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2015年法硕联考法理学知识要点大全
《法理学》重点内容1.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答:①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1)法律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命令、禁止形式规定了权利义务,而法律后果则是权利义务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运行来实现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受立法者与成员关注。
★权利与义务特点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故人们可先预测相互间怎样行为,及法律后果。
②法律利导性(法律特有):从法律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法律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答:①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②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③法律的起源是由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与国家同步产生: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历史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
★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与道德、宗教分化后的原始规范。
★法律与宗教、道德分化标志:法律是自觉制定、自觉调整(宗教道德则是自发调整)。
3.古代法制的发展?答:①人类最初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
②世界迄今保持最早的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
③西方“奴隶制法”代表:罗马法、古希腊法。
★古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立法(共1000余年)。
★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的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各国法律发展史法国:不承认旧法效力,在承认罗马法基础上重新制定德国、日本:带有浓厚封建因素的资本主义法4.近代法的产生及其条件?答: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法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第一篇: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 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简答题第一章法律特征一.简述法律的特征(一) 形式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3)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的程序性(二) 实质特征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答: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第二章法律历史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
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四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四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这三者被称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公共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公共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若从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接受公共卫生服务的角度划分公共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国家)、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组织、公民(自然人)。
(1)政府(国家)公共卫生是政府对其国民的责任,这个责任不光是从政治角度上说的,也体现为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在公共卫生中处于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政策制定和立法、生活环境改造、健康理念宣传、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和保障、公共卫生服务购买和经费补偿、对重点项目支持、对困难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等等,都属于政府责任。
政府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就会成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
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九十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尤其是在国际公共卫生活动中,国家是主体。
(2)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机构、具有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的非专业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民间组织。
例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急救治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卫生监督机关、社会保障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各类医院、公共卫生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健康促进机构、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等等,这些是公共卫生法律关系的重要参加者。
(3)其他机构和组织是指除了上述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公共卫生活动的机构和组织。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各种组成成份。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假定条件、⾏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什么情况下、对什么⼈适⽤。
①法律规则的适⽤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效等。
②⾏为主体的⾏为条件。
(2)所谓⾏为模式,是指⼀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们具体⾏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部分。
①可为模式(权利⾏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可以如何⾏为”的模式。
这种⾏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②应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应当或必须如何⾏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禁⽌或不得如何⾏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为⼈的⾏为符合或不符合⾏为模式的要求时,⾏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为⼈的⾏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为⼈的⾏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为⼈⾏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3.法律规则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分类标准类别举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是⾏为模式)不同授权性规则职权性规则有………职权权利性规则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有…… 义务,须得……,要……,应……,必须……禁⽌性规则禁⽌……,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委任性规则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准⽤性规则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对⼈们⾏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任意性规则允许⾃⾏选择、协商确定⾏为的模式 (⼆)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2)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产生根据目标状态实现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实现行为规则内容法实现的正常形式无需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实现保护规则内容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需要适用法律制裁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一)含义: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受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资格的限制。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事实 法的形式和分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1、公民(自然人):个体户、农户、合伙人2、机构和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特殊情况下)4、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社会组织。
(二)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义务主体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也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3、两者的关系:(1)相对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2)对等性: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
(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1)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
(2)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行为。
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注意以下几点:(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于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举行了汇总,希翼可以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因此每篇文章惟独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能够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算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假如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别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爱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具庞大的体系,其中有点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治理关系等),也有点是别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别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点是法律所爱护的对象,这些被爱护的社会关系别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爱护的关系别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别能彻底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惟独通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日子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全然区不。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有目的、故意识地建立的。
