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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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审笔录模版

行政庭审笔录模版

行政庭审笔录模版行政庭审笔录模版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执行法院:申请人:被申请人:案由:开庭时间:行政庭审人员:庭审法官:庭审书记:二、庭审程序及参与人员本案于[date]在[地点]举行庭审,庭审程序如下:[庭审程序1][庭审程序2][庭审程序3]庭审参与人员如下: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其他参与人员:姓名:职务:三、庭审记录1. 开庭庭审在[date]时开庭,由庭审法官主持,庭审书记记录,宣读了开庭须知、自治法、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声明庭审法官要求与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其他参与人员均做了说明。

3. 审理程序审理程序如下:[审理程序1][审理程序2][审理程序3]4. 申请人陈述理由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对案件进行陈述,并相关证据。

5. 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理由进行答辩,并提出反驳意见。

6. 调查取证根据需要,庭审法官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7. 当事人质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8. 辩论及意见陈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各自的观点进行辩论,并进行意见陈述。

9. 法庭调解根据案情,庭审法官提出调解建议,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10. 结束语庭审法官宣布庭审结束,说明下一步审理流程。

四、庭审笔录备案以上内容为本案行政庭审笔录的全部内容。

法庭庭官:_________________法庭书记: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行政庭审笔录模板,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注意:本行政庭审笔录仅为笔录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庭判决及相关法律律师意见具有最终解释权。

李军、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军、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军、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鄂96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伍新明魏天红【审理法官】王勇伍新明魏天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军;仙桃市公安局;仙桃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军仙桃市公安局仙桃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军【当事人-公司】仙桃市公安局仙桃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军【被告】仙桃市公安局;仙桃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仙桃市公安局作出仙公(干)行罚决字[2020]615号对李军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仙桃市人民政府仙复决字[2020]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干河派出所遂立案侦查"无事实依据,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仙桃市公安局作出仙公(干)行罚决字[2020]615号对李军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仙桃市人民政府仙复决字[2020]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本案原审中,仙桃市公安局提交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害人王梦报案笔录、对李军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短信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等,通过审查可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且证据彼此之间相互印证。

仙桃市公安局据此认定李军2019年期间采用拨打电话、发短信息、到单位找人等方式干扰受害人生活,并于2020年1月19日采取坐在受害人驾驶的车辆引擎盖上阻止其离开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政案件调查流程简介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政案件调查流程简介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政案件调查流程简介行政案件调查是指司法部工作人员对涉及行政法规或行政行为的案件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本文将为读者简要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政案件调查中的流程。

一、案件登记与受理行政案件调查的第一步是案件登记和受理,这是为了确保对每个案件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跟踪。

一旦接到行政案件的申诉或举报,司法部工作人员会进行登记,并确认案件受理所需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立案审查在立案审查阶段,司法部工作人员会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评估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是否给予立案。

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将正式立案。

三、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案件调查中的核心环节。

司法部工作人员会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如询问、勘验、突击检查等,获取案件所需的证据。

同时,他们还可以要求涉案方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

四、听证会听证会是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参与程度。

司法部工作人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调查报告与裁决在收集充分的证据并进行彻底调查后,司法部工作人员将根据调查结果编写调查报告。

该报告应包含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及依据的分析、调查人员的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最终,根据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工作人员将作出裁决或提出处理建议。

六、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得到当事人的配合和执行。

他们会确保裁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还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

七、记录与归档完成行政案件调查后,司法部工作人员会对涉案的所有材料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和备案。

这有助于保留对案件调查过程的记录和证明,并为日后的参考和沟通提供便利。

总结起来,司法部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案件调查的流程包括案件登记与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听证会、调查报告与裁决、裁决的执行与监督以及记录与归档等七个主要环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记录案件全过程。

三、主要内容:1. 记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记录案件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单位信息;- 被执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和相关情况;- 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和措施;- 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情况;- 执法结果和处理决定。

