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本质 ——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一)
人格权民法
人格权民法一、法人人格权问题法人人格权问题主要应该解决的是法人有没有人格权的问题。
这个问题也就涉及到人格权独立成编能否自成体系的问题,笔者以为法人没有人格权。
法人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人,它的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从民法上谈法人所谓“人格”,也就是一个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法人的这种所谓“人格”必须依法设立才能获得。
而自然人的人格的存在无须法律的规定,只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受到保护的程度不同而已,但我们不能说法人在其成为法人以前就具有一些也可以称之法人“人格”属性的东西。
因而法人所谓“人格”,只是指一种主体资格,与权利能力为同一概念,而人格(自然人)是人为其人所具有的属性,像生命、健康、精神损害是法人不可能具备的,即便是法人的名称与自然人姓名也不是具有同等意义的概念,自然人姓名只是一个代号,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是因为其取了某个名字,才有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而法人的名称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能具有名称权,而且更重要的是法人的名称权还必须对其具有经济利益,权利人才会要求保护其名称权,而自然人姓名权则只要权利人认为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哪怕只是干扰其决定姓名的时候,也可能要求保护其姓名权。
因而法人不存在人格的问题,而只存在主体资格的问题,也即权利能力的问题。
既然如此,法人也就无所谓人格权。
当然,对于这种观点提出的疑问是法人的名称权、商誉权应属于一个什么性质的权利,由哪个法律进行保护?笔者以为,法人的名称权、商誉权从其性质上说是法人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法人的名称是由法人确定并由法定机关确认,更重要的是,该名权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是该法人通过日积月累的信用积累而产生,因而把人的名称权界定为一种知识产权更为准确,这种理论同样适用于法人的商誉权。
这种界定,同样解决了法人名称权、商誉权的保护问题,也就应由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或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法人名称权、商誉权也是通过这些法律加以保护的。
据此,笔者以为由于法人没有自然范畴上的人格,也就没有法律范畴上的人格权。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典型案例9
案情:商人甲授予其雇员乙经理权。乙 与丙为法律行为。后来发现,甲乙当初 的雇佣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在上述情况之下,乙与丙的法律 行为是否有效?
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之术语运用。 比较法上的观察: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1)行 为标准。(2)职业标准。(3)名义标准。(4)知识 标准。 中国:(1)职业要件?(2)营利要件?(3)行为要 件?(4)登记要件? 教科书:商事主体是商事关系主体,常简称为“商主 体”或“商人”,是经核准登记而取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较为严格)
经理权与代办权的主要区别
第一,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于代办权。 第二,经理权须由商人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须商人亲 自授予,商人的代理人也可授予。 第三,经理权需明示授予。代办权可默示授予,如容 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第四,经理人的签名需附加在商号上,且这个签名附 有表明经理人权限的标记。代办人的签名只能附有表 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第五,因经理权所涉范围广泛,故需履行工商登记。 代办权只限于一定的范围,无须履行工商登记。
典型案例5
案情:商人甲委托水果居间商乙为其购 买一定数量的苹果。水果居间商乙知道 果园主丙正在出售苹果,但他并未将此 行情及时向甲做报告。事后,甲自行知 道了此情况,遂要求乙对甲因未购买到 苹果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甲的请求成立否?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人格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是指人类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是一种被保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
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组成、保护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探讨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不受任何人侵害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其中,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身体权针对的是个人身体完整、不受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主要是指有无污名等不良评价的权利;荣誉权,指的是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相应荣誉和名望;隐私权,则是指一个人不受侵犯具有隐私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我国的民法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第二部分:人格权的组成人格权是由各种不同的权利构成的,其中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指一个人有权利活着,身体权则表述了人体不被肆意破坏的权利,名誉权则是指个人的名誉不应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荣誉权则表示人在社会中应受到相应的荣誉,隐私权仅涉及个人的生活、身体、家庭、居住和通讯等方面。
第三部分:人格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详细探讨: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2、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3、侵权行为中的人格权保护。
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较为详尽,其中有多项相关规定:一是生命权的保护,该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或剥夺。
我国的《刑法》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给予严惩。
二是身体权的保护,该权是保障个人身体完整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人体不受侵犯,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对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名誉权的保护,该权是维护个人名誉、信誉等的权利。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中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身体、姓名、荣誉、自由、隐私等各方面的权益,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11章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
人格权享有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保护、恢复和补偿原则,旨在确保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充分的人格尊严。
二、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人格权法保护了个人的多个方面,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具体的保护方式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打击、行政保护等。
1. 身体权的保护:个人的身体权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如果他人侵犯了个人的身体权,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2. 姓名权的保护:个人的姓名权享有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冒用他人姓名或者恶意侵害他人姓名权。
一旦个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荣誉权的保护: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人不得对个人进行诽谤、陷害等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如果个人的荣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在生活中享有一定的隐私空间。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的泄露、个人生活的监视等行为。
一旦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三、人格权法的意义与挑战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人格尊严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自由、尊严和自主权。
人格权法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经济法类1.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2.论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3.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4.论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5.论反垄断豁免制度6.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7.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8.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9.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15.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16.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17.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18.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19.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1.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22.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23.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4.政府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25.反不当竞争法研究26.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27.《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28.国有资产管理法研究29.论我国的税权分配30.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31.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32.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33.论经营者集中行为34.论垄断的法律责任35.论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36.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和义务37.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38.论存款保险制度39.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40.广告的法律调整41.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42.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43.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4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完善45.