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
【精华】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8
1.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2. (5)3. 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6)4. 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 (8)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反洗钱工作质量,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反洗钱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平常工作内容,明确了反洗钱工作规定,是反洗钱人员业务操作旳基本规范。
第二章宣传第三条本章所称反洗钱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知识进行企业内外部宣传。
企业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条企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增长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旳反洗钱气氛,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第五条企业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旳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贯彻反洗钱领导小组旳决定,牵头反洗钱宣传工作旳组织协调;(三)企业各部门负责波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宣传工作旳详细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旳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企业员工旳内部宣传。
反洗钱宣传要从客户旳角度出发,贴近客户旳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反洗钱宣传旳内容重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洗钱活动旳基本特性;(二)金融机构旳反洗钱义务;(三)反洗钱旳法律法规;(四)防止自身受到洗钱活动侵害旳知识和措施;(五)我国反洗钱工作旳进展;(六)反洗钱工作先进事迹;(七)其他有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将反洗钱宣传作为一项平常工作,建立长期有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重要采用LED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积极参与人民银行组织旳各项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保证反洗钱有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旳专业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银行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
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标准化操作流程“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是我行用以提取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查询反洗钱业务信息、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的系统。
第一节基本规定一、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操作“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操作“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以电子方式向“中心”报送可疑交易。
二、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要求,按季度在“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中及时录入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
并按照人行要求及属地管理原则由总、分、支行上报当地人行。
三、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由总、分、支三级管理架构组成。
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反洗钱系统参数设置、操作管理及反洗钱报告员系统管理。
四、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由总、分、支行反洗钱报告员操作。
第二节操作流程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包括:“参数信息维护”、“数据维护”、“报文管理”、“非现场监管数据上报”、“报送数据统计”、“反馈报文管理”六大模块。
一、参数信息维护参数信息维护由总、分行反洗钱报告员操作。
(一)“客户信息维护”对系统采集的客户信息进行修改。
(二)“金融机构信息维护”:1、新增分、支行机构(不包括下设网点)开业前,分行反洗钱报告员在“金融机构信息维护”点击“新增”按照要求增加该机构相关信息。
同时由总行反洗钱报告员登录“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在“机构用户管理”中选择“机构网点管理”点击“新增”按照要求增加该机构相关信息(网址:http://9.136.47.12/camlmas2009/)。
2、每年1月份第一个工作日总行反洗钱报告员在“金融机构信息维护”中,全选点击“退回支行”,分、支行(部)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后“提交总部”。
(三)“处理码信息列表”查询大额交易主要构成要素。
(四)“对手方金融机构维护”查询系统采集大额交易对手方金融机构主要信息。
反洗钱信息报告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分析和报送管理,提高对反洗钱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制定本流程,规范和指导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报送工作。
(十)反洗钱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可疑交易。
第九条营业部对当日发生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将可疑交易报告合规管理部进行审查。
合规管理部审查确认后,在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二节 手工数据
第十三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以下反洗钱可疑情况时,通过系统手工录入功能,将相关信息录入内控平台,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告合规管理部:
(一)客户行为符合可疑交易特征;
(二)发现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况;
(三)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记录;
(四)怀疑客户、资金、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
第二十二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2.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3.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
4.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5.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6.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7.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情况统计表
8.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银发〔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4〕3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1月15日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f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f。
第二条本f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f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在zhrmg 和g 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f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gwy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gwy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gwy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gwy 有关部门、机构和司f 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f 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f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f 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f机关依照本f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f 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f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八条gwy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gwy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f律和gwy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反洗钱管理制度
反洗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全面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公司组建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五条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业务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必须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除客户身份、交易资料外,所有有关反洗钱的文件收发、文件传阅、培训、宣传、资料保存等工作由行政部负责。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鑫安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十条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反洗钱培训。
(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29•【文号】银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9日银发[2012]1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规范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告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指导,现将《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规程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认真做好辖区内报告机构的管理工作,并要求报告机构严格按照本规程做好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相关工作。
