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历年试题及答案-新祥旭考研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国际私法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国际私法
国
际
私
法
Lywen*沥血整理
1、【2011,20分】请论述“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并说明我国将于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有什么新特点。
答: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住所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确定管辖权以及准据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连结点。
一、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国际因素的判断标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国际民事关系。依据涉外因素或跨国因素的界定方法,当事人的住所是否位于内国,长期以来便是判断国际因素存在与否的重要标准。
2、管辖的基础。自然人住所作为管辖的基础,是因为罗马法上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被告在其住所地被诉。如今,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仍是各国国内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则。
3、住所地法的连结点。住所地法是普通法系属人法的一种传统类型,住所地法在许多国家支配着涉及自然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而如今在惯常居所地法的辅助和经由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的指引下,住所地法在合同、侵权等领域中扩大适用。
4、送达目的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可见,自然人的住所对送达的
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5、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法院,通常是败诉方所在地法院,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而败诉方或其财产所在地可能与其住所地重合。有的立法明确规定以被执行方住所地法院为执行外国判决的法院。
201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法学综合历年真题试题(1997-2014)共18套经典试卷
2015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考研历年真题法学院法学综合试题(1997-2014)
目录
199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
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6)
1999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9)
2000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12)
2001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15)
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19)
200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21)
200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23)
200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25)
200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27)
200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29)
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1)
2009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3)
2010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4)
2011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6)
2012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8)
201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9)
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41)
199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2.5分,共10分)
1、间接故意
2、想象竞合犯
3、刑事责任
4、自首
二、简述题(每题5分,共10分)
1、我国刑法是如何体现对主犯从重处罚的?
2、简述金融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类型。
刑事诉讼法学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的规定增加了哪些新内容?(7分)
二、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8分)
北京大学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北京大学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02 王慧
选择0.5×40
名词解释3×4
准据法跛脚婚姻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属地破产主义
简答8×3
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哪几方面的法律效力
鲍富莱蒙案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影响
简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论述15×2 但是3选2的
论述国际上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方面的主要条件
何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时需注意哪些问题?我国有什么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试述我国《民法通则》在确立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规定的特点
案例 14
一中国男子在穆斯林国家依一夫多妻制娶一穆斯林女子为妻,后该男子回国不幸发生车祸
身亡,在中国留有遗产若干,该穆斯林女子在中国要求继承该男
子遗产,男子的中国妻子
诉至法院。(大意如此)
请问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本案例涉及哪些国际私法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
03 张
1名词解释5*5
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利弗拉尔
自然人住所
转致
2简答10*2
识别产生的原因,举例
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和特点
冲突规范的结构
3论述15*2
国际私法的渊源
萨维尼的法律本座说
05
简述 10'*4
1 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的相同和不同
2 举例分析反致与转致的区别
3 我国的国际私法中关于外国法律查明的规则
4 我国的国际私法中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则
论述二选1 20'
5 我国国际私法中涉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6 物之所在地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北大历年法学试题
北大法学试题终极版
目录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1-10 法理学 10-13 国际法学 13-16 刑法学 16-25 刑事诉讼法学 25-29 经济法学 29-32 民商法学 32-39 民事诉讼法学 39-41 国际经济法学与国际私法学 41-45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996宪法学
一、宪法为何要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并简述其内容。(25分)
二、宪法如何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25分)
三、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5分)
四、试述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25分)
1997宪法学
一、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哪些主要修改?(25分)
二、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5分)
三、根据我国国籍法,什么人具有中国国籍?(25分)
四、我国宪法如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5分)
1998宪法学
一、试述我国宪法惯例的内容。
二、我国宪法为什么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
三、试述我国国家元首制的特征。
四、试举例说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五、我国宪法如何规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996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一名词解释4*5
1. 行政关系
2. 国家公务员
3. 规章
4. 行政程序
5. 行政复议
二简答题10*3
1. 行政法与宪法的联系与区别
2.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3. 英国现代法治(The Rule Of Law)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20
论行政法对政府行为的规范
四案例分析30
某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吴成接到公民甲举报,指控公民乙私人开办的海天餐馆收费高,且食品卫生(米饭是用变质米所做)。吴即赶到该餐馆,对餐馆收费价格和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经检查,吴确认公民甲举报的问题属实,于是对公民乙予以处罚。吴因对公民乙早有私怨,故故意给予其很重的处罚:罚款5000元。公民乙不服,与之争执,吴又借机打了公民乙,致其轻微伤害。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集
一、简答题(20分)
1、试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0分)
2、试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0分)
二、论述题(50分)
1、试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20分)
2、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具体规定,谈谈你对死刑的总体评价。(30分)
三、案例分析(30分)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李某和张某在xx公园闲逛。当走到一小山后面的僻静处,窥视到有一对男女搂抱在一起听录音机。王向李递了一眼色,并低声说:“试试你的胆量,敢不敢!”李说:“有什么不敢的!”李顺手从地上抓起一把土,向他们扔过去。没等作出反映,王某便上前对男青年说:“对不起,借录音机用三天。”青年不允,王飞起一脚把男青年踢倒,并拽到十米以外的大石头下,男青年死抓录音机不放。女青年大声呼喊“救命”!张某上去捂住女青年的嘴。不一会儿,王某从男青年手中抢得录音机而归,见张某正在强奸女青年,于是站在一旁观望。当张某奸淫完毕提裤子时,王便喊:“快跑,山后来人了”!当二人跑到湖边时,见李某坐在那里。王问李:“你怎么跑了”?李答:“公园人太多”。张在一旁说:“胆小鬼”!
