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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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依据怎么写

询价依据怎么写

询价依据怎么写《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特点,编制询价文件。

询价文件应当包括询价依据、询价对象、报价内容和评审因素。

询价文件应当采用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在密封后于指定时间内送达各询价人。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询价人提供询价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价对象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能够提供相应技术能力和服务保证的供应商,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资料。

询价函应当附有简要说明,包括询价原因、询价依据、评审因素等内容。

询价依据是采购人向潜在供应商发出采购申请的文件,是被招标人接受和响应招标文件精神的重要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询价通知书是对项目进行谈判达成成交意向所必需的资料,供应商应当及时提供完整报价信息。

1.询价时的要求询价人员应当将项目的简要情况,以及响应文件的要求说明,根据询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向潜在询价人发出响应文件。

经了解,可能是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小组的同一事项,也可能是多个项目的报价内容,同时,询价人员也可能会在一个询价小组中多个报价人之间进行对比、比较和判断,根据竞争对手的报价作出相应处理。

此时,对于多个报价单位,如果一个单位具有唯一报价单位,则这个单位就是响应文件所要求的唯一报价单位;如果两个以上报价单位相互竞争且报价相对较低且竞争的都是同一报价单位,那么则这两个报价单位就是非唯一报价单位了,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推荐为惟一报价单位,则按照非唯一报价单位进行询价,并把每一家报价和数量都提交给采购人。

此种情形下,如果被推荐为唯一报价单位,即对所有报价单位都是唯一报价单位,则所有报价单位都会被推荐为唯一报价单位。

如果所有报价单位均未被推荐为唯一报价单位,则这些报价单位均不属于候选报价单位,被推荐名单上并不存在其他报价单位,则这些报价单位均不具备本项目询价资格。

对于询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询价过程中又应该如何处理?下面为大家进行分析介绍。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企询价采购流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企询价采购流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询价采购法条

询价采购法条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当中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第三十三条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国企采购询价制度模板范本

国企采购询价制度模板范本

国企采购询价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购询价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舞弊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采购询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采购询价活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价格和服务的合理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采购部门组织的各类采购项目的询价活动。

二、询价组织第五条企业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等。

第六条企业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制定询价方案,包括询价范围、询价方式、询价时间、询价小组成员等。

第七条询价小组由企业采购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询价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询价活动。

第八条企业采购部门应在询价前,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询价程序第九条企业采购部门应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书,并提供采购项目的详细信息。

第十条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包括报价单、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

第十一条询价小组应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方面。

第十二条询价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企业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价格、交货时间等。

第十四条企业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四、纪律与监督第十五条企业采购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违规操作、滥用职权、泄露采购信息等。

第十六条询价小组成员应保持公正、客观、独立的评审态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或者变相贿赂。

第十七条企业审计、监察部门应对采购询价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

工程项目询价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询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询价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工程项目询价的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询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项目询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资金筹措到位;(三)项目实施方案合理,技术方案可行;(四)项目招标文件齐全,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项目询价程序:(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需求编制询价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询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三)项目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发布询价公告,明确询价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四)具备条件的供应商按照询价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五)项目单位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六)项目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询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概况;(二)项目需求、技术要求;(三)询价方式、询价时间、询价地点;(四)报价要求、报价文件格式;(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询价文件评审标准:(一)报价合理、技术方案可行;(二)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完善;(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询价文件评审程序:(一)成立询价评审委员会,由项目单位代表、专家等组成;(二)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供应商;(四)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九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项目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询价规章制度

询价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询价行为,确保询价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询价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二章询价组织与实施第四条询价小组的组成:1. 询价小组由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

2. 询价小组组长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询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询价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公正、客观地评价供应商的报价。

第五条询价程序:1.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询价要求、报价截止时间等。

2. 询价通知书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3. 供应商在公告期限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向询价小组提交报价文件。

4. 询价小组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报价文件符合要求。

5. 询价小组组织召开询价会议,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质询,并记录质询内容。

6. 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质量、服务等因素,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

7. 询价小组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8. 询价小组将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给采购管理部门,由采购管理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询价监督与纪律第九条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 公正、客观、公平地评价供应商的报价。

3. 不得泄露询价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4. 不得接受供应商的任何形式的馈赠。

5. 不得利用询价工作谋取私利。

第十条询价监督:1. 采购管理部门对询价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询价过程符合本制度规定。

采购询价管理规定

采购询价管理规定

采购询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询价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询价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预算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分公开询价和注册供应商询价。

注册登记潜在供应商达到法定数量的询价采购项目适用注册供应商询价,其他采购项目应当公开询价。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章供应商注册登记第五条注册供应商是指依法经营《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并注册登记的供应商。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具有良好的公司信誉和完税记录;(四)具有售后服务所必需的技术条件和人员;(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与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相关的书面证明或承诺材料;(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供应商;对准予注册的供应商发放《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同时将注册供应商有关情况上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威海政府采购网”通报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准予注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发放;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日期等事项,并加盖发放证书单位的公章,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采购询价管理规定_询价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询价管理规定_询价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询价管理规定_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询价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询价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预算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分公开询价和注册供应商询价。

