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深教[2005]455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深教[2005]455号)《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2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3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4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01号许可事项: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七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2.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实习备案自荐社会信用代码有误
实习备案自荐社会信用代码有误在实习登记环节,如果学生没有向单位提出申请,那么实习单位就不能为其办理实习备案手续,这样做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而实习单位往往不愿意为其提供有效的社会信用代码证等信息。
昨天,多位大学生向记者反映称,他们在一家电商公司见习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由于没有进行备案,所以没有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而公司对此并无任何的解释。
对此深圳宝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已将其转交给市市场监管局……”但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目前仍未接到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
对于这样的问题,昨天龙岗区人才服务中心表示,已经将该问题转给该公司处理了。
而昨日上午记者也向市人社局社工处了解到对于该次申请,实习登记存在重大错误。
“公司没有进行备案前确实为其办理了实习登记。
”该工作人员表示。
对于该结果给学生家长的疑问以及造成问题和后续工作方面的进展情况都做了解答。
疑问一为何学校、单位不能备案?对于此事,学生家长陈女士对记者表示,自己在大学毕业后就通过学校报名参加了工作,而此次的实习单位居然不能备案,这是不是给了企业变相的优惠政策?对于陈女士的疑问,记者也咨询了宝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市人社局社工处负责人表示这是公司员工个人问题。
“我们认为公司应该对员工进行实习登记;而如果是我们在单位安排孩子实习不去备案;那就是我们没有安排孩子做实工而是给孩子办理了实习登记证;但如果是我们帮孩子们办理过实工、申请了实习登记后,又给孩子办理了实习登记证......”针对陈女士对实习不报备就无法享受补贴一事的质疑,该负责人对此回应道:“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实习就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函〔2012〕836号)及《深圳市大学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发〔2012〕538号)规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报至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享受见习补贴政策”。
“我们是做了很多工作才发现这个问题”?该负责人表示。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粤劳社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6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技工学校:为了使我省技工教育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技工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增强技工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效,加快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现将《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三章课程选修第四章质量评价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六章学分奖励第七章学生毕业第八章学校收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广东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与社会充分就业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技工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技能教育,提高技工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效,促进技能学习的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满足各类群体接受多样化技工教育的需求,决定在全省技工院校试行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衡量学业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分为学年学分制和完全学分制。
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基本学制为三至五年,修满毕业规定学分,可提前毕业;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完全学分制,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第三条学分制首先在国家重点及以上技工院校试行,在总结提升经验做法后面向全省技工院校推开。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学生顶岗实习手册1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SHENZHEN POLYTECHNIC学生顶岗实习手册学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行政管理班级: 09行政1班学号: 09310035姓名:吴如江管理学院编制2011年1月说明1、毕业顶岗实习每周要写不少于300字的实习周记,直到毕业代表作答辩为止。
2、非毕业顶岗实习2周以内的按天写不少于150字的日记。
3、实习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少于2000字的实习报告。
4、实习单位由兼职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成绩。
5、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顶岗实习手册、检查情况和实习成果评定成绩。
6、总成绩=兼职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70%+学校实习教师评定的成绩×30%。
7、顶岗实习总评成绩考核的计分方法按五级分制。
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中等(70分以上)、及格(60分以上)和不及格(60分以下)。
8、实习日记(周记)和实习报告等内容可以在计算机上直接书写,然后打印出来。
经过企业出具鉴定、成绩、签名盖章后,学生将此手册交实习指导教师。
顶岗实习计划顶岗实习周记日期:2012年1月6日:(第一周)这天比较寒冷,我第一次来到****管理有限公司上班。
我按照人力资源部部长的上班通知指示,准时来到公司的指定地点与其会面。
我认真地填写完部长拿来的一张员工入职表后,就跟着她来到行政部报到。
“小吴,这就是你以后上班的部门,这是付书记”,部长跟我介绍了行政部的部长兼党支部书记。
书记是个和蔼可亲的人,他也很热情地伸出手跟我握手,表示欢迎。
接着他就带着我兜了公司一圈,跟我介绍每一间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路上跟我讲解不同职位的大概工作职责。
回到行政部办公室后,再简单向我讲解我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由于行政部的采购主管请了假没办法上班,所以这段时间就暂时由我来分担她的部分工作。
于是我就跟着相关的工作人员做点简单的工作。
经过小小的帮忙,我也大概了解我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原来这是一份责任不小的工作,而且是需要细心和耐心的工作,它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每个管理处的运作。
实习律师申请执业面试打印资料必背
通过面试必背职业道德题目(含政治题目)一、《律师法》40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项禁止):(两收费+两秩序,两违规、虚假与便利)(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3)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4)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5)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6)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引诱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7)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二、律师法规定吊销执业证的十种情形吊销律师执业证行为(两违规、两虚假、两秩序、两国、对方+故犯罪)(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泄露国家秘密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注意什么?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定义(敏感性案件7条注意:3日内报备,不参与,不得鼓励,不协助,不发表,不炒作)1.律所接受委托后3日内向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部门报告,随后工作中及时报备。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深圳市境内实习的律师,包括本市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和在本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的律师。
第三条实习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实习活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对实习律师进行指导、培训和考评,确保实习律师全面、准确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二章实习律师基本要求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具备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条件;(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三)熟悉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定,能够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在基本法律英语阅读、写作和口语交流方面具有一定的水平;(五)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压力和时间要求。
