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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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1.1目的和依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安全、准确和合法,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1.2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包括财务部门、收费窗口等涉及票据操作的各个部门。
1.3定义:(1)票据:包括各种财务票据,如发票、收据、支票、汇票等。
(2)票据管理:指对票据的开具、使用、保存和销毁等过程进行管理的活动。
二、票据的开具与使用2.1票据的开具:(1)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根据财务操作的需要,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的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确保票据的真实和准确。
(2)票据的标注要求:对开具的票据必须进行正确的标注,包括票据号码、开具日期、金额、受款单位或个人名称等。
2.2票据的使用:(1)票据的交付使用:票据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并且在操作中要注意票据的安全。
(2)票据的签名和盖章:使用票据时必须经过有权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人员的审核和授权。
三、票据的保存与销毁3.1票据的保存:(1)票据的分类保存:根据票据的性质和需求,将票据进行分类保存,确保整齐、方便查阅。
(2)票据的保存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的需要,制定票据的保存期限,对于过期的票据及时进行销毁。
(3)票据的存放安全:票据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防止被盗、丢失、损毁和仿制。
3.2票据的销毁:(1)过期票据的销毁:对于到期或过期的票据必须及时销毁,销毁前要进行核对和备案。
(2)票据的销毁记录:对于销毁的票据必须进行记录,包括销毁时间、销毁方式、销毁人员等。
四、票据管理的监督与检查4.1内部监督:(1)内部控制:设立一套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票据的申请、核准、发放、使用、保存、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
(2)内部检查: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票据管理进行内部检查,确保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2外部监督:(1)审计监督: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对票据管理进行跟踪检查。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简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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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票据种类单位财政票据分为以下几类:1. 发票:用于单位的销售和采购业务,以及其他涉及应纳税款的业务。
2. 收据:用于单位收取货款、服务费用等现金收入的凭证。
3. 领款凭证:用于单位领取现金或支票等资金款项的凭证。
4. 承兑汇票:用于单位在商业交易中支付货款或结算往来款项的凭证。
四、票据的开具和管理1. 发票的开具:发票由财务部门统一开具,必须填写正确的开票内容和金额,并盖有单位公章。
发票必须按照发票号码先后顺序开具,严禁重复使用或冲销发票。
发票应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的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的开具、使用和存放情况。
2. 收据的开具:收据由财务部门或业务部门开具,必须填写明细项目和金额,并经受款人签字确认。
收据必须按照收据号码先后顺序开具,严禁重复使用或冲销收据。
收据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存档,确保收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领款凭证的管理:领款凭证由财务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领取现金或支票时必须填写相关内容并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领款凭证应按照领款凭证号码先后顺序使用,并建立相应的领款凭证登记簿,记录领款凭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领款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确保安全性和真实性。
4. 承兑汇票的管理:承兑汇票由财务部门统一签发和管理,必须填写正确的金额和受益人信息,并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承兑汇票应按照顺序进行编码和使用,并建立相应的承兑汇票登记簿,记录承兑汇票的发放和兑付情况。
承兑汇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及时办理兑付手续,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票据的保管和存档1. 票据的保管:各部门必须做好票据保管工作,避免遗失、损毁或被盗等情况发生。
票据应存放在专用票据柜或保险柜中,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高风险票据,如发票、承兑汇票等,应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核对。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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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可追溯性和准确性,提高单位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单位财务有关的票据管理工作。
2. 定义•单位财政票据:指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支票、存根等财务结算凭证。
•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3. 票据的领用和存放3.1 票据应由指定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领取,并填写领用登记表。
3.2 领用人员应对所领取的票据进行妥善保管,防止票据遗失、损毁或被盗,并定期进行盘点。
3.3 对于重要票据,领用人员应避免长时间携带,应及时归还给财务部门。
4. 票据的使用和填写4.1 票据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法规要求。
4.2 票据的填写应准确无误,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日期、单位名称等信息。
4.3 对于发票和收据等涉及财务结算的票据,必须由相关部门主管或授权人签字确认。
5. 票据的保管和归档5.1 领用人员需妥善保管票据,防止遗失、损毁或被盗,并建立相应的票据保管制度。
5.2 对于票据的归档,应按照财务制度和法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
5.3 归档的票据应设置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6. 票据的清理和销毁6.1 在票据归档后,对于一定时间范围内未使用或过期的票据,应进行清理和销毁。
6.2 清理和销毁票据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并进行清点和备案。
6.3 在进行票据销毁时,应采取防止信息泄漏的措施,如安全销毁或焚烧。
7. 监督和检查7.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单位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2 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
7.3 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管理负最终责任,应加强对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监督。
8. 附则8.1 对于特殊票据(如重要发票、大额票据等),单位可以制定额外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的票据管理工作予以适应和整改。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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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篇一:票据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票据的适用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单位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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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一、背景与必要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直接由政府所建立、管理和运营的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如教育、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体育等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需要与社会、企业等单位进行交易和往来,因此票据的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合法、规范、规划的票据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文化素质及财务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规范单位的销售、采购、资金管理及其他业务活动,更能够防范管理人员的权力滥用和内部欺诈事件。
