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际法考研试题及解析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国际私法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国际私法国际私法Lywen*沥血整理1、【2011,20分】请论述“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并说明我国将于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有什么新特点。
答: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住所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确定管辖权以及准据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连结点。
一、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1、国际因素的判断标准。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国际民事关系。
依据涉外因素或跨国因素的界定方法,当事人的住所是否位于内国,长期以来便是判断国际因素存在与否的重要标准。
2、管辖的基础。
自然人住所作为管辖的基础,是因为罗马法上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被告在其住所地被诉。
如今,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仍是各国国内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则。
3、住所地法的连结点。
住所地法是普通法系属人法的一种传统类型,住所地法在许多国家支配着涉及自然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而如今在惯常居所地法的辅助和经由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的指引下,住所地法在合同、侵权等领域中扩大适用。
4、送达目的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可见,自然人的住所对送达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5、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
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法院,通常是败诉方所在地法院,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而败诉方或其财产所在地可能与其住所地重合。
有的立法明确规定以被执行方住所地法院为执行外国判决的法院。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最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使用住所的概念,而是使用了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历年试题及答案-新祥旭考研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历年试题及答案国家责任的免除。
答:国家责任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如果排除了行为的不法性,国家责任便可以免除。
免除国家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意。
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方式表示接受行为国的行为。
但同意必须是国家合法机关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由傀儡政府或在强迫之下作出的同意是无效的。
2、对抗措施。
对抗措施是指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针对行为国采取的对抗行为。
由于对抗措施是由行为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即使对抗措施违反了原先针对行为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也不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从而免除了国家责任。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强制力。
如果国际不法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即可排除其非法性,从而免除国家责任。
4、危难或紧急状态。
危难是指遭遇危及生命安全的极端危险。
在危难情况下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而作出的国际不法行为,可以排除其不法性从而免除国家责任。
紧急状态是指国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遭到严重威胁或破坏时,由国家宣告的危急状态。
当国家宣布进入了紧急状态后,为了应付紧急状态而不得不作出的国际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从而免除国家责任。
南极条约的内容。
答:南极条约是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缔结。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是:1、南极条约专门用于和平目的。
该条约规定,南极地区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
在南极地区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科学调查自由和国际合作。
该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包括交换有关情报、交换科学人员、交换或取得南极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鼓励同有关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的工作关系。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该条约规定:条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条约任何一方放弃在南极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或全部或部分放弃由于它或其国民在南极的活动或其他原因而构成的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或损害缔约任何一方关于它承认或否认任何其他国家在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
2020年考研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真题回忆版
法学综合卷
1.1982年宪法的各次修改及其内容简述
2.行政法法律保留及其在立法中的体现
3.政府信息公开
4.民法案例
5.民事判决既判力范围
6.证明标准法条分析
7.特殊防卫
8.刑法案例2
9.禁止双重危险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国经专业卷
具体分数忘记了,每一题分值最低10′、最高
1.F组和C组贸易术语中各选一例在跟单信用证下买卖双方的注意事项
2.WTO下贸易救济措施
3.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论述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4.述评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定义
5.所得税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6.国际债券种类和法律关系。
北京大学2004年法学综合卷(A卷和B卷)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及分析
北京大学2004年法学综合卷(A卷和B卷)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及分析A卷:宪法20分1.请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基本内容(10)2.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10)行政法30分3.请简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内容(10)4.辨析: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10)5.案例10分王某认为A县政府作出的撤消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县政府认为王扰乱公务,口头对其宣告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无处罚决定书)。
