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发【2009】98号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温室定植、暖棚进畜攻坚月”活动的通知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温室定植、暖棚进畜攻坚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武威市委员会,武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武党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温室定植、暖棚进畜攻坚月”活动的通知(武党办发[2009]98号)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为了加快日光温室定植和养殖暖棚进畜,确保设施农业当年建设、当年生产、当年见效,扎实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市委、市政府决定,从 10 月 12 日开始到 11月底,在全市开展“温室定植、暖棚进畜攻坚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温室定植、暖棚进畜攻坚月”活动的重要性200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把以日光温室为主的设施农业作为压减配水面积后农民节水增收的基本模式,举全市之力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特别是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多次召开推进会、动员会和现场会进行动员部署,在全市掀起了设施农业建设的新高潮。
截止 9 月 25 日,全市设施农业开工面积 50191 . 3 亩(其中日光温室开工建设 18961 亩,养殖暖棚开工建设27736 . 3 亩),占年度建设任务 41000 亩的 122 . 42 %。
从目前进展情况看,设施农业建设已超额完成任务,但定植和进畜情况还不理想,全面完成扣棚、定植、进畜等工作任务还比较艰巨。
全市设施农业已定植和养殖 20626.3 亩,占开工面积的 41.1 % ,其中日光温室只定植 6374.1 亩,仅占开工面积的33.62% ;养殖暖棚只养殖 1 1985 . 2 亩,仅占开工面积的 43.21%。
特别是从近期市上领导带队对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养殖暖棚调研情况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凉州区、民勤县日光温室定植情况的督查情况看,日光温室建设中还存在个别旧棚闲置,新建棚扣棚、定植速度迟缓等问题;养殖暖棚存在没有进畜或养殖数量达不到标准等问题。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普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普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普政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普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普政发〔2009〕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普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审议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组长:杨锦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童书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段发彬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陶磊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刘新成市卫生局局长何世坤市人事局局长、编办主任雷朝荣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局长陈江华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安强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谢燕波市编办专职副主任罗景军市卫生局副局长郭璟市卫生局副局长纪永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马利波市发改委副主任牛豫锐市教育局副局长李骏波市财政局副局长刘策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张啟华市人事局副局长王云双市民政局副局长邱继东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侯劲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姜振宁市政府经济研究室副主任杨黔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刘成勇市总工会副主席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马利波兼任办公室主任,罗景军、郭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王健、史丽为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人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湘价服[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9〕98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制定的《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九年七月九日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下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及其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价格及管理工作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殡葬服务价格政策,调控殡葬服务价格总水平;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省有关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审批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的殡葬服务价格,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工作。
第五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坚持既要有利于推行火葬、节约殡葬费用、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又要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原则,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税收分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税收分成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伊州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税收分成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9〕9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税收分成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税收分成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州直新型工业化进程,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建立共同开发、利益共享的招商引资项目利益分配机制。
根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州直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伊州党发〔2009〕8号)和《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暂行办法》(新政办〔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分成的对象州直各县市(含口岸)招商引资跨县市异地落户的资源加工企业产生的税收向资源地分成。
二、税收分成的内容为保护资源地利益,异地落户企业自开工生产之日起产生的税收与资源地财政分成。
分成的税种及比例是企业生产和销售环节产生的增值税(25%地方部分)和企业所得税(40%地方部分)的25-50%,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或多方根据实际使用资源情况协商确定,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州人民政府裁定,并分别送州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金库备案。
本条所称资源仅指矿产资源(包括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等),水能资源一事一议。
三、税收分成的方式在纳税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结束一个月内),由异地落户企业照章纳税。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8
•【字号】镇政发[2009]98号
•【施行日期】2009.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
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政发〔2009〕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249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116项,并确认了相应的实施主体,现予以公布。
一、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和组织要明确审批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各辖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附件:1.镇江市保留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镇江市保留的市本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
附件2:。
庞氏分红对企业财务绩效影响分析——以中国恒大为例
【摘要】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重要的一项决策。
合理的股利政策可以向市场传递良好的信号、提振投资者的信心。
而非合理的股利政策(庞氏分红)会降低公司信誉,甚至会恶化公司财务状况,影响长远发展。
文章以中国恒大为例,首先从自由现金流量视角,对中国恒大现金股利政策属于庞氏分红进行界定,然后分析庞氏分红对中国恒大财务绩效的影响,最后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股利政策;庞氏分红;中国恒大;财务绩效【中图分类号】F275引言受经济环境和“房住不炒”政策的影响,我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增速放缓,房地产行业利润率下滑,加之“三条红线”的颁布,让房地产企业融资更为困难,多家房地产企业遭遇流动性危机。