浅析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46.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47.我国外资法律体系完善研究48.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49.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50.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51.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52.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53.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54.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55.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56.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57.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58.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59.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60.行政垄断问题研究61.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62.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63.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64.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65.垄断控制制度研究66.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67.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68.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69.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70.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71.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72.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73.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74.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75.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76.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77.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78.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79.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二、商法类:1.论新公司法中股东查账权2.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3.论公司社会责任4.论我国公司股东(董事)表决权制度5.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6.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7.论公司章程自治8.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9.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1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11.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2.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13.论股份合作企业14.论公司设立中的责任15.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16.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17.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8.关联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19.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制度研究20.论股东权21.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2.论公司收购中内幕交易的认定23.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24.论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25.论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26.论证券法中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27.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28.试论我国证券交易制度29.债转股的法律分析30.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31.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32.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33.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34.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35.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36.论强制保险制度37.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38.论消费保险合同39.论信贷合同的担保40.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41.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42.论自然人破产制度43.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45.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6.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47.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48.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49.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50.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51.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52.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53.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54.特别清算制度研究55.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56.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57.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58.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59.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60.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61.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62.独立董事制度研究63.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64.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65.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67.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68.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69.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70.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71.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72.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73.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74.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7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76.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77.破产复权制度研究78.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79.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80.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81.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82.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83.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84.董事离任义务研究三、民法类1.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论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3.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救济途径4.物业管理合同有关问题之探讨5.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6.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制度的探讨7.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8.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制度9.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0.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11.论我国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12.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13.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4.论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15.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责任思考16.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17.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18.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9.论环境侵权责任20.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性质及责任承担21.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22.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23.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24.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25.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6.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27.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28.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29.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30.