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后社会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09.12.07

【实施日期】200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南汇区建制将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的批复》以及《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浦委发【2009】122号)精神,为做好原南汇区划入浦东新区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依法行政、平稳过渡、简便高效。

三、实施意见

(一)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

1、凡涉及业务主管单位调整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其业务范围重新认定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程序为相关社会组织换发登记证书。

2、部分社会组织已被原业务主管单位取消执业资质或执业证书已失效,由该社会组织业务相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条例规定,继续承担相关管理职责。

(二)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的变更

凡名称中含有“南汇区”行政区划的社会组织,均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