问:对三被告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15分)
案例二:一天,被告人张某到某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时,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到:“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起来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答:“我把电炉插上了”。张听后未吱生。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15份)
国际法试题国际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试题:国际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1、19世纪,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将国际法传到中
国。
2、国际法习惯由(重复类似行为)和(法律确信)两个因素组成。
3、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分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学派。
4、关于承认有两种学说,分别是(宣告说)和(构成说)。
5、国家的自保权包括(自卫权)和(国防权)。
6、从形式上,国家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两种。
7、(《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组成国际宪章。
8、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__)海里。
9、按条约性质将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条约,按条约的主体数目将条约分为(双边条约)、(有限制的多边条约)和(一般性的多边条约)。
二、判断题 1、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是否作出承认由该国自行决定(T) 2、主权管辖的范围和领土的范围重合。
(F) 3、公海水域下覆海底是国际海底区域。
(F) 4、由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都位于国家领土上空,因而都受国家主权专属管辖。
(F) 5、违反国际法的条约相对无效。
(F)三、单选题 1、近代国际法产生于(B)世纪.
A.16
B.17
C.18
D.19 2.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正式使用国际法名称的学者是 (B)。
A.沃尔夫 B.边沁 C.奥本海 D.宾刻舒克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 C ) 关系的原则。
A.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 B.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 C.一切国家之间 D.社会主义国家之间 4.决定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标准,是这个人的( C ) 。
北大法学考研综合卷真题
北大法学考研综合卷真题
一、导论
北大法学考研综合卷是法学考研最具权威性和参考价值的考试之一。通过综合卷的考试,考生能够全面检验自己的法学知识储备和综合分
析能力。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北大法学考研综合卷的真题及相关分析,
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和应对此项考试。
二、真题概述
2019年北大法学考研综合卷的真题分为法理学部分和法律逻辑与法
学英语部分,共计五道大题。每道大题都以案例或论述题为主,要求
考生从不同的法学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和解答。在总分150分的考试中,每道大题的分值不等,考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和答
题顺序。
三、法理学部分
1. 政治法律学
本题目要求考生以中国政治法律为背景,结合相关理论,分析和讨
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变化趋势以及问题和挑战。考生应
注意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和宏观把握的平衡。
2. 法理学
本题目要求考生以法理学为理论基础,对法律价值理论进行分析和
评价。考生应突出理论思考和逻辑推理,结合实际案例和判决解释等
进行具体分析和说明。
四、法律逻辑与法学英语部分
1. 法律逻辑
本题目要求考生以法律逻辑为基础,分析和回答关于法律论证和判
断的问题。考生应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理清问题的前因后果,
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法学英语
本题目要求考生以法学英语为主要内容,阅读和理解法学文献及相
关资料,进行翻译和写作。考生应注意英语的专业术语和表达准确性,通过对法学资料的翻译和解析来展现自己的英语能力。
五、备考建议
1. 提前积累知识
考生在备考阶段要注重积累法学知识,建立系统化的知识体系。通
2024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卷真题
2024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卷真题
业务课名称:经济法学
考生须知:1.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其他纸上无效。
2.答题时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做答,用其他答题不给分,不得使用涂改液。
经济法总论
“穿透式监管”在中国法中“泛滥”,这表明我国经济监管中存在着什么问题?(30分)
财税法
1.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增第十九条: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1.请结合财税法原理评价上述规定。(15 分)
2.简述我国财政资金直达制度。(15 分)
金融法
1.简述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15 分)
2.简述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界定(15 分)
竞争法
1.如何理解行政性垄断行为构成中的“滥用行政权力”? (15分)
2.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的定义?(15分)
企业法与公司法
202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司法》(草案三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新增一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问渠:原条文是《公司法》第142条,即《公司法》三审稿第89条)
1.上述规定应当如何解释? (15分)
2.你认为上述规定是否合理?(15分)
北京大学考研专业课试题法学
北京大学考研专业课试题法学
一、概述
法学作为一门立法与法律实践相关的学科,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门考研专业课,其考试难度较高,需要考生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基础和对法律实践的理解能力。下面,我们将就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课考试中的常见试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加深对考试内容的理解和把握。
二、试题类型
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课考试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种。
1. 主观题
主观题是指需要考生阐述、论述或分析某一问题的试题,一半分值较高。主观
题的形式有论文、短文、案例分析、政策解读等。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课考试的主观题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论文题
论文题是以某一法律问题或现象为主题,要求考生运用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分析、探讨、阐述、论证等,反映思想深度,体现综合素质:文献综述能力、理论分析能力、实证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等。论文题通常是命题性的,需要考生严格遵守题目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阐述和分析。
(2) 短文题
短文题是指字数较少,要求考生简明扼要地论述某一法律问题的试题。短文的
形式可以是文章或者简要答题形式,限字数在500字以下。主要考察考生对某一
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