因此,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定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别仅要经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经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非常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别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015年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5年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关于法律要素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不可抗力属于客体法律概念B.我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属于公理性原则C.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都可以直接成为法官的裁判依据D.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由假定条件与法律后果组成正确答案:C解析:不可抗力属于法律事件,不是客体法律概念。
客体法律概念是指法律关系客体,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根据事件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决策、指示、决定及目的、目标。
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所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可以直接作为法官的判案依据。
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
2.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B.法系是以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为划分标准的C.英国威尔士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D.当前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意义正确答案:A解析: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采纳、摄取和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四)人身、人格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性财富,是人 身权的客体。 人身权包括了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客体分别是人格 利益和身份利益,如公民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公 民的肖像、名誉、尊严、隐私、身份等等。这些均 属于与人身相关的,但不带有直接的财产性的利益, 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 例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
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 于下午7时8分于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适 携其长子2岁之丁赴南部老家省亲,闻其妻住 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 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 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十分之一,遗赠于 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 之。
1.公民的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二个:一是能否认 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 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 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 力的标志。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由法律予以规定。各国一般 都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把公民划分为完全 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已经成年且神智正常之 人,他们可以独立地处分自己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如在我国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 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
幼童和完全丧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 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 我国民法中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 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的各方,包括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法律关系中,各主体根据不同的角色分为权利人和义务人。
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项权利的主体,而义务人是指依法应该履行项义务的主体。
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基础。
2.客体:客体是指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或利益。
客体可以是物质的或精神的,可以是个人的或集体的。
在法律关系中,客体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对于财产关系而言,客体可以是土地、房屋、车辆等有形财物;而对于人身权益,客体可以是个人的生命、健康、名誉等。
客体的存在使得法律关系具有具体的内容和目标。
3.法律内容: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内容可以是明确的条文、法律规定,也可以是习惯法、裁判法等。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具体的法律关系内容;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刑罚等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内容的存在使得法律关系具有明确合法的依据。
4.法律效力: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这是因为法律关系存在法律效力的原因。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属性,主要表现为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强制执行能力。
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等,都是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法律效力使得法律关系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保证了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
总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
主体是参与法律关系的各方,客体是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或利益,法律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和条款,法律效力是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属性。
这些构成要素相互作用,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基础。
了解和掌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对于正确理解和适当处理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十一章法律关系A
浅谈餐饮服务课的模块化教学随着生产力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科学知识的趋于综合化,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捉襟见肘。
面对着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要求教育完成由单一操作型向复合操作型转化,由操作型向智能型转化,由就业型向创业型转化。
鉴于上述理解,餐饮服务课教学应当以全面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就业上岗能力为重点,以技能训练为特色。
为此,餐饮服务课在改革中突出教学模块化的尝试,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教学模式是教学理论应用于教学实践的中介环节,研究和探讨教学模式不仅可以丰富和发展教学理论,而且有益于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所谓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育思想指导下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基础上,为完成特定的教学目标和内容而围绕某一主题形成的,稳定且简明的教学结构理论框架及其具体可操作的实践活动方式。
教学模式的构成要素应该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替代性。
要构成一个完整的教学模式的基本结构应该具备“基本原则”、“功能目标”、“实现条件”、“活动程序”四个要素。
一、基本原则教学模式都是在一定基本原则指导下建立的,正如乔以斯和威尔所说:“每一个模式都有一个内在的理论基础。
也就是说,它们的创造者向我们提供了一个说明我们为什么期望它们实现预期目标的原则”。
教学模式所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或思想,乃是教学模式深层内隐的灵魂和精髓,它决定着教学模式的方向性和独特性。
基本原则在教学模式结构中既自成独立的因素,又渗透或蕴含在其他因素之中,其它因素都是依据基本原则而建立的。
例如,餐饮服务这一模块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教学模块的独立性原则。
在确立模块时,要打破传统的学科体系,将教学内容分成若干相互独立的、各成体系的部分,即模块。
根据需要,选其中每一个模块都能组织教学,这样便于教学内容灵活调整和更新。
(二)以知识为基础,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原则。
“知识”包括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是教学模块的基础;而“能力”是教学模块的目标。
要正确处理“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在确立教学模块时,要注意紧紧地围绕“职业能力”这条主线,组织教学内容。
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有什么
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有什么据悉,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的种类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
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
按照不同标准,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积极型法律关系,消极型法律关系;简单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以及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等。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指公民之间因某一特定行为和事由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借贷、担保、逃税等。
举一例说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举一例说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举一例说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别是: 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是指主体所做行为指向的物件。
内容是指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譬如签定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中,贷款人和银行即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该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银行和贷款人签定贷款合同的行为,客体即是该份贷款合同。