注册登记潜在供应商达到法定数量的询价采购项目适用注册供应商询价,其他采购项目应当公开询价。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章供应商注册登记第五条注册供应商是指依法经营《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并注册登记的供应商。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具有良好的公司信誉和完税记录;(四)具有售后服务所必需的技术条件和人员;(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与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相关的书面证明或承诺材料;第八条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供应商;对准予注册的供应商发放《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同时将注册供应商有关情况上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威海政府采购网”通报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准予注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发放;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日期等事项,并加盖发放证书单位的公章,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国企采购询价制度汇编模板

国企采购询价制度汇编模板

国企采购询价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企采购询价行为,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进行的各类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第三条采购询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采购询价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采购质量、价格和服务的合理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企应设立采购询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采购询价活动。

第六条采购询价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业务;(二)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采购询价活动可以采取内部询价、公开询价和邀请询价等方式进行。

内部询价是指在国企内部进行的价格咨询和比较。

公开询价是指向全社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接受供应商报价。

邀请询价是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要求其报价。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八条采购询价前,应进行市场调查和需求分析,明确采购目标和标准。

第九条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需求、技术规格、报价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发布采购公告,公开采购需求和报价截止时间等事项。

第十一条接收供应商报价,对报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报价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对有效报价进行综合评审,包括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

第十三条确定中标供应商,发布中标公告。

第十四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对采购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验。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国企应建立健全采购询价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采购询价活动应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采购询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采购询价活动进行自我考核,不断提高采购效益。

第十九条对采购询价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企所有。

第二十二条国企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采购询价实施细则。

药品询价采购制度范本

药品询价采购制度范本

药品询价采购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询价采购适用于我国境内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

第三条药品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药品询价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询价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合法资质,遵守药品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二、采购主体和采购方式第六条药品询价采购的主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七条药品询价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公立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由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供应情况确定。

三、采购程序第九条药品询价采购应当提前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包括报价单、药品资质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能力等因素确定中标企业。

第十二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供应药品,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询价采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五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进行虚假报价、串通报价等违法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采购人员。

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询价采购法条

询价采购法条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当中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三条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4.08.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国企采购询价制度规定范本

国企采购询价制度规定范本

国企采购询价制度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购询价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防止采购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采购询价,是指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通过向多家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并根据报价选择供应商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采购询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询价制度,明确采购询价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确保采购询价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采购询价组织第五条企业应成立采购询价小组,负责采购询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采购询价小组由企业内部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六条采购询价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询价方案,包括采购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报价要求等内容,并报企业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采购询价小组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采购询价公告,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第八条采购询价小组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

第三章采购询价程序第九条企业应向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发送询价通知书,明确报价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包括报价单、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等资料。

第十一条采购询价小组应按照询价方案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采购询价小组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企业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目、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询价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询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采购询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采购询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采购询价制度进行评价和修订,不断提高采购询价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企业在采购询价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法

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简单的服务项目能否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简单的服务项目能否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简单的服务项目能否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问:某学校印刷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明确、技术比较简单、规格标准要求统一,能否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答:目前,服务项目不能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询价方式仅适用于货物采购,且仅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特殊货物的采购活动。

因此,本印刷服务采购项目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当然,个别地方也已经开始探索内容简单、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采用询价方式。

国企招标采购询价制度范本

国企招标采购询价制度范本

国企招标采购询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标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企业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企业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本范本主要针对询价采购活动进行规范。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招标采购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询价采购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价值较低、技术规格较为简单、市场竞争充分的物资和服务。

第六条采购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采购需求明确,技术规格易于描述和衡量;(二)供应商数量较多,具有市场竞争性;(三)采购金额较低,不值得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询价采购的程序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预算、时间安排等。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制定询价文件,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清单、技术规格要求、评审标准、报价要求等。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供应商应在公告期内提交报价文件,包括报价单、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说明书等。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对提交的报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纳入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组成评审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应主要包括价格、技术规格、供应商信誉等方面。

第十三条评审小组应按照评审标准,推荐合格供应商,并提出采购建议。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根据评审结果,与推荐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采购价格、交货期等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与评价第十六条企业招标采购活动应接受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政 府采购询价管理办法》

《政 府采购询价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询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中的询价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询价活动。

二、询价准备(一)确定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要求、服务内容等详细信息。

(二)编制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编制采购项目预算,并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一)发布询价公告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

询价公告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要求、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价截止时间等内容。

(二)供应商报名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四、询价文件的编制与发放(一)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定成交的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

(二)发放询价文件采购单位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放询价文件,并确保供应商收到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报价与评审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密封的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应当包括报价单、产品或服务的详细说明、资格证明文件等。

(二)评审报价询价小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报价文件,并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按照询价文件中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成交供应商应当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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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当中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在《政府采购法》当中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方法》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也就是说使用询价采购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
采购对象必须是货物(不可以是工程、服务)
所购货物规格标准一
该货物在市场上货源充足,交钱即可提货
该货物价格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价格波动幅度不大
采购过程中的法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项目验收阶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例情况: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询价申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2、取消程序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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