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1)A县政府行为是否合法?(2)王欲诉讼,可向哪级法院提起?刑法40分6.请简述缓刑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条件(10)7.请谈谈对我国刑法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的理解(15)8.案例(15)甲见乙旁有一摩托车(乙尚未发动),怀疑是偷来的,便装作认识问到”你到哪里去?“,乙以为甲是车主,弃车而逃。
甲见四周无人,便欲据为己有,驶出一段距离后,被追来的车主抓获归案。
问此案如何定性?国际公法30分9.请简述时效和先占制度的不同点(10)10.我国法院能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吗(10)11.外国军用飞机能否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10)刑事诉讼法30分12.(理论)为什么说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13.(法条分析题)试根据刑事诉讼法156和157条的规定,谈谈对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看法(10)14.(基础知识题)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案件应履行的法律手续(10)B卷法理学20分1.法治和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10)2.请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谈谈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对市场经济的作用(10)民法45分3.物权与债权在效力上有何不同(10)4.请比较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概念不同(10)5.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它和一般抵押有何不同(10)6.案例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06专业试题
宪法:1,我国宪法上平等权的含义和种类10分2,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列举5-8项)10分行政法3,论述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20分)4,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0分)刑事诉讼法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何谓证据能力?何谓证明力?结合证人证言谈谈两者之间关系(12分)(2)根据证人证言的特征,说说证人证言转化为定案依据的条件(8分)6,被害人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地位的不同(10分)刑法7,案例(30分)2004年7月30日晚8点左右,肖天明(男,30岁,精神正常)搭乘耿宁出租车到某市郊外偏僻处下车,以钱被风吹走为理由骗耿下车后,趁耿不备,拿砖头猛砸耿的头部,并抢夺车钥匙。
耿见状闪躲,只脸部被擦了2厘米左右伤痕。
耿见肖弯腰再捡砖头之际,把肖推倒,逃上汽车,并准备倒车逃跑。
此时肖拿着砖头,用手遮挡车的灯光,想再寻找耿。
耿见状,倒转方向,开车往肖撞去。
后肖经过救治。
一腿截瘫。
耿驾车逃跑。
问两人行为如何在刑法上进行评价。
8.简述刑法上教唆犯的处罚原则(10分)国际法9.国家责任的种类(15分)10,国家的管辖权种类(15分)法理学1,根据人民法院报去年8月份的一篇文章,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制度改革。
结合法理学,来分析自己看法(10分)如今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在介入诉讼前可以通过查阅这里汇编成册的大量先例判决案例,了解自己案件类似的判决结果。
此间法学界人士认为,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
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
北京大学2003年国际法专业综合(法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国际公法)试题
北京大学2003年国际法专业综合(法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国际公法)试题一、法理(共计20分)阐述下列问题1. 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0分)2.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10分)二、宪法与行政法(共计40分)1. 试述立法权的特征。
(15分)2.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与不可诉事项的范围。
(13分)3.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12分)三、刑法(共计40分)1. 简答题(1)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10分)(2)刑法上的不作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10分)2. 案例被告人李某,男,29岁,1993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无业。
1997年7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来到一昏暗僻静处时,看到前面有一妇女,便从后面摸上去,乘其不备将其击倒,在黑暗中扒解对方衣服时,才发现对方是男子。
无奈与懊恼之下,李某见对方身上有一挎包,便冲对方脸部猛击一拳,然后携挎包逃离现场。
回家后李某发现包内有500多元现金。
后案发,公安机关将李某逮捕。
问: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请说明理由。
(20分)四、刑事诉讼法(共计30分)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问:请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陪审制度的主要特点。
2.简述逮捕的证据要求与定罪的证明之间的区别。
五、国际公法(共计20分)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10分)2.试述《南极条约》主要内容(10分)北京大学2003年国际法专业试题(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方向)一、请结合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阐述和分析我国在涉外物权、债权、婚姻、继承以及自然人的能力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则。
【盛世清北】北大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北大考研辅导培训班
【盛世清北】北大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北大考研辅导培训班盛世清北分享: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北大考研复试推迟数日,但是丝毫不会阻止2021届考生备考北京大学考研的决心。
俗话说“早起的鸟儿有虫吃”基础差的同学更该要早做准备,早规划。
为了帮助考生在北大考研中能成功上岸,盛世清北整理了北大各专业相关复习资料。
北大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考试科目:① 101 思想政治理论② 201 英语一或 202 俄语或 203日语或 253 法语或 254 德语③ 650 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④ 943 法学综合卷北大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1、北大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案例分析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IF,卖方:甲,英国,非CISG缔约国,买方:乙,中国,CISG缔约国,信用证支付,乙正常开证,甲正常发货。
但货物比预定时间晚到一个多月。
乙通知银行拒付货款,并通知甲解除合同。
甲迫不得已将货物以低价卖给他人。
