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汇编
公司政务公开制度范本
公司政务公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保障广大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原则(一)全面真实。
公司政务公开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信息。
(二)公开透明。
公司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
(三)规范有序。
公司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政务公开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公司决策信息:公司发展战略、年度计划、财务预算、重大投资、收益分配等。
(三)公司管理信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员工招聘、薪酬福利、培训教育等。
(四)公司运营信息: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合同、项目进展、安全生产等。
(五)公司党的建设信息: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员教育培训等。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政务公开方式(一)公司网站:公司应当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二)公告栏:公司在办公区域设置公告栏,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三)会议:公司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公开公司决策、运营等信息。
(四)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册、内部通报等方式进行政务公开。
第五条政务公开时限(一)定期公开:公司应当定期公开政务信息,具体公开时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即时公开: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公开:国家和公司对某些政务信息有明确公开时限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
第六条政务公开责任(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责本部门、子公司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公司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明确责任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范文(4篇)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政务透明和公众参与社区事务的广泛性、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政务公开是指社区依法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向社区居民公开,并接受社区居民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社区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方便公开、公正公开。
第四条社区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社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社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社区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社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工作职责;社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各类规章制度、政策解读;社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决策、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等。
第六条社区政务公开的方式包括:网站公开、公示栏公告、文件发布、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以及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政务信息发布。
第七条社区政务公开应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利益和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信息发布,提高公众参与社区治理的机会。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权限第八条社区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组织、登记、审核、公示、预约、公众参与、回应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的权限和范围,确保政务公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社区居民参与政务公开的方式和途径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参与政务公开可以通过现场观看政务公开活动、监督检查、提意见建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政务公开的窗口和渠道,便利社区居民了解和参与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应当通过网上政务公开平台、微信、APP等新兴媒体平台,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提供在线留言、调查问卷等参与形式,方便社区居民参与政务公开。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模版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公民对社区政务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社区依法依规行政的透明、公正、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社区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原则,以满足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目标。
第四条社区居民和相关利益主体对社区政务公开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社区政务公开是社区依法管理、公开行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区政务透明、公开、公正、高效的重要体现,是推动社区治理和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知情权保障第六条社区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向社区居民提供廉洁政务、公平公正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社区政务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社区行政机构设立、调整、撤销的决定;2. 社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情况;3. 社区财政收支、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情况;4. 社区公共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情况;5. 社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情况;6. 社区政务服务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结果等情况。
第八条社区政务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格式规范、易于查询。
第九条社区政务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社区居民公开,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政务网站、公示栏、社区广播、社区报刊、社区微信公众号等。
第十条社区政务公开网站应当设立主页,明确社区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方式、渠道。
第三章参与权保障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享有参与社区政务公开的权利,可以通过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会等形式,参与社区政务公开的制定、实施和评估。
第十二条社区政务公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和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听证、社区座谈会、公众征求意见等。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应当在社区政务公开的过程中,积极参与,就涉及自身利益的政务公开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社区政务公开涉及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评估。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清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和核心,是政府向社会公开行政事务、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配置情况的基础性工具。
第三条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权责明确、公正公平、便民利民。
第二章政务公开清单的种类和内容第四条政务公开清单分为部门清单和项目清单两种。
部门清单是指各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职责范围、组织结构、工作职能等信息的清单。
项目清单是指各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承担的具体事项、服务项目、行政许可、监管事项等信息的清单。
第五条政府部门的部门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部门名称、隶属关系、上级部门;(二)职责范围、授权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三)组织结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分工;(四)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政府部门的项目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二)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三)办理流程、相关部门、联系方式;(四)审批结果、公示公告、监督投诉等环节。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更新部门清单和项目清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政务公开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清单,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章政务公开清单的制定和公布第九条政务公开清单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确定清单的内容和范围;(二)倾听社会各方意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共识;(三)科学合理,明确具体、可行的内容和要求;(四)规范统一,统一格式、标准和风格。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确保政务公开清单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三务公开制度(三篇)
三务公开制度【单位名称】三务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上级机关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加强本单位对内对外的信息公开、会议记录公开以及决策公开工作,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机关透明度和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公开1. 信息公开原则本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遵循公开、平等、便利、高效的原则。
2. 信息公开内容本单位应当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文件、政策文件、绩效报告、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执法信息等。
3. 信息公开途径本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供多样化的途径,如门户网站、政务大数据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政务信息。
4. 信息公开程序本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申请及办理窗口,接受公众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及时审核并公开相关信息。
对不予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理由。
第三章会议记录公开1. 会议记录公开原则本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重要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决策的透明和公正,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2. 会议记录公开内容本单位应当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会议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程、会议纪要、会议决策等。
3. 会议记录公开途径本单位应当将重要会议的记录公开在内部网络平台,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公开在外部信息公开渠道,增加公众对会议决策的了解。