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31.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32.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33.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34.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35.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36.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37.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38.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39.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40.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41.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42.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43.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44.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45.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46.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47.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48.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49.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50.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51.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52.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53.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54.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55.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56.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57.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58.雇主责任浅析59.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60.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61.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6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63.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6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65.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66.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67.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68.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9.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70.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71.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72.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73.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7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75.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7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7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78.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79.论人肉搜索侵权事件中侵权主体的确定80.论代孕的法律思考81.论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82.论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控83.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84.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85.论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制度86.论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87.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88.论博客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89.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90.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91.论有限合伙92.论表见代理93.论小区业主自治94.论相邻环保关系9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界定96.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97.论夫妻财产制98.论公民的生育权99.论探视权的性质及其执行四、诉讼法类:1.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公益诉讼制度3.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4.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5.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6.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7.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研究8.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9.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10.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11.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12.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3.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4.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5.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6.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7.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8.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9.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20.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1.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2.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3.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4.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5.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6.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7.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8.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9.沉默权问题研究30.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31.关于建立法官独立制度的思考32.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33.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34.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35.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36.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37.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38.民事公诉的必要性、范围和程序研究39.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40.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41.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42.刑事诉讼中亲属据证权之思考43.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4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45.试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其完善46.浅议超期羁押47.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48.论"上诉不加刑"原则49.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50.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51.论控审分离原则52.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53.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54.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新探55.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56.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探讨57.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探讨58.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59.我国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60.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对策分析61.论民事诉讼恶意调解行为的规制62.论工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的理论支点与制度构建63.民事诉讼中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探讨64.论我国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6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66.我国民事诉讼诉前送达制度刍议67.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规范分析68.“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69.“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0.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71.举证妨碍问题探讨72.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3.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探究74.法官责任与审判独立75.错案追究制的完善76.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的实现77.法院考核制度的完善78.