问:站在甲的立场上,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依据是什么?2、索马里海盗,船货被劫,海盗索要巨额赎金,试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保险、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等角度分析巨额赎金最后应由谁来承担?3、法院地法是应该扩大适用还是合理限制?为什么?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20171.某省人大集体贿选说明了什么?有什么解决办法预防?2.立法法中法律保留的事项有哪些?3.行政比例原则的含义并举例4.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的设定规则5.发条分析,侵权责任法第50条6.案例大概是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规则7. 待证事实的概念、种类8.简易程序9.刑九修正案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10.案例11. 简述证据裁判主义12.我国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及问题20161.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宪法惯例的概念及三者间的区别(10分)2.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首要是依宪治国?(10分)3. 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5分)4.天津瑞海爆炸事件。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及考试重点分析 (1)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及考试重点分析凯程为同学们提供北大法学考研真题及北大法学考研考试重点, 希望对16年北大法学考研学子有所帮助.2015年考研真题凯程点评:1、重点恒重!15年真题综合卷考试内容80%以上是凯程老师强调的北大法学院考研重点,如独立审判制度(也是热点)、公民权利、行政程序、预告登记、审判程序种类等等。
2、不回避热点。
2015年真题重点考察了中国的依法治国、独立审判、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等等内容。
3、考察灵活,死记硬背题目大幅减少。
根据凯程北大法学三级法标准,今年考察的很多综合卷题目已经达到了专业卷的要求水平,如宪法第一题、行政法第二题、刑诉第一题等,考试难度和灵活性明显加强。
4、凯程2015真题押题卷成果显著,详见具体题目分析。
宪法:1、根据十八届四种全会精神,请谈谈如何保障独立审判制度在我国得以落实以及对应的改进措施有哪些。
(凯程考前押题卷二宪法第二题原题)2、我国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凯程VIP强化班重点考点第11题)行政法:1、重大的行政决策的做出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凯程VIP强化班行政法重点考点)2、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请对此进行分析。
(凯程考前冲刺班行政诉讼法新修订考点总结第3题)民法:1、法条分析:预告登记。
(凯程VIP强化班:民法重点考点)2、案例: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乙谎称电脑丢失,并给予甲1000元经济补偿。
后乙将电脑以市场价5000元买给丙,丙对电脑真实归属并不知情并向乙支付了首付款2000元。
后甲知道了乙的相关行为,后来丙也知道了实情。
于是丙向乙主张合同无效,并拒付剩余的3000元。
(凯程VIP强化班:民法重点考察案例)第一问:甲是否有权向丙索要电脑。
第二问:(忘记)第三问:丙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诉:1、民诉中规定了哪些审判程序,并对应哪类民诉案件。
(凯程VIP强化班:民诉重点考点)2、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考研真题汇总(综合卷)[1][1][1].doc
大法学院2010年研究生考试法学综合试题2010年法学综合卷考了14道题,其中宪法1道热点案例分析,行政法2到简答题,民法2道简答题,刑法2道简答、2道论述、1道案例分析,刑诉法2道简答,民诉法2道简答题。
二、关于其他考题的说明1、刑诉法刑诉法考两道题,其中一道题是关于律师会见权在律师法与刑诉法中的不同,这个问题在《讲义》第27页第5题、第30页第9题中有论述。
但是该论述是针对辩护权和辩护制度而展开的,包含但不限于会见权。
但是,我们在冲刺班中讲到了刑诉的解题模式——找出原理,阐述原理,结合案例(法条或制度)找体现及不足,探讨原因,寻求对策。
这个考题明着是问二者不同,实质是问会见权的保障及不足。
2、宪法我们多次强调宪法考两道题,一道是封闭性考题,即立法权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有那几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由哪几项、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提案的主体有那几个等,我们押的都是这类题型。
另一类是热点案例分析,如07年的洛阳种子案,08年的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冲突,以及10年的考题就属于这个类型。
这类考题是开放性考题,属于考察考生熟练运用宪法思维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每个考生都能得分,但是,要得高分,却很难,因为这需要很高的宪法素养。
我们在强化班、百题冲刺班上多次说过,热点案例分析题,主要集中在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部分,且主要是张千帆老师的宪法思路、解题框架。
对于此类考题,我们当时给大家的意见是,只要不是关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公民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不要说那方绝对错了,那方绝对是正确的,应当运用平衡论的角度分析问题,学会为各个主体的行为寻找宪法根据。
解题的主要步骤是结合案例,提出案件中涉及到的宪法权利和自由,详细阐述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意义、限制等等内容,结合案例,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或看法。
三、关于百题冲刺班中押中的刑法专业卷试题情况的说明——原题押中两题虽然押题是针对综合卷的,但是,还是有好几道考题出现在了刑法专业卷中,如简答题第3题累犯的概念、种类、条件、刑事责任(20分),详见《讲义》第23页第19题;论述题第二题,即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异同点(25分),详见《讲义》第22页第17题。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Lywen*沥血整理一、贸易术语1、【2001,17分】INCOTERMS2000(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INCOTERMS1990的修改主要有哪些?答:2010年9 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 年通则》),已于2011 年1 月1 日发布生效。
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 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一、《2010 年通则》与《2000 年通则》相比,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1、贸易术语数量上的变化。
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 种,新增2个D 组术语:DA T(终端交货)和DAP(指定地点交货)。
取代了DAF、DES、DEQ和DDU术语,D组仅保留了DDP。
E、F和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2、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E、F、C、D四组术语减为两组术语,它们分别是:①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有7个,分别是:EXW、FCA、CPT、CIP、DAT、DAP、DDP。
②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有4个,分别是:FAS、FOB、CFR、CIF。
此次修订,尽管在术语的排列上不如《2000》简明和易于掌握,但新版本意在提醒使用者不要将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3、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
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的纠纷。
4、“船舷”的变化。
《2010》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北京大学考研试题(法学)综合A卷2003及答案
北京大学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课试题综合A卷一、法理学(共计20分)阐述下列问题1.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答:法同其他所有社会规范一样,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的。