二、基本内容及实施范围1、票据种类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种类主要包括:收据、发票、结算单、汇票、支票等。
对于收据,要求每次核对信息后,必须由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字确认;对于发票,要求遵循税务部门的发票规定,并采用发票管理系统,系统内部由管理员设置角色权限和审核流程、强制验真告警等功能;对于结算单、汇票和支票,要求公司成立银行账户,控制财务流动,禁止财务人员个人操作银行账户。
2、票据流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指定票据管理人员并建立流程控制制度。
票据管理人员要求遵照规定控制每份票据的数量、用途、类型、金额、存领、注销等,保证票据不丢失、不假冒、不重复使用;制定明确、有效的票据用途规定,对每份票据都要注明具体用途、金额、领用单位和领用人员,在用后须及时销毁、注销;制定有效的票据检查制度,对于重要票据、大额票据和高风险票据要加强审核,核查票据的真伪和合规性。
3、票据安全管理和防范内部欺诈票据是单位重要的资产,管理人员要明确责任,保证票据的安全。
要求票据管理人员将票据存放在专用票据柜内,并安装防火、防盗、防潮等电子检测设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如票据遗失、遗弃、洒失,应立即原地封存处理并上报上级机关;对于未经审批或未经授权的机构财务人员使用未经核实、有波动或错误情况的票据进行取款或转账,或者以模拟或谎报冒领相关金额的行为,应顶格从严处罚。
4、电子票据应用管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深入以及政府部门的倡导,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电子票据的需求和趋势日益明显。
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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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票据管理制度一、引言报销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费用报销的重要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报销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报销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本文将介绍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票据管理制度的相关方面。
二、报销票据管理的范围2.1 报销票据种类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的票据种类通常包括:发票、收据、出入库单、采购单、运输单据以及协议等。
2.2 报销票据的要求为了保证报销票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和使用报销票据:(1)报销票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2)票据内容应详尽、清晰、规范,涉及金额的部分阿拉伯数字和汉字应一致;(3)票据应具备票面真实、签章、日期、原件为真等要求;(4)票据应按照公司规定采用正式发票,并按照发票金额进行核算,禁止借用发票报销。
三、报销票据管理的流程3.1 报销费用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报销费用申请流程如下:申请人根据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填写费用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票据原件。
3.2 费用审批费用审批流程如下:(1)费用审批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2)报销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时,应按照公司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并且需要上级领导签字确认。
3.3 报销费用支付行政事业单位报销费用支付流程如下:根据审批结果,财务人员进行费用支付,并将相关记录登记到簿册中。
3.4 报销票据核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票据核对流程如下:会计核对报销票据,并严格按照报销标准审核报销费用。
3.5 报销票据存放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票据存放流程如下:(1)报销票据应按照日期和类型进行分类;(2)存放于专门的票据存放柜中,要有人确保存放柜的安全,避免票据遗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四、报销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4.1 制度文件的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制定报销票据管理制度文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制定详细的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
4.2 员工培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报销票据管理的培训,让员工了解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保证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和管理相关票据。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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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1. 引言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在票据管理方面的工作,确保票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票据管理的责任、流程和要求,为事业单位提供操作指南。
2. 票据管理职责2.1 票据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票据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印制、分发、使用和销毁等工作。
该部门应由具有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人员组成,并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工作。
2.2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事业单位的核算机构,负责票据的记账和报销工作。
财务部门应配合票据管理部门,确保票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3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审核和批准重要票据的使用,并对票据管理工作负总责。
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票据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 票据的印制和分发3.1 票据印制事业单位应委托合法的印刷公司印制票据,并保证票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票据上应标明事业单位名称、票据种类、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
3.2 票据分发票据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将印制好的票据按需分发给各部门和岗位。
分发时应记录票据的种类、数量、分发日期和接收人等信息,确保票据的使用可追溯。
4. 票据的使用4.1 票据领用各部门和岗位在需要使用票据时,应向票据管理部门进行领用申请,并提供使用票据的具体原因和数量。
票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应签发票据领用单,并记录领用人、领用日期和领用数量等信息。
4.2 票据使用使用票据时,应按照票据的种类和用途填写相应的内容。
票据上的金额和内容应准确无误,并经相关人员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4.3 票据保管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归还票据管理部门,由票据管理部门进行统一保管。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票据,如存根账、备用金出纳票,应设立专门的保管环节,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5. 票据的报销和销毁5.1 票据报销单位员工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向财务部门进行票据报销申请。
