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历年试题及答案-新祥旭考研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国际私法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国际私法国际私法Lywen*沥血整理1、【2011,20分】请论述“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并说明我国将于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有什么新特点。
答: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住所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确定管辖权以及准据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连结点。
一、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1、国际因素的判断标准。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国际民事关系。
依据涉外因素或跨国因素的界定方法,当事人的住所是否位于内国,长期以来便是判断国际因素存在与否的重要标准。
2、管辖的基础。
自然人住所作为管辖的基础,是因为罗马法上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被告在其住所地被诉。
如今,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仍是各国国内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则。
3、住所地法的连结点。
住所地法是普通法系属人法的一种传统类型,住所地法在许多国家支配着涉及自然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而如今在惯常居所地法的辅助和经由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的指引下,住所地法在合同、侵权等领域中扩大适用。
4、送达目的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可见,自然人的住所对送达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5、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
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法院,通常是败诉方所在地法院,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而败诉方或其财产所在地可能与其住所地重合。
有的立法明确规定以被执行方住所地法院为执行外国判决的法院。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最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使用住所的概念,而是使用了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国际法》配套练习题及答案(全面)(DOC)
《国际法》配套练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导论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判断题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二、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B、联合国大会制定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D、国际法学者编著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D、国家立法的草案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D、国际法可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B、劳特派特C、格老秀斯D、凯尔逊6、我国法律规定国内法与条约义务抵触者适用______。
( )A、国内法的规定B、条约的规定C、国际组织的决定D、后制定的7、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A、1789年法国革命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8、在美国,“自动执行条约”是_______生效的条约。
1998年北京大学国际法学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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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北京大学国际法学年北京大学国际法学考研考研考研试题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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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30分)
1.格老秀斯
2.国际地役
3.普遍性管辖
4.《月球协定》
5.《世界人权宣言》
6.世界贸易组织
7.斡旋
8.使馆的通讯自由
9.国际人道主义法
10.《拉忒兰条约》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2.简述条约的终止和无效。
3.简述大陆架的基本制度。
三、论述题(任选一题,25分)
1.试论述香港回归所涉及的主要国际法问题。
2.试论述国家主权原则在当前国际关系中的意义。
国际法试题——精选推荐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1法学专业国际公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A.任意法的性质B .强行法性质C .国内法性质D .硬法的性质特别使团是2、特别使团是()。
A.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 B .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C .外交团D .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3、下列属于合法交战者的是()。
A.武装部队B .平民C .占领区的敌侨D .本国国民4、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
A . 1 89 个B . 180 个C . 51 个D . 60 个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19 世纪B . 18 世纪C . 20 世纪D 17 世纪6、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
A.代表说B ,治外法权说C ,职务需要说D.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相结合( l7 .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之下的义务与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优先适用的原则是()。
A.后订条约应居优先 B .先订条约应居优先C .依其他国际协定之规定D .宪章之下的义务应居优先8 .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A.梅汝傲 B .倪征噢C 史久铺D .王铁崖9 .派遣国在正式任命使馆()前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
A.领事B .武官C .参赞D ,秘书10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由()选举产生。
A.联合国大会B .联合国秘书处C .安全理事会D .行政与预算委员会得分评卷人二、多项选择题1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 ) 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B .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C .乙国北方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D .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2 .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如果发现外国船舶有从事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国际性犯罪行为时有权登临检查。
北京大学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北京大学国际私法历年试题02 王慧选择0.5×40名词解释3×4准据法跛脚婚姻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属地破产主义简答8×3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哪几方面的法律效力鲍富莱蒙案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影响简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论述15×2 但是3选2的论述国际上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方面的主要条件何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时需注意哪些问题?我国有什么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26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试述我国《民法通则》在确立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规定的特点案例 14一中国男子在穆斯林国家依一夫多妻制娶一穆斯林女子为妻,后该男子回国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在中国留有遗产若干,该穆斯林女子在中国要求继承该男子遗产,男子的中国妻子诉至法院。
