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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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各相关社会组织: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和相关标准,经社会组织自评、专家组实地考评、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定、媒体公示,现确定36家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如下:一、5A级社会组织(2家)1. 上海市大学生体育协会2. 上海市长宁科技进修学院二、4A级社会组织(15家)1. 上海锦江国际理诺士酒店管理专修学院2. 上海贝尔语言学校3. 上海德威英国国际学校4. 上海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5. 上海市登山运动协会6. 上海市中学生体育协会7. 上海市农民体育协会8. 上海市足球协会9. 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10. 上海长宁区逸仙第二敬老院11. 上海青聪泉儿童智能训练中心12. 上海市民办新世纪中学13. 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14. 上海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15. 上海虹桥敬老院三、3A级社会组织(11家)1. 上海市健步球协会2. 上海市蹦床、技巧协会3. 上海市体育场馆协会4. 上海市保龄球协会5.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6. 上海中华武术会7. 上海市棒球协会8. 上海市垒球协会9. 上海市残疾人体育协会10. 上海市钓鱼协会11. 上海市门球协会四、2A级社会组织(7家)1. 上海市射击运动协会2. 上海市鉴泉太极拳社3. 上海市射箭协会4. 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体育协会5. 上海市板球协会6. 上海市排球协会7. 上海市体能协会五、1A级社会组织(1家)1. 上海市曲棍球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自律诚信度的重要标志。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8.07
•【字号】沪民社团〔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民社团〔2008〕1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市政府《上海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中加强对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的引导,探索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在总结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订了《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变更登记,现予以公告:
2022-02-21
法定代表人
林奇
王佶
业务主管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协会
51310000501782688G
名称
上海市农业青年人才协会
上海市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协会
2022-01-04
法定代表人
刘晓娜
徐豪
业务范围
开展与“三农”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教育培训等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三农”领域的管理和服务。
开展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教育培训等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乡村振兴领域的管理和服务。
上海市生殖健康产业协会
51310000501779323L
法定代表人
李倩
吴志勇
2022-01-06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51310000501776958K
法定代表人
周杰
金文忠
2022-01-06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友会
51310000501776659M
法定代表人
何星海
张怡
2022-01-06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
5131000050177360XQ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号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号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组建,并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团体进行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同时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指导。

第五条(管理原则)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成立登记)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或跨区、县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区、县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建立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与答复)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发起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三)章程;(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五)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六)成员人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根据《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浦委发【2009】122)精神,现就本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新认定下列机构为本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一)新区金融服务局、新区商务委员会、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区农业委员会、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教育局、新区体育局、新区卫生局、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区监察局、新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新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下列机构不再作为本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一)原新区经济委员会、原新区人事局、原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新区社会发展局、原新区监察委员会、原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原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二)原南汇区社会组织所属的各业务主管单位。

三、调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各业务主管单位,或部分政府部门职责调整的业务主管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其所属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重新认定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程序为相关社会组织换发登记证书。

四、监管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共浦东新区区委办公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确认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职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委办(2001)28号)的要求,结合本区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沪人社奖[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沪人社奖〔2012〕8号)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社团局: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本市社会组织不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在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益服务、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树立社会组织典型、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弘扬社会公益文化、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组织在服务上海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皆可参加。

2010年已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单位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参与此次评选:1、2006年以来未按时参加年检或有任一年年检不合格的;2、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3、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4、已参加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在3A以下(不含3A)的。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区(县)社团局在推荐先进社会组织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数量要统筹兼顾。

(二)表彰名额。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保技[2000]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
【发布日期】2000.11.06
【实施日期】2000.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劳保技[2000]52号)
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
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第226号令)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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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沪民社工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上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既是上海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社会工作人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精细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工作人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活力,依据《上海“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上海的社会工作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不断加强,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出台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试行办法》,涵盖初、中、高三个层级的完整职业资格序列全面构建。

本市高校每年输送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1000余人。

各部门对在岗社会工作人员开展岗位轮训,依托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者)协会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申(换)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申(换)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申(换)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申(换)领工作的通知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根据《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业务主管单位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申(换)领工作的通知》(沪社综〔2013〕1号)要求,定于2013年3月底前对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法人一证通”)申(换)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换)领范围本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二、申(换)领时间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三、受理地点1、浦东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3楼“法人一证通”办理窗口;2、浦东市民分中心(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2楼“法人一证通”办理窗口。