财务部门应核实票据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并结合相关凭证进行记账和报销。
5.2 票据销毁票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经使用完毕的票据进行清点和销毁。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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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充分发挥财政票据的功能,提高财政工作的效率,单位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单位的财政票据主要包括:收据、付款凭证、借款单、预付款证、工资发放单等。
单位在进行财务收支时,必须依法依规使用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的领用和管理(一)领用环节1.财务人员应当对财政票据进行统一计划、统一领用、按需发放的原则。
2.领用财政票据的人员必须填写领用登记表,并由财务部门审核、签字确认。
3.财务人员领用财政票据后,应当做好票据的登记、装订和保管工作。
(二)使用环节1.领用财政票据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程正确填写财政票据,确保票据内容清晰、准确。
2.使用财政票据的人员必须在票据上填写自己的姓名、职位、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发生误填、遗漏等情况的票据,必须予以修正,严禁涂改、乱涂、挤写等行为。
4.财政票据一经使用,必须密封存放,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报账环节1.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收集单位内已经使用的财政票据,并进行分析、检查。
2.对于有违规现象的财政票据,财务人员必须及时退回,予以重新填写或作废。
3.财务人员应当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进行归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份工作。
4.对于涉及重要财务事项的财政票据,财务人员必须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
四、财政票据的保管1.财政票据必须存放在财务室或专用库房中,严禁将财政票据带离办公场所。
2.财务人员对财政票据的保管必须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备份。
3.财政票据的保管人员必须保持票据的完整性,不得私自篡改、损毁或遗失。
4.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盘点财政票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核对工作。
五、财政票据的检查和审计1.单位应当定期邀请专业机构对财政票据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2.财务人员应当协助检查和审计工作的进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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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⒈背景和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确保单位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以及确保单位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
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中涉及的各类财政票据的管理。
⒊领导责任⑴确保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⑵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⑶监督、检查和评估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⒋财政票据管理的基本原则⑴规范性原则:财政票据的收发、使用、保管等环节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执行⑵安全性原则:财政票据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和被盗⑶审计原则:财政票据必须按照审计要求进行有效的审计和监督⑷真实性原则:财政票据的填写和使用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造假⒌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用途⑴发票类: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用于购销交易和费用报销等⑵收据类:用于单位收取款项和交接业务⑶支付凭证类:包括支票、转账单、现金付款单等,用于支付业务和报销业务⒍财政票据的领用和发放⑴设立财政票据管理专门部门,统一对财政票据进行领用和发放⑵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和个人需经过授权,且交纳相应保证金⑶领用人员必须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领用日期、金额、用途等⒎财政票据的填写和使用⑴财政票据的填写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进行,不得随意篡改⑵财政票据的使用必须与实际交易或费用相符,不得超出金额或擅自改变用途⑶财政票据的使用要求抬头和签字章等必须清晰可辨认,不得模糊或涂改⒏财政票据的收发和结存⑴财政票据的收发必须按照制度进行登记和记录,包括票据号码、日期、收发单位等⑵财政票据的结存必须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确保安全和准确性⑶财政票据的年度结存需进行相应报告和备案⒐财政票据的保管和销毁⑴财政票据的保管需规定明确的地点和责任人,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保护⑵财政票据的销毁必须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包括记录销毁时间、方式和人员等⑶销毁后的财政票据必须保存备查,不得遗漏和泄露⒑监督和检查⑴财政票据管理工作需定期进行考核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情况⑵爆发财政票据违规行为时,需进行相应的调查和追责⑶财政票据管理工作需参与内外部审计,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附件:⒈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格⒉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表格⒊财政票据结存盘点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财政票据:指用于资金管理、交流和会计核算的各类票证,如发票、收据、支票等。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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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1. 为加强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确保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环节。
二、票据的种类和用途
1. 本单位使用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往来结算票据等。
2. 各类票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票据的领取和发放
1. 票据的领取应由专人负责,并在领取时进行登记。
2. 发放票据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分配,并做好发放记录。
四、票据的使用
1. 使用票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票据一式多联的,应保证各联内容一致。
五、票据的保管
1. 票据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存放在安全、保密的环境中。
2. 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六、票据的核销
1.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票据,应及时进行核销,并做好核销记录。
2. 对于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并按顺序妥善保存。
七、监督检查
1. 单位应定期对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八、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单位管理层审议通过后执行。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的管理制度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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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购买、使用、保管等行为,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部门、各科室、各项目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票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票据管理。