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79.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80.审判委员会的存废81.律师调查权的完善8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83.论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五、刑法类1.欠薪行为之刑法规制思考2.论刑法中特殊防卫权3.论著作权刑法保护现状及立法完善4.论侵权责任法与刑法衔接与冲突5.论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6.论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7.论刑法中的“情节”8.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9.论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10.论特殊主体犯罪11.论挪用公款罪12.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13.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14.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15.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6.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7.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8.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9.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20.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21.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22.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3.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4.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2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6.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27.刑事司法解释研究28.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29.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30.严格责任犯罪研究31.论有组织犯罪32.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33.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34.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35.论想象竞合犯36.论结果加重犯37.论无限防卫权38.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39.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40.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41.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42.玩忽职守罪研究43.内幕交易罪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45.洗钱罪研究46.集资诈骗罪研究47.信用卡诈骗罪研究48.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49.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50.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位及司法认定51.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司法认定52.论盗窃数额认识中的预见可能性53.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定性分析54.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55.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56.群体性事件的刑法立场与处置对策57.论招摇撞骗罪的招摇撞骗行为58.网络诽谤刑法处置模式的体系化思考59.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60.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61.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62.论经济犯罪资格刑的设置6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64.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65.携带凶器盗窃的刑法解析66.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67.妨害清算罪疑难问题探讨68.劳动教养制度的存与废69.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型案件的刑法解读70.论竞业犯罪71.论诉讼欺诈之刑法调整72.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73.论刑法的谦抑性74.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75.罚金刑的立法思考76.论刑法中的错误77.论刑法中的片面共犯78.论刑法中的暴力79.刑法上的监督过失责任及其立法探讨80.滥用职权罪主体之研究81.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82.共同犯罪成立要件比较研究83.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84.论教唆行为的性质及其可罚性85.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86.论刑事责任能力87.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88.论不作为犯罪行为89.论牵连犯及其与吸收犯的区分90.胁从犯若干问题研究91.论选择性罪名9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研究93.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研究94.重婚罪研究95.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96.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97.轻罪的认定及其处罚98.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六、宪法、行政法类1.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宪法的功能4.宪政的要素及发展模式5.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6.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研究7.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性的辨证分析8.宪法诉讼制度初探9.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10.论立法权的特点11.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12.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13.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16.论网络言论自由权17.结社自由与结社立法18.论生存权19.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20.论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21.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22.论诉权的宪法保障23.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24.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25.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6.论行政许可听证(收费)制度27.论行政许可法中法律保留原则28.论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制度29.行政复议程序缺陷及完善30.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31.论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制度32.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33.控权论与我国行政法治问题研究34.中国行政法从管理论到控权论的演变35.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36.公务员权利的法律救济37.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法律问题研究38.授权立法思考39.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40.论中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41.论行政立法的程序性控制4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律地位4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44.论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45.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46.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47.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评析48.论无效行政行为49.行政参与制度研究50.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51.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5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研究53.罚缴分离制度研究54.行政指导与政府执政方式的转变55.行政契约的性质和地位56.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57.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研究58.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59.行政指导法律性质探析60.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61.论宪法惯例62.论宪法的制裁性63.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64.论宪法的基本价值65.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66.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研究67.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8.宪法司法化研究69.论违宪审查制度70.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71.控权论与我国行政法治问题研究72.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法律问题研究73.授权立法思考74.论行政立法的程序性控制75.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律地位76.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77.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78.行政参与制度研究79.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80.罚缴分离制度研究81.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研究82.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83.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84.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85.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86.论行政公益诉讼87.规章的行政诉讼地位研究88.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8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研究90.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91.