四、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1、原上海市社团局发放的电子签章钥匙盘;2、根据单位性质选择《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政府机关)》(附件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或《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事业法人)》(附件三)(一式三份,加盖公章);3、《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申请表》(附件四)(一份,加盖公章);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政府机关无需提供);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申请材料下载请登录:“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通知公告栏,进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业务主管单位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申(换)领工作的通知》下载。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答复耿梓轩等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建设银发经济产业园打造银发经济引领区的建议》的提案(第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引导全社会树立积极老龄观等银发经济新理念”目前,浦东新区老龄化程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但老年人口绝对值较大,约占全市的五分之一。

对新区来说,养老既是大民生,也是大产业。

面对人口深度老龄化的形势,以及老年人多元化、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近年来,区民政局高度重视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推出“浦江银龄”养老产业工作品牌。

去年10月,区民政局、张江集团联合举办首届“浦江银龄产业论坛”,今年4月区民政局、区科经委、张江集团联合举办“银发大产业,经济新动能”2024年浦东新区银发经济供需大会,有效促进了养老产业行业交流和供需对接,为优质养老产品特别是养老科技产品开放更多落地场景。

此外,每年6月,新区充分发挥“近水楼台”优势,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和社区老年人参加上海国际养老、辅具及康复医疗博览会。

后续,浦东将常态化举办“浦江银龄”和老博会系列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银发经济新理念,持续赋能银发经济发展。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银发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浦东注重从顶层设计上推动银发经济发展,区民政局会同张江集团组建养老产业推进工作专班,定期开展工作例会和工作对接。

依托市统计学会,对浦东养老产业开展分类统计及规模核算研究,在今年的银发经济供需对接大会上,联合市统计学会发布了养老产业统计数据(2023年全市养老产业总产出超3800亿元,比上年增长18.4%)。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沪社服[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社服〔2011〕6号)各区县社团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相关社会组织联合会:上海自2007年6月试点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以来,经过三轮实践,达到了试机制、试办法、试标准的预期目标。

国家民政部于2011年3月正式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我市也提出了贯彻实施的意见,标志着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入常态。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全面开展,提高社会组织提高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全面推行工作社会组织评估,是检验考核规范化建设的一种手段。

登记管理机关要将此纳入年度计划,做好面上推动工作。

按照先建后评、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指导。

上海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已经列为社团管理的常态工作。

社会组织自愿申请等级评估的,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原则,在规定期间内,分别向区县社团局、枢纽型社会组织、市社团局相关管理处申报。

市社团局社会组织服务处作为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做好各项服务、培训、指导、协调,以及评估标准的审定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本市贯彻实施意见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社服〔2011〕1号)要求,依照《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规程(试行)》操作。

受理评估的区县社团局、枢纽型社会组织,必须制定工作方案,设立评估委员会,规范评估流程,严格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申报评估的社会组织,一般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5.07.10•【文号】民社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就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社会团体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社会团体独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载明其宗旨是为该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服务,其返还给该社会团体的当年税后利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社会团体所办非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根据投资来源依法核定。

七、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的程序,依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办理,登记注册后,必须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处室、局属单位:经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将《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以便于加强工作沟通联系。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顾云豪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党组和局行政全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计财中心。

颜国平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组织人事、党建、纪检监察、老干部、群团、机关建设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

韩解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双拥优抚、双退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分管社会福利事业处,浦东新区老龄办、双拥双退办、福利企事业管理所、慈募办、军休中心、烈士陵园管理所、社会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南汇老年事业发展中心、救助管理站、福利企业管理所、社会救助中心、社会福利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烈士陵园。

姚琼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工队伍建设、行政区划、婚姻和收养管理、殡葬管理、三峡移民工作。

分管社会事务管理处,浦东新区婚姻登记管理所、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南汇婚姻登记管理所、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社区建设指导中心。