(二)真实准确:票据内容真实,填写规范,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安全保密:加强票据保管,防止票据丢失、被盗、损毁,确保票据安全。
(四)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科室、各项目及工作人员在票据管理中的责任。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四条单位根据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领《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五条单位购买票据时,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申报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已使用、作废的收据交区财政部门进行查验、核销。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六条在启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整本票据交回财政部门更换或注销。
第七条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做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必须做到票、款相符。
第八条使用机打票据时,开具的票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所有联次一起开具。
第四章票据保管第九条票据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票据应按照分类、编号、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归档,并建立票据台账。
第十一条票据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票据销毁第十二条票据使用完毕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三条票据销毁前,应进行清点核对,确保票据完整无缺。
第十四条票据销毁时,应有专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票据管理混乱、丢失、被盗、损毁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单位票据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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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票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票据管理工作,保障单位经济利益和财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票据管理是指单位对收发的各种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票据的使用和保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单位票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原则,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第四条单位票据管理工作分为票据领用管理、票据使用管理、票据保管管理和票据处置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单位票据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执行。
第六条单位票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使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单位票据管理工作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第二章票据领用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委托专人负责票据领用管理工作,明确领用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九条票据领用前应当填写领用单,注明领用人员、领用数量、领用时间等信息,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票据库存进行盘点,核实库存数量,确保票据不被盗窃或丢失。
第十一条单位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票据专用账户,确保票据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单位领用的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存放,确保不被损坏或丢失。
第三章票据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单位票据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篡改票据。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票据使用清单,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种类、使用日期、金额等信息。
第十五条单位对外单位使用票据应当严格审批,确保票据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单位对内单位使用票据应当按照申请制度进行,明确使用人员、用途和金额。
第四章票据保管管理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票据保管制度,明确票据保管人员、保管地点和保管措施。
第十八条票据保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确保票据不被灭失或被盗窃。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票据的防火、防潮、防丢失等安全措施,确保票据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票据进行保养和整理,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清晰性。
第五章票据处置管理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票据处置制度,包括票据的报废、销毁等程序和规定。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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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范文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流转,维护事业单位的财务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票据包括收付款凭证、发票、支票、汇票、本票等金融票据,以及各类凭证、清单和单据。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有效防止票据的滥用和损失。
第二章票据的领用和使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票据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领用、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票据信息,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票据。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用票据应当保证领用部门和人员的真实身份,并填写领用登记簿,明确记录票据的种类、编号、领用日期、领用数量、领用人员等信息,由负责票据管理的部门的负责人和领用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用的票据应当妥善保管,存放在安全、防火、防盗的地方,不得随意放置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事业单位使用票据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发放、签发、盖章或者加盖印章,并在票据上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事业单位使用票据时,应当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私自乱用、塞随机应变或者将票据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章票据的保管和销毁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对票据的保管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备虫蛀等措施,定期进行清点,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准确。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对票据的保管应当分级管理,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票据库房或者保险柜。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票据库房或者保险柜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由票据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保管人员签订票据保管责任书。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票据的保管过程中,应当进行记录和登记,包括票据的种类、编号、领用日期、领用数量、保管人员等信息,并进行定期盘点,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准确。