附件: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 附件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告机构的工作指导,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法规要求需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职责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
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反洗钱系统管理,进一步明确系统操作要求及岗位职责,确保本行反洗钱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本行反洗钱工作水平,防范因发生洗钱案件而带来的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系统是由主发起行杭州联合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和客户风险分类评级等监管要求开发,可直接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进行反洗钱信息报送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模块第三条反洗钱系统由交易处理、客户风险、客户信息、报文管理、报表查询、系统管理六部分模块组成。
(一)交易处理包括交易新增、交易补录、交易确认、交易复核、特殊报文等功能,可以实现大额、可疑交易的新增、信息补录、重发补录、补正补录、补发补录、交易的确认、复核。
以各业务系统中提取的交易流水作为基础数据,经过特定指标的筛选和初次验证后,得出一批需人工补录的交易;待补录完成后,在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标准、可疑规则和自主监测模型分别提取大额案例和可疑案例,还可提供人工新增交易和案例功能。
(二)客户风险包括风险等级确认、风险等级复核、风险等级调整功能,用于对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系统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关系,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
系统对新开户客户和存量客户分别进行等级评定。
1、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风险等级。
系统按照规则识别,将非低风险客户纳入预警,需人工确认、复核后确定客户风险等级;2、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设置风险动态追踪。
以整自然月为期限,系统按照规则识别,将与上个月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客户纳入预警,需人工确认、复核后确定客户风险等级。
(三)客户信息包括黑白名单管理、黑白名单审批、客户信息维护、客户身份识别等功能。
黑白名单的录入提供批量导入和手工维护两种方式,批量导入需先下载模板;手工维护可实现对客户信息新增、修改、查询、删除操作。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洗钱活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覆盖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
反洗钱工作要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公司系统内反洗钱工作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
第五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合规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二)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四)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五)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六)组织反洗钱培训;(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部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汇报。
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以下同)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皖保监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2〕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9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汇总本级及辖内各分支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和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情况,按季度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和反洗钱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反洗钱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重点反映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并在年中与年末集中分析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
二、反洗钱工作信息报表及报告应于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双介质方式报送。
各公司应于2012年1月12日前报送2011年四季度《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及全年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首次报送统计表中的累计数应填列2011年全年累计数据。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919号)文件要求填报报表,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报送,首次报送应一并报送省级分公司反洗钱工作分管负责人及报送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固话及邮箱)。
如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安徽保监局。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所附文件及表格可从我局外网“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
联系人:龚秋妹联系电话:5633993传真:5633990电子邮件地址:********************.cn附件:1.《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1919号(略)2. 保监稽查1919号附件1-2附表3.《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2: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年季制表:复核: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制表:复核: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3:《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一、客户身份识别(件)1.客户身份识别:是指已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非自然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在规定金额以上的承保、退保、理赔或给付环节进行了身份识别。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统称“洗钱”)活动,防范洗钱风险,规范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统称“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反洗钱各项工作。
第四条工作目标反洗钱工作的目标,保证公司依法采取对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条工作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反洗钱工作应当涵盖公司各项业务管理中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长期性原则。
反洗钱工作应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保密性原则。
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及其他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四)有效性原则。
反洗钱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适时性原则。
应当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方式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反洗钱相关制度。
第六条公司建立各业务风险责任、高级管理人员风险责任、内部审计风险责任等三个方面的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各业务风险责任单元负责从客户和业务源头控制洗钱风险。
高级管理人员须正确处理反洗钱义务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关系,对重大风险事项的控制措施进行把关和审批。
反洗钱管理规定
附件一:邢台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合规工作,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我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本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行应当遵循本规定,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各级行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防止本机构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各级行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并作为反洗钱工作记录留存档案。
第五条各级行及其有关人员对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条各级行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或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及反洗钱内部审计资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岗位设臵第七条总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行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领导全行反洗钱总体工作;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审议、决定全行反洗钱工作政策和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和评价全行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研究解决全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并设臵反洗钱管理岗位,明确1-2人专职负责反洗钱日常管理工作。
