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探【内容摘要】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从根本上提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债权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
行政机关颁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既然是对持证人的权利确认,必然产生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应。
同一物之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权利冲突时,在适用“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是采用登记对抗,保护持证人的利益;还是根据承包合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产生的原因及其特征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作了些探讨。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关问题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就同一块土地,一方依承包合同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依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求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直接依承包合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内容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有瑕疵,是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效力,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解AHA12GAGGAGAGGAFFFFAFAF决。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在适用法律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如下一案例,因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间的关系和性质认识不同,导致一审、二审、再审不同的判决结果。
AHA12GAGGAGAGGAFFFFAFAF涂甲系某村村民,1982年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时,承包了3.769亩水田。
后因其外出谋生,将其中的3.102亩水田交由同村村民涂乙代为耕种。
1998年二轮延包时,某村将涂甲交由涂乙代为耕种的3.102亩水田调整承包给涂乙,涂乙领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2年,涂甲多次要求涂乙归还承包地,遭涂乙拒绝。
2005年,涂甲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某村的二轮延包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任意将涂甲承包的水田划给涂乙承包经营,并为涂乙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违反程序及二轮延包政策,涂乙与某村签订的承包合同及领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篇调研文章初稿,请大家多提修改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xx司法所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还规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既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又给予了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灵活性。
通过几年的实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而在许多农民看来,“田分给我了就是我的,我愿给谁就给谁,别人管不着”。
在这种观点的趋使下,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是在农民私下进行,根本不向发包方备案或申请,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少数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审批权(对于转让)、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荡然无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在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发包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
许多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或者是图简单,或者出于“相互信任”碍于面子,要么就是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要么就是书面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法定的项目叙述不明,日后一旦出现分歧,无法明辨是非。
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因流转没有书面合同和合同叙述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占一半以上。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部分农民滥用权利,存在内容不合法的现象。
一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问题黄红卫1 刘菊清1 刘志娟2(1.江西省兴国县农业农村局,江西兴国 342400;2.江西省兴国县长冈乡政府,江西兴国 342400)摘 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完善,导致农村土地在流转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和矛盾,不仅阻碍了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
基于此,主要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且提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相关法律措施。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入股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之一,不仅能够实现对农村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优化,还有助于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对于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后,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和经商,致使大量土地被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
面对这种情况,为了能够使农村土地得到可持续发展,需要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改革,而入股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因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具有重要的意义[1]。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在的法律问题1.1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入股这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
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面的法律并不是很完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甚至部分法律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公司法》中涉及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但是作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法律,内容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偏于理论化,并不适用于实际操作,单纯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做出了规定,而对其他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阻碍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施。
1.2 法律中没有对土地估价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前,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估价,从而才能够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决策探索2012.4下┃社会发展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随之产生。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大量增加,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促进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各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有所不同,一方面,土地流转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实现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帮助农民增收方面作用日益明显。