第六条实习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提高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
第七条实习律师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认真听取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职责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对实习律师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实习律师进行法律研究、案源开辟和业务洽谈,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材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实习律师开展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实习律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认其保留或者解除实习资格的依据。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管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实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二)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四)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业务情况;(五)认真学习律师道德规范,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广东省司法厅与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实习考核工作将全面由各市律师协会受理。
为了规范深圳市(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更好的开展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依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的实习活动进行专门管理。
市律协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度本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一、申请提交方式1、电子网络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须先登陆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编号记录在书面申请表格(或文档)的右上角位置。
在线审批网网址为:(/)2、书面资料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且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管委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申请受理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二、材料收取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管委会审核。
三、管委会的审核程序1、初审阶段经办人在受理申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文档。
对于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一次性通知律师事务所补齐(补材料期间不计入申请业务办理期限)。
经办人完成初审后,将资料整理移交复核人。
2、复核阶段复核人收到复核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
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一)设立满三年;(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
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一)设立满三年;(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
深圳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律师面试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律师实习一年期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 )受理该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申请后,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律师所提交的考核材料而对其所进行的面试答辩考核。
第三条【标准】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管委会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第四条【指导思想】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目标要求】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律师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律师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考核第六条【考核组织实施及安排】面试考核由管委会执行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会员工作部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小组】管委会全体委员均为考核小组成员,每一个考核小组由3 名委员组成,组长由其中一名委员担任。
第八条【秘书处】市律协秘书处为每个考核小组配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九条【考核回避】考核小组成员不得面试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如出现前述情形的,该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考核流程和内容第十条【考核材料】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市律协申请面试考核。
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一份。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贴大一寸蓝底彩色照片)一份。
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140114修订)+
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5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1年9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2年7月3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依本办法规定准予实习登记,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委”)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的各项工作,考管委委员的任期直至下一届委员会成立时止。
考管委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考管委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具体从市律协理事、监事、党委、纪委委员、资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社会专业人士中遴选适合人选组成考核评议团。
考管委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的身份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八)没有考管委认定的其他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九)考管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深圳市实习生合同8篇
深圳市实习生合同8篇篇1甲方(实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实习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实习期限实习期限为XX个月,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 月XX日止。
实习期间,乙方应按时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实习期间届满前,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实习合同。
二、实习岗位与职责要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安排实习岗位,安排经验丰富的实习指导老师指导乙方完成实习任务。
乙方在实习期间,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遵守岗位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等规定,爱护甲方财产。
具体岗位及职责要求如下:(一)岗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岗位职责及要求:(具体描述岗位的职责与要求)三、实习待遇与保障(一)实习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补偿措施。
同时乙方应享受甲方的相关福利待遇。
(二)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实习期间,若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保险事宜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根据学校的实习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学生实习的管理规定如下:
1. 实习申请:学生在实习前需要向学校提出实习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实习单位的邀请函、实习计划等。
2. 实习安排:学校将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实习意愿,为其安排实习岗位和实习时间,并与实习单位沟通确认。