(大意如此)请问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本案例涉及哪些国际私法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03 张1名词解释5*5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利弗拉尔自然人住所转致2简答10*2识别产生的原因,举例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结构3论述15*2国际私法的渊源萨维尼的法律本座说05简述 10'*41 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的相同和不同2 举例分析反致与转致的区别3 我国的国际私法中关于外国法律查明的规则4 我国的国际私法中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则论述二选1 20'5 我国国际私法中涉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6 物之所在地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例外一、简答题(10*4)1、比较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异同2、举例说明反致制度与转致制度的区别3、简评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的查明规则4、简评中国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二、论述题(二选一,20分)5、试论中国国际私法中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6、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适用的范围和例外06一. 简答题1. 试析国际礼让说2. 从富德法官在奥登诉奥登案和贝科克诉杰克逊案中的判决(或者是选择什么的,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分析法律选择问题3. 从刘金生案看我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标准4. 从外国法证明的角度分析程序正义.二论述题1. 论国际私法的渊源2. 论时际法律冲突简答题还有一个我想不起来了...呼唤补充跟贴的补充是:还有一个fz的题是为什么英国的国际私法发展的比较迟晚。
北京大学2003年国际法专业综合(法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国际公法)试题
北京大学2003年国际法专业综合(法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国际公法)试题一、法理(共计20分)阐述下列问题1. 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0分)2.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10分)二、宪法与行政法(共计40分)1. 试述立法权的特征。
(15分)2.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与不可诉事项的范围。
(13分)3.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12分)三、刑法(共计40分)1. 简答题(1)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10分)(2)刑法上的不作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10分)2. 案例被告人李某,男,29岁,1993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无业。
1997年7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来到一昏暗僻静处时,看到前面有一妇女,便从后面摸上去,乘其不备将其击倒,在黑暗中扒解对方衣服时,才发现对方是男子。
无奈与懊恼之下,李某见对方身上有一挎包,便冲对方脸部猛击一拳,然后携挎包逃离现场。
回家后李某发现包内有500多元现金。
后案发,公安机关将李某逮捕。
问: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请说明理由。
(20分)四、刑事诉讼法(共计30分)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问:请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陪审制度的主要特点。
2.简述逮捕的证据要求与定罪的证明之间的区别。
五、国际公法(共计20分)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10分)2.试述《南极条约》主要内容(10分)北京大学2003年国际法专业试题(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方向)一、请结合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阐述和分析我国在涉外物权、债权、婚姻、继承以及自然人的能力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则。
【盛世清北】北大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北大考研辅导培训班
【盛世清北】北大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北大考研辅导培训班盛世清北分享: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北大考研复试推迟数日,但是丝毫不会阻止2021届考生备考北京大学考研的决心。
俗话说“早起的鸟儿有虫吃”基础差的同学更该要早做准备,早规划。
为了帮助考生在北大考研中能成功上岸,盛世清北整理了北大各专业相关复习资料。
北大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考试科目:① 101 思想政治理论② 201 英语一或 202 俄语或 203日语或 253 法语或 254 德语③ 650 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④ 943 法学综合卷北大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1、北大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案例分析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IF,卖方:甲,英国,非CISG缔约国,买方:乙,中国,CISG缔约国,信用证支付,乙正常开证,甲正常发货。
但货物比预定时间晚到一个多月。
乙通知银行拒付货款,并通知甲解除合同。
甲迫不得已将货物以低价卖给他人。
问:站在甲的立场上,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依据是什么?2、索马里海盗,船货被劫,海盗索要巨额赎金,试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保险、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等角度分析巨额赎金最后应由谁来承担?3、法院地法是应该扩大适用还是合理限制?为什么?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20171.某省人大集体贿选说明了什么?有什么解决办法预防?2.立法法中法律保留的事项有哪些?3.行政比例原则的含义并举例4.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的设定规则5.发条分析,侵权责任法第50条6.案例大概是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规则7. 待证事实的概念、种类8.简易程序9.刑九修正案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10.案例11. 简述证据裁判主义12.我国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及问题20161.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宪法惯例的概念及三者间的区别(10分)2.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首要是依宪治国?(10分)3. 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5分)4.天津瑞海爆炸事件。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C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A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A]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A.确认B.放弃C.冻结口.重申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A.享有无害通过权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C.享有“两项自由”D.享有“五项自由”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D.所有海域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B.1968年的《营救协定》C.1972年的《责任公约》D.1979年的《月球协定》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A.国家机关的行为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12.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CA.人类法律良知C.国家之间的协议B.最高规范的效力口.自然法的效力13.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开始的形式应是DA.宣布断绝外交关系B.交火(开战)C.两军对峙D.宣战14.一国有权拒绝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的另一地点,这种权利被称为AA.国内载运权B.国家安全权C.设定“禁区”的权利D.领空主权15.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AA.国家B.国际组织C.跨国公司D.涉外企业16.强制解决国际争端中的报复针对的行为DA.不礼貌B.造成损害C.不道德D.违反国际法17.国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一般称为BA.“大会”、“秘书长”或“理事会”B.“大会”、“部长会议”或“首脑会议C.“大会”、“秘书处”或“执行委员会”D.“议会”、“部长会议”或“首脑会议”18.《联合国宪章》的生效日期是AA.1945年10月24日B.1946年10月24日C.1948年10月24日D.1950年10月24日19.国家区别于其他非国家政治实体的根本要素是DA.确定的领土B.定居的居民C.政权组织D.享有主权二、多项选择题31.国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ABCD)A.签字B.批准和交换批准书C.接受口.加入E.正式认可32.在国际法院审判的书面程序中,当事国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包括ABDEA.诉状B.辩诉状C.旁证资料D.答辩状E.复辩状33.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ABD)A.大使B.代办C.临时代办D.公使E.副大使34.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包括ABCDE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B.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C.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D.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行安全E.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三、名词解释38.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签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2024年国际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4带答案