另一方面,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现状又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由此出现的问题以及土地承包中引起的各种纠纷,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从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开始到第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土地流转就已经发生,但土地流转的规模小、数量少、范围窄,个别因缺少劳动力而将自家的责任田土转包给其他农户,是一种零星、分散式的流转。
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随着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流转速度明显加快。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一)转让由于乡镇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间合并、兼并、重组及股份制改造,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同时,农村宅基地也随房屋买卖而进行转让。
(二)出租有的地方单纯出租土地,有的地方连同地上物一同出租。
安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方式进行流转的就占70%左右。
(三)入股入股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作为企业的股份。
土地入股不仅可以解除那些不愿意耕种土地但又不愿意放弃土地农民的忧虑,而且还可以促进土地的流转和集中,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四)抵押众所周知,土地属于不动产。
因此,土地是优质的抵押贷款担保物。
如果没有土地作为抵押,企业很难从银行中取得贷款,这样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因此,土地的抵押,不仅能够提高金融资产的安全性,而且还能盘活企业的土地资产,促进企业的发展。
但由于农村土地的抵押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的抵押在土地的流转中所占的比重很低。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力 转 移 、农 地 利 用效 益 提 高 和 改 革 发 展 政 策 驱 动 的 产 物 ;是 新 时期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制 度 改 革 成 果 在 农
2、不 得 改 变 土 地 所 有权 的性 质 和 土 地 的农 业 用 途 ;3、
民身 上 的 又 一 体 现 。从 生 产 力 层 面 看 ,土 地 承包 经 营
进 方 )的 行 为 。
体 、流 转 客 体 、流 转 方 式 、流 转 合 同 、流转 期 限 、流 转 价 格 、流 转 管 理 、流 转 纠 纷 解 决 等 具 体 制 度 安 排 及
其相互关系。
( 一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原 则 。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原 则 是 指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流 转 应 当遵 循 的 基 本 规 则 。按 照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改 变 农 村 土 地 所 有 权 权 属 性 质 、主 体 种 类 和 农 业 用 途 的基 础 上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人 ( 即 流 出方 )依 法将 该 物 权 性 质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或 者 从 该 物 权 性 质 的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中分 离 出来 的 部 分 权 能 转 移 给他 人 (即流
权 流 转 本 质 上 是 农 业 生 产 力 的 基 本 构 成 要 素— — 土 地
流 转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承 包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4、受 让 方 须 有 农 业 经 营 能 力 ;5 、在 同等 条 件 下 ,本 集 体 经 济
收稿日期 : 2 0 1 3 — 0 3 — 2 1 作者简介 : 杨 勇( 1 9 8 2 一 ) ,男,陕西大荔人,供职于 中国人 民银行 张掖 市中心支行。
土地承包入股风险的律法思考
土地承包入股风险的律法思考日期:汇报人:•引言•土地承包入股概述•土地承包入股的法律法规•土地承包入股的风险分析目•土地承包入股风险的防范措施•结论与展望录CHAPTER引言01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01020304CHAPTER土地承包入股概述0203土地承包入股的法律法规CHAPTER土地承包入股的法律地位土地承包入股的意义土地承包入股的定义1 2 3土地承包入股的程序土地承包入股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入股的监管案例二04土地承包入股的风险分析CHAPTER法律法规变更风险随着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调整,可能存在土地承包入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导致原有合同不符合新的法律法规,存在合规风险。
合同风险在签订土地承包入股合同时,可能存在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完整或存在漏洞,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存在法律纠纷的风险。
司法实践风险由于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存在因司法实践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同,从而引发法律风险。
市场竞争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需求变化风险030201管理不善风险技术风险环境风险经营风险05土地承包入股风险的防范措施CHAPTER03制定土地承包入股的风险防范制度01明确土地承包入股的法律规定02强化土地承包入股的合同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对土地承包入股进行全面、动态的监管。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土地承包入股的监督,提高监督效果和透明度。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土地承包入股信息的收集和整合。
强化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信息透明度CHAPTER结论与展望06土地承包入股的风险土地承包入股的利益土地承包入股的合法性研究结论研究展望01020304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风险防范探索新型模式加强社会监督THANKS 感谢观看。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思考
法律思考》2023-10-30•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概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问题•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建议•案例分析目•研究结论与展望录0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概述定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收益权等通过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分类根据流转主体的不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可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和农户流转两种形式;根据流转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出租、转让、入股等几种形式。
定义与分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到允许流转、从自发流转到规范化流转的演变过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模逐渐扩大,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历史发展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活跃,流转主体多元化,流转形式多样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利用效率不高、流转程序不规范、权益保障难等。
现状历史发展与现状集体土地流转的意义通过集体土地流转,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产业集聚和经济发展。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一体化保障农民权益集体土地流转可以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集体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市资本和技术向农村转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
通过规范的集体土地流转程序,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0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概述《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做出了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由其他主体享有或行使的行为。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
流转程序与形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等。
在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流转形式,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024年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管理规范等方面,为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提供法律层面的建议与对策。
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模式逐渐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振兴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实现土地的合理流转、使用权的合法确认以及规避经营风险等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围绕这些核心问题展开研究。