2. 记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选择书面记录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记录保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记录的资料保存在行政执法档案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四、监督和责任:1. 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有权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异议。

2. 责任追究:对于故意篡改、伪造记录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由制度的负责人提出,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备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适用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相关知识介绍第一部分基础内容一、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特征、作用概念: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在进行国家或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件。

法律文件按其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发布的。

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均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因此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特征:行政执法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或一定的法律意义。

作用:①行政执法文书是贯彻执行法律的工具;②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诉讼的有利证据;③行政执法文书是总结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④行政执法文书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教材。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特点: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所制作、发布的反映执法活动每个环节的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有的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和处置性,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虽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或处置性,但也是对执法活动的如实记录,也有明显的法律意义,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其法律性表现的更为突出,如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制作的合法性。

执法文书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文书制作的前提,也是文书制作的依据。

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制作主体(执法部门)的合法性,还必须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程序法规定要求进行制作,如涉及实体内容的还要依据相关实体法的规定。

2.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的程式性表现在结构固定化和用语成文化两个方面。

法律文书是程式性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有一定固定的外在形式规定,在用语上也有相应成文化的规定。

3.使用的实效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其解决的问题都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最讲究实效的。

行政案件笔录范文

行政案件笔录范文

行政案件笔录范文篇一:行政案件笔录的基本要素行政案件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在办理特定行政案件时,对受案人员、证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证明及鉴定等行为时记录下来的文字记录。

具有很高的证明力,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行政案件笔录的基本要素。

1.询问对象的身份信息行政案件笔录中应当记录下询问对象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是确定询问对象身份的基本依据,也方便后续调查、复核和审查。

2.询问的问题和证明在行政案件笔录中,应当列举明确的询问问题和证明内容。

问题应当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以便获得准确的证据。

证明内容应当具有证明力,与案件有关联,并能够支持相关主张。

3.询问过程的记录在行政案件笔录中,应当详细记录下询问过程的全貌。

记录包括招呼、提醒权利、询问过程、询问的回答、过程特征、情绪表现等方面内容。

这些记录能够协助审查隐含信息,识别询问对象的心理状态和姿态。

4.证人的身份信息在笔录中应当记录下证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

其他信息还包括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证书号码等,便于证人后续出具证书、作证。

5.证人的证明内容和证言在行政案件笔录中,应当记录下证人的证明内容和证言。

证明内容应当有直接证据力,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证言应当具有逻辑性、由具体细节组成以及与证明内容关联紧密。

这些内容能够帮助了解证人的证明方式和证明信用。

以上就是行政案件笔录的基本要素,行政机关在填写笔录时应当注意清晰、准确、公正、合法。

行政案件笔录的作用不容小觑,笔录内容的准确无误对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篇二:如何实际操作行政案件笔录?行政案件笔录作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填写笔录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如何实际操作行政案件笔录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一、强化证据收集意识和法律意识行政案件笔录是为了收集和记录证据,证明事实,因此,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要强化证据收集意识和法律意识。

行政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行政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一、如何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其中,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某项工作或者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有关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不包括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妨碍诉讼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检察院写的审查报告是干什么的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载体,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文书。

实践中,对于审查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

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关键在于证据列举详略得当、符合逻辑;证据分析深刻;犯罪事实概括精准明确。

三、审查报告正文部分(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1)姓名(曾用名及与案件有关的别名、化号、绰号等)(2)性别(3)出生年月日(应当注明身份证号码;如果有可能系未成年人犯罪,但又无法查证的,应当注明骨龄鉴定的年龄。

)(4)民族(5)籍贯(6)文化程度(7)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8)住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所在地)(9)曾受过的刑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叙写刑事处罚应注明释放时间)(10)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现在何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务)(注: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2、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审理阅卷笔录