中国恒大(以下简称“恒大”)受此影响,利润率下降,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所创造的净现金流状况不佳,持续为负数,却累计高分红693.32亿元,分红资金主要来源于筹资活动,具有典型的庞氏分红特征。
本文从自由现金流的角度对恒大庞氏分红行为进行界定,分析庞氏分红对恒大财务绩效产生的影响,最后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一、概况(一)公司概况恒大于1996年在广州成立,是一家注册地位于开曼群岛、在港交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
最初凭借“小面积、低价格、低成本”的策略迅速抢占市场。
1999年,恒大在广州房企中脱颖而出,进入广州地产前10强。
2002年,企业品牌和实力突飞猛进,成为广州最具竞争力的房地产企业。
2006年开始,公司布局全国,将业务铺到全国20多个主要城市,项目从2个增加到50多个,跻身中国房企20强。
2009年,公司成功在香港上市,一度成为港股市值最高的内地房地产企业。
2016年,恒大跻身世界500强,并成为全球市值最高的房地产企业。
2022年恒大遭遇流动性危机,恒大系板块停盘。
2023年恒大复盘,重振旗鼓。
(二)股本结构概况在恒大的股权结构中,第一大股东是许家印,通过其全资持有的鑫鑫(BVI)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恒大70.78%的股权。
丁玉梅(许家印妻子)通过其全资持有的Yaohua Limited公司间接持有恒大5.98%的股份,许家印夫妇合计持有恒大76.76%股份。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9•【字号】北政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09〕98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北海城区内体现北海历史文化城市格局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等区域。
本市地下和水下文物埋藏区、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北海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及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2009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2009年11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
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
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市保护国家通信光缆安全领导组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市保护国家通信光缆安全领导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同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市保护国家通信光缆安全领导组的通知(同政办发[2009]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为了加强对国防通信光缆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电[2007]103号内部明电《关于在城市改扩建和公路建设期间确保国家通信光缆安全畅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2009年省保护国家通信光缆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具体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大同市保护国家通信光缆安全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马斌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郝建设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如林市公安局局长王学诗大同长途电信线务局局长成员:李易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薛建哲市规划局局长张明生市交通局局长刘美市公路局局长席有福市林业局局长杨立宪市水务局局长李日斌市自来水公司董事长韩云平市供热公司经理张雅明大同市电力公司经理季玉祥浑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罗云山灵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中文广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方旭天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冯有阳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苑生雨大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志强左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郝明楼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川楠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郝守农新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龚廷平南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忠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支队长项斌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政委朱玉良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副支队长李俊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张秀晋大同长途电信线务局副局长赵爱国大同长途电信线务局安保部主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大同长途电信线务局,办公室主任张秀晋(兼)。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朔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朔政办发〔2009〕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引导广大城镇居民积极主动参保,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参照我省相关试点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启动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市政府同意对原试行办法做如下调整:一、参保对象凡在我市长期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人员的非从业随住家属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生儿可凭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缴费次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时间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均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8月-12月。
其他居民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时间执行,即每年10月-12月。
三、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全市从2009年9月起设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参保人数人均35元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门诊不再单独筹资。
具体支付政策如下: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学生、儿童报销总额不超20元,成年低保人群不超40元,普通成年人不超120元,其他特殊不交费人群不予报销。
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 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发文号中“字”与“发”的区别
发文号中“字”与“发”的区别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个小要素组成,机关代字又由行政区域代字、单位名称代字、行政关系代字三个更小要素组成。
这位读者的问题实际上是行政关系代字的相关问题。
所谓行政关系代字指发文字号中能够明确行文方向的代字,如“发”、“字”、“函”、“呈”等。
但目前无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对这种代字的使用规则均无明确规定。
本书意见应当明确赋予其标明一份公文是“下发”还是“上报”亦或“平行”的作用。
例如用“发”作为下行文的标志,用“报”或“呈”作为上行文的标志,用中性的“字”或“函”作为平行文的标志。
如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关系代字有“国发”、“国函”等,其中的“发”和“函”分别指明“下发”和“平行”两种发文性质。
================================== =================行政公文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及标题的常见问题与对策钟钦内容摘要:行政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但在实际运用中,许多行政公文在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标题上存在许多错误。
本文通过大量的实例,从“发文字号”与“公文编号”、多用虚字、乱设虚号、错用括号、文种格式错误、标题啰嗦、滥用标点符号、语句不合语法规范等方面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公文规范;发文字号错误;文种格式错误;转发性通知标题行政公文是随文字的出现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中国最早没有“行政公文”的名称,统称“公文”。
“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
”曹丕《典论·论文》里所说的“文章”,是指当时流行的奏、议、书、论、铭、诔、诗、赋这“四科八体”。
他又云:“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
”将公文奏、议列居“文章”首位,可见,“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的“文章”首先指的就是公文,而且认为应以符合规范的的“雅”为宜。
曹丕对公文功能的认识极其深刻。
川财社(2009)98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财社【2009】98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 009]13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规定,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就业工作必需的证照工本费支出、就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等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按规定据实贴息。
三、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