二、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的背景与意义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一种模式。
这一模式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1.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流转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
2. 流转过程中的问题:虽然有法可依,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流转程序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混乱。
3. 解决方案:应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明确流转程序和合同条款,加强监管,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保护1.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在集体统一经营模式下,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土地使用权保护的法律措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
3.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土地使用权确认与保护的经验和教训。
五、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管理规范1. 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行为、违法经营等风险。
2. 管理规范: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
承包合 同的权 利和义 务转 让给 第三 者 ” 。但 以上几 部法 律只 是对 土地承 包 经 营权 的 流转 在法 律 上做 了一 些原
必然 要 求 。我 国的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的流转 经历 了 由 自
中指 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农民对农 民集体所有
的土 地 或者 国家 所有 由农 民集 体长 期使 用 的土 地 的使 用 权 , 有 占有 土地 自己使 用 、 益和 在一 定 范围 内处 享 收 分经营权 的权利 l 中国土地矿 产法 律事务 中心和 国土 。
(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流转 的概念 一) 农村 土 地承包 经 营权流 转 , 名思 义 , 顾 是指 农村 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流 转 。因而 , 要界 定这 一概 念 , 首先 必
须 明确 的就是农村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概念 。
关 于农 村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的概 念 ,学 界 目前 并没
法转让 土 地 。土地 的使 用权 . 可 以依照 法律 的规 定转 让 。” 是我 国第一 次在立 法上 明确 了土 地承包 经营权 这
或 国家 所有 的土地 或 森 林 、 山岭 、 原 、 地 、 涂 、 草 荒 滩 水 面 的权利 3 。 综 上所 述 , 上述 几种 观 点 ,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对
的概 念界 定并 没有 根本 性 的冲 突 ,但 考 虑到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在 身份 上与 成员权 的紧密 联 系 , 笔者 认为 , 按 照 《 民维 权》 书 的观 点 , 权 利 主体 限定 在 农 民 农 丛 将
流转 的法 律地位 。 96年 的 《 18 民法 通则》 8 虽未 明 第 0条 确 肯 定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流 转 ,但 在立 法上 明确 了对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法 律保 护这一 原则性 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土地 管理 法》 第 二条 规定 :任 何 单位 和个 人 “ 不得侵 占、 买卖或 者 以其 他形 式非法 转让土 地 。国有 土 地和集 体所 有的土地 的使 用权 , 以依法转 让 。”19 可 93 年 7月 2日第 八届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第 二 次会议 通过 了
《2024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满延包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满延包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深化,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满延包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满延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法律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概述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保护,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承包期满后,如需继续承包,需经过延包程序。
三、第二轮承包期满延包现状及法律问题1. 延包政策及实施情况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满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延包政策。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政策执行力度、农民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延包工作进展不一。
2. 法律困境(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在延包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成为一大法律难题。
如何保障流转双方的权益,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土地权属争议:由于历史原因、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土地权属争议频发。
在延包过程中,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3)延包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在延包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解决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满延包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1)制定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3)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1)加强土地权属登记工作,明确土地权属。
(2)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机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3)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规范延包程序(1)制定详细的延包程序规定,明确延包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权分置”的研究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权分置”的研究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土地经营制度的关乎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中国最近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概念。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权分置”的研究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三权分置”概念的含义。
所谓“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的权属权、经营权和承包权划分开来,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使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可以交易和流转。
这样一来,农民可以选择将土地进行转让或者租赁,从而实现自己的土地价值最大化。
“三权分置”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
首先,我们可以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分析。
中国政府推动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当然是基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对农民利益的考虑。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才能够得以顺利进行。
其次,我们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涉及到资源配置、产权制度、市场经济等经济学的重要理论。
通过研究,可以深入探讨“三权分置”的经济效益,分析土地交易和流转对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土地经营制度的,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还涉及到社会变革和社会稳定等问题。
通过研究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可以深入刻画农村社会的变迁和农民生活的改善。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土地经营制度的,必然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合同权的法律规定。