(3)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是用具体的法律案例为背景,要求考生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
试题。案例分析题可以是综述性案例或专题性案例,考生需要熟练运用所学法学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把握法律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4) 政策解读题
政策解读题是以某一法律政策或制度为背景,要求考生全面清晰地解读、分析、评价、应用相关政策或制度的试题。这种题型考查了考生对实际法律政策制度的理解、分析和把握能力,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国际经济法
国
际
经
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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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术语
1、【2001,17分】INCOTERMS2000(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INCOTERMS1990的修改主
要有哪些?
答:2010年9 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 年通则》),已于2011 年1 月1 日发布生效。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 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一、《2010 年通则》与《2000 年通则》相比,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
1、贸易术语数量上的变化。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 种,新增2个D 组术语:DA T(终端交货)和DAP(指定地点交货)。取代了DAF、DES、DEQ和DDU术语,D组仅保留了DDP。E、F和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2、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E、F、C、D四组术语减为两组术语,它们分别是:
①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有7个,分别是:EXW、FCA、CPT、CIP、DAT、DAP、DDP。
②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有4个,分别是:FAS、FOB、CFR、CIF。此次修订,尽管在术语的排列上不如《2000》简明和易于掌握,但新版本意在提醒使用者不要将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3、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的纠纷。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考研真题汇总(综合卷)[1][1][1].doc
大法学院2010年研究生考试法学综合试题
2010年法学综合卷考了14道题,其中宪法1道热点案例分析,行政法2到简答题,民法2道简答题,刑法2道简答、2道论述、1道案例分析,刑诉法2道简答,民诉法2道简答题。
二、关于其他考题的说明
1、刑诉法
刑诉法考两道题,其中一道题是关于律师会见权在律师法与刑诉法中的不同,这个问题在《讲义》第27页第5题、第30页第9题中有论述。但是该论述是针对辩护权和辩护制度而展开的,包含但不限于会见权。但是,我们在冲刺班中讲到了刑诉的解题模式——找出原理,阐述原理,结合案例(法条或制度)找体现及不足,探讨原因,寻求对策。这个考题明着是问二者不同,实质是问会见权的保障及不足。
2、宪法
我们多次强调宪法考两道题,一道是封闭性考题,即立法权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有那几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由哪几项、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提案的主体有那几个等,我们押的都是这类题型。
另一类是热点案例分析,如07年的洛阳种子案,08年的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冲突,以及10年的考题就属于这个类型。这类考题是开放性考题,属于考察考生熟练运用宪法思维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每个考生都能得分,但是,要得高分,却很难,因为这需要很高的宪法素养。
我们在强化班、百题冲刺班上多次说过,热点案例分析题,主要集中在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部分,且主要是张千帆老师的宪法思路、解题框架。对于此类考题,我们当时给大家的意见是,只要不是关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公民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不要说那方绝对错了,那方绝对是正确的,应当运用平衡论的角度分析问题,学会为各个主体的行为寻找宪法根据。解题的主要步骤是结合案例,提出案件中涉及到的宪法权利和自由,详细阐述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意义、限制等等内容,结合案例,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或看法。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历年试题(按部门分)
一、简述法的规范作用。(5分)
二、谈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制的主要发展变化。(5分)
三、怎样理解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和法规的区别。(5分)
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5分)
1997年:
一、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20分)
二、阐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并用法律事实的实例说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0分)1998年:
一、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社会化"现象。(10分)
二、试述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法律与法规。(15分)
三、试述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5分)
1999年: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4题)
1、法的概括性
2、法的制定
3、法律责任
4、法律编纂
二、简答题(3小题,共28分)
1、简述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别。(9分)
2、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11分)
3、简述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区别。(8分)
2000年:
一、评述当代中国的法与宗教的关系。(10分)
二、评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意义。(10分)
三、论依法治国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20分)
2001年:
简要论述下列问题:
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0分)
2、法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10分)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10分)
4、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10分)
2002年:
简要论述下列问题(每小题10分)
一、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
二、理想的法与现实的法。
三、法与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
2003年:
一、试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和肯定性。(10分)
二、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10分)
2004年:
北京大学考研试题(法学)综合A卷2003及答案
北京大学
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课试题
综合A卷
一、法理学(共计20分)
阐述下列问题
