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记录(第3 讲)
张扣扣案件法律进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张扣扣持刀将被害人赵某杀害。
被害人赵某与张扣扣的母亲赵某华系同村村民,此前曾因土地纠纷发生过冲突。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张扣扣故意杀人案”。
二、案件侦查1. 犯罪嫌疑人张扣扣被抓获2018年2月16日,渭南市华州区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华州区一村民赵某被杀害。
经侦查,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扣扣,并于当日将其抓获。
2. 案件侦破经审讯,张扣扣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扣扣供述,2018年2月15日,其持刀将被害人赵某杀害,作案动机系为母亲报仇。
三、案件起诉1.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3月6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扣扣依法提起公诉。
2.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018年3月13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案件审理1. 庭审情况2018年4月9日至10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扣扣故意杀人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扣扣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2. 证人证言庭审中,被害人赵某的家属、同村村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案件的事实。
3. 法庭辩论庭审中,公诉机关依法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五、案件判决1. 一审宣判2018年4月11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宣判2018年4月1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判。
六、案件执行2018年4月23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案件影响张扣扣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人们对法治、道德、亲情、仇恨等问题的思考。
该案警示人们要依法行事,理性维权,弘扬社会正能量,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讲堂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产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位于该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付30万元,并约定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
李某遂要求张某退还已支付的30万元,并赔偿其损失。
张某则认为,房屋面积和质量的差异是正常的市场波动,不同意李某的诉求。
二、案件审理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面积和质量的差异是否构成合同违约;(2)张某是否应当退还李某已支付的30万元;(3)张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2. 法院审理过程(1)证据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李某提供了购房合同、支付凭证、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张某则提供了房屋产权证明、房屋验收报告等证据。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李某认为,张某提供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合同违约。
张某则认为,房屋面积和质量的差异是正常的市场波动,不应认定为违约。
(3)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当退还李某已支付的30万元,并赔偿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启示1.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能对房屋面积、质量等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导致纠纷产生。
因此,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对于避免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2. 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在合同纠纷中,证据收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案中,原告李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面积和质量的差异,为其胜诉奠定了基础。
3.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了解不足,导致纠纷产生。
法律讲堂中的案件概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法律讲堂活动。
在这些活动中,法官们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增强法律素养。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某市的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法律讲堂中的案件概要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张某原系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因公司经营不善,张某被公司辞退。
此后,张某在某市某区成立了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
(二)被告简介被告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原系张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合作伙伴,后因经营理念不合,李某退出公司,并成立了一家与之竞争的建筑工程公司。
(三)案件起因2018年6月,张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某将公司工程业务交由张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
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为工程总价的10%,李某在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将工程款中的10%作为佣金支付给张某。
此后,张某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但李某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迟迟未付。
(四)争议焦点1.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2.李某是否应支付张某剩余的工程款及佣金?三、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口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由于李某未支付张某剩余的工程款及佣金,故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剩余的工程款及佣金共计30万元。
(二)二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应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剩余的工程款及佣金。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李某在签订口头协议时,明知张某建筑工程公司具有施工资质,故其无权以张某建筑工程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四、案件评析(一)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口头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审理业务讲稿范本
案件审理业务讲稿范本尊敬的领导、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下午好!我是XX法院XX审判庭的XX法官,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法院的案件审理业务。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法院的基本情况。