通过研究,可以完善土地交易和流转的法律制度,为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提供法律支持。
在研究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权分置”的过程中,还需要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例如,如何确保农民的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受侵犯?如何推动土地交易和流转的公平和透明?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在土地经营制度中得到合理的保护?在实施“三权分置”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的现实情况。
中国农村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不同地区的土地经营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特殊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个法律疑难解析
、
法律规定经登记而设定物权。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
的人股须按照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 ; 但
[ 基金项 目】江西 高 入 文 省 投 旌会科 学研究 课题 “ 农民专业合 社发展完善 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o1) 研究成果之一 作 ( s 的 3
土地 承包经 营权入 股 , 是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流转 成员总额的 8 % , 0 成员 总数二十人 以下的, 可以有 的重要方式之一 , 物权法 与土地承包法一脉相承, 个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 成员总数
一
根据其权利取得方式 的不同对其 流转进行 了区别 超过二十人 的, 企业、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 % 性规定。对于以家庭为单位取得 的土地承包经营 得超过成员总数 的 5 。而土地承包 法对以其他 权的流转 , 应依照《 物权法》 18条的规定“ 第 2 土地 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 营权 的主体资格并没有严格
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 有权将 规定 , 其权利主体既可 以是发包方内部成员 ( 包括 联户、 个人) 也可以是发包方以外的单位、 , 个 土地承包 经 营权 采 取转 包、 换、 让 等方式 流 农户、 互 转
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 由发包方内部 转”原则上不可以入股 , , 而对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的 人。因此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根据《 物权法》 13 第 3 条的规定 , 其 或外部的农民成员获得 , 其作价入股农 民专业合作 社的主体资格没有限制 , 但如果此类土地承包经营 流转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 权 的主体是单位 , 则人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受到上 定, 可以以转让、 人股、 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具体到以土地 承包经 营权人股农 民专业 合作 述成员资格上的限制。 社的问题 ,07年开始实施 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 20 本身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但根据 《 土地承包法》 第 二、 土地承 包经 营权入股 农 民专业 合作 4 条的规定 , 2 农户可 以 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 经营 社的三个法律疑 难 权人股 , 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同年 6 月农业部发布 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以下简称《 ( 示范章 如前所述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 民专业合作 程》 ,示范章程》 )《 虽然不具有强制效力 , 但其规定 社本身并不具 备法律上 的障碍 , 结合土地承包 但 可作为参考。《 示范章程》 3 条规定 , 第 8 本社成员 法、 担保法等法律 的规定 , 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 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库房 、u 设备、 ,- r 运输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 的法律疑难却依然存在。最 备、 农机具、 农产品等实物、 技术 、 知识产权或者其 突出的有三点 : 一是如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人 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不得以劳务、 信用、 自然人 股时的价值评估 ; 二是入股后 , 民专业合作社可 农 姓名、 商誉 、 特许经 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等作 否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 ; 三是农民专业合 价 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 由全体成员评 作社可否转让成员人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估作价。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属于“ 其他财产性权 第一, 如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 利” 的范畴 ,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农业合作生产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次在 立法 中肯定了合作社的 织的典型代表。因此 , 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 独立法人地位 , 独立的财产是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
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 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 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 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为土地承包 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党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 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 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 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6年10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中再次明确“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 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 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 并获得收益”。此外,地方各级政府也出台相关地方政 府规章支持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之中。可见,土地 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早已获得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支持。
2018 年 第 7 期
本期聚焦
土地经营权入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
■ 文 / 任大鹏 吕晓娟
在农 村 土 地 “ 三 权 ” 分 置 改 革 背 景 下 , 农 村 土 地 的经营权能否入股的问题似乎已经没有争议, 土地经营权入股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也已经广泛存 在。2017年修订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 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 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是土地经营权 得以作价出资到合作社中的资格首次为法律所明确。 但客观上讲,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正当性、合法 性和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仍然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问题解析
2021年第1期 49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聂建刚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问题解析1. 什么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将家庭承包方式和“四荒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方式分开处理的。
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将入股限定在承包方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范围;对“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入股方式流转。
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增加了承包方可以采用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但需向发包方备案。