2024年国际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若已有条约建立其通过制度,则适用()。
A.过境通行制度B.无害通过制度C.特殊公约制度D.一般公约制度2.下列人员属于外交宫的有()。
A.馆长B.译员C.外交秘书D.参赞E.信使3.属于国家继承范围的是()。
A.国债和地方债务B.国债和地方化债务C.地方债务和地方化债务D.国债和恶债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可以免纳捐税的是()。
A.与外交人员同户口的外交人员的父母B.行政技术人员所有进口的自用物品C.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住的服务人员受雇所得酬金D.使馆人员在当地居民中雇用的私人仆役受雇所得酬金5.海岸线较长、地形较复杂的国家大多采用的领海基线测算法是()。
A.交圆法B.直线基线C.混合基线D.共同正切线法6.外交团()。
A.仅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不具有法律职能B.由使馆馆长、参赞、译员组成C.由外交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组成D.由各派遣国使馆馆长轮流担任团长7.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常采用的抵偿方式是()。
A.表示遗憾B.承认不法行为C.对非金钱损害作出象征性的损害赔偿D.正式道歉8.最突出地表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收紧”之基本倾向的是()A.设定了“克减权”条款B.加强了措辞的精确性C.扩大了《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告的权利D.规定了《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告的各项权利之外的新的权利9.属于联合国范围内人权保护程序的有()。
A.报告审查制度B.来文及和解程序C.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D.个人来文制度E.国际仲裁制度10.条约的解释权在()。
A.条约当事国B.缔约国的最高立法机关C.联合国大会D.国际法委员会11.在传统的西方人权观念中,人权()。
住在富人区的她B.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C.本质上只能由国内政府来保障D.应以国家主权为基础,人权原则应从属于主权原则12.国家之间互派使馆馆长的等级由()。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历年试题(按部门分)
一、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5分)二、谈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制的主要发展变化。
(5分)三、怎样理解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和法规的区别。
(5分)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5分)1997年:一、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20分)二、阐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并用法律事实的实例说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0分)1998年:一、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社会化"现象。
(10分)二、试述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法律与法规。
(15分)三、试述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15分)1999年: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4题)1、法的概括性2、法的制定3、法律责任4、法律编纂二、简答题(3小题,共28分)1、简述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别。
(9分)2、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11分)3、简述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区别。
(8分)2000年:一、评述当代中国的法与宗教的关系。
(10分)二、评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意义。
(10分)三、论依法治国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20分)2001年:简要论述下列问题: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0分)2、法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10分)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0分)4、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
(10分)2002年:简要论述下列问题(每小题10分)一、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
二、理想的法与现实的法。
三、法与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
2003年:一、试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和肯定性。
(10分)二、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10分)2004年:1、法治与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10分)2、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论述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在推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0分)一、向全国人大有权提出议案的有哪些单位?(10分)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10分)1997年:一、试比较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15分)二、我国法律规定戒严的决定权属于谁?谁执行戒严任务?(15分)1998年:一、我国如何规定宗教信仰的政策?二、试述我国国务院的性质和组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考试题目参考答案-新祥旭考研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考试题目参考答案-简述违约金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答: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违约金就其性质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
但这并不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
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当事人仍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属有效。
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的法律适用:第一,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是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合同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从性质上看,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不过,约定违约金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违约金作为预先确定的赔偿数额,在违约后对损失予以补偿,非常简便迅速,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发展。
第三,对违约金的国家干预是指当约定的违约金畸高或畸低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调整。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围,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法律,尤其是合同法限制的。
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主要是将过高的违约金减少,以防止当事人一方借违约金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如违约金过低,则先支付违约金,不足部分再进行补偿(即支付赔偿金)即可。
