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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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
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
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
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
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单位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签发、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九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票据的领用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领用、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一条领用票据时,必须办理票据领用手续。票据领用登记簿上必须注明领用时间、领用数量、起止号码等,由财务部门审核,票据管理人及领用人双方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十二条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
第十三条各单位交回票据存根时,应同时提交《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如实填写业务内容、实收总金额、使用份
数、作废份数、使用起止日期及经办人等。
第十四条票据领用后,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不得拆本使用。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五条单位所领票据要按核定的业务内容、适用范围开据。填写时,必须前后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各联次内容一致。填写错误的,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六条单位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专户或财务部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税务发票的领用及交
回按财政部及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票据的核销
第十八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
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核发财政票据的监管机构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票根
和账薄,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稽核制度。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监督、检查各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财务部门稽核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单位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xx]1号20xx-01-0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xx]7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