1.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答:法同其他所有社会规范一样,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的。但法所提供的不是普通的行为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行为标准。具体而言,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首先,法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普遍性的。法有概括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有的国家的判例也是一种法,它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但它形成判例法后,就不只对个别人适用,而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次,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同时,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这就使得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当然,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不是说所有的法都可以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法在自己的时空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超出了自己的效力范围,就不能适用。
(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首先,法的形式是具有明确性、肯定性的。特别是制定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而不是模糊地、伸缩性很大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当然,说法是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并不是说每个法律条文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分类进一步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法律规则有多种类别的区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例如,授权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有权做什么。命令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应当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禁止性规则则以明确、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不能怎样行为。
2024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法理学专业卷真题
2024年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专业卷真题(回忆版)
业务课名称:法学
考生须知:1.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其他纸上无效。
2.答题时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做答,用其他答题不给分,不得使用涂改液。
一、ChatGPT 等人工智能大模型需要海量数据的投喂来训练,有人认为,导致对作为训练集的原本的绘画、音乐等作品的版权人造成侵权。
有人认为,算数平台更加精确需要大量的数据,不构成侵权结合相关理论,说明你认为司法机关应该采取什么立场?为什么?(25分)立法机关应该采取什么立场?为什么?(25分)
二、请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10 分) 以及科斯定理的主要内容(10(30分)分) 。二者之间有什么联系?
三、一些人认为,在我国绝大多数的纠纷都没有采用诉讼或司法途径解决,这说明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你认为这观点合理吗?并说明理由。(50分)
新祥旭考研辅导-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讲义-行政救济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讲义-行政救济
一、回顾历年真题:
行政法综合课
2007年1、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滥用职权”的具体被诉行政行为,可以撤销。(15分)
请问:(1)“滥用职权”作为一项司法审查标准,是否意味着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5分)
(2)试列举“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并简要分析为什么构成“滥用职权”。(10分)
2009年“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谈谈你对这句话的认识。
2012年试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极其立法特点。
专业课:2009年结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谈谈你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认识(30)
2011年评述《国家赔偿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表现形式以及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
2012年修订后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及分析评价(25分)
诉讼和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分析评价(25分)
案例分析:甘案-涉及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司法审查的范围与限度等问题
分析:行政救济以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重要知识点和争议点为考查核心,如: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司法审查的范围、赔偿的规则原则等等。而行政复议常常是结合行政诉讼一起考查的。
二、行政复议:(1999年行政复议法和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注意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行政复议的特色: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排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部门和政府的规章。)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法学综合卷历年考试题,2011年真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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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课考研真题回忆
-宪法
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关于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
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试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不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4、根据我国行政法和管理实际的相关实践,试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民法
5、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大家自己翻下法条就好,题目上有给出来),分析法条,并举例说明
6、是道案例分析,里面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尽量回忆,时间的先后保证没有错误
某甲想开一家公司(还是其他什么的),但是资金不足,向乙银行贷款400万元,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双方在8月17号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由于乙银行的工作效率太低,一直没有申请登机。随后,甲因为急需资金,将房屋卖给丙,双方于10月1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与10月27日办理的过户登记手续。丙在付款200万元之后便一直没有付款。乙银行于11月某日向登记机构提出了登记申请。
其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偿付剩下的房款,而丙则向法院提起反诉,称甲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甲返还200万元的房款并赔偿损失。
(1)法院是否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丙的反诉?为什么?
(3)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是否应该给乙银行登记?为什么?