4. 会议记录公开程序本单位应当及时整理会议记录,依法确定保密事项后,将其公开在规定的信息公开平台上。
第四章决策公开1. 决策公开原则本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重要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加强决策的透明和公正,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2. 决策公开内容本单位应当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
3. 决策公开途径本单位应当将重要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开在内部网络平台,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公开在外部信息公开渠道,让公众了解决策的全过程。
4. 决策公开程序本单位应当及时将重要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整理,依法确定保密事项后,将其公开在规定的信息公开平台上。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基本原则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程序办事;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3、结合实际,讲求实放,不搞形式主义;4、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和基层单位办事;5、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政务公开化率要达到95%以上。
基本实现:方便群众和基层办事,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三、公开的范围和内容1、概况信息。
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
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
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
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
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
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监管)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7、行政执法。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
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包括政务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方面。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信息公开第五条单位应当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限等。
第六条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单位的基本情况、职责权限、内设机构、领导分工等;(二)单位制定的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三)单位开展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工作总结等;(四)单位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五)单位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答复的形式包括书面答复、口头答复或者当面答复。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人,确保信息安全。
三、政策解读第九条单位应当对发布的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解读,便于公众理解和应用。
第十条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如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举办专题讲座等。
四、公众参与第十一条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务公开的实效。
第十二条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如征集意见、问卷调查、公众座谈会等。
五、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单位可以邀请公众、媒体等进行政务公开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为了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增加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公开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服务承诺、工作职能和范围、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等。
公开形式包括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利用展板、印发政务公开资料等。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有关部门提供,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把便民、实用、实效放在工作首位。
首问责任制制度为了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该制度要求明确首问责任制,即在办事过程中,第一时间接待群众的工作人员要对所接待的群众事项负责,确保事项得到及时解决。
同时,要求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热情、专业水平高、办事效率快,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作风根本好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所有后勤工作人员应该文明用语,接受群众监督。
二、凡是内外群众到我们所咨询或联系工作,第一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来访咨询的职工群众,在听取反映情况前,礼貌地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四、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予以解释或答复。
如果解释或答复不了,应该立即请求领导协助解决,尽量给来访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五、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若不属于我们所的工作职责范围,要说明清楚,并将其指引到有关部门。
六、对集体上访的来访者,应首先逐个进行身份查明,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所反映的问题。
七、如果发现首问责任人对来访职工群众态度冷漠,问这个说不知道,问那个又说不清楚的,极不负责或故意难,甚至粗言粗语或顶嘴的,将视情况轻重给予公开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为了更好地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
政务工作制度汇编
政务工作制度汇编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政务工作管理,提高政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等环节。
1.3 政务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利民、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政务工作组织2.1 设立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
2.2 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3 设立政务工作办公室,作为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
2.4 政务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政务工作内容3.1 政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信息公开;(2)政务服务;(3)政务监督;(4)政务协调;(5)其他政务工作。
3.2 政府信息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信息目录;(2)政府信息内容;(3)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3.3 政务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审批;(2)公共服务;(3)其他政务服务。
3.4 政务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1)政务工作流程;(2)政务工作质量;(3)政务工作效率。
四、政务工作程序4.1 政务工作办公室根据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政务工作实施方案。
4.2 政务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政务工作目标;(2)政务工作措施;(3)政务工作责任;(4)政务工作时限。
4.3 政务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务工作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4.4 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政务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对政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政务工作考核5.1 政务工作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5.2 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政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
5.3 政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1)政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2)政务工作措施落实情况;(3)政务工作质量;(4)政务工作效率。
5.4 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务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和认定,对考核不合格的,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企业政务公开制度汇编模板
企业政务公开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应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协调、确保公开效果。
二、政务公开内容第五条政务公开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四)政府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五)财政预算、决算和财政收支情况;(六)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七)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情况;(八)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系公共利益的信息;(九)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方式第六条政务公开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二)政府公报、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三)公共查阅室、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四)公告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政务公开应按照“公开目录、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的要求,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明确公开事项、公开范围、公开途径等。
四、政务公开程序第八条政务公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查公开内容,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明确公开主体,落实公开责任;(三)确定公开方式,及时发布信息;(四)收集公众意见,及时处理公众诉求;(五)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和总结。
第九条政务公开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
第十条政务公开后,应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对公开内容进行调整和优化。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的行政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主动或者根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公开原则行政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公开内容行政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工作规则、决策程序等信息;(二)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三)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公开方式行政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三)新闻发布会;(四)公共查阅室、档案馆;(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六条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工作规则、决策程序等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信息;(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九条申请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条申请处理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法不得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申请信息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者补充。