第四,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点评:民法第3版上的参考答案太复杂,而且太多作者本人的认识。
我选择了该作者(崔建远)的部分论述,与刘凯湘笔记上的内容进行了整理。
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效力。
答: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国际法历年简答题
1、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P3——2(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2、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P4——2(1) 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3、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P8——2从法律的观点说,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其包含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4、简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及其效力。
P11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包括: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
国际习惯形成后就具有普遍拘束力,它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
5、简述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
P22(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其分为两个学派:一是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二是主张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6、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P27关于国际习惯,在宪法中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国家不多,但凡是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宪法,一般都对习惯法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
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国内法和条约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适用主要是该国法院对条约的适用。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适用方式、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A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A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30分)1、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2、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
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
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
上述债务均未偿还。
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
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B、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D、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3、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
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
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
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4、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
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5、以下海域的上空属于国家领空范围的是()A、专属经济区的上空B、领海的上空C、毗连区的上空D、大陆架区域的上空6、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真题-育明考博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考试内容复习资料-育明考博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考试内容分析(育明考博辅导中心)专业招生人数初审复试内容030109国际法学年份公开招考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笔试+面试2013年10人2人2014年8人0人2015年5人1人2016年5人左右育明考博辅导中心张老师解析:1、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的报录比平均在9:1左右(竞争较激烈)2、本专业有十个研究方向:01.国际法理论0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03.国际组织法04.国际环境法05.欧盟法学06.国际金融法学07.国际经济法08.国际私法09.欧盟法10.国际商事仲裁3、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报考专业两门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和哲学。
4、2016年北京大学继续实行“申请—考核制”,没有提供雅思、托福等英语成绩等级证明的同学,需要参加“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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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历年试题及答案国家责任的免除。
答:国家责任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如果排除了行为的不法性,国家责任便可以免除。
免除国家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意。
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方式表示接受行为国的行为。
但同意必须是国家合法机关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由傀儡政府或在强迫之下作出的同意是无效的。
2、对抗措施。
对抗措施是指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针对行为国采取的对抗行为。
由于对抗措施是由行为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即使对抗措施违反了原先针对行为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也不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从而免除了国家责任。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强制力。
如果国际不法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即可排除其非法性,从而免除国家责任。
4、危难或紧急状态。
危难是指遭遇危及生命安全的极端危险。
在危难情况下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而作出的国际不法行为,可以排除其不法性从而免除国家责任。
紧急状态是指国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遭到严重威胁或破坏时,由国家宣告的危急状态。
当国家宣布进入了紧急状态后,为了应付紧急状态而不得不作出的国际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从而免除国家责任。
南极条约的内容。
答:南极条约是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缔结。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是:1、南极条约专门用于和平目的。
该条约规定,南极地区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
在南极地区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科学调查自由和国际合作。
该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包括交换有关情报、交换科学人员、交换或取得南极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鼓励同有关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的工作关系。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该条约规定:条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条约任何一方放弃在南极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或全部或部分放弃由于它或其国民在南极的活动或其他原因而构成的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或损害缔约任何一方关于它承认或否认任何其他国家在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
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行动,不得构成其主权要求的任何依据;在条约的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4、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