庄大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分管社会团体管理处。

——结束——。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民社登〔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社登〔2015〕1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8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修订了《上海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003号)。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即可开展经核准的一般性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如开展需要许可或者批准的业务活动,应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示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示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示各相关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定,现将有关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示如下:一、5A(27家)上海市气体工业协会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上海市医师协会上海党建文化研究中心上海市产业发展研究和评估中心上海市长宁区企业联合会上海梦晓心理辅导支持中心上海市崇明新华癌痛转化研究所上海黄浦区市民综合帮扶服务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公益慈善联合会上海黄浦区五里桥街道志愿者协会上海复源社工师事务所上海嘉定区关爱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上海静安区江宁路社区生活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工作者协会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上海青艾健康促进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拥军优属协会上海文来中学上海好帮手社区服务发展中心上海浦东现代物流行业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旅游业协会上海市浦东国际商会上海杨浦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上海杨浦区华智进修学校二、4A(64家)上海消防工程设备行业协会上海临港产业区企业协会上海市通信制造业行业协会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上海市动漫行业协会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上海市中小学德育研究协会上海惠众绿色公益发展促进中心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上海联合非常规能源研究中心上海市蟠桃研究所上海市企业信息化促进中心上海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上海知青博物馆上海驰翰美术馆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上海市宝山区焊接技术协会上海市长宁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上海颐家养老服务中心上海文杰护理院上海长宁区逸仙第二敬老院上海市崇明惠民爱心服务社上海崇明明之助老服务社上海市崇明农旅商贸战略联盟上海杨浦区时事语言进修学校上海弘益青年公益服务支持中心上海新时代教育研发与评估中心上海夕悦老年颐养服务中心上海黄浦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上海市瑞金二路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上海市黄浦商业人才培训中心上海祥光老年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新世界进修学院上海华莘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上海嘉定工业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上海市嘉定区建筑协会上海嘉华进修学院上海市嘉定徐行镇民办少农幼儿园上海金山区张堰镇企业服务中心上海和众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上海众谷公益青年发展中心上海闵行区乐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调解协会上海闵行区吴泾拾星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协会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上海浦东新区机场第一敬老院上海浦东新区我和你助残服务社上海星杰芭蕾舞艺术培训中心上海市青浦区老年人体育协会上海青浦区阳光宝贝民办幼儿园上海同德青年心理咨询中心上海杨浦区创安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上海杨浦工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上海杨浦区民办沪东双语幼稚园上海市杨浦区就业促进会上海阳光微爱社工师事务所上海新力社会公益项目评估事务所上海百特公益发展中心上海松江妈祖文化交流中心上海松江石湖荡镇恬润新苑民生服务站三、3A(14家)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上海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上海市东方青少年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上海华韵中欧文化交流中心上海市申童青少年棋类俱乐部上海桃研究所上海农业物联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现代文化旅游促进中心上海张江中科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上海市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引进服务中心上海市百灵鸟少儿艺术团上海市滨水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上海市曹燕华乒乓球俱乐部上海产业转型发展研究院四、2A(1家)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发展中心本次评估等级结果公示10天。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团体、基金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团体、基金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度检查的公告
【法规类别】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2.26
【实施日期】2013.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
位2013年度检查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将于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3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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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浦东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浦东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浦东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浦东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将于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社会组织)实施2008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范围2008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度检查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等;(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一)本次年度检查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进行网上年检。

2009年3月1日起,参检社会组织凭市社团局配发的电子签章钥匙盘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