XX法院成立于XXXX年,是一个权力机构,主要负责审理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法院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案件审理业务体系。
我们的法官队伍年轻且专业,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熟悉法律程序,并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
案件审理业务是法院核心工作之一,它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施和社会稳定。
我将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我们法院的案件审理业务:案件受理、案件审判和案件执行。
首先,我们法院注重案件受理工作,确保所有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我们设立了专门的案件受理窗口,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当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对诉讼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和合法性。
在受理案件时,我们非常注重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我们还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解释工作,及时回答他们的疑问,确保他们对整个诉讼过程有清晰的了解。
其次,我们法院重视案件审判阶段的工作,确保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我们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注意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和决策。
在审理中,我们追求公正和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真实反映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我们积极倡导庭前调解,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减少诉讼造成的社会矛盾。
同时,我们注重审理过程中的公开性,允许被告和公众参与审理,并及时公布审理结果,推动司法公开和公正。
最后,我们法院注重案件执行工作,确保判决和裁定的有效执行。
在案件执行工作中,我们通过多种方式追查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判决和裁定得到及时履行。
我们还注重与被执行人的沟通,帮助其积极履行义务,消除执行障碍。
案件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书记员:原告许华,委托代理人马蓉蓉、成剑武是否到庭;代理人:已到庭书记员:被告南京市河海大学法定代表人李静是否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戈文、邓志妮是否到庭?代理人:已到庭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全体坐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杏仙:原告:张有福,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440309************,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董事长,现住深圳市世纪城幸福花园69号楼3单元201室。
案件审理业务讲稿剖析
案件审理业务培训第一部分: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特点、任务、基本要求第二部分:违纪案件审理程序第三部分:案件归档一、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具体地说,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基志、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之前,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
2、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
必须由不承揽案件调查任务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人员(查审分离)。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具体的审理程序,都用纪检监察条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对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而规定。
4、审理案件要遵循一定的办案原则和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对象是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折案件。
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受处分的个人,还关系到党的建设和国家的事业。
因此,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
如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等。
三、案件审理工作任务1、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2、受理申诉案件;3、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指中央纪委)4、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5、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四、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即审理我们委局自办案件、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乡镇纪委呈报的需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案件。
2、上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3、虽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市纪委、监察局查处的各县区科级干部以上案件)4、审理申诉案件;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6审理乡镇纪委、县直纪委(纪检组)查办的案件。
案件审理记录
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审理记录共5页第1页案由: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审理时间: 2012 年 5 月15日 10时 10分至 10 时 55 分审理地点:泌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局长办公室主持人:张国柱职务:案审委主任委员、局长记录人: 董金美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李阳(案审委副主任委员、纪检组长) 齐文杰(案审委委员、稽查队长) 董金美(案审办主任、法规股长)朱晓东(案审委委员、食品股长)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韩强(案件主办人、稽查队副队长)审理记录:张国柱:现在开始开会,今天召开案审会,审理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
参加本次案审会的委员共5名,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议程有四项,一是请案件主办人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二是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情况;三是请今天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四是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下面先请案件承办人员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
韩强:201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韩强、赵泽、王印功对泌阳县兴源门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产品品合格证上标注有“浙江兴源门业有限公司,产笔录页共5页第2页地:浙江”等字样。
该公司不能提供出生产和销售记录。