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92.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原则93.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94.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思与重构95.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96.论行政公益诉讼97.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98.规章的行政诉讼地位研究七、国际法类1.论国家主权豁免2.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3.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4.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5.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6.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7.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8.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10.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11.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12.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1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1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15.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贸易惯例研究16.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17.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18.国际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19.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评析20.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研究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2.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23.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24.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法律问题研究25.跨国兼并的若干法律问题26.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之完善27.TRIMs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28.金融、保险领域中的外商投资法律问题29.国际金融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30.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31.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32.中国企业国外上市的若干法律问题33.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原因研究34.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问题35.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36.国际避税及其法律问题37.论国际商事仲裁38.难民国际保护的国际法问题39.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40.紧追权的行使与海上执法41.论无害通过权42.被盗文化财产返还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43.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国际法问题44.海盗惩治的国际法问题45.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
100个民法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100个民法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1.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论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3.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救济途径4.物业管理合同有关问题之探讨5.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6.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制度的探讨7.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8.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制度9.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0.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11.论我国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12.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13.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4.论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15.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责任思考16.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17.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18.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9.论环境侵权责任20.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性质及责任承担21.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22.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23.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24.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25.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6.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27.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28.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29.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30.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31.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32.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33.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34.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35.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36.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37.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38.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39.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40.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41.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42.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43.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44.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45.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46.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47.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48.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49.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50.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51.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52.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53.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54.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55.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56.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57.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58.雇主责任浅析59.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60.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61.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6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63.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6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65.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66.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67.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68.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9.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70.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71.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72.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73.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7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75.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7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7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78.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79.论人肉侵权事件中侵权主体的确定80.论代孕的法律思考81.论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82.论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控83.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84.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85.论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制度86.论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87.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88.