单位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开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及时公开原则:按照规定时限公开信息,确保公众及时了解本单位工作动态。
(三)全面公开原则: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
(四)分类公开原则:根据信息内容、涉及范围和敏感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方式。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四条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机构职能:本单位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二)政策法规: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国家部委、省、市、县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三)规划计划: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任务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本单位参与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
(五)财务信息:本单位预算、决算、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人事信息:本单位人事招聘、干部任免、职称评定等。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形式第五条本单位政务公开形式包括:(一)主动公开: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渠道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本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应及时予以答复。
(三)其他公开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开平台等渠道公开。
第四章公开时限第六条本单位政务公开时限如下:(一)主动公开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七条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由本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政务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的重要举措。
为了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政务公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真实公正原则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及时便民原则政务公开应当及时、高效,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
(四)保密审查原则在政务公开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得到保护。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一)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职能、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的规划、审批、招投标、建设进度等。
(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一)政府网站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及时发布各类政务信息,并提供在线查询、下载等服务。
(二)政务新媒体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政务信息,增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三)新闻发布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政策、重要工作进展等信息。
(四)政务服务大厅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咨询等服务。
政务公开制度
一、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建立组织,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制定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并催促贯彻执行。
三、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 日为统一“公开日”,对重要事项和暂时事项,在办理后一周内公开。
四、专人负责定期采集整理应当公开的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程序实施公开。
五、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开展政务公开情况及时上报。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
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肥城市中医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如下:(一)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
(二)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原则,依法公开医院相关信息。
(三)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二)公开内容1 、医院资质信息。
2 、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3 、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
4、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
5 、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6 、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和出院患者总费用清单。
7 、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8 、各类便民措施等。
9 、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
10 、医院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三)不予公开内容1 、属于国家秘密的。
2 、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 、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者医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 、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 、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 、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方式1 、在门诊大厅设立信息公开栏。
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4篇 在我们平凡的⽇常⾥,制度使⽤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经制定颁布,就对某⼀岗位上的或从事某⼀项⼯作的⼈员有约束作⽤,是他们⾏动的准则和依据。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的作⽤呢?下⾯是⼩编帮⼤家整理的政务公开制度,欢迎⼤家分享。
政务公开制度1 为进⼀步改进我局⼯作作风,提⾼办事效率,根据⾏政效能监察⼯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政务公开制度指⾏政机关向⾏政管理相对⼈和社会⼤众公开履⾏⾏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的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第⼆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依据⾏政管理相对⼈办事⽅便、⾏政要求公开透明、⾏政⾏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政务公开。
第三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岗位⼯作⼈员(包括借调⼈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机关⼯作⼈员的相⽚、名字、部门、职务、职责; ⼆、机构设置、⾏政职能、位置分布; 三、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 四、业务办理情况及受理科室、进度、结果; 五、业务收费依据和标准; 六、其它公开内容。
以上公开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带⾝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栏张贴、上⽹络公⽰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第五条局效能监察领导⼩组每季度⼀次和每⽉不定期检查局属各科室、有关单位公⽰制度的执⾏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没有公⽰以及公⽰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局效能监察领导⼩组书⾯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政务公开制度的执⾏情况作为单位、部门、个⼈的年终考核考评的⼀项内容,并由局效能监察领导⼩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政务公开制度2 今年,我局在抓政务公开⼯作中,紧紧围绕局中⼼⼯作,瞄准群众关⼼什么,我们就公⽰什么,在抓好常规⼯作公开的同时,及时、全⾯地公⽰了群众较关⼼的XX等情况,着⼒在体现XX特⾊上下功夫,使政务公开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更加的全⾯、真实、透明,提⾼了政务公开的质量。
政务公开抽查制度汇编范本
政务公开抽查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抽查制度是指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政务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抽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抽查内容第五条政务公开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制度建设情况;(二)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三)政务公开渠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政务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情况;(六)其他需要抽查的内容。
第六条政务公开抽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抽查程序第七条政务公开抽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二)组成抽查组,抽查组成员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三)实施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抽查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四)整理抽查结果,形成抽查报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纳入年度考核。
第八条政务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被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四、责任与处理第九条被抽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务公开抽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条政务公开抽查中发现被抽查单位存在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被抽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对政务公开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体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务公开清单 制度
政务公开清单制度一、总则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原则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的原则,便于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公开范围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政策法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
2.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等。
3. 公共服务:涉及教育、医疗、社保、环保等领域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4. 公共资源:城乡规划、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