3. 实习协议:学生和实习单位需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实习指导:学校将指派专业教师或实习导师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 实习报告: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并提交给学校进行评估和评价。
6. 实习考核:学校将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实习成果等方面,成绩将作为学生绩点和学分的一部分。
7. 实习证明:学生完成实习后,实习单位将向学校出具实习证明,学生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给用人单位或继续升学等。
8. 实习保险:学校将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9. 实习纪律:学生需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要求,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品行和形象,不得违法违规。
10. 实习总结:学生在实习结束后,应进行实习总结,提炼经验和教训,为以后的职业生涯做好准备。
以上是一般的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要求可能会因学校和专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进行实习前应详细了解学校的相关规定,并遵守执行。
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实习工作待遇知乎
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实习工作待遇知乎
1、合同一年一签、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定级工资的80%;实习生100元/天,实习结束表现优异可申请转正式员工。
2、社工薪酬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最新标准执行,转正后按照深圳市文件规定,结合其工作经验、学历、专业职积、行政职务等确定基本工资。
每季度开展一次绩效考核,依据考核成绩发放绩效奖金;未拿到毕业证的应届毕业生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算,待拿到毕业证后即可按全额工资标准发放。
(薪酬结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工龄工资+持证补贴+注册补贴+地区津贴+交通通讯补贴+高温补贴+生日礼金+节日礼金+绩效考核奖金+单位承担社保公积金+激励制度奖金)
3、社会保险、公积金按国家和深圳市的规定执行;在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综合型医保)的基础上,每位员工增加商业意外险一份。
4、工龄工资逐年递增100元/月/年,;同时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
5、可享受福利包括:生日补贴、高温补贴(每年6-10月)、节日礼金、季度团建、季度绩效奖、新年开工利是。
6、根据机构管理制度,提供晋升、加薪、赴港台培训机会;丰富的内部培训、督导资源,助你职业成长!
7、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调入深户。
华为员工管理手册
华为员工管理手册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公司简介华为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系列程控交机及其配套产品生产、开发、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崛起于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积极投身于民族通信产业的大潮中,为使我国通信产业早日走向世界通舞台,贡献着自己的智慧、热忱与执着。
公司自1998年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管理上学习日本,技术上瞄准美国,始终以世界一流的为目标,为民族通信工业作贡献”的经营方针,每年以近200%的速度迅猛发展,到今已拥有近元的固定资产,数百人的科研开发队伍,几万平方米的科研生产基地,已形成了年产百万线以上的生产能力。
目前,主要产品C&C08数字程控局用交换机、EAST8000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JK1000程控端局交换机、HJD48程控用户交换机均已通过部鉴定,公司也因此被专家评价为全部产品在同类机型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交换机生产厂家,最新研制的智能平台、无阴塞排除机均为世界一流产品,在—微米超大规模集成路线设计、光电一体化技术、模块电源技术等专有技术已处于世界最前列。
公司在全国秒地城市和直辖市设立了27个办事处,在美国硅谷建立了开发研究中心,在香港注册了投资公司,与全国二十多个省、市电信部门成立了股份以司。
将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在世界范围实现技术、资源的引进、利用与推广,以大系统、大结构、大市场的国际化技术服务体系。
公司实现总裁领导下各系统、各部门分层负丽的管理制度,并设立若干专业协调委员会,重大决策由委员集体产生。
公司以贡献报酬,凭责任定待遇,鼓励人才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
公司在全国名牌大学设立了奖学(教)金,激励人才的产生,并已形成了技术开发、营销服务为为体的人才倒三角结构,公司70%左右的员工是博士、硕士、高级工程师,9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学学历。
发展、振光民族通信是华为的事业,也是每一个华为人的责任。
为此,所有华为人正在不断学习、吸收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知识和卓越的管理经验,为民族通信事业的明天,为华为的明天,也为自己的明天努力工作、集体奋斗。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深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类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营造氛围、创造条件。
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高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类行业协会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与作用,及时收集、发布我市用人需求信息,采取专场招聘、校园招聘周、大学生就业“双选会”等多种方式,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途径。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加大力度从深圳本地高校毕业生中选聘优秀人才到社区及社区股份公司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拓宽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的渠道。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新旧政策差异对因疫情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缓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
在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阶段性减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实施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放宽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将裁员率标准从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019年我市登记失业率2.18%)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控制目标为5.5%)。
30人以下的企业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疫情防控期间,新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援企稳岗补贴。
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当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降低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吸纳就业的比例要求,当年新招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从25%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从15%下调为10%。
新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
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从3000元提高至5000元。
对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稳定就业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对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稳定就业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在全面覆盖各类创业人员的基础上,取消对各类群体身份类别的限制,免除重点扶持对象反担保。
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至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深圳经济特区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九号《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2023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才发展,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为人才发展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
坚持各方面人才一起抓,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第四条人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实现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以高质量人才工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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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
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一)设立满三年;(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管委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