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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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确保票据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涉及票据购买、使用、保管、销毁等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三条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各类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支票、汇票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购买票据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文件;(二)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三)单位财务印章。
第五条购买票据后,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不得遗失或擅自涂改。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操作:(一)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不得跳号、错号;(二)票据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三)票据开具人、收款人、金额等信息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四)票据开具后,应及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第七条事业单位使用票据时,应确保票、款相符,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或隐瞒收入。
第四章票据保管第八条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柜(箱),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票据保管人应定期检查票据的保管情况,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条票据保管人离职或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票据完整无损。
第五章票据销毁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在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票据销毁前,应编制销毁清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监督销毁。
第十三条票据销毁后,销毁人应将销毁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票据遗失、损毁、被盗或违规使用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因票据管理不善,导致财政收入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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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一、引言单位财政票据是单位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和经济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财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涉及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三、财政票据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财政票据必须依法合规发行、使用和注销。
2.严格防范原则:加强财政票据的保管,防止遗失、损毁和盗用。
3.规范记录原则:对单位的财政票据必须进行规范的记录和分类归档。
4.流程规范原则:财政票据的流转和使用必须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并有明确的审批记录。
5.责任明确原则:各个部门和人员在财政票据管理中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四、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用途1.发票:用于记载单位的货物、劳务、资产转让等交易行为,作为税收和财务核算的依据。
2.收据:用于单位收入的确认和核实,可以作为单位间的结算凭证。
3.支票:用于单位对外支付款项,可以通过银行结算或者现金支付。
4.汇票:用于单位之间的结算和支付,以及应收账款的清算。
5.其他票据:包括债券、借据、存折等。
五、财政票据的发行和使用1.发票的领用和使用应由指定的人员进行,必须经过正规渠道获取,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使用。
2.支票的签发必须经过授权,并在支票上填写明确的用途和金额。
签发支票的人员必须保持谨慎和慎重的态度。
3.汇票的出票要按照实际需求和合同约定明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方信息,并在汇票上加盖单位公章。
4.财政票据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包括票据的号码、种类、金额、领用人、发票用途等。
六、财政票据的保管和归档1.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室或票据保管箱,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保管。
票据保管室或箱内必须设密码或锁具,严禁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2.财政票据保管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票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定期盘点,确保票据不缺失。
3.财政票据归档应按照种类和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并在票据上注明归档时间和位置。
单位的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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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票据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涉及财务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单位财务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票据管理。
2. 规范统一:统一票据种类、格式、内容,确保票据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3. 安全保密:加强票据的保管,确保票据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4. 及时准确:票据的购买、使用、核销等环节要及时、准确,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二章票据分类与使用第四条本单位财务票据分为以下几类:1. 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2. 发票、收据: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3. 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4. 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5. 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6. 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第五条票据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支票使用:出纳人员根据支票登记簿内容,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领用人姓名、会计及分管总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 发票、收据使用:经办人填写发票、收据,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出纳人员审核、支付。
3. 借款单、费用报销审批单、费用支付申请单、材料出入库单等自制单据,由经办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财务人员审核、支付。
第三章票据的保管与核销第六条票据的保管:1. 各部门、各项目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
2. 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票据,防止丢失、损坏。
3. 票据的存放应按照分类、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找。
第七条票据的核销:1. 财务人员对已使用的票据进行核销,确保票据的完整性。
2. 核销后的票据应按照规定归档,妥善保管。