对各地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包括中央财政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
补助资金分年初和年中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四、预算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假人民币收缴程序,加强假人民币收缴情况和技术特征分析,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现就加强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中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假人民币收缴业务,并保存好相关监控录像资料。
严禁将已收到的假人民币退还客户,或将已收缴的假人民币重新流入市场。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假人民币收缴业务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为及时掌握各金融机构收缴假人民币情况,分析反假货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末将当月收缴的假人民币实物解缴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假人民币收缴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如发现利用新造假手段制作假人民币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总行。
三、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次收缴持有人同一面额2张以上假人民币时,如假人民币冠字号码前6位不一致,应在“假币收缴凭证”中列明。
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开发相关软件,实现机打生成“假币收缴凭证”,并保存收缴假人民币的相关信息。
四、各金融机构应全面检查本系统点验钞机具和ATM机使用情况,根据业务需要完善相关机具服务设施,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自动存取款设备钞币防伪鉴别系统,切实防止从金融机构ATM机流出假人民币。
关于红头文件的资料
企业可以发红头文件吗?2009-11-28 21:49提问者:hubangcheng|悬赏分:100 |浏览次数:4318次2009-12-1 13:26最佳答案在我国法律法规文献中,没有“红头文件”这个词的表述,通常用以表述的词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学上都称之为行政规章)”,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的法的形式。
除了这些属于“法”的范畴的词外,还有用以表述的词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规定”,如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中,有一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是不是意味着决定与命令有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与命令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采用了“行政规定”。
另外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17条也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那么“红头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指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呢?为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学者对“红头文件”概念的界定:第一种界定:“红头文件”是人们对行政公文的俗称,因文件首页红色的文头而得名,主要是指政府进行行政决定、行政执行、行政协调与控制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记录。
主要指“规范类红头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裁决、行政措施、行政组织职能和工作程序方法,各项管理标准等等。
国税函【2009】第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稽查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
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 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 当天;
借:应收股利400万
贷:投资收益400万
思考:是否属于免税收入,能否直接进行纳
税调减?
附表11第7行:400,第8行:400万。第10行:0
附表3第6行第3列:无调整项。
附表5第3行:400万
附表3 第15行 :调减400万
收入稽查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8)财税【2008】001号第4条 (9) 财税【2009】69号第4条
稽查收入
附表5:1—5行(免税收入)
1行:免税收入
2行:国债利息收入(净价交易,只免利息)
3行: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股票12个月持有的不算)
4行:非营利组织
收入稽查
三、接受捐赠收入(表3第3行、表1第25行)
(三)稽查接受捐赠与改变交易模式(稽查角度)
稽查实务: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形多发生在关
联企业的“无偿划拨”。(想多缴税的方法)
交易模式:(1)某变电公司接受省电力公司划拨的资产,原
值3000万元,省电力公司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账,变电公司计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未增加注册资本。
所得税收入
六、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
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附表3第7行+附表11第5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09]9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红河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红河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州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加强市场建设,统一招标投标规则,促进经济建设、廉政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物资和服务的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公路、水利、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电力、环境保护、国土整治(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其中:房屋建筑: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建设项目。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其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中介服务,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公路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合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或国有控股投资的,应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
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招标,择优选择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或国有控股投资的,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参加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的代理机构不得少于3家。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低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标准的,可通过其它竞争性方式进行选择,但参与竞争性选择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三章招标条件第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相关资料;(五)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招标,否则应当采用委托招标:(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第十九条招标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在遵循国家收费标准规定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条件后,应按下列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一)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向取得投标资格的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确定中标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十一)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及合同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列过大;(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其他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只核准立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物资或者服务的。
(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行政监督管理及职责划分第二十五条州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州招标投标工作,对州级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州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各县市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的具体职责划分如下:(一)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工业、化工及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七)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八)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九)环境保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