审理阅卷笔录

审理阅卷笔录
审理阅卷笔录是案件审理人员审阅案件材料时所作的证据梳理与文字摘录,是形成案件审理报告和制作处分决定书等其他文书的重要基础。

以下是审理阅卷笔录的详细步骤:
1. 仔细查阅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记入阅卷笔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2. 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时间及方式,包括传唤时间、监视居所时间、刑事拘留时间、批准逮捕时间、执行逮捕时间、取保候审时间、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等每一步程序是否合法。

3. 重点审查各项措施的使用、审批与文书,送达程序与权利告知情况。

4. 记录案件证据收集情况,这是阅卷笔录的制作重点。

5. 按照“6+2”(即违反六大纪律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范式书写审理阅卷笔录,通常要记载以下主要内容:案件基本事实,包括立案程序,违纪违法人员的基本情况,违纪违法事实发生、发展过程和审查调查处理情况。

6. 对这一起事实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列出来,供质证及撰写辩护意见时使用。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保证事实要素的完整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内部使用文书和外部使用文书两类。

(一)内部使用文书: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立案审批表4、现场检查笔录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查表7、行政案件审理记录8、听证笔录9、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行政案件结案审查表)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登记薄11、行政案件办理报批书12、行政复议申请笔录13、行政赔偿申请笔录14、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二)外部使用文书:1、当场处罚决定书2、通知书3、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4、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5、案件办理报批书6、强制执行申请书7、送达回证8、涉案物品清单9、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10、质量技术监督局封条11、监督检查抽样单12、听证通知书13、行政处罚告知书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6、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17、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8、行政案件移送书19、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20、行政执法委托书21、行政执法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22、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3、行政复议告知书24、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25、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2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7、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8、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29、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30、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31、行政复议决定书3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33、行政赔偿决定书34、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35、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第三条行政执法文书根据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类:(一)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结案审查表)、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监督检查抽样单、听证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行政案件移送;(二)适用于行政审批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三)适用于行政复议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监督检查抽样单、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行政案件移送书;(四)适用于执法监督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通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结案报告;(五)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行政赔偿申请笔录、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张某与梅州市公安局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张某与梅州市公安局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张某与梅州市公安局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粤14行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小艾贺璐黄巢雁【审理法官】梁小艾贺璐黄巢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响华;梅州市公安局【当事人】张响华梅州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张响华【当事人-公司】梅州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黄诗林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诗林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诗林【代理律所】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响华【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张响华向被上诉人梅州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平公交认字[2015]第10025号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及负责复核工作的交警姓名、资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向被上诉人梅州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平公交认字[2015]第10025号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及负责复核工作的交警姓名、资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上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阅、复制、摘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不应当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

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了指引上诉人获取复核结论的答复,并且向上诉人寄送了其申请公开的涉案复核结论。

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张某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申请公开负责复核工作的交警姓名、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诉讼开庭笔录模版(写写帮整理)

行政诉讼开庭笔录模版(写写帮整理)

行政诉讼开庭笔录模版(写写帮整理)行政诉讼开庭笔录模版一、开庭日期、地点、人员及案号1.1 开庭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2 开庭地点:____法院庭审厅1.3 当事人:原告:姓名:_____职务:_____住址:_____被告:姓名:_____职务:_____住址:_____1.4 案号:_____二、诉讼过程记录2.1 庭审开始在____法院庭审厅,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由____执法员主持。

2.2 问询原告原告____,身.分.挣号____,出庭并接受法庭问询。

庭上对原告身份、起诉事项等进行核实。

2.3 问询被告被告____,身.分.挣号____,出庭并接受法庭问询。

庭上对被告身份、起诉事项等进行核实。

2.4 证据的呈递与质证原告/被告提出证据____,法庭予以受理/拒绝受理。

原告/被告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予以审查。

2.5 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被告进行辩论。

法庭对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进行指导。

2.6 法庭调查根据需要,法庭进行现场勘验、鉴定等调查程序。

2.7 证人的出庭作证原告/被告申请证人作证____,法庭予以准许/拒绝。

证人作证内容真实性由法庭加以审查。

2.8 辩论陈述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法庭加以指导和控制。

2.9 结案陈述及判决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三、该涉及的附件附件1: 原告诉讼请求书附件2: 原告身.分.挣复印件附件3: 被告答辩状附件4: 被告身.分.挣复印件附件5: 相关证据材料附件6: 法庭调查记录附件7: 证人证言笔录四、该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为提起诉讼的活动。