1、主休。
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婚后,形成了法律关系,甲和乙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2、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义务是指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之后,作为卖方的甲有义务按时交货,有权利收取货款,作为买方的乙有权利要求甲按时提供货物,有义务按时支付付款。
3、客体。
客体是指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物件。
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后,作为权利义务指向的物件,货物就是客体。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各举一例说明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主体:甲和乙客体:合同内容:甲向乙付钱,乙向甲提供货物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通俗地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而且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就是要人们了解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呢?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那些权利和其所承担的那些义务共同指向的物件。
我们所讲的民法中的“人”和“物”,实际上都是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在理论上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所谓民法中的“人”是什么?人就是那个参加商品经济的主体。
“物”是什么呢?物就是商品。
《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
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自考法学面试题及答案汇总
自考法学面试题及答案汇总一、简答题1. 什么是法律关系?请简述其构成要素。
答案: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由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2. 请解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答案: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即新法律不能适用于其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3. 什么是刑法中的“犯罪中止”?答案: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二、论述题1. 论述法律效力的层次性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答案:法律效力的层次性是指不同法律渊源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存在高低之分。
这种层次性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官在裁判时必须首先考虑宪法和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统一性。
2.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答案: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集体的合法权利,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适用条件包括: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三、案例分析题1. 案例:甲因与乙有矛盾,某日故意将乙的汽车轮胎扎破,造成乙经济损失。
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 案例:丙在一次争执中,不慎将丁推倒,导致丁头部撞击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答案:丙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如果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综合应用题1. 某公司员工戊在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公司设备损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理学简答题全
法理学简答题全简述法的转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的移植的必要性。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在法的渊源转变为法的过程中,其价值实现的基本情形有哪些?1、自觉性。
是在理解和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及其实现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现、整合和实现渊源价值,从而实现预期的法或法制度。
2、自发型。
是盲目地、被动地在某种动因的促动下,消极地实现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了某种法或法律制度。
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的特定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2、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法律义务一般不具有制裁性3、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题队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简述法律传统与传统法律的关系?法律传统是有传统法律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种法律文化和精神,它与传统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传统法律是法律传统得以孕育和形成的母体。
传统法律是作为一种法律状态,即是一种制度规范体系,也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观念。
作为制度规范体系的传统法律只能在其生长的社会中发挥作用,一旦传统社会解体,它就要退出历史舞台。
而传统法律制度中蕴含的精神或文化,则可以与后世的法律制度相结合,成为现代法律生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怎样理解法律责任的竞会?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
特点: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改行为符合两个或连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有哪些?1、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法的本质。
答: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法的特征。
答: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答案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论述私权利与公权利,权利与权力答: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利两类。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①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的被人格化了的“人”。
法律简答题目
法律简答题目1.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1.简述法理学研究对象。
1.法的本质。
2. 法的特征。
1.简述法的渊源。
2.简述现代国家法的渊源。
3.简述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
4.简述法的内容和形式。
5.简述法的形式的价值。
1.论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3.简述法律规则的特点。
4.简述法律规则分类的意义。
5.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1.论述法律概念的功能。
2.论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简述法律体系的特点。
2. 简述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
1.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2.简述现实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关系。
3.简述权利的界限。
1.简述法律行为的特点。
2.简述认识错误。
3.法律行为的确认。
1.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2.简述公民和法人在权利能力方面的区别。
3.简述公民和法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区别。
4.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简述法律程序的特点。
2.简述正当程序的特征。
3.简述法律程序的作用。
1.为什么原始社会没有法律?2.简述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2.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1.简述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的特点。
2.简述法律继承的特点。
3.简述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4.简述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继承的内容。
5.简述法制改革对于法律发展的意义。
1.简述立法的内涵和外延。
2.简述立法原则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关系。
3.简述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4.简述立法体制的构成。
5.简述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程序。
1.简述守法的构成要素。
2.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3.守法的客观条件。
4.简述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5.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包括哪些种类?2.简述法律职业的特征。
4.简述法律人职业思维的特征。
1.简述法律方法的实践性。
2.简述法律推理的总体过程。
3.简述我国立法解释所包含的内容。
1.试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2.试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1.简述法各种价值冲突的原因。
2.简述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2.试论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
3.试论法的目的价值系统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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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法理学是法律硕士考研的重点科目,只有掌握了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才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今天大家分享法理学简答题,并附有答案,希望考生能够利用自己的所复习的知识点去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1.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①主体:自然人、法人。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
②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条件:1)一种资源2)有稀缺性3)有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种类:1)物(主要地位)2)行为3)精神产品4)人身利益。
③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取得或付出的状态。
权利义务是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本质上,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行为方式上,权利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限制。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特有,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法律与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