论博客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89.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90.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91.论有限合伙92.论表见代理93.论小区业主自治94.论相邻环保关系9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界定96.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97.论夫妻财产制98.论公民的生育权99.论探视权的性质及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人格权是指个人因为自身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被认为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是一部围绕人格权展开的法律编纂,它重点保护了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隐私权等方面的权利,为确保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对该法律编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首先,该编严格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个人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这一规定对于确保各项人格权利的充分有效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同时,该编还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对象范围,即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一规定扩大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让更多的人群能够享受到人格权的保护。
第三,该编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人格权编》规定,因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而造成的损害,需要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并且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揭示了人格权受到有效保护的法律说明,同时也是对各个行业和领域中的侵权行为的警示。
此外,在救济途径方面,该编还规定了起诉权、申请禁止侵犯、恢复名誉等救济途径,给受害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可能性。
总体而言,《人格权编》是一部为保护个人的人格价值、尊严和人身自由而制定的法律,它在确保公民自由发展、涵养健康的人际关系中具有重大的法律作用。
该编的出台强调了人格权的重要性,彰显了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构建了更为完善的人权保护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规。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
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
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
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
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
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1、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
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之后用五章的篇幅,规定了四组具体人格权和其它如人格利益,这五章分别是关于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规定、关于标表型人格权即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关于评价性人格权即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的规定、关于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权的规定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主要代表人物为梁慧星教授1,该学者认为,单独编制一编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且人格权所包括的内容并不多,也会与其他编的内容不协调、不和谐,使民法典缺乏形式美。
所以,单独规定人格权法编的主张不可取。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人格权ppt课件
利益平衡原则
在处理权益冲突时,应综合斟酌各方利益,尽可能实现利益的平衡。
权益位阶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当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产生冲突时,可以根据权益位阶原则进行解决,即优先保护位阶更高的人权。
个案分析原则
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05
CHAPTER
03
CHAPTER
具体人格权
总结词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是行使其他人格权的基础。
详细描写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坚持为客体的权益,是其他一切权益的条件。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总结词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良好状态为主要内容的权益。
04
CHAPTER
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的人格权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某些个人信息。
公共利益限制
法律可能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例如在刑事侦查中,可以对犯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侦查措施。
法律特别规定限制
在一些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对某些人格权的限制,例如雇主可以要求员工在合同中放弃某些隐私权。
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因侵犯人格权而导致的财产缺失,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缺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
当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时,侵权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侵害,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
VS
对于严重侵犯人格权的犯法行为,侵权人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宪法上的人格权
宪法上的人格权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2、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故意剥夺其生命。
3、性权利的保障:对公民的性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或者其他手段强奸民意。
4、名誉荣誉不可侵犯: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利益,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和国家保障措施,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格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人格权禁令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人格权禁令程序的概念、适用、质量保障及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人格权禁令程序概述人格权禁令程序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具体而言,人格权禁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之前作出的强制命令,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人格权利。
这种程序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还可以促使被告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停止侵权行为。
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适用1、适用范围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适用范围较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程序适用于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案件。
此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人格权禁令程序的规定。
2、适用对象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适用对象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禁令,禁止被告继续侵权。
3、适用阶段人格权禁令程序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作出禁令,以保护自己的人格权利。
人格权禁令程序的质量保障1、法官的自由心证在人格权禁令程序中,法官需要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是否作出禁令。
法官需要充分了解案情,对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以确保作出的禁令合法、公正。
人身权教学案例
教学案例1:案例:张某诉王某侵犯姓名权案1【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是好朋友。
2006年2月,王某为了与张某开玩笑,起草了一则征婚广告,并以张某的名义寄给一家杂志社在“鸿雁传书”专栏中刊登。
刊登后不久,张某便收到了多名异性的来信,要求同其建立恋爱关系。
张妻知道后,夫妻关系急剧恶化。
后来,张某得知此事系好朋友王某所为,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坚决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
【审理结果】山东省利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张某登征婚广告,系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判决被告王某在媒体上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5000元。
【评析】姓名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并同其他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王某为了跟朋友张某开玩笑,盗用有妇之夫张某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侵犯了张某姓名权之使用权。
由本案需要注意,朋友之间开玩笑得注意分寸、方式和场合,否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教学案例2:案例: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2【案情介绍】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被告:陈克政,系被告陈晓琪之父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法定代表人:孔宪忠,该校校长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该校校长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卓炳,该委主任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均是被告滕州八中的九○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滕州八中驻地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
齐玉苓在九○届统考中取得成绩441分,虽未达到当年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
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告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九○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被告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