2. 开庭审理:指在法庭公开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

3. 证据质证:指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性评论和辩驳。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纪要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纪要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纪要会议基本信息•会议名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地区行政复议机关办公室会议目的本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目的是讨论并审议待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与会人员1.主持人:XXX2.会议记录员:XXX3.审理员:XXX、XXX、XXX、XXX4.参会人员:XXX、XXX、XXX、XXX会议内容1. 主持人开场发言(约5分钟)主持人首先致欢迎辞,对与会人员的到来表示感谢,并简述本次会议的目的和重要性。

强调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和任务,希望与会人员能够全情投入,做出客观、公正的审理意见。

2. 审理员自我介绍(约10分钟)每位审理员依次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彼此。

同时,审理员还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难点、焦点问题进行简要讨论。

3. 审议案件(约60分钟)根据事先准备的案卷材料,会议逐一审议待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员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并按照程序与流程进行专业的辩论和评议。

案件名称1:案件概要介绍(包括受理原因和相关法律依据)。

审理员逐一发表自己的意见,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可能的处理方案。

与会人员对该案件提出问题和疑点,针对性地进行深入讨论。

最终,行政复议案件达成了一致性意见,并决定做出相应处理。

案件名称2:案件概要介绍(包括受理原因和相关法律依据)。

审理员按照同样的方式进行讨论和辩论,积极发表个人意见,分析和剖析案件。

与会人员就争议点提出质疑和讨论,并形成最终的一致意见。

4. 审议结果与决定根据会议讨论的结果,审理员对每个案件的处理方案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形成了决议的建议。

审理员根据各自的意见和专业判断,提出并解释了建议的理由和依据。

5. 下一步工作安排•将会议记录整理成完整而准确的文档,并送交给会议记录员进行审核和编辑。

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在法院进行审理的过程。

而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则是指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后,对判决结果进行履行的过程。

下面将分别介绍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1.立案阶段立案阶段是行政案件进入法院的第一步,申请立案的当事人需要向行政法院递交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法院在收到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符合要求,则会受理该案件,否则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开庭阶段开庭阶段是行政案件进行庭审和审理的过程。

在开庭前,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并在合适的时间、地点进行庭审。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举证等活动,法院也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

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庭审过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或判决。

3.裁决/判决阶段裁决/判决阶段是法院根据庭审过程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阶段。

如果是一审案件,法院会根据庭审过程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或判决;如果是二审案件,则法院会对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裁决/判决是行政案件审判的终结,法院会将裁决/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4.上诉与复议阶段在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决/判决不满意时,可以选择提起上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需要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则需要向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

上级法院或行政机关在收到上诉状或复议申请书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对案件复审或再审的决定。

二、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履行的过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执行申请阶段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履行。

执行申请书需详细说明执行请求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执行裁定阶段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

新郑市公安局、郑王杰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郑市公安局、郑王杰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郑市公安局、郑王杰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豫71行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郑市公安局;郑王杰;王留德;王爱琴【当事人】新郑市公安局郑王杰王留德王爱琴【当事人-个人】郑王杰王留德王爱琴【当事人-公司】新郑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帆【代理律所】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新郑市公安局【被告】郑王杰;王留德;王爱琴【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罚款拘留勘验笔录调取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本案中,新郑市公安局接到王留德报警称,其父母坟墓被汽车压塌,现场一辆蓝色比亚迪轿车停放在该坟墓上。

