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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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财会[2012]2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2012年11月29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市级部门单位统一代码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市级部门单位统一代码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市级部门单位统一代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3.11•【字号】武财票[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市级部门单位统一代码的通知(武财票[2004]72号2004年3月11日)各区财政局,有关银行,市直各委办局:为了积极推行收费、罚款票据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促进非税收入管理的科学化,进一步深化我市“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我们对市直123个部门共1178个单位进行了重新编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部门单位统一代码适用于收罚项目登记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财政票据管理、银行账户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部门单位代码全码共由9位组成。

市直单位代码前三位表示部门,按照党政机关群团(100)、政法(200)、工交(300)、城建(400)、综合经济(500)、商业、外经贸(600)、科教文卫体(700)、农林水(800)八类进行分类。

后六位表示执收码,其中第4、5位表示一、二级单位识别码,第6、7位表示基层单位识别码,第8、9或6、7、8、9分别表示基层单位或一、二级单位的顺序码,如:×××010001表示一级单位执收码;×××020001、×××030001…表示二级单位执收码;×××020101、×××020201表示×××020001单位下的基层单位执收码。

各区属单位代码前三位统一为:001表示江岸区、002表示江汉区、003表示硚口区、004表示汉阳区、005表示武昌区、006表示洪山区、007表青山区、008表示东西湖区、009表示汉南区、010表示江夏区、011表示蔡甸区、012表示黄陂区、013表示新洲区、014表示经济开发区。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鄂财综发[2001]56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01]56号2001年10月25日)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团体: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和税务发票的使用,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费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活动应纳入地方税务管理范围,使用地方税务发票:(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6、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二)未经教育、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学校的学费收费及经营性的职校、技校收费。

(三)除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4号)文件规定外的考试收费。

(四)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

(五)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价格评估师事务所、土地评估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公证处收费除外)。

湖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0】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0]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稽查和省直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为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和财政核查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存根联为黑色;收据联为红色;记账联为绿色;财政核查联为橙色)。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PPT幻灯片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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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2、开支范围及标准 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 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的对象包括:副省部级以上来梅的 领导(含离退休老领导);市“四大家”主职领导及“四大家” 班子带队的综合性活动,上级来梅对县“四大家”班子进行综合 考核的考核组;来梅学习、考察、调研的县级及以上党政代表 团;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综合性活动。 其他来客由对口部门(单位)接待。
9 、 2018年4月1日,县财政局印发《黄梅县党政机关会议费、差旅费管理 办法》(梅财行发[2018]43号);
10 、 2018年4月1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 待、公务用车、单位食堂和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梅管发[2018]1号);
11、2018年4月20日,县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报销及执行 公务开支统一模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梅财行发[2018]49号)。
2 、 2015年11月20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 于严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梅办文 (2015)37号);
3.2016年10月25日,县政府 印 发 《 黄 梅 县 党 政 机 关 差 旅 费 管理办法》(梅政规[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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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项规定”财政财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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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住宿费
日常 伙食费
宴会
宴 请
冷餐
费 酒会
茶会
湖北省外宾接待开支标准表(一)
国家元首 副总统(理) 正副
政府首脑 正副议长
部长
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套间
6OO元 /人天
55O元 /人天
5OO元 /人天
副部长 以下人员
四星级宾 馆标准间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稽查和省直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为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和财政核查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存根联为黑色;收据联为红色;记账联为绿色;财政核查联为橙色)。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环卫费、电话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高均良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8期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票据使用和管理制度,有助于单位强化内部监管,保障国家的利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模式更加科学,财务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然而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仍须加强。

本文就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在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乏足够的重视,制度不完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在单位内部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规范票据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是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效途径。

有些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缺乏这样的意识,没有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导致票据使用混乱,票据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2票据管理程序不规范首先在票据的印制和购领中,没有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规范,记录不全,收取资金所使用的票据比较随意,有些票据的使用范围规定不清晰,收费项目与票据规定内容不符。

其次,在使用中,填开票据不严谨,有随意涂改现象,比如票据金额大小写不符、填开不清晰或字迹不工整,难以识别;或者项目代码不填或错填项目代码。

在票据保管方面,票据的保管重视不够,保管方法不当,用途混淆,存放不整齐,票据存根联没有做到专人专库管理,票据外带或不按规定保管,票据遗失现象时有发生。

因为管理不善,容易导致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不入账,保留小金库,造成贪污挪用公款等现象。

3票据管理方法落后我国财会信息化管理已有三十年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广泛应用于财会领域,多种会计软件不断涌现,随着我国财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会计电算化替代手工记账、算账和报账等工作的进程也会加快。

但是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票据的领用、发放、查询等管理工作时,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票据管理员要继续从事重复性劳动,他们工作量大,效率低,准确度不较低,不可避免的出现差错。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鄂财教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4〕5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1、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

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2、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

要加强和完善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逐步做实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苞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四)单位自制凭证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一、合并征收下列收费项目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四费”)合并为城市建设配套费。

由原综合测算在每平方米152元左右的基础上下调20%,即每平方米为121元,集中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取,转入财政专户,按比例分配,统一使用。

降低后的“四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每平方米80元,城市公用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元,商业网点配套费每平方米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4元。

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项目(一)市土地局征地代办费;市建委中外合资、独资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管理费;市容环卫局机动车进城冲洗费(强制冲洗);市房地局房地产租赁合同审核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高)技术评审费,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跟踪检查管理费;市交委交换机管理费。