条约规定,条约协商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观察员可在任何时候自由视察南极一切地区,以促进条约宗旨并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
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条约规定,条约缔约国为便利交换情报,召开会议共同协商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并阐述、考虑以及向本国政府建议旨在促进条约原则和宗旨的措施。
协商会议每2年举行1次,1993年起每年举行。
请简述时效和先占制度的不同点。
答:国际法上时效的概念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
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动的一种占取行为。
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时效和先占制度的客体不同。
依时效取得的是别国的领土。
先占的对象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土地。
传统国际法认为无主地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荒芜土地或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国家的土地。
但现代国际法人认可这种主张,国际法院1975年在关于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根据国家实践,凡有部落或人民居住并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构成条件不同。
依时效取得领土必须是一国占有别国领土很长时间内不受干扰,而且原属国已停止抗议并且放弃其权利主张。
是否构成先占取决于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有效占领原则,即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占领和行政管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我国法院能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直接规定。
但从宪法关于制定法律和缔结条约的程序规定看,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一样在我国具有同等的效力。
至于条约与国内法相比的效力,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是除外。
”条约的效力是高于一般民事法律的。
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际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未作出一般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假如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命令执行该条约,或单独制定实施某一国际条约的法律。
我国法律也没有将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
但是,对于已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的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第一个作出这种规定的法律。
该法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2条有类似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指出:“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目前,我国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类似的内容,涉外民事、民诉、行政诉讼、海商、商标等。
这些直接规定的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应适用哪类法,但它也间接回答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问题,即条约在国际上生效后直接纳入国内法,在国内直接适用,无须转变为国内法。
对此问题我国外交部有着明确的声明。
1990年4月,针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关系的问题,我国代表回答:“中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
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禁止酷刑公约在我国直接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过被视为国内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该公约的具体条款在我国可以得到直接适用。
”外国军用飞机能否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
答:外国军用飞机不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主权的范围,该主权根据公约是如此的有限,以至于多数学者将其认定为自成一体的海域甚至公海。
问题在于对于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沿海国享有什么权利。
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其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二款规定:“第88条至第115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第88条规定:“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因此,第58条第1款所指的各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内的飞越自由,不能出于任何非和平目的,这是公约虽然没有规定却是一个必然的结论。
第58第2款规定“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这说明,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与公海的飞越自由有所不同,考察飞越自由的实际含义或可能的限制,必须要与各国在该区域的权利配置体系中的地位结合在一起考虑。
由于沿海国根据公约在专属经济区享有非常丰富、极富价值的主权权利,所有其他国家在此区域的活动与权利的具体外延也就势必应当服从与公约对沿海国在该区域的权利与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或至少要求在两者间取得一种平衡与相互的妥协,这种平衡与妥协的表现只能是对来自于公海自由的飞越自由的进一步限制。
外国飞机没有沿海国的允许,是不得参与勘探与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活动的;其他国家在一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军事活动,将被认为是对沿海国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构成某种干扰甚至威胁,是不被允许的。
其他国家在不妨碍沿海国的安全,不影响其渔业活动和对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的条件下,享有正常航行和飞越的便利。
所以说,外国军用飞机不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
简述条约对于第三国的效力。
答:条约对第三国一般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来自罗马法中的“约定对第三方既无损也无益”的原则。
实际上该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在第三国同意的前提下,条约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但必须遵守相关的国际法。
公约的具体规定如下:1、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设定一项义务,应该得到第三国书面明示同意。
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也应该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第三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推定它已经同意。
但是,条约另有规定者则不在此限。
第三国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须遵守条约中规定的与行使该权利有关的条件。
3、关于第三国权利和义务的取消。
如欲取消第三国的义务,须经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除非另有协议。
如欲取消第三国的权利,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在当时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时规定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更改该权利,就必须要经过第三国的同意,否则,不必经过第三国同意。
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果:首先,条约的规定形成了国际习惯法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根据不是条约,而是国际习惯法。
其次,边界领土条约的规定也应为第三方所尊重;最惠国条款也是为第三方创设权利最明显的例子。
再次,某些国际公约(创立“客观制度”的条约)也可为第三方创设权利。
《联合国宪章》的修改程序。
答:《联合国宪章》第108条和第109条规定了联合国宪章的修改程序,主要是:第108条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完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第109条一、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
联合国每一会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三、如于本宪章生效后大会第十届年会前,此项全体会议尚未举行时,应将召集全体会议之提议列入大会该届年会之议事日程;如得大会会员国过半数及安全理事会任何七理事国之表决,此项会议应即举行。
评点:国际法的考题有时非常简单,有时刁钻古怪。
05年的这道题我就没答上来。
这可能跟当时日本要入常,争取修改《联合国宪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