从法律规定来看,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农村集体土地在所有权和承包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以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股份投资入股到公司,以公司化的方式对土地进行规模化的管理和运作,最大化地发挥土地的增值效益。
2.农村土地经营权怎样入股?实践中,土地经营权入股主要有3种做法:一是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以股份方式投入到公司中,农民根据自己的选择,既可成为公司员工,也可选择外出打工;二是入股农民(股东)可以凭借所拥有的公司股份,按股分红;三是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法人财产,投资经营,获取利润,从而实现农民增收。
3.能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土地经营权入股能给农民带来的3个好处:一是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权能。
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二是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
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三是引导贫困地区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
鼓励地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如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入股)公司。
完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制问题研究
关键 词 :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 流转 问题 ; 法律 ; 陷 缺 中 图分类 号 :3 1 F 1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3 5 1(0 10— 0 10 17— 99 2 1 )5 00— 4
Re e r h o heLe a o l m f heCi c l to y t m ft eCo t a t l a a e n sa c nt g l Pr b e o r u a i n S se o n r cua n g me t t h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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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被提上了议程,这一改革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权的问题,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实施以来,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依法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可以通过承包土地,进行农田生产。
由于历史原因及部分地方的土地流转等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存在诸多矛盾。
一方面,一些承包地流转到了外地企业或者个人手中,承包农民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流转;因为承包地面临土地流转的压力,很多农民不敢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导致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对策: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明确农民的承包权益,加大对承包地流转的监管力度,杜绝违法从事土地流转的行为。
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科学种植,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土地所有权隐性问题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但是由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的分离,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租赁权和使用权不清晰,严重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很多地方农民难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导致农民无法有效开发土地资源。
对策:政府应该完善土地的所有权制度,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
鼓励土地承包者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提供土地发展利用的支持政策。
还可以加大对土地资产权的登记和管理力度,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安全和稳定。
三、土地流转权保护不足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承包地流转的过程,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内容。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足和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很多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持怀疑态度,甚至坚决抵制土地流转,导致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目录作社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同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纠纷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目录作社的案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CATALOGUE0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体,通过整合土地资源,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中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推动农村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规定CATALOGUE0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程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协议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确立股权及分红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障保障农民在合作社中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同规定CATALOGUE03合同范本合同范本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同范本合同签订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双方协商、签署意向书、正式签订合同。
在协商过程中,应明确入股的土地面积、位置、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
签订注意事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土地用途、使用方式、股权分配比例、收益分配方式、违约责任等。
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法规。
履行方式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履行的具体方式。
一般来说,履约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委托第三方履行。
监督与检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与对策
允 许农 民 自主决定土 地承包经 营权入股 流转 , 条件适 宜的 可 以在承包 期 内继 续承包 。第 5 条 规定 :土 地承包经 营权通 过 在 ” O “ 地区发 展农业 规模化 经营 , 对于 提高农 民经济 收入 进农 村 招标 卖 、 这 促 拍 公开协 商等 方式取 得的 , 该承 包人 死亡 , 其应 得的承
收 益权 , 能凭此参 与分 红和对 企业进 行有 限的管 理 , 只 没何 对其 进行 处置 的权利 , 不能够将 其 买卖 、 让和继 承 。 转
对 于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转 让,《 土地 管 法》第 l 4条规定 :
持下 , 立 了上 地金 融公 司, 成 向土地 经营 者发放 农村 土地使 用权 抵押 信贷 。19 年经 原 土地金融 公 司改建 的媚潭 :地 开发投 资 97 L 公 司, 亏损严 重被撤 销 。 因 这一结 果标 志着农 村土 地金融 制度试
民的社 会 问题 。 垦农 民离开 了土地 , 会叉 不能对农 民提 供保 一 社 障 , 利丁 农村 和整个 社会 的稳 定。另外 , 实践 【土地 承包经 营 f | 权抵 押银行 的风 险 很大, 国最 早试 行农村土 地金融 制度 的地 方 我
在股份 合作制 的框架 安排 下 , 民作为股 东只享有对 股份 的 是贵 州省 潭县 。该县 f 9 8 农 I8 年在 中央承I 方的 资金 、 策支 地 政
以上村 民代表 的同意 , 乡 ( ) 民政府 和县级人 民政府农 业 弗报 镇 人
行政主 管部 门批 准。第 l 条规 定 :农 民集休所 有的土地 山本 集 绩 , ” 5 “ 推动 了农 村礼会 经济 的快速 发展 , 是 对于土地 承包 经营权 但 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 承包经 营的 , 须经村 民会 议三 入 股 的法律 纠纷解 决机 制 并不完 善 。一些 地方 政府 并没有 建立 必 分之 二 以上成 员或者三 分之二 以上村 民代 表的 同意, 并报 乡( : 地承包 经营权入 股纠纷解 决的 规范化制度 , 镇) J 甚至 有的地方 没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范吉祥来源:《时代金融》2019年第33期摘要: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在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36条加入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之后,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构想,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在原有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即承包权仍然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入股方式流转,但土地经营权入股又会带来一些问题。