为能继续升学,陈晓琪从被告滕州八中将原告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领走。
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
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人作为人的存在与尊严的法律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和保障。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法定内容以及实际应用三个方面,对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进行探究。
一、人格权的定义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人享有的以人的尊严、个性为内容的专属权益。
人格权包含了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保护了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立、尊严和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二、人格权的法定内容根据中国民法的规定,人格权的法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命权:个人享有生存和健康的基本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包括故意伤害、过失伤害等。
2. 健康权:个人享有生活在良好环境中并保持身体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包括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等。
3. 姓名权:个人享有使用、选择和保护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包括冒用他人姓名、损害他人声誉等。
4. 肖像权:个人享有对自己的形象进行决定和控制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包括未经许可的拍摄、传播他人肖像等。
5. 隐私权:个人享有拒绝他人侵犯其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包括非法监视、窃取个人信息等。
以上是人格权的主要法定内容,这些权利的保护使个人在社会中能够自由、独立地发展和生活,维护了每个人的基本尊严。
三、人格权的实际应用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为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人格权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医疗纠纷、侵权责任、名誉权保护等。
个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获得经济赔偿。
同时,人格权的法定保护也推动了社会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加强了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执行力度。
总之,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1清华考博专业课真题
清华大学2005年民商法考博试题每题50分。
二选一:1,设定我国担保物权体系。
2,我国物权保护的民法模式。
二选一:1,善意在民法上的意义和作用。
2,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以下刑法专业可选:1,民法与刑法思维模式的不同。
2,民事权利的体系。
3,民事义务的体系。
2005年一、名词解释1、相对权2、有限责任3、善意取得4、实用新型专利5、邻接权二、简答题1、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3、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5、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6、法人有无人格权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三、试述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四、设计未来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五、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清华大学2005年民法学试题解析一、名词解释1、相对权:相对权,亦称对人权,是指须特定相对方协力的权利,以债权为典型。
它与绝对权(以型)相对。
2、有限责任此处考查的知识点似乎是:法人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3、善意取得推荐阅读孙鹏著《物权公示论》第六章第三节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第三章 ( 江帆执笔 )4、实用新型专利 ( 试卷上印的是“实用新颖专利”——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一些教材并未给此定义,不过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 及陈美章主编的《知识产权法》( 专利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引用了国务院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表述具体可查阅现行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5、邻接权注意:(1)触及邻接权的性质或权源(可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相关章的章末复习提要部分)(2)顺便简洁提及所谓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性质二、简答题1、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此题考查的是中国民事法律效力期间问题,而非民事实体法上的时限体系2、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可参见《民法原论》(上)或《民法总论比较研究》、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 )《民法原论》(上)的相关表述,重新整合,似较宜3、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关于形成权的定义,我以为答申卫星老师所认可的王泽鉴的界定为佳,具体可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及申卫星:《形成权基本理论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30卷)》,法律社2004年)此外,亦可参见郑云瑞《民法总论》北大社2004年关于形成诉权,我不赞成答,而且我在考试时也没答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王利明教授的专著《民法总则研究》,对此仅寥寥数语注意:(1)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与法人终止不尽一致(2)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的行为能力限缩(受王洪亮老师《身份权限缩之研究》文题启发二草创此语,望民法研习者原谅)5、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民法原论》(上)有明确的相关表述不过a.代理人滥用复任权(即擅自复代理)是否亦应属代理权的滥用b.代理权的滥用的法律后果是否涉及表见代理我对此尚存疑问,望斑竹指点6、法人有无人格权可参考《民法原论》(上)及马俊驹教授的论文《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讲座、论坛上的发言,以及其弟子梅夏英的主张,这些可参见马俊驹教授最近主编的有关民法典制定的一本书或有关法学网站除此之外,有必要注意:(1)尹田的三篇论文:《论一般人格权》《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论法人人格权》(2)薛军的两篇论文《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国的人格权立法》(3)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4)马俊驹、张骏(?)的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上的那篇关于人格权立问题的论文(5)法人有无人格权与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效果(如得否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一个题(6)法人有无人格权与法人有无人格不是一个问题易言之, a.人格权人格权利能力的关系需厘清b.本题作答无法回避法人的本质人格权的本质(7)本题作答似乎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涉,糟糕的是,23号我却写到答题纸上了很遗憾——我与马教授、梅夏英副教授的观点不一致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注意题干与 "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 " (清华大学1999年民商法学专业硕士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二、简答第4题)稍有不同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崔建远韩世远著《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阐述很散三、试述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a . 试卷上将"未成年人’’’’印为"未年人"b . 我个人觉得这道题是整张试卷中出的最好的一道c . 此题与未成年人的智力状况等未成年人纯受利益法定代理转承责任等亦有涉四、设计未来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此题曾在2002年(?)考过,只是措辞有丁点差异,不再多言五、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这道题是整张试卷中我答得最差劲儿的一道 :( 实在不敢置喙注意: 崔建远《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 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三期 )二、简答题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注意:(2)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的行为能力限缩(受王洪亮老师《身份权限缩之研究》文题启发,草创此语,望民法研习者宽谅)6、法人有无人格权(5)法人有无人格权与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效果(如得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一个问题2011年一、民法方向(一)专业基础课民法总论(任选二题作答,共100分,两题各占50分)1、试论中国民法的法源2、在中国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意义吗?谈谈你的看法3、试析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二)专业课民法分论(此题为六选三)1、结合中国物权法,谈谈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及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民法典人格权是什么
民法典⼈格权是什么作为公民我们也拥有⼀些权⼒,其中就包括了⼈格权,⼈格权是社会和个体⽣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种基础性权利。
那么民法典关于⼈格权的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民法典⼈格权⼈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个独⽴的法律⼈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民法典》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般⼈格权1、概念⼀般⼈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
通常包括⼈⾝⾃由、⼈格尊严、⼈格独⽴与⼈格平等。
(1)⼈⾝⾃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和⾃主⾏为的权利。
(2)⼈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3)⼈格独⽴指民事主体的⼈格由⾃⼰⽀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的⼲预与强制。
(4)⼈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格权特征⼀般⼈格权与具体⼈格权相⽐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普遍性⼀般⼈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
⼀般⼈格权仅⾃然⼈享有,法⼈或其他组织不享有⼀般⼈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律[平等]。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格权与群体⼈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与公民的⼈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与法⼈的⼈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具体⼈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格权独⽴、⾃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度概括和以“独⽴⾃由尊严”的幌⼦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泛性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重点条文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人格权主体享有禁止他人对自己的人格权进行非法干预或侵害的权利。