经双方清点,现存该种产品10合。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共生产彩色铁制门10合,成本价450元/合,销售价500元/合,货值金额5000元,产品现已售完,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单1份、现场照片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法律分析江歌案件经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江歌案件是指2016年11月3日,日本留学生在东京中野区杀害中国留学生江歌的案件。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江歌母亲刘鑫及其男友陈世峰成为案件的关键人物。
本文将对江歌案件的法律经过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2016年11月2日,江歌在日本东京中野区与母亲刘鑫及其男友陈世峰共进晚餐。
晚餐后,刘鑫与陈世峰发生争执,江歌为了保护刘鑫,独自回到自己的住处。
次日,陈世峰持刀杀害了江歌。
2. 案件调查案发后,日本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陈世峰是故意杀人犯,其犯罪动机为报复刘鑫。
2016年11月4日,陈世峰被日本警方逮捕。
3. 案件审理2017年7月6日,陈世峰在东京地方法院首次出庭受审。
在庭审中,陈世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杀害江歌是为了报复刘鑫。
2018年7月20日,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宣判,陈世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4. 案件上诉陈世峰不服一审判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月18日,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陈世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5. 案件执行根据日本法律规定,陈世峰需在服刑完毕后遣返回中国。
但由于中日两国之间关于引渡的法律规定,陈世峰的引渡问题成为案件执行的关键。
三、法律分析1. 刑法责任根据日本刑法,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日本,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0年以上。
本案中,陈世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符合日本刑法的规定。
2. 自首问题陈世峰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在本案中,日本法院并未对陈世峰自首的行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引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外国不得因其在中国境内犯罪而请求引渡。
本案中,陈世峰是中国公民,因此,中日两国之间关于引渡的法律规定成为案件执行的关键。
李云迪法律案件审理过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云迪,原名李云迪,1982年出生于中国四川成都,是一位著名的钢琴家。
他在音乐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曾获得多项国际钢琴比赛奖项。
然而,2021年,李云迪因涉嫌嫖娼被警方拘留,引发广泛关注。
此案件成为公众焦点,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法律、道德和艺德的广泛讨论。
二、案件进展1. 被拘留2021年某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到举报,称某娱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并在该场所抓获了多名涉案人员。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李云迪涉嫌嫖娼,遂将其拘留。
2. 逮捕在拘留期间,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李云迪涉嫌嫖娼并非偶发现象,而是存在长期嫖娼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警方对李云迪执行逮捕。
3. 检察机关起诉2021年某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嫖娼罪对李云迪提起公诉。
4. 一审审理一审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李云迪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承认自己嫖娼的事实。
公诉机关提出,李云迪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风气,应依法严惩。
5. 一审判决2021年某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云迪涉嫌嫖娼罪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李云迪的行为构成嫖娼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李云迪法律案件审理过程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案件曝光后,网友纷纷表示谴责,认为李云迪作为公众人物,应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榜样。
同时,也有网友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质疑,认为判决过于轻缓。
2. 法律影响李云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道德和艺德的思考。
一方面,案件暴露了我国法律在打击嫖娼等违法行为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案件也提醒公众,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道德风尚。
3. 文化影响李云迪案件对文化领域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些观众表示,李云迪案件让他们对音乐家产生了质疑,担心艺术家的道德品质。
同时,也有音乐界人士呼吁,加强艺德教育,提高艺术家的道德素质。
案件审理情况汇报记录
案件审理情况汇报记录
根据我所负责的案件审理情况,我将汇报如下:
案件审理情况汇报记录。
我所负责审理的案件是关于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
事故发生在去年十月,造成了一名行人受伤,双方当事人一直未能就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讼程序得以启动。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先是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采集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行人受伤情况记录、交通监控录像等。
随后,我们进行了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然而,由于双方对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调解工作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调解无果后,我们便开始了诉讼程序。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法官也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审理。
在此过程中,我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诉求,同时也依法保障了双方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证据调查,我们最终作出了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我们认定事故责任主要在于车辆驾驶员的过失行为,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我们也对受伤行人的损失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计算,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审理、公正裁决的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也不断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总的来说,本案的审理工作虽然经历了一定的复杂性和困难,但最终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更多类似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袁某某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袁某某,男,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员工。
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侦查,袁某某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企业财产,并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巨大。