第六条【实习指导律师的担任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担任实习指导律师:(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二)连续在本市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愿意担任指导老师,富有责任心;(四)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指导实习律师;(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六)管委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实习申请第七条【接收实习申请】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应向管委会申请,由管委会负责审核。
第八条【实习申请】申请实习律师实习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管委会审核登记后,方可进行实习。
第九条【实习协议】接收申请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拟申请实习的实习律师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一)实习律师姓名;(二)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实习起止日期;(五)实习律师和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实习协议自管委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实习申请材料】申请实习,由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实习律师审核登记呈报表》一份;(二)《实习申请表》一份;(三)实习协议一份;(四)拟申请实习律师居民身份证(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五)非本市户籍的拟实习律师应当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申请实习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一份。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一份;已参加工作的,应提供已参加工作的辞职证明一份。
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一份。
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律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一份;(七)拟申请实习律师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八)拟申请实习律师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照两张;(九)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律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还须将原件递交管委会审核。
第四章实习审核第十一条【实习申请审核】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拟实习律师实习申请登记材料或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律师或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申请条件的审核。
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颁发实习证或确认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管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管委会决定暂停或取消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的审核期限,参照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不准予实习的复核】拟实习律师或者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管委会作出的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或者省律协申请复核。
向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的,由考核管理办公室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向省律协申请复核的,管委会自收到省律协同意受理复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协。
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公示】管委会自完成实习律师实习申请审核登记之日起十日个工作日内,将实习律师名单报请省律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实习证管理第十四条【实习证发放】管委会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实习证经市律协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实习证申请材料的审核】管委会受理实习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实习证;(二)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该补齐的内容;(三)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不予颁发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不予颁发实习证的情形】拟申请实习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不予颁发实习证,已经颁发的,由管委会收回:(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五)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合伙、合作所申请实习的;(六)有其他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实习证的换补】实习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证毁损的,由接收该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管委会申请换领。
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作废。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证持有人应在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管委会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实习律师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二)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色照片两张;(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实习证补换申请材料齐备的,管委会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换。
第十八条【实习证的收回】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管委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管委会。
第六章实习律师的权利和禁止行为第十九条【实习律师的权利】实习期间,实习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组织的各种培训;(五)根据实习协议获得报酬,享受待遇;(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不被辞退;(七)按照实习协议约定的情形提出转所;(八)不服管委会做出与实习相关的决定,有权申请复核;(九)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实习律师的禁止行为】实习期间,实习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出现下列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五)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六)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七)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八)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九)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十)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十一)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或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十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十三)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十四)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十五)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十六)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七章实习管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的管理】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应当建立实习律师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律师工作日志制度,由实习律师填写《实习律师实习工作日志表》,并由指导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实习指导律师的变更】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实习律师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二)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或事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法指导实习律师实习的;(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六)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七)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