作为一种对世权,人格权可以对抗任何不特定人的非法干预,当其受到非法干预或侵害时,人格权主体有权依法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情形下,权利人还有权采取积极的措施要求个人信息的更正、更新等。
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义务人因为违反义务而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并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
一、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意义(一)各国立法、司法普遍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尊重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不断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是现代民法关注的重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格权作为私法的重要制度,受到各国立法机关的重视,保护人格利益的法律、法院判例迅速增多。
随着人格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具体人格权类型也不断增多。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仅规定了姓名、身体、健康和自由等具体人格权,但随后几十年来,判例和学说逐渐承认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尊重私人领域的权利和尊重个人感情的权利等。
尽管其中一些权利是在一般人格权的解释下产生的,但名誉权和隐私权等逐渐成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德国联邦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件中甚至承认一般人格权,主要表现在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上,此类人格权实际上是为人格权的保护设立了兜底条款。
1983年1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对抗不受限制的搜集、记录、使用、传播个人资料的个人权利也包含于一般人格权之中。
在美国法中虽然没有独立的人格权制度,但法院逐步发展出了民法隐私权概念。
从1968年到1978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6部法律来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2023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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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一)题记:生命权、自由权等人格权利,涉及自然人全面社会生存之根本,岂可由仅仅规范私人生活关系的民法赋予?!--作者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1将"人格权"在分则中单列一编(第四编)做出了规定。
支持者认为这一做法为极富中国特色的创新,*2反对者则认为其混淆了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破坏了民法典内部的逻辑关系。
*3争议不可谓不大。
但现有争议多集中于法典内容体系安排之逻辑性方面。
笔者认为,人格权应否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表面看来仅仅是一个立法体系安排问题,但其实质上首先涉及人格权的性质认定,而恰恰在这一问题上,既有观念和理论存在诸多谬误。
为求我国未来民法典之科学性,本文特对此发表意见,以资参考。
一、"人格":私法上的概念抑或公法上的概念?人格权与人格的联系如何?此为有关人格权问题论争的第一个焦点。
反对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观点强调二者的联系,指出"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4故无须单独规定;相反的观点则试图疏远这一联系,指出主体意义上的人格与人格权所谓之人格非属同一范畴,*5并由此而将人格权视为一种与物权、债权以及亲属权得相提并论的民事权利,成立其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基本理由。
事实上,尽管财产与人格的关系并非一般人想象的那么遥远,*6但人格权与人格之更为紧密的联系却不容置疑。
为此,论证人格权的本质,须从论证人格的本质开始。
依通说,"人格"理论肇始于罗马法。
过去的理论,多将罗马法上的"人格"依现代观念理解为纯指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即私法上的主体资格),但新近有学者指出,罗马法上的"人格",首先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在罗马法有关人的三个用语中,"homo"指生物意义上的人,"caput"指权利义务主体;"persona"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
*7一个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人、家父和市民三种身份,才能拥有caput,即在市民名册中拥有一章的资格,才是罗马共同体的正式成员。
否则,就是奴隶,或是从属者,或者外邦人。
*8由此,caput被解释为罗马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
所谓罗马法上的"人法",首先要解决的是自由人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和家父的身份所构成的城邦正式成员的身份问题,亦即人格的拥有问题(公法领域),然后解决"作为一个私的团体"(即家庭)首脑的家父身份即家父权的展开,亦即家庭内部关系问题(私法领域)。
而由于此种"人格"实质上是关于社会阶层或者阶级的划分,是作为组织社会身份制度的一种工具,所以,在罗马法上,"人格"具有公法性质。
*9当然,考虑到"人格"在罗马市民内部(私法领域)确定交易主体资格所具有的意义,将之认定为"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为一体"的概念,*10也是基本正确的。
罗马法上与人格有关的persona一词,后来成为现代法理论上"人格"(personality,personalite)的辞源。
*11作为近代民法开先河者的《法国民法典》上没有关于"人格"(personalite)的直接表达。
但该法典第8条之规定("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后来被认为是确定了自然人之平等抽象的人格。
但已有学者指出,法国民法的此条规定虽然确定了法国人之平等的民法地位,但其另外的目的,却在于排除非法国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对于私权的当然享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奴隶制度存在于法国殖民地,直至1848年方始废止)。
而在法国的论着中,"人格"(personalite)之有无,被用来描述自然人是否适用法国民法,甚至用来直接代替民法典上对此采用的有无法国国籍之区分的标准。
*12由此可见,至少在《法国民法典》颁布时期,如果说该法典对于"平等人格"作了某种宣称的话,其仍然具有某种社会身份的认定作用,此种"人格",仍然直接具有宪法上的意义。
常令人迷惑的是,在《德国民法典》上,不仅没有关于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宣称,而且该法典采用极端技术化的"权利能力"(Rechtsf?higkeit)概念取代了"人格"。
而此后的瑞士、日本以及旧中国民法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等纷纷跟进,"人格"的概念不仅在立法上隐而不见,且在理论学说中几近被"权利能力"所替代。
由此引起的论争是:"权利能力"是"人格"的替代品吗?对之,尽管众多的回答都持肯定或者基本肯定的态度,*13但答者均无法回避内心深处的犹豫,因为他们根本无法回答接踵而来的另一个问题:为什么必须用含义并不清晰的"权利能力"去替代"人格"?现有资料表明,权利能力之概念,为学者FranzvonZeiller(1753-1828)所起草的《奥地利民法典》中第一次在立法上使用。
*14对于权利能力的本质,德国学者间便有完全不同的看法:Gierke认为权利能力为人格权(一种权利),H?lder认为权利能力为享有权利之资格,*15而Fabriciushe和Gitter则认为权利能力由行为能力所派生,为从事法律上有效行为的能力,Larenz和Medicus则主张坚持对权利能力的传统定义,即权利能力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
*16很显然,在德国民法理论上,无论对权利能力作何理解,权利能力都没有被直接解释为"人格"的同义语,此为一重要事实。
至于德国民法为什么创制权利能力制度,以及为什么这一制度被后来各国的立法所承继,如果不从德国民法独特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去理解,那将是很难理喻的:众所周知,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订的民法典以及受潘德克吞(Pandectae)法学影响而建立的民法理论及立法体系,都是以法律关系这一概念作为基础而编排的:民法典之总则为法律关系的共同要素(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以及权利义务的共同准则),分则则是对四类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在这种系统编排法中,由于法律关系的概念在表现法律体系所适用的社会现实上被认为是合适的框架,因而其被用作整理法律及展示法律的技术工具。
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它必须将生活在群体中的人作为其规范对象,而民法之作用于一定的人际关系,必须展示其表现方式,这种表现方式被称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之不同于原本意义上的人际关系(财产关系及伦理关系),便在于在此种关系中,人的行为被予以强制性评价,因而与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
"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立"(hominumcausaomneiusconstitutumest)。
*17因此,权利义务得以成为法律关系的核心。
而民法在确认权利义务亦即"生产"法律关系时,便合乎逻辑地必须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的资格,即权利能力或者主体资格。
在此意义上,权利能力担负着完成法律关系形式结构的任务,并不当然具有表彰或者替代"人格"的功能。
为此,《德国民法典》在采用权利能力的概念时,并未对之加诸定义。
而其后《瑞士民法典》对权利能力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自然人享有权利能力"(第11条第1款),"在法律之范围内,人人均有同等之能力,有其权利与义务"(第2款),强调主体资格之平等性。
据此,权利能力所隐含的"人格"价值便得以彰显,以至于为理论上进一步扩张权利能力的功能使之与"人格"几近等同提供了依据。
但是,尽管权利能力毫无疑问是人格的表现,但较之权利能力,人格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和更为丰富的内涵,其描述的是人的一般法律地位(不限于私法)、一般意义的权利主体资格(不限于私权),在此,即使将权利能力阐释为"享有总和之权利的资格",与直接表达和体现人之尊严、平等及自由的"人格",仍有角度、范围和价值理念上的根本不同。
结论就是,"人格"作为一个历史范畴,表现的是人的一般法律地位(用现代观念来讲,应称为"人的宪法地位")。
在罗马法上,"人格"被直接用于不平等之阶级的区分。
而近代以来,由于普遍平等之自然人人格的确立,罗马法上之"人格"的阶级区分功能,逐渐丧失。
在法国法上,人的法律地位由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直接加以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8条之"所有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的宣称,不过是前述规定在私权领域内必要的具体重申。
而此后的学说对法国民法所确立之"平等抽象之人格"(实际上仅限于法国人之间)的评述中,其"人格"的含义被渐渐抽换为"民事主体资格"。
至《德国民法典》编撰时期,公、私法划分日显清晰,德国人无意再用民法去代替宪法宣称"人格平等",为此,该法典彻底实行了"私法从公法的逃离",并且基于法律形式逻辑结构的需要,创制了权利能力即民事主体资格制度,并由此实现了宪法意义上的"人格"与私法意义上的"人格"(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分离。
由此可见,近代以来,作为自然人一般法律地位的法律人格是由宪法加以确认的,而现代民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承受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就自然人而言,是其法律人格在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甚至可以被说成是自然人在私法上的一种"人格"。
但此"人格"非彼"人格",权利能力作为私法主体资格的"人格",描述的仅仅是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能力和地位(故不仅自然人有此"人格",团体亦得有此"人格"),但其根本无法全面表达和彰显人的一般法律地位亦即法律人格所记载的"人之成其为人"所包含的人类尊严和社会进步等等宏大而深刻的人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