二、案件审理袁某某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追缴袁某某违法所得,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财产。
三、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袁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是对他犯罪行为的法律惩罚。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之一,适用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罪行。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罚金袁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这是对他非法所得的财产的追缴。
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
罚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
3. 追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追缴袁某某违法所得,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财产。
这是对袁某某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旨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 职务剥夺袁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
因此,袁某某将失去国有企业员工资格,无法继续担任该职务。
5. 社会影响袁某某案件的发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一方面,袁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有企业形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另一方面,袁某某的犯罪行为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
因此,袁某某案件的法律后果不仅限于刑事责任,还包括社会影响。
6. 教育警示袁某某案件的发生,对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具有警示意义。
一方面,袁某某案件揭示了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的严重危害,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另一方面,袁某某案件也警示了人民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法律讲堂侵占家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妻子李女士(以下简称李)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2019年,张先生因病去世,留下妻子李女士和一双子女。
在张先生去世后,李女士与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她,而子女却认为李女士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张先生的口头承诺。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
首先,法院调取了张先生生前与李女士的通话记录,发现张先生确实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她。
然而,张先生的子女提供了张先生生前与亲戚的聊天记录,显示张先生曾表示将房产分给子女。
因此,双方在证据上存在矛盾。
其次,法院审理了李女士提供的其他证据,包括张先生生前写给她的信件、李女士与张先生亲戚的证言等,证实了张先生生前确实有将房产留给李女士的意愿。
但张先生的子女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张先生生前曾表示将房产分给子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认为虽然张先生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李女士,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张先生生前表示将房产分给子女的行为,也表明其有将房产分割的意愿。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判决房产由张先生的子女继承。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继承和合同法。
1. 关于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为夫妻,子女为法定继承人。
虽然张先生生前有将房产留给李女士的意愿,但未在生前立下遗嘱,因此不能直接依据口头承诺来确定继承权。
2. 关于合同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内容。
在本案中,张先生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李女士,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承诺内容,因此法院未能认定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留言遗嘱的重要性。
法律案件讨论记录文本(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时间:2023年4月15日地点:XX人民法院会议室参加人员:1. 张某某(原告)2. 李某某(被告)3. XX人民法院法官(审判长)4. XX人民法院法官(审判员)5. XX人民法院法官(审判员)6. 书记员会议议程:一、案件背景介绍二、双方陈述三、法官提问四、案件分析五、合议庭讨论六、会议总结一、案件背景介绍本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2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本市XX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张某某无法正常居住。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解决,但李某某未采取任何措施。
无奈之下,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退还租金及押金。
二、双方陈述原告张某某:尊敬的法官,我于2022年10月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我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天花板渗水等。
我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维修房屋,但被告一直未采取措施。
鉴于房屋无法居住,我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及押金。
被告李某某:尊敬的法官,我承认房屋在租赁期间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我已经尽力进行维修。
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及押金的要求,我无法接受。
我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对房屋状况有充分了解,房屋质量问题并非由我方故意造成。
三、法官提问审判长:被告李某某,你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对房屋状况有充分了解?被告李某某:法官,我无法确定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对房屋状况有充分了解。
审判长:原告张某某,你能否证明在签订合同时,你对房屋状况有充分了解?原告张某某:法官,我无法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状况有充分了解,但我可以证明在租赁期间,我多次与被告协商维修房屋,但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
四、案件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案例江歌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被杀害,凶手是江歌室友的男友。
此案一经发生,立刻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江歌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更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人性等多个层面的复杂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6年4月,江歌在日本东京与室友刘鑫相识。
不久后,刘鑫的男友陈世峰因涉嫌前女友自杀未遂而与刘鑫分手。
在分手后,陈世峰多次骚扰刘鑫,江歌为了保护刘鑫,时常陪同刘鑫面对陈世峰的骚扰。
2016年11月2日晚,陈世峰再次骚扰刘鑫,江歌陪同刘鑫回家。