但法所提供的不是普通的行为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行为标准。
具体而言,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首先,法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普遍性的。
法有概括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
有的国家的判例也是一种法,它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但它形成判例法后,就不只对个别人适用,而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次,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具有普遍性的。
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
同时,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这就使得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
当然,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不是说所有的法都可以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法在自己的时空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超出了自己的效力范围,就不能适用。
(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首先,法的形式是具有明确性、肯定性的。
特别是制定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而不是模糊地、伸缩性很大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
当然,说法是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并不是说每个法律条文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分类进一步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法律规则有多种类别的区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例如,授权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有权做什么。
命令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应当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禁止性规则则以明确、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不能怎样行为。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答: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历年试题(按部门分)
一、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5分)二、谈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制的主要发展变化。
(5分)三、怎样理解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和法规的区别。
(5分)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5分)1997年:一、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20分)二、阐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并用法律事实的实例说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0分)1998年:一、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社会化"现象。
(10分)二、试述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法律与法规。
(15分)三、试述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15分)1999年: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4题)1、法的概括性2、法的制定3、法律责任4、法律编纂二、简答题(3小题,共28分)1、简述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别。
(9分)2、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11分)3、简述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区别。
(8分)2000年:一、评述当代中国的法与宗教的关系。
(10分)二、评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意义。
(10分)三、论依法治国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20分)2001年:简要论述下列问题: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0分)2、法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10分)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0分)4、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
(10分)2002年:简要论述下列问题(每小题10分)一、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
二、理想的法与现实的法。
三、法与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
2003年:一、试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和肯定性。
(10分)二、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10分)2004年:1、法治与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10分)2、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论述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在推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0分)一、向全国人大有权提出议案的有哪些单位?(10分)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10分)1997年:一、试比较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15分)二、我国法律规定戒严的决定权属于谁?谁执行戒严任务?(15分)1998年:一、我国如何规定宗教信仰的政策?二、试述我国国务院的性质和组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真题考试内容考试重点复习资料参考书-育明考博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考试内容复习资料-育明考博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考试内容分析(育明考博辅导中心)专业招生人数初审复试内容030109国际法学年份公开招考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笔试+面试2013年10人2人2014年8人0人2015年5人1人2016年5人左右育明考博辅导中心张老师解析:1、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的报录比平均在9:1左右(竞争较激烈)2、本专业有十个研究方向:01.国际法理论0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03.国际组织法04.国际环境法05.欧盟法学06.国际金融法学07.国际经济法08.国际私法09.欧盟法10.国际商事仲裁3、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报考专业两门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和哲学。
4、2016年北京大学继续实行“申请—考核制”,没有提供雅思、托福等英语成绩等级证明的同学,需要参加“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
5、考生的笔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打分,60分以上的考生视为合格者。