(二)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门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精神,取消48项建设项目(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与我市不同,但收费内容相同的项目)收费。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20XX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一年来,我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努力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促进惩防体系建设向基层延伸,着力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现将20XX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要求,是新时期我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

我作为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区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坚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快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加强学习。

“行成于思、思源于学”。

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班子和自身提高党性修养和领导水平的根本途径,做到认真学习,勤于思考。

一年来,重点学习了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文件法规,特别是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深刻领会了中央、省、市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心,进一步认识了党风廉政建设在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

二是提高认识。

1我一直把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就实际工作中如何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学习和理解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讨论,使自己对廉政建设认识水平有很大的提高。

三是学习典型。

我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在各类大会小会上,以先进人物或典型案件为例子,对政府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洁、工作作风等提出明确要求,教育干部要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廉洁自律的思想意识,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

四是深入调研。

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大力加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力度,更有效、全面地掌握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

一年来,我多次到区国土资源分局、卫生局等单位调研,督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处理,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深地抓根在基层。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鄂财规发[2000]1027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鄂财规发[2000]1027号2000年9月22日)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汉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收款收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限在湖北省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款单位”)的内部财务机构使用。

二、收款收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性质的往来款项的结算。

如单位向职工收取的水电费、房租费、单位内部往来款结算,差旅费、食堂管理费、按工本费收取的文件资料、系统内往来款项结算等。

学会、协会、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赞助费以及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收款项目等,均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不包括经营性收费和其他应使用税务票据的收费。

三、收款收据由省财政部门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监制章统一印制,分级管理。

收款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和使用。

四、收款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核销。

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凡不按本规定使用票据的,被收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五、收款收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

收款单位首次购领收款收据时,统由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放“收款收据购领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9〕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三、申报审批流程(一)自愿申请”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9号)作如下修改:将“二、工作措施(五)”中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执行原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三、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6〕95号)作如下修改:将“三、政策措施(二)”中的“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

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2005年5月19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是全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正确把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好区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

市直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创新、亲民、务实、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这也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带来更大的挑战。

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当中,财务管理还相对薄弱,就目前情况看来,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资金利用率相对较低。

对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势在必行,这也是纠正当下社会上贪污腐败之风的有效措施。

本文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希望能够给有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财务管理行政单位核算会计资金利用率1 当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当中的不足之处1.1 没有与新时期相对应的财务管理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相应的制定了一些财政支出方面的政策,借此来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形势。

这一系列的改革政策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直接关系到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革新。

但是就当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情况看来,所受到的影响不大,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改革,就导致了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形势,满足不了我国财务管理制度革新的要求,使得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出现明显滞后的情况,这样不仅仅让行政单位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并且还有可能让行政事业单位的利益受损。

1.2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能力不强,资金利用率低在当下,我国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理财模式,让资金得不到充分的利用。

因为财务管理缺乏成本意识,那么也就不可能最大化发挥资金的作用,国内很多的行政单位财务部门,大多都还局限于事后核算,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事前预测以及活动过程中的控制还稍显不足,主要还是停留在账面平衡考核以及经费收支核算这些方面,极少考核经费使用的必要性以及资金利用效率,这样就非常容易出现单位经费紧张的情况。

1.3 财务预算编制不健全,对于资金的使用缺乏整体规划在财务工作中部门预算可谓是重中之重,在行政事业单位当中各种财务支出应该根据部门预算来落实,但是就目前我国行政部门的预算编制情况看来,还没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这就使得我国行政单位预算编制还较为粗放。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出纳职责(3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出纳职责(3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出纳职责详解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出纳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出纳是负责该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的重要岗位之一。

他们要具备良好的财务会计知识和操作技能,准确处理和记录财务交易,保障单位财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具体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业务处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务凭证的登记和录入、账务的审核和调整、财务报表的编制等。

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资金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收支核对和管理、资金的调拨和使用等。

要做好资金的监控和预测,合理安排和利用资金,确保单位的资金安全和合理运作。

3. 票据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包括票据的出具和领用、票据的审核和监督等。

要做好票据的整理和归档,确保票据的完整和合规。

4. 财务领域服务:负责向单位内部的各个部门和人员提供财务相关的服务,包括财务信息的查询和解释、经费的分配和结算、财务制度的培训和指导等。

要及时回应和处理各方的需求和问题,保障单位各项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胜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出纳工作,通常需要具备以下的岗位要求:1. 具备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

2. 具备一定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熟悉财务会计操作流程和方法。

3. 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沟通和协调,处理好各种问题和纠纷。

4.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能够承担工作的压力和责任,及时解决问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出纳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步骤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出纳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会计凭证的登记和录入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会计出纳要准确记录和登记凭证信息。

具体操作包括根据原始凭证和财务文件,录入凭证的科目、金额、日期等基本信息,同时进行凭证的审核和编号,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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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武政办[2000]23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30
【实施日期】2000.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0]237号 2000年10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统一印制、购领、使用、缴销、销毁和保管等管理环节逐步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多头领票、串用或改变票据用途、非法票据入账等现象。

为了遏制上述现象,堵塞财政收入征管工作中的漏洞,制止乱收、乱罚行为,规范财务核算原始凭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性质和使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购领的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单位往来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和从税务部门购领的税务发票等。

其使用范围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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