新郑市公安局在对该案展开调查的过程中,仅询问了王留德,没有对在案发现场要求反映案件情况且也已报警的王爱琴、郑王杰作进一步询问核实。

勘查现场的过程中,勘查笔录对案涉坟墓塌陷现状情况及是否存在车辆碾压痕迹未作详细记录。

由于该坟墓位于废品收购站院内,经常停有机动车辆,案涉坟墓塌陷是否被车辆多次碾压所致,坟墓塌陷形成原因还未进行全面取证和分析审查。

新郑市公安局存在调查不充分,未尽到调查及审查核实义务。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模板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模板

法庭审理笔录(第次)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长(员)及人民陪审员:书记员:记录如下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审判长:两第三人分别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镡某与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镡某与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镡某与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9【案件字号】(2020)甘12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海涛王彩霞安武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镡某;成县公安局;李某2;王某【当事人】镡某成县公安局李某2王某【当事人-个人】镡某成县公安局李某2王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成县公安局【本院观点】证据1系规范性文件,证据5系成县公安局一审未提交审批表原因的陈述,故对上述两份材料不作为证据采信;证据2系公安机关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虽在一审中未提交,但该证据是程序性材料,且成县公安局一审未提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证据4系客观形成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复议机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26 23:28:28镡某与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甘12行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镡某,干部,住成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住成县,系镡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宋某。

原审第三人李某2,干部,住成县。

原审第三人王某,干部,住成县。

上诉人镡某诉被上诉人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7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定康、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定康、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定康、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碧儿贾红霞贺磊【审理法官】陈碧儿贾红霞贺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定康;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当事人】李定康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当事人-个人】李定康【当事人-公司】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定康【被告】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本案中,李定康等10人因海曙区房屋被拆迁安置引发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由海曙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处理,且该10人在海曙区开始商量和出发去上访,有部分人居住地在海曙区,故从违法行为性质、开始、持续状态及居住地、教育目的等方面考量,由海曙公安分局进行管辖并无不妥。

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报告

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报告

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报告应诉率为零。

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仍存在错误认识和抵触心理。

封建的“官贵民贱”的旧思想残余仍在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作为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对于行政案件的应诉应当高度重视,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均是委托下属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近年来,我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大行政审判为度,提高办案效率,规范行政主体执法行为,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辖区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近三年行政案件的受理及审结情况。

2007年—2009年4月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9件,其中非诉执行案件5件。

1、2007年共受理和审结行政诉讼案件9件,涉及卫生行政处罚、城建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治安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其中判决结案1件,协调撤诉8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为治安行政裁决案件,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裁决。

非诉执行案件2件,为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均裁定准予执行,并都顺利执结。

2、2008年共受理和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件,涉及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土地行政登记等,其中判决2件,调解1件,行政机关均胜诉。

非诉执行案件1件,为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顺利执结。

3、2009年截止4月份共受理2件行政诉讼案件,审结一件劳动行政裁决案件。

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裁决,另一件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件正在审理中。

非诉执行案件2件,为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均裁定准予执行,并都顺利执结。

二、近三年来行政审判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呈多元化。

相对于民事案件来说,行政案件数量少,但案件类型仍呈多元化发展,行政案件涉及到公安、卫生、城建、土地、劳动等单位和部门,从而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法规面广量大,变动频繁、情况复杂、专业性强。

2、原告撤诉率高。

3年间共14件行政诉讼案件,撤诉案件数8件,撤诉比例达57%。

其中2007年共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9件,其中撤诉8件,比例高达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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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共 3页第 1 页案由: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案
审理时间: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九时四十五分至十时二十分审理地点: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议室
主持人:曾志刚(局长)记录人:付毅(法制办主任)审理人员:郝建洪(副局长)刘江洁(副局长)刘建华(纪检组长)刘玉南(工会主席)列席人员:李奇志(产检所所长)刘云峰(产检所副所长)
审理记录:
曾志刚: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案。