具体操作详见《2008社会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二)2009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完成《年度检查报告书》网上填报工作,并经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加盖电子签章后,由系统自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教育、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办学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递交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2009年5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完成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的初审并在网上提出审查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沪民社服[2012]2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沪民社服〔2012〕2号)各相关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相关评估指标,经自评、初审、实地考评、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审定、上海社会组织网公示,现确定83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如下:一、5A级(33家)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2.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3.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4.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5.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6.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7.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8.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9.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10.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11.上海医药行业协会12.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13.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14.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15.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16.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17.上海中药行业协会18.上海市食品协会19.上海市木兰拳协会20.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静安区)21.上海静安区柏万青志愿者工作室(静安区)22.上海锦江国际管理专修学院(长宁区)23.上海市长宁区社会福利企业协会(长宁区)24.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工作协会(浦东新区)25.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浦东新区)26.上海市浦东新区乒乓球协会(浦东新区)27.上海市浦东新区私营企业协会(浦东新区)28.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浦东新区)29.上海市浦东新区公益组织项目合作促进会(浦东新区)30.上海浦东新区机场第二敬老院(浦东新区)31.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敬老院(浦东新区)32.上海浦东新区慈爱公益服务社(浦东新区)33.上海浦东新区塘桥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二、4A级(49家)1.上海石材行业协会2.上海汽车配件用品流通行业协会3.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4.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5.上海市瓜果行业协会6.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7.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8.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9.上海船舶工业行业协会10.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11.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12.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13.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14.上海电机行业协会15.上海市新材料协会16.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17.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18.上海市交通电子行业协会19.上海铝业行业协会20.上海数字印刷行业协会21.上海糖烟酒茶商业行业协会22.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23.上海日用品行业协会24.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静安区)25.上海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静安区)26.上海市长宁区旅游协会(长宁区)27.上海新仙霞职业培训中心(长宁区)28.上海市新长宁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长宁区)29.上海市长宁区新长宁教育培训中心(长宁区)30.上海飞尔航空乘务进修学校(长宁区)31.上海市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浦东新区)32.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联合会(浦东新区)33.上海浦东现代物流行业协会(浦东新区)34.上海浦东新区洋泾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浦东新区)35.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浦东新区)36.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浦东新区)37.上海浦东新区花木广洋敬老院(浦东新区)38.上海市浦东新区商标协会(浦东新区)39.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第二敬老院(浦东新区)40.上海市浦东新区生物产业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1.上海市浦东新区石油制品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2.上海市浦东新区印刷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3.上海曹路期颐老年公寓(浦东新区)44.上海市浦东上船职业技术学校(浦东新区)45.上海浦东新区未来教育培训中心(浦东新区)46.上海浦东医疗器械贸易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7.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敬老院(浦东新区)48.上海浦东新区潍坊敬老院(浦东新区)49.上海浦东新区张江敬老院(浦东新区)三、3A级(1家)1.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自律诚信度的重要标志。

上海市民政、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上海市民政、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上海市民政、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
社会组织活动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3.09
【实施日期】2018.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通告
(2018年03月09日)
当前,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以圈钱敛财为目的,以服务国家战略、对接资金项目、颁发奖状证书等方式收取费用,给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造成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市场秩序。

一些非法社会组织采取类似合法社会组织的名称开展敛财活动,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破坏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环境,干扰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

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国家战略、冒用党政机关名义,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声誉。

个别非法社会组织还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必须坚决打击。

为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发起人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严禁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申请和使用的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申请和使用的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申请和使用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申请和使用的意见为落实《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第十四条关于“鼓励养老机构收住浦东户籍失能、失智老年人和经评估需要护理的高龄老年人,每收住一位浦东户籍老人,区财政按每人每月给予运营费120元补贴,其中老年人身体状况达到一级护理的,运营费补贴200元;护理等级达到专护的,运营费补贴300元”的政策,现就新区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一、申报范围1、新区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费补贴须按当月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的浦东新区户籍老年人数为基数;3、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护理等级需经新区民政局指定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二、申报和使用新区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资金是以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由养老机构按季度申报,运营经费补贴主要用于以下项目:1、用于养老机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营过程中的经费补贴和各类公用事业费等补贴;2、用于确保养老机构正常运营的设备、设施维护,房屋保洁、维修,环境整治、绿化保养等补贴;3、用于为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提高日常伙食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节假日活动、改善生活水平等补贴;4、用于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和福利待遇,护理人员岗位、技能和工龄津贴等补贴;5、用于其他适合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需求的为老服务、康复护理等项目补贴。

三、申报流程1、养老机构以与老人签订入住合同的前提下,向新区福企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入住养老机构浦东户籍老年人的人员花名册和相关材料;2、新区福企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报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处;3、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计财中心报新区财政局申请核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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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浦东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
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布部门】80903I00880903I060
【发布日期】2010.02.25
【实施日期】2010.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浦东新区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将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社会组织)实施2009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等;(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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