总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执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处理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牵头拟定和修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提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负责日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全行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补正和错误回执及时进行数据处理;牵头组织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宣传和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建设;向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反洗钱工作会议、培训,组织落实监管机构的具体工作要求;执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有效开展非现场监测分析,为人民银行切实履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预防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和相关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构建##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相关公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表等纸质、磁介质、感光介质等各种形式的客观资料。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行负责指导、综合、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管理工作,分行负责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驻鲁管辖机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当地其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以及在##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客观、如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相关工作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保证反洗钱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利用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收集范围第七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概况以文字材料形式介绍本单位概况,并加盖单位公章.文字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国际收支编码、机构代码、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机关、经营范围、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在##境内的管理体制,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名称及地域分布,如本系统在##境内设立了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注明不包括的地域及机构、年度主要业务量、业绩指标及与上期比较、截至报告期本单位及辖区在职职工人数等。
反洗钱信息报告流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信息报告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分析和报送管理,提高对反洗钱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制定本流程,规范和指导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报送工作.第二条本流程所指反洗钱信息包括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非现场监管报表、相关的自查报告及对外报送的其他反洗钱信息等。
反洗钱信息经合规管理部审核同意后进行报送.第三条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室、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由合规专员负责本部门反洗钱系统数据和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第五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设置反洗钱岗,配备专人对营业部报送的反洗钱系统数据和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复核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报审。
第六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管理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协调、推进、宣传、培训及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系统监控及报告;合规管理部设置反洗钱报送专职岗位,负责公司反洗钱信息的汇总报送工作。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第七条大额交易数据报送标准:各营业部严格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以下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由合规管理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划转;(二)反洗钱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大额交易.第八条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的,营业部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十)反洗钱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可疑交易.第九条营业部对当日发生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将可疑交易报告合规管理部进行审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 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二) 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反洗钱信息报送规定
哈尔滨银行外汇反洗钱信息报送操作规程1.目的为规范我行外币业务反洗钱数据报告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准确性,根据相关制度法规,结合我行外币业务具体情况,制定此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哈尔滨银行办理国际业务机构。
3.定义3.1办理国际业务机构是指我行具有国际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包括总行国际业务部、外埠分行、管辖行和网点。
3.2反洗钱信息报送是通过我行的“反洗钱信息监控报告系统”进行报送。
3.3“反洗钱信息监控报告系统”是按照人民银行接口要求开发的行内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归集系统及人民银行的上报系统,上报的数据必须满足人总行的要求。
4.职责与权限5.政策(无)6.规范要求6.1数据上报必须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反洗钱相关各项法律法规。
6.2办理国际业务的各分行(管辖行、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的外币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6.3反洗钱数据报送流程6.3.1外币编辑岗登录“反洗钱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网址为http://168.1.20.20:8111/login.do),查看系统提取的案例与业务经办人员确认的是否相符,如案例提取正确,则“上报”,并在日报表上标记所上报的案例,表明已经将案例上报给外币审核岗。
如果系统提取的案例与业务经办人员确认的不相符,则排除。
6.3.2外币审核岗负责审核外币编辑岗上报的案例,并将审核通过的案例上报给外币审批岗。
6.3.3手工处理案例步骤6.3.3.1新增交易此功能可用来对交易进行查询并且对需要补录的交易进行补录。
新增交易第一步,选择“添加”,进入新增交易界面。
交易机构为“办理业务机构”,输入机构编码如7101(国际部),其他信息按实际情况填写;手工新增交易流水号一般选择该笔“业务编号”;新增交易中交易对手信息,填写“对方客户名称”和“类型”及“对方银行名称”,添毕保存。
6.3.3.2新增预警该模块主要完成预警添加的功能,所有的人工添加的预警都要在此添加进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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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报送反洗钱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特制定《xx支行反洗钱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章报送人员和范围
第二条 xx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向总行和人民银行xx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三条 xx支行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和报送本身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三章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的信息(每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如制度在年度内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更新情况);
(二)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如在年度内发生变
化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更新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五条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的信息(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三)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能要求按季度报送的信息(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报告重点可疑的情况
按照银发〔2007〕105号文件所下发的重点可疑报送格式附加可疑情况说明同时以电子和纸质形式(加盖公章)报送总行,每季度至少报送一笔有经营价值的重点可疑报告。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四章报送形式、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分反洗钱工作报告和报表两种形式。
报告以文字的形式反映本单位年度和季度的反洗钱工作情况。
报表按照新修正的附表1到附表10的10个报表格式报送。
在报表的填报单位处和报告的日期处要加盖本单位的行政公章。
第八条报送方式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电子文档报送前应先查杀病毒,保证存储介质没有被感染病毒。
电子文档报送格式如下。
反洗钱报告文件名称:
单位名称+年度(4位)+季度(2位)+反洗钱工作报告.doc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文件名称:
报送机构的总行机构代码(15位)+数据类别(1位)+年度(4位)+季度(1位)+数据来源(1位)+报文类型(1位)+预留(2位,用0填充)
第五章注意事项
第九条真实性原则。
各金融机构反洗钱报表工作人员要对报送的数据认真审查,确保报送数据正确,以免信息失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成果。
第十条审慎性原则。
反洗钱报表工作人员在向人行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报送前,必须经过本单位反洗钱
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完整性原则。
不得随意更改报表格式,未发生需要上报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仍需报送空白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支行反洗钱领导组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