在回家的路上,陈世峰持刀袭击刘鑫,江歌为了保护刘鑫,挺身而出。
在搏斗过程中,江歌被陈世峰刺伤,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三、案件审理江歌案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引起了人们对法律、道德、人性的深思。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 刑事责任问题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陈世峰故意杀害江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自首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世峰的辩护律师提出陈世峰有自首情节。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二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三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陈世峰的行为并未符合自首条件,因此不具备自首情节。
3. 被害人过错问题部分观点认为,江歌在保护刘鑫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过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危害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江歌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刘鑫,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危害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四、案件影响江歌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道德、人性的深思。
以下是案件的一些影响:1. 法律层面江歌案暴露出我国刑法在故意杀人罪、自首情节等方面的不足,促使我国刑法不断完善。
2. 道德层面江歌案引发了人们对道德的反思,使人们更加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与互助。
案件审理业务基础知识讲座
案件审理业务基础知识各位领导:今天,我结合案审工作多年来实践把案件审理业务基础知识讲一讲。
主要讲三个方面,一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及地位、作用;二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三是回访教育工作概念及要求。
一、案件审理工作概念及作用、地位(一)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简单地说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展开来说,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从概念来说,审理主体是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目前,镇乡、街道虽有配有五个纪委办案人员,但实际工作中,是纪委副书记和一名专职纪委委员,办案力量比较弱,人员不够,为此,我们宁海纪委创造了审理选择方式的办案,简单地介绍一下,办案人员在调查结束后,由违纪人员选择其它镇乡、街道纪检办案人员来审理,这个作用解决了自查自审的违反办案程序规定,起到办案监督作用。
也就是说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审理人员要分开。
在这一点上,多数基层纪检干部把握还是比较好的,但个别基层纪检干部没有把握好,在主观上也不重视审理工作,错误地认为案件调查好就是案件办结了,没有审理概念,以致出现“自己调查自己审理”的现象,没有发挥案件审理的制约作用。
有的为了在审理上走过场,自己审理,叫他人签名,形式上符合案件调查人与案件审理人分开的规定,但实质还是起不到制约作用。
表现在相关文书中,案件审理文书上对违纪事实的表述与调查报告上对违纪事实的表述一模一样。
这种错误的想法和行为必须纠正。
可以说,审理人员既是法官,又是律师。
说是法官,在审理过程要求公正立场;说是律师,在审理过程要为违纪人员考虑从轻、减轻情节。
某种角度来说,这就是审理工作作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庭审记录范文
庭审记录范文庭审记录。
案号,XXXXX。
审判长,XXXXX。
审判员,XXXXX。
书记员,XXXXX。
原告,XXXXX。
被告,XXXXX。
公诉机关,XXXXX。
辩护人,XXXXX。
审判长,本院开庭审理了原告XXXXX与被告XXXXX之间的XXXXX案。
现在宣布开庭审理。
书记员,原告XXXXX,你是否委托XXXXX为你的辩护人?原告,是的。
审判长,被告XXXXX,你是否委托XXXXX为你的辩护人?被告,是的。
审判长,公诉机关对本案有何指控?公诉机关,XXXXX被告于XXXXX年在XXXXX地区XXXXX犯有XXXXX罪,XXXXX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现依法提起公诉。
审判长,被告XXX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何辩解?被告,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否认,我并没有犯下XXXXX罪。
审判长,原告XXXXX,你对被告的辩解有何回应?原告,我坚持认为被告XXXXX犯有XXXXX罪,我有证据证明他的罪行。
审判长,庭审现在开始传唤证人和鉴定人。
书记员,传唤证人XXXXX。
证人,我是XXXXX,我目击了XXXXX事发的过程,我可以证明被告XXXXX的罪行。
审判长,请证人XXXXX陈述你目击的事实。
证人,XXXXX。
审判长,原告XXXXX,你对证人XXXXX的证词有何异议?原告,我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XXXXX,你对证人XXXXX的证词有何异议?被告,我对证人XXXXX的证词表示异议。
审判长,书记员,记录被告的异议。
书记员,被告XXXXX对证人XXXXX的证词表示异议。
审判长,庭审现在开始传唤鉴定人。
书记员,传唤鉴定人XXXXX。
鉴定人,我是XXXXX,我对XXXXX进行了XXXXX鉴定,我可以证明XXXXX。
审判长,请鉴定人XXXXX陈述你的鉴定结果。
鉴定人,XXXXX。
审判长,原告XXXXX,你对鉴定人XXXXX的鉴定结果有何异议?原告,我对鉴定人XXXXX的鉴定结果表示异议。
审判长,被告XXXXX,你对鉴定人XXXXX的鉴定结果有何异议?被告,我对鉴定人XXXXX的鉴定结果表示异议。
法律援助案件研讨记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编号:LA2023-0001当事人:张某某(原告)代理人:李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类型:民事侵权纠纷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公司。
2019年,原告张某某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住房。
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8月,原告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地面不平、门窗安装不规范等。
原告再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修复房屋,但被告拒绝承担责任。
原告遂向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律师调查取证1. 收集证据李律师接受法律援助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了解,并收集了以下证据:(1)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产证等证明原告购房事实的证据;(2)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的证据,包括通话记录、短信、邮件等;(3)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维修记录等;(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 调查走访李律师还走访了相关单位,包括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质监部门等,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收集了相关资料。
四、案件研讨1. 法律适用(1)关于房屋交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被告开发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责任承担(1)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未按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
(2)被告应承担修复房屋的责任,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维权途径(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2)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
