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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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工作规程》、《浦东新区行政监督违纪违规线索移送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浦府[2006]349号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工作规程》、《浦东新区行
政监督违纪违规线索移送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6]3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工作规程》、《浦东新区行政监督违纪违规线索移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首长问责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处理行政问责案件,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为问责实施人。
各级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或行政首长指定的其他部门)是本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的执行部门(以下简称“监察执行部门”),具体负责行政首长问责案件的登记、调查、处理、上报、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察委”)是全区行政首长问责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问责实施工作。
第四条监察执行部门发现下级机关或部门有下列情形,可能涉及行政首长被问责的,应当向问责实施人提出问责建议:
(一)有《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涉嫌问责内容及第七条情形的;
(二)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存在过错情形的;
(三)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法院判决败诉,存在过错情形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过错问题的;
(五)符合行政首长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或部门发生《暂行办法》所列涉嫌内容应当问责情形的,上一级领导机关的监察执行部门可以通过监察建议书等方式,要求问责实施人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条问责实施人发现下级机关或部门有《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涉嫌问责内容,应当启动问责程序而不及时启动或不启动的,由其上一级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性质严重的,应当由上一级领导对问责实施人进行问责。
第七条问责实施人发现下级机关或部门有《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问责情形,或收到监察执行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应当自发现或收到建议之日起的5日内启动问责程序。
第八条问责程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