5. 公共资金: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社会捐助等公共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等。
6. 政府工作:政府工作计划、工作重点、执行情况等。
7.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四、公开方式政务公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政府网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发布政务信息。
2. 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3. 公示牌: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牌,公布相关信息。
4. 宣传资料: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咨询和指导。
5. 其他合法有效的形式:如在线查询、手机短信等。
五、公开程序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政务公开申请,明确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等。
2. 审查批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开。
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3. 编制目录:根据公开范围和内容,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事项、内容、时间、方式等。
4. 发布目录: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发布政务公开目录。
5. 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制度
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结合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章程》的规定,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其余党内事务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
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实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事务。
办事处各内设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九)财务。
上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分配总数,分配标准及分配各社区的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等。
第三条:公开范围:对涉及干部人事等机密需上报上级党委批准的请示、报告实行党内公开;对其他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凡不涉及党内秘密,全部向社会公开,或者先在党内公开,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一)公开栏、黑板报、党员活动室。
政务公开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动、及时、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
(二)真实准确: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三)及时更新: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四)分类公开:根据信息内容,对公开信息进行分类,便于公众查阅。
第二章公开范围第四条政务公开范围包括:(一)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如组织机构、职能职责、领导分工等。
(二)政府及部门、单位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及部门、单位的财政预算、决算、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政府及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五)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公共服务、公共资源配置、公共工程等信息。
(六)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第五条政务公开方式包括:(一)政府网站:政府及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二)新闻媒体:政府及部门、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务服务中心:政府及部门、单位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信息公开窗口,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四)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政府及部门、单位可以在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五)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章公开程序第六条政务公开程序如下:(一)确定公开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制公开目录:将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成公开目录,明确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
(三)审查公开内容: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开信息:按照公开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等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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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职责,依据省局关于推进系统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和《长白山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全局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一)办事人到本局办理事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向其解释清楚,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员或者由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员或者被指定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人找何部门、何人联系,必要时应主动带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局各机构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二)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三)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事项的;(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第七条本局在适宜的地方设置举报箱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服务承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推进政务公开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服务承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食品药品管理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大力推进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不断地予以健全和完善。
第五条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廉洁高效,对管理相对人应当做到态度和蔼、热情服务。
第六条在办理政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实现各项服务承诺。
第七条对不能实现上述承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根椐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开信息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的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向外发布的一切政务信息,须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条根据我局职能权限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一)规范管理方面。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影响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方面。
审批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政府及其组成(五)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五)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政务公开考核制度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第一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各处(室)。
第二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单位,并负责全局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局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
具体有以下十三条:(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主要考核局各处(室)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局各处(室)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部门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
(三)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的公开情况。
包括:审批事项、时限、内容、程序等。
(四)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
包括: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与送达。
(五)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程序的公开情况。
包括: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程序。
(六)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一)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二)责任追究情况。
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考核实行上下半年两次考核,以年末或次年初的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制度为保证我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原则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二、科室工作职责1、指定一名专门信息员,负责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2、根据我局信息网站版面内容责任分工,负责提供网站所需资料;负责提供对网站内容调整、版面更新的意见和建议;3、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4、上报的信息必须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5、确保报送信息的数量符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的要求;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
四、局综合科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网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同各科室沟通,每季度与各科室确定一次局日常办事指南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在网站上更新;开展对各科室报送信息的统计、考核和评比工作,考核评比结果纳入年底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五、工作程序与时限1、各科室需网上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应及时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2、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
一般内容在2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1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3、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内容报局办公室,由局综合科负责网上发布工作。
一般内容在2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
六、本制度由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本机关行政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长白山管委会传媒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