法律公正判决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于2018年4月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经过法医鉴定,李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二、案件审理1. 审判机关本案由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2. 诉讼过程(1)一审开庭2018年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庭审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李某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法医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核实了案件事实。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4)判决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例分析1. 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在本案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法医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核实了案件事实。
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证据来源、证据内容,体现了法院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 法院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某进行定罪量刑。
这表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 法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李某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理了民事赔偿部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院体现司法公正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结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在本案中,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定罪量刑,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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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一)文书格式
(二)文书结构、制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等部分组成。
各部分内容以及具体制作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案由、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等内容。
文书标题——本文书的名称。
其表述结构为: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案由——指本案的案件名称。
其表述结构为:违法行为人名称+违法行为名称+案。
审理时间——关于时间的记录有两种情况:(1)对于集体审议的案件,审理时间是指集体审议会议的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和会议结束的时间;(2)对于独任审理的案件,是指审理人员集中审理案件并制作本文书的地间。
地点——主要是指召开集体审议会议的地址。
主持人——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是指案件集体审议会议的主持人。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4条规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对于独任审理案件而言,主持人实际上即为承担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
如:法制处的工作人员。
记录人——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是指承担审委会会议记录工作的人员。
对于独任审理而言,记录人实际上即是审理工作人员本人。
审理人员——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审理人员是指本部门案年审理委员会的成员。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4条规定,审委会设五至九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第一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部分,正文。
主要是对案件审理内容、审理程序及审理结论的记录。
集体审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是:①主持人宣布审理会议开始,并宣布到会审委会成员,以及到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②案件承办人员简介案件情况,并报告调查取证情况及案件当事人的有关情况;③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报告对案件的初步审查意见;④审委会成员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法律适用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议;⑤主持人对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归纳总结;⑥参加审议的人员对主持人的归纳意见,就是否同意进行表态。
独任审理案件,主要是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违法事
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法律适用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审理,并写出对案件处理的建议。
对于拟处罚案件的审理结论和建议,主要有以下5种情况:①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适格的,建议撤销本案;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执法人员继续调查,补充证据;③程序疏漏的,建议补充程序;④文书不完善的,建议重新制作有关文书;⑤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完备的,建议依法处罚。
对于请求批准的案件的审理结论和建议,有两种情况: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建议予以批准;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不予批准。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论和建议,有三种情况:①对于原具体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建议维持;②对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建议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对于原具体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根据情况,建议撤销、变更,确认其违法或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包括:签名、日期等。
审理人员签名——指所在参加案件审理的人员,以签字的形式对本文书的认可。
从严格规范的角度讲,应当要求参加审理的人员在每一页文书的尾部都要签名、认可。
但是,一般讲,如果
文书记录没有修改时,也允许在文书的最后一页签字,以代表对文书全部内容的认可。
日期——指审理委员会的开会时间,或者独任审理的集中审理时间,也即制作本文书的时晨。
(三)注意事项
本文书是内部使用的文书。
不对外公开,不允许随便查阅,亦不向法院提供。
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案件的审理情况,不能随意修改、删除审理内容。
此外,根据审理工作的需要,可添加笔录续页。
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而言,在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处理意见后,可能会出现再行审议的情况。
再议审议时,应当参照上述审议记录要求,增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以及有关听证会议的内容,重新制作案件审理记录。
独任审理的案件出现再审情况时,应当列为复杂案件范围,由审委会主任召集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并重新制作审理记录。
本文书由记录人和审理人员共同制作。
其责任人员即为在文书上签字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