民诉
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试举5例证明处分原则的相关规定
8、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
刑法
9、自首犯的量刑原则
10、(是个案例还蛮长的……)
王某,1975年生,2004年5月因为某罪(具体罪名忘了,反正是个故意犯罪,好像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5月,因为抢劫罪被逮捕,同为被告的有姚某和张某,两人均为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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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历年试题及答案
国家责任的免除。
答:国家责任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如果排除了行为的不法性,国家责任便可以免除。免除国家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方式表示接受行为国的行为。但同意必须是国家合法机关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由傀儡政府或在强迫之下作出的同意是无效的。
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针对行为国采取的对抗行为。由于对抗措施是由行为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即使对抗措施违反了原先针对行为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也不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从而免除了国家责任。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强制力。如果国际不法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即可排除其非法性,从而免除国家责任。
4、危难或紧急状态。危难是指遭遇危及生命安全的极端危险。在危难情况下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而作出的国际不法行为,可以排除其不法性从而免除国家责任。紧急状态是指国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遭到严重威胁或破坏时,由国家宣告的危急状态。当国家宣布进入了紧急状态后,为了应付紧急状态而不得不作出的国际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从而免除国家责任。
南极条约的内容。
答:南极条约是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缔结。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是:
1、南极条约专门用于和平目的。该条约规定,南极地区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在南极地区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科学调查自由和国际合作。该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包括交换有关情报、交换科学人员、交换或取得南极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鼓励同有关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的工作关系。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该条约规定:条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条约任何一方放弃在南极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或全部或部分放弃由于它或其国民在南极的活动或其他原因而构成的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或损害缔约任何一方关于它承认或否认任何其他国家在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行动,不得构成其主权要求的任何依据;在条约的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4、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条约规定,条约协商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观察员可在任何时候自由视察南极一切地区,以促进条约宗旨并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
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条约规定,条约缔约国为便利交换情报,召开会议共同协商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并阐述、考虑以及向本国政府建议旨在促进条约原则和宗旨的措施。协商会议每2年举行1次,1993年起每年举行。
请简述时效和先占制度的不同点。
答:国际法上时效的概念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动的一种占取行为。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时效和先占制度的客体不同。依时效取得的是别国的领土。先占的对象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土地。传统国际法认为无主地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荒芜土地或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国家的土地。但现代国际法人认可这种主张,国际法院1975年在关于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根据国家实践,
凡有部落或人民居住并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构成条件不同。依时效取得领土必须是一国占有别国领土很长时间内不受干扰,而且原属国已停止抗议并且放弃其权利主张。是否构成先占取决于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有效占领原则,即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占领和行政管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我国法院能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直接规定。但从宪法关于制定法律和缔结条约的程序规定看,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一样在我国具有同等的效力。至于条约与国内法相比的效力,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是除外。”条约的效力是高于一般民事法律的。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际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未作出一般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假如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命令执行该条约,或单独制定实施某一国际条约的法律。我国法律也没有将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已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的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第一个作出这种规定的法律。该法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2条有类似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指出:“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目前,我国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类似的内容,涉外民事、民诉、行政诉讼、海商、商标等。这些直接规定的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应适用哪类法,但它也间接回答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问题,即条约在国际上生效后直接纳入国内法,在国内直接适用,无须转变为国内法。对此问题我国外交部有着明确的声明。1990年4月,针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关系的问题,我国代表回答:“中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禁止酷刑公约在我国直接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过被视为国内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该公约的具体条款在我国可以得到直接适用。”
外国军用飞机能否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
答:外国军用飞机不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主权的范围,该主权根据公约是如此的有限,以至于多数学者将其认定为自成一体的海域甚至公海。问题在于对于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沿海国享有什么权利。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其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二款规定:“第88条至第115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第88条规定:“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因此,第58条第1款所指的各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内的飞越自由,不能出于任何非和平目的,这是公约虽然没有规定却是一个必然的结论。
第58第2款规定“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这说明,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与公海的飞越自由有所不同,考察飞越自由的实际含义或可能的限制,必须要与各国在该区域的权利配置体系中的地位结合在一起考虑。由于沿海国根据公约在专属经济区享有非常丰富、极富价值的主权权利,所有其他国家在此区域的活动与权利的具体外延也就势必应当服从与公约对沿海国在该区域的权利与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或至少要求在两者间取得一种平衡与相互的妥协,这种平衡与妥协的表现只能是对来自于公海自由的飞越自由的进一步限制。外国飞机没有沿海国的允许,是不得参与勘探与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活动的;其他国家在一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军事活动,将被认为是对沿海国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