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经营权入股问题作出浅陋讨论。
在文章开篇,提出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背景,然后第一部分指出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要意义;其次,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出土地经营权入股产生的问题;最终,经过上述分析,在第三部分提出预防问题产生的措施或建议。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入股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两权”基础之上,新增一种权利。
“两权”是指原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增一种权利是将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散出来。
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
所谓“三权分置”,主要是一种制度设计,而这种制度设计将重心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上。
第一个权利为所有权,也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和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第二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后,集体成员就享有了土地承包经營权。
对此,修改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有规定。
第三个就是此次新设的权利---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散出的一项新权利,即承包土地被承包农户以不同方式流转给个人或其他组织,由其经营,土地经营权归其他组织或个人。
“三权分置”这一构想的提出主要是让承包的农户享有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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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曹晓芳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
摘要:在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一方式是新兴的,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发展等方面是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一种流转方式。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政府政策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可以看出,入股这一流转方式也是政策和法律所允许甚至鼓励的。
本文主要是从农户这一主体来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户权益;公司;合作社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虽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流转一方式有了规定,但内容过于笼统,这就需要先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进一步明确:“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本文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各承包户自愿联合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是原承包户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
二、入股各类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于农户而言是增加其收入很好的途径,本章通过对比不同的入股对象所产生的农户权利义务,从更能保护农户权益角度来分析农户应如何选择入股方式。
(一)入股公司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到公司,但是并没有明确公司的形态。
在各类公司形态中,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更加公开化,这也就意味着缺乏农户股东的隐私保护,农户权益的保护更加具有难度,而且对农户的保护明显是不利的,故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要形态。
(二)入股合作社
中央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持鼓励的态度,也明确地提出了合作社的主要类型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
1.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
常熟市李袁村的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典型代表。
2000年李袁村最初集中155亩土地、108户农户作为首创户,由自己申请、村委会审查后成为股份合作社的成员。
在入股要素及股权设置方面,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和市场信息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权为155.5股占49.13%;村集体投入91万元,为91股占28.75%;个人以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入股为70股占22.11%。
就股东分红权来看,农户按入股份额进行分配,前三年有保底分红,进行劳务也可获得收入。
从股东退出机制来看,社员退股自由,但是退出土地必须统一规划,服从统一调整。
可以看出该类型的合作社与村集体、村委会的联系还是比较密切的。
2.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蒋集镇郑龙村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是典型代表。
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村委会征求广大村民意愿基础上,遵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而成立。
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160个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每亩地作为一股。
就股东分红权来看,入股农户有保底分红、股权分红。
同时,农户可以参与劳作获得工资性收入。
在运营方面,挂靠到泰安弘海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其销售。
从退出机制来看,农户退社自由。
以上可看不同之处主要在产权结构上,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获得更大的经营管理权,直接参与到合作社的事务中,更加体现自管、自办的原则。
(三)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社的农户权益对比
通过以上几种形式以及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得出:
就农户股东登记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受《公司法》的制约,股东人数最多是50人,而现实中入股农户远远超过50人,这意味着在公司登记股东人数时,大部分的农户股东是不能被注册登记的,其权益受损。
而合作社则没有人数限制。
就农户入股后在公司或者合作社的话语权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意味着公司增资时,非农户股东具备的雄厚资金实力使其股权比例上升,农户们的话语权就难以保证。
而合作社的入股股东资格会有一定的限制,保证农户股东的数量是占绝大多数,从而保证农户们的话语权。
就农户退出机制来说,合作社一般规定农户的退社自由,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的退股只能是要求公司购回其股权,所以农户要想退出公司只能转让股权。
综上所述,从农户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更加适合作为入股对象。
三、改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制度设计的建议:基于农户权益保护视角
(一)明确股东身份,保障农户作为匿名股东的权利
作为农户股东,因其资金、技术、知识等方面的不足使得农户们在入股组成的组织内处于弱势地位。
故为更好地保护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的权益,要落实好农户股东的注册登记工作。
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有限责任公司时,如果股东人数超过50人,此时也应当突破《公司法》的限制,给予所有农户股东注册登记,发放出资证明书。
(二)给予保底分红和土地赎回权,保障农户股东的生存需
农户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后,应当保证农户股东每年的保底分红权,确保农户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同时,在公司或者合作社的劳动者录用制度中,农户股东可以优先录取参加劳作,使得农户能够就业并且获得工资性收入,从而增加农户的收入。
四、结论
本文从微观角度即农民权益来分析,农户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不同的组织形式中对其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的组织模式进行分析对比,从而得出合作社的形式更加有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
同时,也针对其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比如农户入股的自愿性、股权设置的合理性、盈余分配的有利性以及责任财产的保护性等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