先请案审会付毅同志介绍一下初审情况。

付毅:该案案卷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材料基本齐全,可以提请审议。

曾志刚:请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建议。

刘云峰:下面我向局案审会汇报此案的有关情况:
2011年9月1日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奇志,张怀宇依法对祁东县赛乐亭砖厂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被检查单位在生厂粘土砖。

涉案金额为3510元。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为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生产场地照片等材料证据证实。

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的事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共3页第2页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曾志刚:这个案件证据充分,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我同意,看大家的意见。

郝建洪:这个案件处理的很恰当,证据充分适用法理正确。

我表示同意。

刘江洁:同意
刘建华:同意
刘玉南:同意
共3页第3页付毅:同意
李奇志:同意
案件处理意见:经过审议形成下列处罚意见: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的事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出席人员签名:
2011年9月23日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共 4页第 1 页
案由:衡阳有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不合格黄花菜案
审理时间:2010年8月4日9时30分至10时25分
审理地点: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议室
主持人:曾志刚(局长)记录人:旷华柱(法制办主任)审理人员:郝建洪(副局长)刘江洁(副局长)刘建华(纪检组长)刘玉南(工会主席)列席人员:黄广祁(食安股股长)伍求元(食安股副股长)
审理记录:
曾志刚:今天召集大家开案审会,审议衡阳有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不合格黄花菜案。

先请案审会旷华柱同志介绍一下初审情况。

旷华柱:该案案卷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材料基本齐全,可以提请审议。

曾志刚:请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建议。

伍求元:下面我向局案审会汇报此案的有关情况:
2010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衡阳有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现有待销的黄花菜成品39件,每件5公斤。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公司共生产了黄花菜成品39件,共计195公斤,还未进行销售,成本价为10.8元/公斤,货值金额为2106元。

该批黄花菜经执法人员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食品。

共4页第2页以上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黄花菜195公斤;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现将案卷材料一并提请案审会审议。

刘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刘江洁: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先下行
共4页第3页政处罚告知书,按法律程序把案子办完。

曾志刚:我同意,看大家的意见。

郝建洪:同意
刘江洁:同意
刘建华:同意
刘玉南:同意
旷华柱:同意
黄广祁:同意。

共4页第4页
案件处理意见:经过审议形成下列处罚意见:衡阳有吉食品有限
公司生产、加工不合格黄花菜案。

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黄花菜195公斤;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出席人员签名:
二○一○年八月四日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共 4页第 1 页
案由:祁东县富康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案
审理时间:2010年7月8日9时00分至9时45分
审理地点: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议室
主持人:曾志刚(局长)记录人:旷华柱(法制办主任)审理人员:郝建洪(副局长)刘江洁(副局长)刘建华(纪检组长)刘玉南(工会主席)列席人员:黄广祁(食安股股长)伍求元(食安股副股长)
审理记录:
曾志刚:今天召集大家开案审会,审议祁东县富康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案。

先请案审会旷华柱同志介绍一下初审情况。

旷华柱:该案案卷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材料基本齐全,可以提请审议。

曾志刚:请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建议。

伍求元:下面我向局案审会汇报此案的有关情况:
2010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省、市局监督抽查后处理通知书,依法对祁东县富康纯净水厂进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该纯净水厂于2010年6月2日生产的200桶纯净水,经省局监督抽样检查判定为不合格。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纯净水厂所生产的桶装纯净水已全部销售,销售价为5元/桶,货值金额为1000元。

共4页第2页以上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现将案卷材料一并提请案审会审议。

刘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刘江洁: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先下行政处罚告知书,按法律程序把案子办完。

共4页第3页曾志刚:我同意,看大家的意见。

郝建洪:同意
刘江洁:同意
刘建华:同意
刘玉南:同意
旷华柱:同意
黄广祁:同意。

共4页第4页案件处理意见:经过审议形成下列处罚意见:祁东县富康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案。

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出席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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