强对患者健康管理的指导和培训。

通过开展定期康复训练、健康教育等活动,帮助患者提高对疾病的认知和管理水平,减少住院和急诊的需求。

四、保障措施1.费用报销比例对于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医保部门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具体比例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教材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教材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河北省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和流程最新

河北省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和流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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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2020年,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
一、报销政策加强。

补充职工医保除统筹报销外,增加签约医生服务
报销内容,并提高自费支出金额报销比例。

同时,增加报销康复治疗费用,包括康复咨询、康复治疗、物理治疗。

二、报销额度提高。

提高职工医保报销定额,同时增加业务报销定额,特殊疾病报销金额翻倍,且报销金额不会受到职工账户余额的影响。

三、实行慢性病管理。

在问责制的控制下,实施慢性病管理,定期对
慢性病患者进行复查,按照慢性病分级管理的原则,科学报销。

四、实行家庭医生签约。

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提供家庭医生
服务,让职工更方便接受到及时、有效的就医服务支持。

总之,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今年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以满足
职工更好的就医服务需求,确保职工的健康权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冀医保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57号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医保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决定对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一)将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范围。

(二)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病病种确定为38种(见附件1)。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负担50%。

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见附件1),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四)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单独执行年度最高限额管理,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政策(一)将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种调整为38种(见附件2)。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负担60%。

门诊慢性病实行单病种年度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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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一)三类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每月组织一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初诊:患有三类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携带《省直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原发病历资料、近期病史资料、相关检查报告等到本人所选定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初诊,并填写申报表。

2、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1月的16日—18日、12月的1—5日(如遇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参保单位将申报资料按病种分类装袋,统一报送省医保中心。

3、评审:由省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次月1—5日出具鉴定结果,同时退还资料。

(特殊情况需组织专家组研究认定的,认定时间延续)。

(二)37种和9类(种)慢性病的申报与认定,每年组织两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报名:上半年于3月16—20日,下半年于8月16—20日,由参保单位统一将本单位慢性病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报送省医保中心,同时领取慢性病体检安排通知单(如遇公休日、节假日顺延)。

慢性病体检:上半年于3月26日—30日,下半年于9月27日—30日,报名单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依据所报慢性病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体检,体检时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组织带队,慢性病体检人员要携带本人医保证件。

异地人员及因病住院未能参加体检者,参保单位应在报送材料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医保中心审查核实。

3、初诊:患有37种和9类(种)慢性病参保人员,携带《享受省直9类(种)疾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限本次)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医师初诊,并填写申报表。

4、申报:上半年于4月16日—20日,下半年于8月16日—20日,参保单位将申报资料按病种分类装袋,由单位人事部门初审盖章后,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省医保中心。

5、评审:省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临床医学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6、检查费用:申请享受37种慢性病、9类(种)慢性病政策人员,申报前的疾病检查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被确定为享受慢性病政策资格后,按慢性病规定报销;未被确定为慢性病的,其相关检查费用自行负担。

第五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申报认定须提供的资料:1、三类病人员提供《省直三类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参保单位人事部门盖章);2、37种和9类(种)慢性病提供《享受省直9类(种)疾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限本次);3、原发病史资料;4、近期病史资料(病历本、相关检查、化验、超声检查报告单,心电图、MRI片、X光片、CT片等);5、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具备慢性病、特殊疾病初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活动性肺结核病由河北省胸科医院核准;精神分裂症由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核准。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须安排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承担初诊任务,初诊医师须认真核实患者的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初步诊断,填写《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9类(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直三类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中相关内容,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

第八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三类病人员须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所做为本人的门诊定点;37种和9类(种)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可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两所做为个人门诊定点。

在定点门诊之外医疗机构及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情况外)不予报销。

第九条接诊医师要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及诊疗经过,包括时间、医院、科别、病人病史、体征、检查、诊断、治疗、用药、医师签名等情况,诊断和治疗相吻合,处方给药和病历记载相一致。

第十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用药必须与所持相应证件病种相符,每次购药不得超过15日用量,中草药不超过7日剂量,特殊情况需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单病种常规用药门诊处方不得超过3种,超4种及其以上者,其发生的药品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三类特殊病人员门诊治疗及待遇支付。

(一)三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是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及同期检查、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只限门诊透析治疗和透析时用药、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限抗排异用药及相关检查化验。

(二)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治疗,须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种病限定一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全额现金结算(本地须划卡票据),由单位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年度内第一次报销,以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计算起付标准,以后不再支付起付标准,但费用累计纳入本人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二条37种、9类(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就医。

37种、9类(种)慢性病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仅限个人两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IC卡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现金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第十三条37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待遇支付。

37种慢性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在职人员的,其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400元)的部分,按个人负担10%、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90%的比例审核支付;属于退休人员的,其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200元)的部分,按个人负担7%、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93%的比例审核支付。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

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诊疗用药与本人证件记载的病种不相符部分,不予记账支付,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退休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年度个人帐户金额与相应的起付标准之和部分,方可按比例审核支付与病种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37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病种实施年度限额管理(详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9类(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待遇支付。

9类(种)慢性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500元)部分,按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10000元以上至封顶线,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60%。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诊疗用药与本人证件记载的病种不相符部分,不予记账支付,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年度个人帐户金额与起付标准(500元)之和后,方可按比例审核支付与病种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9类(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病种实施年度限额管理(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37慢性病、9类(种)慢性病复查对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每两年开展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适应症项目复查,复查合格的复查费用按慢性病规定报销;复查不合格复查费用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报销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慢性病及特殊疾病证、定点医疗机构票据原件、费用明细、病历、处方、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从认定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政策待遇,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之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建立慢性病就医购药预警管理制度,强化网络监督,对超预警线人员诊疗及用药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凡违反医保规定超剂量、超标准、超范围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享受慢性病政策人员和三类病人员就医时,必须卡、证一致,限本人使用,所持慢性病证不得转借他人,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就医购药。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通报单位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省医保中心收回慢性病证,并追回全部基金支出,本人一年内不得享受慢性病待遇。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担省直慢性病人就医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直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并接受省医保中心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规、弄虚作假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追回损失,年终考核扣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

承担三类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此类门诊治疗人员建立专门的门诊病历,要专病专用。

并与其他普通病就医区分开使用,要建立省直医保三类疾病专门就医档案,对其病情进展和治疗情况进行登记留存,三类病症门诊治疗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考核管理,采取年度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均值考核,超出均值部分在年度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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