育明教育考博分校针对北京大学国际法学专业考博开设的辅导课程有:考博英语课程班·专业课课程班·视频班·复试保过班·高端协议班。
每年专业课课程班的平均通过率都在80%以上。
根植育明学校从2006年开始积累的深厚高校资源,整合利用历届育明优秀学员的成功经验与高分资料,为每一位学员构建考博成功的基础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博资料获取、课程咨询育明教育张老师叩叩:柒柒贰陆,柒捌,伍叁柒)二、北京大学法学院历年考博复试分数线(育明考博课程中心)育明考博辅导中心张老师解析:年份复试分数线进入复试人数/录取人数(不含硕博连读)2013年外语50分专业课60分95人/39人2014年外语50分专业课60分109人/48人2015年外语50分专业课60分107人/47人1、2016年北京大学实行“申请—考核制”,没有提供雅思、托福等英语成绩等级证明的同学,需要参加“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
北京大学656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考研参考书、历年真题、复试分数线
北京大学 656 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考研参考书、历年
真题、复试分数线
一、 课程介绍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 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 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 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 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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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取和调剂: 1、考生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为准。复试成绩不及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各学 院(系、所、中心)拟录取名单经批准后公布。 2、我校未录取考生,达到国家分数线并符合调剂规定的,按教育部要求进行调剂。
三、2015 北京大学 656 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考研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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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真题-育明考博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考试内容复习资料-育明考博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考试内容分析(育明考博辅导中心)专业招生人数初审复试内容030109国际法学年份公开招考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笔试+面试2013年10人2人2014年8人0人2015年5人1人2016年5人左右育明考博辅导中心张老师解析:1、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的报录比平均在9:1左右(竞争较激烈)2、本专业有十个研究方向:01.国际法理论0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03.国际组织法04.国际环境法05.欧盟法学06.国际金融法学07.国际经济法08.国际私法09.欧盟法10.国际商事仲裁3、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报考专业两门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和哲学。
4、2016年北京大学继续实行“申请—考核制”,没有提供雅思、托福等英语成绩等级证明的同学,需要参加“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
5、考生的笔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打分,60分以上的考生视为合格者。
育明教育考博分校针对北京大学国际法学专业考博开设的辅导课程有:考博英语课程班·专业课课程班·视频班·复试保过班·高端协议班。
每年专业课课程班的平均通过率都在80%以上。
根植育明学校从2006年开始积累的深厚高校资源,整合利用历届育明优秀学员的成功经验与高分资料,为每一位学员构建考博成功的基础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博资料获取、课程咨询育明教育张老师叩叩:柒柒贰陆,柒捌,伍叁柒)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人数及报考统计年份招生方式及人数公开招考报名人数报录比复试分数线2013年公开招考(39人)硕博连读(6人)校内事业编(2人)416人10:1外语>=50专业课>=602014年公开招考(48人)硕博连读(7人)432人9:12015年公开招考(47人)硕博连读(8人)423人9:1育明考博辅导中心张老师解析:1、北大法学院共有10个博士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各专业之间报录比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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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国际法考研试题及解析一、名词解释1.领海。
(中国人民大学)【解析】: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2、国家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解析】: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不同于一国对另一国的不礼貌或不友好行为引起的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也不同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引起国家责任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素:①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②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二、简答1、国际法的性质。
(中国人民大学)【解析】国际法的性质主要涉及法律性和普遍性这两个方面。
(1)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的法律性往往是引起疑问的问题。
虽然如此,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是确定无疑的。
20世纪,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以来,国家间往往通过订立条约的方式确立相互间合作的规则。
而且,《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治的精神以及联合国对国际法的编纂,使国际法的法律性更加明确和清楚。
由于国际法规则反映了各国间的“共同利益”,使得国际法得到国家的普遍遵守。
此外,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提出了强行法规则的概念,而此后的国际法实践不断肯定了国际法中存在强行法规则。
从而,国际法不仅是法,而且其规则还可以分为强行法和任意法的观点逐渐得到认同。
(2)国际法的普遍性国际法是普遍适用于国际社会所有国家的法律,不论国家大小和发展程度如何。
但是,普遍国际法不排除特色国际法的存在。
《联合国宪章》第八章承认区域办法的存在及其重要性就是例子。
2、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北京大学)【解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和审判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力。
诉讼管辖权涉及谁有权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和对那些事项有权行使管辖。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仅限于国家,即只有国家才可以向国际法院提交案件。
国家之外的其他实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有权利用国际法院的国家是指:①联合国会员国; ②根据大会经安理会建议所决定的条件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的非联合国会员国; ③任何其他国家,虽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但已向书记官处交存一项符合安理会规定条件的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认真遵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2)国际法院有权管辖的事项是诉讼当事方自愿接受管辖的争端。