3. 票据的核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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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行为,保障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各级机构、各部门。
第三条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票据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票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防止票据丢失、损毁或被非法使用。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办理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手续,确保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四条事业单位购买票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票据购买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按照批准的票据购买计划,到财政部门指定的票据销售单位购买。
(三)购买票据时,必须出示单位合法证件和票据购买计划,填写购买票据申请表。
(四)购买票据后,及时将票据领回单位,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五条事业单位使用票据,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二)填写票据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
(三)票据金额必须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不得虚列支出。
(四)票据开具后,应及时交付收款人,并做好票据的核销工作。
第四章票据保管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票据保管制度,确保票据安全:(一)票据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职业道德,责任心强。
(二)票据应按照种类、时间顺序存放,便于查找和使用。
(三)票据存放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设施。
(四)票据的销毁,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防止票据丢失或被非法使用。
第五章票据检查与监督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对票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机关规范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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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规范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票据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机关资金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各类票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支票、汇票等票据的发放、使用、回收、报销等环节。
第三条机关的票据管理工作应遵循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票据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管理第四条机关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发票、收据、支票、汇票等。
各类票据均应统一编号、登记、存档,并按照规定流程管理。
第五条发票是机关用于开具给他人作为凭据的票据,主要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等。
机关开具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具、记录和报销。
第六条收据是机关用于收款人作为收款凭证的票据,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交款凭证等。
机关收到的收据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妥善保管,确保收款信息真实可靠。
第七条支票、汇票是机关用于支付他人款项的票据,主要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
机关支付的支票、汇票应审慎操作,确保付款人和收款人的身份真实,并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类票据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票据的发放、使用、回收、核对等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票据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机关使用票据应按照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不得虚报、隐瞒、篡改票据信息,不得私自伪造或盗用他人票据。
第十条机关使用票据应注意保密,不得将票据交给非相关人员使用,不得将票据存放在易被盗窃或损坏的地方。
第十一条机关在使用票据时应按照规定填写票据内容,包括金额、日期、单位名称等信息,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机关应保管好票据,防止因疏忽造成票据遗失、损坏或被盗用,如有情况发生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章票据的归档和报销第十三条机关使用的票据应定期进行归档,按照规定期限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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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篇一:票据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票据的适用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单位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签发、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九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票据的领用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领用、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一条领用票据时,必须办理票据领用手续。
票据领用登记簿上必须注明领用时间、领用数量、起止号码等,由财务部门审核,票据管理人及领用人双方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十二条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
第十三条各单位交回票据存根时,应同时提交《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如实填写业务内容、实收总金额、使用份数、作废份数、使用起止日期及经办人等。
第十四条票据领用后,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不得拆本使用。
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五条单位所领票据要按核定的业务内容、适用范围开据。
填写时,必须前后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各联次内容一致。
填写错误的,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六条单位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专户或财务部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税务发票的领用及交回按财政部及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票据的核销第十八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核发财政票据的监管机构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票根和账薄,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稽核制度。
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监督、检查各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
财务部门稽核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单位收入的;(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七)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篇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1号20xx-01-05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xx]7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即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