这类争端可分为三种: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即争端当事国共同缔结一项特别协定所提交的案件; ②《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所特别规定的一切事件; ③当事国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属于特定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
国际法院因此取得的管辖权分别称为“自愿管辖”、“协议管辖”和“任择性强制管辖”。
3、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北京大学)【解析】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根据主权所固有的那些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它不仅指国家的政治独立,还包括国家在经济上的独立,即不受外国剥削和掠夺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
平等权是指法律上的平等,不是实力的平等。
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受国际法的限制,比如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先发制人不是自卫。
管辖权是国家对人、物和事行使管辖的权利。
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
根据行使管辖的依据不同,国家管辖权可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
其中,属地管辖权是根本,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是对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的扩展,它们都必须依照国际法行使。
在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与属地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优先,除非存在相反的条约义务。
二、论述题1、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历史及最新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解析】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它通常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于他国管辖的特权。
这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经历了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转变。
绝对豁免是指不论一国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所控制,该国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都享有豁免权。
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无权受理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案件。
限制豁免则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行为(也称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 和私法行为(也称非主权行为或商业行为),只对外国国家的公法行为及用于该类行为的国家财产给予管辖豁免,而对其商业行为及用于该类行为的财产则不给予豁免。
在20世纪之前,绝对豁免是英美国家盛行的理论和实践,限制豁免的影响不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英美国家转向限制豁免,限制豁免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取的立场。
2004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反映了这一趋势。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目前世界上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最全面、最系统的一个国际法律文件,其许多规定对管辖豁免规则作出了新发展。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有权主张豁免的国家作出了定义。
(2)明确规定了豁免的内容,即管辖豁免和强制措施豁免。
管辖豁免是一外国法院不得就对国家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权,除非得到该国同意。
强制措施豁免是指外国法院不得在诉讼中对国家财产采取判决前或判决后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和执行措施,除非得到国家同意。
而且,同意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强制措施豁免。
(3)明确列举了某些行为不得视为同意一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包括同意适用外国的法律、援引豁免、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国家代表在外国法院出庭作证以及未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4)明确列举了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类别,尤其界定了商业交易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5)明确规定了国家放弃豁免的形式。
2、论国际人权法的新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解析】国际人权法在进入21世纪后有许多新发展。
这主要表现在:(1)人权标准方面: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2)人权机构方面:新设了人权理事会等宪章机构和人权条约机构。
(3)人权保护程序方面:调查程序的制度化;新建了紧急行动程序、普遍定期审查和人权理事会审查程序。
具体内容参见程晓霞、余民才主编:《国际法》,第4版,第五章第三节第82~91页。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
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
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
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
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
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
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
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
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凡事都斤斤计较的人,看不到远方的大前途,一味把精力放在小事上。
比如两个人去吃饭,前提是AA制。
然后饭吃好后他多付了5毛,最后他说我多付了5毛,你抽空给我吧。
如此计较的人,失去了知己,也不会有很大的前途。
05. 不会感恩的人你善心地帮助了他,可是他却不以为然,而且还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应当的。
多次地帮助,换来的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语,更有甚者,还在背后说别人的坏话,真是吃力不讨好。
06. 自私自利的人以自我为中心,不会考虑别人的感受,想怎样就是怎样,也不会考虑大局,只为自己的感受。
这种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会不择手段。
如果看完以上的描述,你的脑海里冒出一张张熟悉的脸,显然,你正在被人日复一日地消耗着。
这种消耗绝对可以毁你于无形之中。
这些方法带来阳光那么,如何给自己搭建一个严严实实的保护网,让自己始终正能量爆棚,每一分钟都是恣意的阳光呢?跟着我们下面这五步做吧!他们继续往前走。
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呢?”另一个笑笑回答说:“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